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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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投资者提供了股票、基金、国债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交易服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旨在确保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以便市场参与者能够安全地进行交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风险管理。

本文就市场参与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的交易规则进行介绍。

一、投资者所有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有参与深圳证券交易的投资者都必须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

投资者必须凭借有效而又正式的书面资料来证明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身份,这些资料可以是股票或基金持有证明、有效的投资经理协议书、申请证明或有效的委托交易备案表等,以确保投资者拥有完整的投资者权利。

二、资金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时的资金投入有一定的限制,投资者每次投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所选定投资标的的单只最小买入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并且投资者每次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投资筛选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渠道,但是投资者仍然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选择时,必须仔细审查被拟投资的股票、基金、国债或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仔细阅读有关文件,以确保其选择的投资标的是适合自身投资特征的合理投资产品,并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四、委托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投资者进行委托交易时必须填写有关的委托交易备案表,并且在填写备案表前必须充分了解委托交易的风险。

同时,投资者在选择委托交易机构和代理人时,应当选择具有资质认证的机构,以确保后续交易的安全性。

五、资金安全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较大的金钱投入,深圳证券交易所拥有了一套严格的安全体制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投资者资金及其他资产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主管机构制定的开放式基金存管协议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被安全存放,而不会被滥用或者挪用,也不会因为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受到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根据本所《章程》《会员管理规则》《交易规则》《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以下统称相关当事人)在开展经纪业务、保荐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交易信息管理、交易系统管理等的过程中,违反《会员管理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行为。

第三条本所对会员及相关当事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指引。

会员作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对违规会员及相关当事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公正;(二)与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市场影响等违规情节相适应;(三)综合考虑主观过错、配合监管等情况。

第二章措施种类第五条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会员单处或者并处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书面警示;(四)限制交易;(五)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会员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四)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五)取消交易权限;(六)取消会员资格;(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六条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单处或者并处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书面警示;(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时间:2007-03-072007年3月7日深证会(2007) 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管理,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进一步提高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应急处理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

第二章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三条会员应当按照木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四条会员与木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认可的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会员应当定期检查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木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或者临时应急演练。

第六条会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下属营业部实行集中交易的,应向木所提交集中交易首次接入备案申请。

第七条实现集中交易的会员可与深圳证券通信公司的主、备机房分别建立地面通信线路以提高灾备安全等级。

第八条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应当按照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各类委托申报指令实施前端控制, 对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实施查验。

第九条本所可视情况对会员的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章技术联络人第十条会员应当设技术联络人一名,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各项相关技术事宜。

技术联络人由会员总1:程师或技术主管担任,代表会员履行下列职责:(-)参加本所召开的技术联席会议:(二)协调会员与木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事宜:(三)向木所报告并协调处理会员发生的技术事故:(四)组织管理会员参与本所技术系统测试:(五)向本所提交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运行报告:(六)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会员可指定一至二名技术部门人员负责具体联络【作,根据授权代行技术联络人职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会员。

其他持有或使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与本所对接的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及上述系统的备份系统等相关系统。

第四条会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要求,加强交易及相关系统制度建设,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章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建立健全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与业务活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息技术投入水平,并按照行业相关标准,持续满足信息技术资源的可用性、安全性与合规性要求,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会员应当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的信息技术管理架构,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负责实施系统规划、系统建设、系统质量控制、信息安全保障、系统运维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会员应当设技术联络人一名,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各项相关技术事宜。

技术联络人由会员首席信息官或相关部门主管担任,代表会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本所举办的技术联席会议;(二)协调会员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建设、改造事宜;(三)按要求组织管理会员参与本所技术系统测试;(四)向本所报告并协调处理会员发生的技术故障;(五)向本所提交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运行报告;(六)协调处理与本所有关的其他技术事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深证上〔2023〕73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3〕7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会员规章制度

交易所会员规章制度

交易所会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四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五条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第六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具备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会员资格申请书;(二)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三)承认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声明文件;(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的说明材料;(五)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证明文件;(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交易所应当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入会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予以公告;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交易的资格;(二)参加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交流和推广活动;(三)获得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四)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五)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负责证券的买卖、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双方按照集中竞价方式报价,由深交所进行撮合成交。

第七条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即时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由深交所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八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参与机构提交委托申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深交所根据委托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及成交数量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第十条成交后,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办理资金、证券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干扰、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交易委托,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保密客户的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深交所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牌、撤销交易等措施。

第十五条深交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深交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度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度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度导语: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度主要是什么?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

那么特别会员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会员制度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度。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一)会员资格证券公司要成为会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是从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有: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1.会员的权利会员的权利主要包括:(1)参加会员大会;(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2.会员的义务会员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9.03•【文号】•【施行日期】2007.09.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强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规范,明确会员管理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现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07年10月8日起,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陆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监管信息”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会员应当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进行自查,并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以WORD文档形式,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会员公文上传”栏目提交。

联系人:张光毅何卫东联系电话:0755-25918151,25918309特此通知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九月三日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则”),提示交易风险,监督客户交易行为,协助本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规则宣传及风险提示第三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四条会员对本所发布的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张贴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刊登于公司网站并长期留存。

