2日本国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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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宪法全文 令狐文艳 公布日期 1946年11月3日 施行日期1947年5月3日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 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 ①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 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论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在战后日本宪法制定之后,就引入了美国式违宪审查制度,其在理论上是由以下 三个依据所支持. 1、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所有下位阶的法规及国家行为若违反宪法,不具有法律 效力.现代法治国家为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在宪法制定中对违宪审查做出了规定。如日本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一律无效。并于第九十九条规定以 天皇为首的所有公务员皆负有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 不过从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理论上并不必然能直接决定应有的具体违宪审查制度之形态,亦即不能确定系由哪个国家机关判断立法及其他国家行为之合宪性,宣告其有效、无效,以及系依何种程序判断之。其制度系因各国历史、文化条件的差异而异。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宪法的法律、命令及其他国家行为,虽然违宪无效,但是首先必须有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决定的机关,才能从现实上受到确保。②因此,要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从制度上 应当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2、尊重基本人权的原理 基本人权的确立,乃是近代宪法的目的,也是构成宪法的最高法规性之基础价值,当基本人权受到立法与行政两权侵害时,就需要有法院或类似机关,实施违宪审查制, 来加以救济而充当“宪法的护卫”。尊重人权原理是《同本国宪法》三大原理之一, 为实现此目的,《宪法》必然要有相关制度作为人权保障机关◎。 3、三权在宪法下平等并存理念 ∞谭备生:《违宪审查制度?j我国模式的选择》,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l期。 圆参见芦部信喜著,李鸿棺译:《宪法》,台北兀照…版社2001年版,第334页。 圆《l|本国宪法》的三个基本原理足国民主权、睁重基本人权以及和平主义。这三大原理在《同本国宪法)序言 中和正文中都得到了体现。 10

日本民主改革不彻底

为什么说战后日本民主化改革不彻底 历史文学院2006级函授本科班张运鹏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美军进驻日本,并主持和实施民主改革,制定了所谓的“和平宪法”。这是一次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它清除了日本军国主义、法西斯及其在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因素,基本上消除了明治维新以来所遗留的封建残余,大大促进了日本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腾飞,使日本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但又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次改革又极其不彻底。 首先,剥夺了天皇的专制权利,但又保留其带有浓厚封建色彩 的天皇制,这是当时美国从自己国家利益出发所考虑的结果。 对于战后日本是否保留天皇制的问题,当时美国国内主张予以废除并审判裕仁天皇的舆论颇为激烈,但以麦克阿瑟为代表的美国却有自己的考虑。 第一,他们担心一旦废除天皇制,审判裕仁,将会引起日本人对美国和占领军的仇恨,“导致消极甚至半积极的抵抗”。从而为实现美国意图的占领政策带来困难,尤其在战争已经结束,美军正大批复员的情况下,美国当局更需要谨慎从事,尽量不引发冲突。 第二,美国当局还担心废除天皇制的做法将在客观上鼓励日本进步势力的发展,一旦占领结束,有可能发生“共产革命”,这对于把共产主义斥为“黄祸”的美国来说,当然是不可能容忍的。 第三,美国当局希望以保留天皇制为条件,逼迫日本接受“放弃战争和军备”的宪法条款。关于战争与军备问题,美国政府内部曾设想签定一项日本非武装条约,即不准日本重新建立军备,并由美、苏、中、英四国管制委员会进行监督,期限25年,但这一设想没有实现。 因此,麦克阿瑟提出,可以保留天皇制,想以此为条件,逼迫日本“放弃战争和军备”。当然,美国还在把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作为其全球战略在亚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第一章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

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 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 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第二章 第十八条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 第十九条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 第二十条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

《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 摘要:1889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明治宪法下设众多的国家机构,这些国家机构根据《明治宪法》的规定划分职权,各自依照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在众多的国家机构中,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处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心,属于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本文欲通过对四大支柱机构的介绍,加深我们对日本近代政治体制的了解和认识。 关键词:《明治宪法》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军部 《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这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体制下,天皇居于该宪法的核心地位,掌握国家大权。其下有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这四大支柱机构,辅弼天皇,代天皇行使其立法、行政、军事大权。 一、内阁 日本于1885年末废除了太政官制,建立起了内阁制度。1885年12月22日,第一届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基于《内阁职权》组成了第一任内阁。 (一)内阁的性质和地位 内阁是天皇制下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代天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执行机关。内阁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活动,贯彻天皇的意志。明治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从字面上看,内阁对于法律、敕令等决策有批准权,如果内阁不希望某个决策通过,可以不副署。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由于明治宪法第十条规定“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而内阁中的国务大臣都是该条所述的文武官员,因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可以说是摆设。由此可见,相对于天皇的绝对统治权,内阁处于从属地位。 (二)内阁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1885年12月颁布的《内阁职权》和1889年12月颁布的《内阁官制》规定,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各省大臣以及书记官长、法制长官组成。内阁的直属机关包括内阁书记官局、记录局、内阁文库、会计局、官报局、修史局、法制局和赏勋局。内阁下辖外务、内务、大藏、陆军、海军、司法、文部、农商、递信等省。 内阁并无固定任期。《明治宪法》中并未提到“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等词语,只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提到“国务大臣”的内容。这种情况是由于《明治宪法》规定了天皇对文武大臣的任免权,内阁的更迭是天皇的权力事项。这种权力机制使得内阁固定任期制度变成不可能。宪法制定者在解释这一情况时说:“大臣对国法负有责任,而裁制其责者乃君主而非人民,因为君主拥有国家的主权……故大臣对君主负直接责任,而对人民负有间接责任……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全文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 ①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皇室财产授赠】 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放弃战争 第九条【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 1.世界范围内,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大日本帝国宪法》 o B.《中华民国宪法》 o C.《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 o D.《自由大宪章》 ? 2.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2004年宪法修正案 o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o C.1988年宪法修正案 o D.1999年宪法修正案

? 3.宪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担任。(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自治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 o B.自治区域内的各族人民 o C.具有中国国籍的无党派人士 o D.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 4.我国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国务院 o C.人民检察院 o D.全国人大常委会 ? 5.公务员的职责来自于()。(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自身的意愿 o B.工作的需要 o C.上级的指派 o D.宪法的授权 ? 6.在我国,启动宪法修改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全国政协讨论通过并提议 o B.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提议 o C.国务院总理提出提议 o D.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 常委会提议 ?7.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提名。(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o C.国务委员 o D.全国政协主席 ?8.新中国成立后,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钦定宪法大纲》 o B.《共同纲领》 o C.《民法通则》 o D.《临时约法》 ?9.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社会主义宪法可以进行修订 o B.社会主义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原则 和民主原则 o C.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日本概论

第一章 1日本位于亚洲大陆东侧,南北方向狭长约3000公里,是一个呈弧状的岛国。 2日本国土面积37.8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中国的1/25 3领土由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四大岛屿和7000多个小岛屿组成。 4日本与亚洲大陆之间是日本海,日本与美洲大陆之间是太平洋。 5日本大部分地区属于温带海洋性气候,四季分明 6南北气候差别很大 7日本安倍延伸3000公里,各地气候存在明显差异北纬35度以南属季风型亚热带森林气候;本州北部及北海道属季风型温带针叶林气候;其余广大地区属季风型温带阔叶林气候。 8日本是多山的国家,山地约占全国面积的76% 9著名的富士山,海拔3776米,是一座休眠火山,也是全日本最高峰。 10纵贯本州中部的飞、木曾,赤石三条山脉被称为北、中央、南阿尔卑斯山,也统称为日本阿尔卑斯山。 11日本位于太平洋西岸火山地震带,是一个多火山的国家。 12地震频繁 13平原仅占国土面积的24% 14日本河流短小,水量充沛,落差大。水势湍急,水力资源丰富,但不利于航行。 15全国最大的湖泊琵琶湖式构造湖 16最深的湖是田泽湖 第二章 1日本历史分为:原始、古代社会、中世社会、近世社会、近代社会、现代社会。 2水稻的广泛种植和铁器、青铜器的使用,是弥生文化的重要特征。 3公元57年,倭奴国王遣使赴汉朝贺,受赐“汉委奴国王”金印。 4日本没有文字。渡来人带来了汉字。 5随着文字的传入,儒学、道教、佛教等高度发达的学说、宗教也传入日本。 6 1192年源赖朝被任命为征夷大将军,镰仓幕府正式形成。 7 1333年镰仓幕府灭亡。 8 1868年(明治元年)3月,天皇发布“五条誓文”,表明了新政府的基本方针。 9新政府为了富国强兵,在政治、军事、文化等各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维新改革,即“明治维新” 101889年发布《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立宪国家。 11近代天皇制国家体制的确立同时也标志着日本开始向帝国主义国家的转变 121894年7月27日甲午战争李鸿章与日本签订下《马关条约》 13日本为实现其独霸中国的野心,俞1915年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要求”,迫启承认。14“米骚动” 151937年7月7日,日军炮轰卢沟桥,进攻宛平城,制造了“七.七卢沟桥事变”,开始了全面侵华战争。 161940年3月,汪精卫在日本侵略者的支持下,在南京成立了伪国民政府 171941年6月,德国突袭苏联,第二次世界大站爆发。 181941年12月8日,日本联合舰队偷袭珍珠港成功,太平洋战争爆发。 19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 201946年11月公布了《日本国宪法》。宪法的根本精神是主权在民。 21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美国为了重新武装日本,于1951年,是48国与日本单独和,签订了《旧金山合约》,宣布结束与日本的战争状态,恢复日本的主权,但美国仍可

日本宪法全文

日本宪法全文.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 《日本国宪法》全文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 ①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日本国宪法(中文本)

日本国宪法(中文本) 文章类型:宪法汇编文章加入时间:2003年5月26日12:36 日本国宪法 1946年11月3日通过 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宪法学(第二版)

《宪法学(第二版)》2012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导源于()。 A.英国 B.美国 C.日本 D.澳大利亚 2.()从法律上确认了国民政府对国民党的隶属关系,使国民党一党专政合法化,实际上确立了蒋介石的最高独裁者的地位。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宪法》 3.直接选举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 A.1/2至2/3 B.1/5至1/2 C.1/3至1倍 D.1/3至1/2 4.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之前公布。正确的公布日期是()。 A.7日之前 B.15日之前 C.20日之前 D.10日之前 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是()。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陕甘宁边区施宪法原则》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D.《共同纲领》 6.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 A.政治自由 B.人身自由 C.文化教育 D.人格尊严 7.宪法规定,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的支配。 A.党政机关 B.其他社会团体 C.外国势力 D.任何人 8.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 A.初等义务教育 B.中等义务教育 C.职业教育

D.法治教育 9.在我国,第一次确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10.宗教信仰自由在法律上属于()的范畴。 A.政治自由 B.人身自由 C.精神自由 D.言论自由 11.认为选举权是公民应有之义的学说是()。 A.财产附着说 B.公民属性说 C.固有权利说 D.社会职务说 12.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A.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B.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C.可以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D.可以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附:参考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县级以上人大举行会议时,可以提出罢免案的有()。 A.主席团 B.常务委员会 C.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D.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E.专门委员会 2.()属于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 A.由立法机关监督 B.由普通法院监督 C.由宪法法院监督 D.由宪法委员会监督 E.政党监督

大日本帝国宪法と日本国宪法の相违点を述べなさい

大日本帝国憲法と日本国憲法の相違点を述べなさい。 1.時間的な相違: 大日本帝国憲法は、1889年2月11日 日本国憲法は、1946年11月3日 2.憲法のモデルの相違点: 大日本帝国憲法は、ドイツのプロイセン憲法をモデルにしている、 日本国憲法は、基本的にアメリカ憲法もでるにしている。3.憲法の性質の相違: 大日本国憲法は、憲法第一条に天皇主権を規定してます。 日本国憲法は、国民主権である。 4.憲法の目的の相違: 大日本帝国憲法の目的は、富国強兵である。 戦後の日本国憲法の最終目的は、平和と民主主義である。5.兵役の相違: 大日本国憲法下では、国民皆兵制度が採用されていたが、日本国憲法では軍隊がなくなり替わりに自衛隊が設けられている。自衛隊も国民の自由意思により、参入が可能な制度である。6.参政権の相違: 女性に参政権がなく、貴族?皇族?納税義務を果たしている20以上の男性。 戦後の日本国憲法では、20歳以上の男女に参政権与えられて

いる。 7.大外戦争に関する相違: 戦前の憲法は、富国強兵憲法で日本を軍国主義?対外拡張に走らせた。 戦後憲法第九条では、戦争の廃棄、戦力の不保持、交戦権の否認。 8.基本的人権の相違: 戦前の憲法では国民の基本的人権が大幅に制限されていた。戦後は、国民基本的人権の自由権?参政権?社会権?平等権?請求権が保障されていた。 9.国会の地位の相違: 戦前の国会には立法権がない。 戦後は立法権がある。 10.三権の相違: 戦前の憲法により、立法権?行政権?司法権などの三権はと天皇に掌握されていあた、 戦後の憲法により、三権分立制度が採用されている。 11.

日本宪法

日本国宪法 明治宪法即钦定宪法,日本国宪法即民定宪法,后者以国民主权、和平主义、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为基本原理。以和平主义原则为核心,誉为“和平宪法”,放弃战争和武力威胁、武力手段。严格修宪程序。实行多党制。 第一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明治宪法 迫于朝野民主力量的压力,天皇于1875年4月下令制宪。1882年伊藤博文等考察欧洲宪政,1883年回国负责起草宪法。1889年天皇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由日本帝国议会通过,11月29日生效。 明治宪法的特点:1、确认天皇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2、确认有限的民主主义,如民选议会、司法权独立、有限保障臣民权利等。3、国民主权、基本人权等近代宪法原理并未得到确认。 军国主义势力膨胀以后,仅有的一点自由主义、民主主义也被扼杀。 二、日本国宪法 战后日本国政治的方向是消除军国主义影响,保障国民基本人权。1945年10月盟军最高统帅先后两次要求币原内阁进行宪法修改工作。币原内阁指示松本蒸治等起草了宪法草案,即松本草案,麦克阿瑟对其内容非常不满意,认为民主化不够,无法证明日本吸取了战败教训。麦克阿瑟责令盟军总部代为起草了日本宪法草案,并提出修宪三原则:1、保留天皇制,天皇依宪法行使职权,对人民负责;2、放弃战争权力;3、废除封建制度。 日本与盟军总部交涉后,为保住天皇制,以麦克阿瑟草案为基础发表了“宪法修改草案要纲”。日本帝国议会两院对该草案稍作修改后于1946年10月通过,经天皇裁可公布,该宪法定名为《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施行。 与明治宪法比,日本国宪法改二元君主立宪制为议会内阁制,改君主主权为国民主权,改形式上的权力分立为实质上的权力分立,改臣民的权利义务为国民的权利义务,改形式上的法治主义为实质上的法治主义,改有限选举制为普遍选举制,一跃为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法。 三、日本国宪法原理 日本国宪法形式上是对明治宪法的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制定。103条,11章。其基本原理: 1、权力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国会、内阁、法院,三权分立与制衡。 2、议院内阁制:国会由选民选举产生;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议决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国务大臣半数以上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向国会负责;内阁须得到国会众议院信任方能执政。 3、国民主权:主权属于国民,国政仰赖国民信托,权威来自国民。天皇是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国民意志为依据,天皇制存在的前提是国民主权原则。 4、和平主义:根绝战祸,期望和平,维护和平,放弃战争、武力威胁、武力手段,不保持海陆空及其他战事力量,不承认交战权。 第九条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 1.世界范围内,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大日本帝国宪法》 o B.《中华民国宪法》 o C.《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 o D.《自由大宪章》 ? 2.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2004年宪法修正案 o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o C.1988年宪法修正案 o D.1999年宪法修正案 ? 3.宪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担任。(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自治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 o B.自治区域内的各族人民 o C.具有中国国籍的无党派人士 o D.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 4.我国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国务院 o C.人民检察院

o D.全国人大常委会 ? 5.公务员的职责来自于()。(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自身的意愿 o B.工作的需要 o C.上级的指派 o D.宪法的授权 ? 6.在我国,启动宪法修改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全国政协讨论通过并提议 o B.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提议 o C.国务院总理提出提议 o D.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 ?7.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提名。(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o C.国务委员 o D.全国政协主席 ?8.新中国成立后,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钦定宪法大纲》 o B.《共同纲领》 o C.《民法通则》 o D.《临时约法》 ?9.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日本 宪法

日本国憲法 前文 第1章天皇(第1条~第8条) 第2章戦争の放棄(第9条) 第3章国民の権利及び義務(第10条~第40条)第4章国会(第41条~第64条)第5章内閣(第65条~第75条)第6章司法(第76条~第82条)第7章財政(第83条~第91条)第8章地方自治(第92条~第95条)第9章改正(第96条) 第10章最高法規(第97条~第99条)第11章補則(第100条~第103条) 昭和21?11?3?公布 昭和22?5?3?施行 《分野》全般-憲法 最初 前文

日本国民は、正当に選挙された国会における代表者を通じて行動し、われらとわれらの子孫のために、諸国民との協和による成果と、わが国全土にわたつて自由のもたらす恵沢を確保し、政府の行為によつて再び戦争の惨禍が起ることのないやうにすることを決意し、ここに主権が国民に存することを宣言し、この憲法を確定する。そもそも国政は、国民の厳粛な信託によるものてあつて、その権威は国民に由来し、その権力は国民の代表者がこれを行使し、その福利は国民がこれを享受する。これは人類普遍の原理であり、この憲法は、かかる原理に基くものである。われらは、これに反する一切の憲法、法令及び詔勅を排除する。 日本国民は、恒久の平和を念願し、人間相互の関係を支配する崇高な理想を深く自覚するのであつて、平和を愛する諸国民の公正と信義に信頼して、われらの安全と生存を保持しようと決意した。われらは、平和を維持し、専制と隷従、圧迫と偏狭を地上から永遠に除去しようと努めてゐる国際社会において、名誉ある地位を占めたいと思ふ。われらは、全世界の国民が、ひとしく恐怖と欠乏から免かれ、平和のうちに生存する権利を有することを確認する。 われらは、いづれの国家も、自国のことのみに専念して他国を無視してはならないのであつて、政治道徳の法則は、普遍的なものであり、この法則に従ふことは、自国の主権を維持し、他国と対等関係に立たうとする各国の責務であると信ずる。 日本国民は、国家の名誉にかけ、全力をあげてこの崇高な理想と目的を達成することを誓ふ。 最初 第1章天皇 第1条天皇は、日本国の象徴であり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つて、この地位は、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

日本宪法

课题报告 课题名称:日本宪法发展概述 课题负责人:欧阳玉沛 学号:YX150304Z2043 【摘要】在日本先发展历史中第一次出现宪法二字的成文法典是在日本飞鸟时代由圣德太子在七世纪初制定的“十七条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日本第一部宪法是日本于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第二部宪法是日本二战战败后,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主导下制定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即《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日本国宪法因而被称为和平宪法。但随着日木经济的复苏和腾飞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却产生了重整军备,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突破和平宪法,出现里军国主义复苏的态势。 【关键字】日本宪法历史背景发展 宪法出现的前提自然是阶级国家的产生,日本历史上开始出现所谓国家是在大和时代(250年-710年),大和时代又分为古坟时代( 250–538年)(三国魏少帝嘉平二年-南朝梁武帝大同四年)和飞鸟时代(538–710年),然后是奈良时代(710年—794年)、平安时代(794年–1185年)、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在这个时代下级武士掌权天皇权利名存实亡。建武新政 (1333–1336年)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元惠宗至元二年-明神宗万历元年)它又分为两个阶段: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和战国时代(1467–1573年),安土桃山时代(1573年-1603年)织田信长与丰臣秀吉称霸日本,江户时代(1603年—1867年)德川家康任征夷大将军江户幕府确立近现代(1868年-现在)。由以上可以看出天皇作为日本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象征从古自今未变,即使幕府为真实掌权者也为改变天皇已经成为日本民众心中精神的支柱的事实,这也为当今日本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一、圣德太子“十七条宪法” 在古坟时代前期日本本土还没形成一个集权式或分权式的政府体系,仍是以部落为中心后来,公元300就开始出现许多小国,开始出现“王”、“大夫”“下户”“生口”等不同阶级,汉朝称之为“倭”。此时日本已经收到了中国的广泛影响,尤其是儒家思想。后在飞鸟时代圣德太子改革,开始出现了有“宪法”字样的成文法《十七条宪法》。 《十七条宪法》是中日文化交流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国文化日本化的光辉结晶。《十七条宪法》集中国古代儒释道等多种文化为一体,并用来整顿朝纲,打击奴隶主贵族经常“下犯上”的嚣张气焰 ,维护以夭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日本统一 , 进入了奴隶社会之后,在6世纪后半叶旧日本的部民制奴隶社会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 首先是阶级斗争的激化和社会生产的停滞;其次

《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一)

《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一) 引言2003年5月3日,是《日本国宪法》实施56周年的日子.现在再回过头来端详这部曾以其树立的彻底的和平原则而享誉世界的宪法,是否青山依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岁月流逝,和平宪法尽管在形式上未变一词一句,但是实质上已被篡改得面目全非,和平宪法已经名存实亡。《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从有到无,不是某一条宪法修正案造成的,也不是某些国会议员一时心血来潮的结果,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有着深刻的政治、法律、思想根源。而作为《日本国宪法》三大基石之一的“和平”原则的消失必将对日本乃至世界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下面仅就与《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有关的和平性的体现、和平性消失的方式以及原因、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这对深入了解战后日本政治、唤起国民对日本复活军国主义的高度警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体现《日本国宪法》被誉为和平宪法,顾名思义,是因为该宪法强烈、充分地表达了日本希望和平的愿望与决心,淋漓尽致地表现了日本人民对世界和平的渴求。《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集中表现在它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日本放弃战争。《日本国宪法》第二章“放弃战争”仅有一个条文即第九条。该宪法没有将第九条放在补则等别的章中,而是将其单独列出作为一章,放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之前,这首先从形式上表明了该条的重要性。在内容上,可以看到该条分为两款,为:“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该条表达了两项基本意图:(一)放弃任何战争;(二)废除军备。并且在时间上是“永远”,即不是当时的暂时措施,而是作为国家永久的方针[1].我们还可以看到第九条前款并没有区别战争的性质,它在规定禁止作为解决国际争端手段的战争的同时,并没有允许为了自卫的战争,因为日本发动的多次侵略战争都是打着自卫的旗号进行的,声称“大东亚战争是自卫战争”、“日本是为了自卫而打仗”[2].1931年日本发布的宣战诏书中就极力强调日本开战的理由是“奋起自卫”。并且,退一步说,自卫战争说到底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所以,应该把第九条规定的放弃战争理解为放弃所有意义上的战争,而不是有所区别,这样才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为了完全有效地放弃战争,最重要的是废除军备。因为如果没有军备,即使想进行战争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后款进一步规定“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该款中的“战争”一词历来也是争议颇多的,争论的焦点是它是否包括自卫战争。根据系统解释的方法,由于后款与前款紧密相连,该“战争”也应解释为一切战争。因此为了自卫而保持战争力量也是禁止的。很多人认为《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仅仅体现在第九条,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还体现在其序言中。[!--empirenews.page--] 也许有人认为不应该将序言与第九条等量齐观,因为宪法序言的效力还有待商榷。关于宪法序言理论界存在“无效力说”和“有效力说”之争,有的学者通过对部分效力说的批判,结合以上两种学说,还提出了“模糊效力说”。我认为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理应具有宪法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的宪法实践也承认了这点[3].宪法序言是有效力的,它的效力形式因其内容的多样性而呈现出多样性(这反映了立宪者对宪法效力的多元化需求)。譬如说,宪法序言中的目的性内容对宪法的修改、解释有着指导作用;史论性内容体现了序言的确认作用,它使宪法确认的史实和结论成为法律上免证的事实。《日本国宪法》的序言是原则性内容,它具有以下效力:(一)指导宪法解释,控制宪法解释的随意性;(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三)弥补宪法漏洞。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相提并论。《日本国宪法》的序言体现了在整部宪法中一以贯之的“民主、人权、和平”三大原则,定下了整部宪法的基调。该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告:“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全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平,深怀支配人类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主讲人:李丹

一、《大日本帝国宪法》 (明治宪法) ?(一)《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19世纪末,明治天皇发布了五条誓文?1875年发布了《渐次建立立宪政体的诏书》,宣布设立元老院、大审院,召开地方官会议。 ?1876年,明知天皇向元老院下达了起草宪法的敕令。 ?渐进派右大臣岩仓具视主张钦定宪法设立独立于政党的内阁。最终渐进派获得胜利,其主张成为了制宪方针。

?1881年下达了1890年前召开国会的敕令?1882年伊藤博文被派前往欧洲考察各国宪政。 ?1885年12月,伊藤博文组织了首届内阁。从而为制定宪法,开设国会准备了主体条件。 ?1886年4月,完整的宪法草案出台。5月,枢密院得以设立,以审议宪法。 ?1889年2月11日正式公布《大日本帝国宪法》。 ?1890年第一次帝国议会召开,11月29日明治宪法开始施行。

(二)《大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和性质 ?1.特点 ?①天皇主权原则 ?宪法第1条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②建立了以天皇大权为中心的统治体系?依据宪法第4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拥有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所有国家权利的权限。

③规定了“皇室自律”原则 ?有关皇室的事项均由皇室自身决定。 ④宪法外机关 ?内阁与枢密院、元老、重臣、敕令等诸多宪法外国家制度。 ⑤对国民权利与自由保障的不彻底性 ?明治宪法给予了日本人民一定的自由和权力。 ?在权利条款中大量适用了法律保留原则。一方面只能在“臣民”这一地位范围内主张,另一方面,只要依据法律即可加以剥夺和限制。 ?依据31条,天皇可以以战争或事变为由,取消臣民享有的自由权利。

《大日本帝国宪法》及其统治机构

《大日本帝国宪法》及其统治机构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 在亚洲诸国中,该部宪法的历史仅次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奥斯曼帝国宪法》, 在东亚范围内,则是首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奥斯曼帝国宪法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功能,因此可以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首部真正得到实行的 近代宪法。或许与宪法发布敕令上提到的“不可磨灭之大典”有关,在制定《日本国宪法》前的大半个世纪里,这部宪法没有经历任何修改或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1882年(明治15年)3月,参议、伊藤博文等人,受命前往欧洲考察德国立宪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伊藤一行从柏林大学的鲁多尔夫?冯?格奈斯特、维也纳大学的罗伦斯?冯?史坦两位学者处得到了宝贵的建议:《宪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文化。如果一个国家需要制定宪法,那么必须先学习这个国家的历史。》因此,考察官员们一直认为德国的宪法体制最适合日本(然而,伊藤也没有像过高评价德国宪法的井上毅一样,考虑将德国宪法全盘移植)。次年1883年,伊藤一行回国,并命令井上毅着手宪法草案的起草,并设立宪法取调局(次年改称制度取调局),正式开始了制定宪法、设立国会的进程。 1885年(明治18年),随着太政官制的废止和内阁制度的创立,伊藤博文被任命为首任内阁总理大臣。井上毅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德国人罗斯勒(Karl Friedrich Hermann Roesler)和莫塞(Albert Mosse)等人的协助下着手起草宪法,并于1887年(明治20年)5月初步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以该草案为基础,伊藤、井上、伊东巳代治、金子坚太郎等人聚集在位于夏岛的(神奈川县横须贺市)的伊藤别墅中,进行再次修改,形成了所谓的《夏岛草案》。此后,在夏岛草案的基础上再做修改,于1888年4月基本完成了定稿。随后不久,伊藤设置枢密院,并自任议长,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过程持续到1889年(明治22年)1月方告终结。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大日本帝国宪法》正式向全体国民公布。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由此,日本成为东亚首个拥有近代宪法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同时制定的法典还有作为皇室家族法的皇室典范、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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