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及时张贴、刊登之外,会员还应当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发布提示信息。

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目 录【模板】

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目  录【模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则宣传及风险提示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督第四章自律监管协助第五章附则各会员单位: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强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规范,明确会员管理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现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07年10月8日起,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陆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监管信息”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会员应当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进行自查,并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以WORD文档形式,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会员公文上传”栏目提交。

联系人:XXX 何卫东联系电话:0755-********,********特此通知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九月三日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则”),提示交易风险,监督客户交易行为,协助本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规则宣传及风险提示第三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四条会员对本所发布的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张贴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刊登于公司网站并长期留存。

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及时张贴、刊登之外,会员还应当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发布提示信息。

第五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深圳地区证券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交易。

第四条深交所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第六条深交所的交易规则适用于深交所的会员、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会员第七条深交所的交易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交易会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并符合深交所的会员资格要求。

第九条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并定期向深交所报送相关的财务和业务信息。

第十条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申报,并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撮合。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交易结算和交割的义务。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公开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深交所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深交所有权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警告、罚款、限制交易等处罚。

第十七条深交所有权对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深交所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5.02.17•【文号】深证会[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关于规范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5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25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30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深证会〔2005〕12号)各会员单位:为了规范会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的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本所会员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席位的指定与开通(一)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通过自有专用席位进行,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一个专用席位,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席位。

(二)在每次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帐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帐户)之前,会员应当指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席位(以下简称专用席位),并凭本所出具的专用席位备案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帐户。

专用席位的首次指定可通过席位新增、席位更名、席位转让等方式进行(具体指定流程参见附件一《会员指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席位操作指引》或登录本所网站()“规则/指南-交易所业务指南-会员业务指引”栏目下查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安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席位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2.1.2 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一)进入本所参与证券交易;(二)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三)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四)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五)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会员不得共有席位。

2.1.4 会员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

2.1.5 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1第二节席位购买2.2.1 会员向本所购买席位,应当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2.2 会员向本所购买一个席位的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三节席位转让2.3.1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2.3.2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2.3.3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3.4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本所规定义务的会员,本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第三章交易单元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3.1.2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2(一)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大宗交易;(三)协议转让;(四)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五)融资融券交易;(六)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七)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2.26•【文号】深证会〔2007〕 18 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07年2月26日)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1.3会员从事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2.1具备本所章程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2.2证券公司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设立的批准文件;(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3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4会员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深圳交易所交易席位

深圳交易所交易席位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深证会〔2006〕142号)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为适应会员集中交易,保护本所席位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业务与技术管理,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席位—交易单元切换《细则》实施后,席位将仅代表会员在本所拥有的权益,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将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及交易状态均保持不变。

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

席位-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2007年1月1日。

2007年1月1日~2007年3月31日为调整过渡期,会员应根据各自公司的需要对各自交易单元、流速、网关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交易单元、流速、网关的配置详情可通过本所网上业务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

查询及申请调整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自2007年4月1日起,本所开始按《细则》规定对超出已交费席位数量以外的在用交易单元与流速计收使用费。

2007年1月1日前未办结的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年1月1日后新申请的业务按《细则》及本通知所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办理。

二、基金管理公司租用席位的处理《细则》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不再向本所会员租用席位,而是由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所需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此前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的席位统一切换为交易单元。

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交易单元的使用费由会员负责交纳,此项费用可用会员拥有的交费席位抵扣,但席位享有的免费流速仍保留在会员处。

本所向每家基金管理公司提供45笔/秒的免费流速,若基金管理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使用更多的流速,可以直接向本所提出增加流速的申请。

证券交易指导:会员制度

证券交易指导:会员制度

我国目前有两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两个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它们通过吸纳证券经营机构入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

会员资格对于采取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只有其会员才能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只能是证券经营机构,但是,证券经营机构要成为会员首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是从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证券营运资金、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1.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享有某些权利,主要有以下方面:(1)参加会员大会;(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

(7)其它相应的权利。

2.证券交易所会员也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5)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帐册;(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7)其它相关的义务。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会籍的申请与审批证券经营机构要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其申请程序如下:1.证券经营机构将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部门;2.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3.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合格者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审核批准。

会员资格的暂停与撤销对会员暂停参加场内交易以上之处分的审定,是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职权;而对取消会员资格等重大处分的审查,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的职权。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三)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二节交易会员第八条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

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三节交易席位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

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证券公司会员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会员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会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会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合法、合规、诚信原则;(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四)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证券公司申请成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许可证;(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四)具备符合规定的业务人员、场所、设施等条件;(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证券公司会员申请程序:(一)向证券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会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参与会员大会决议;(二)参加证券公司会员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四)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制度;(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三)接受证监会和协会的监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四)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会员管理第八条证券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九条证券公司会员应当定期向协会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数据等资料,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条证券公司会员应当配合证监会和协会开展各项检查、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制度;(二)未按时缴纳会费;(三)连续两年亏损;(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证券经纪人辅导: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与基本制度汇总

证券经纪人辅导: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与基本制度汇总

证券经纪人辅导: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与基本制度(一)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度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即以会员协会的形式成立,其会员主要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可依法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并取得证券交易所会籍的证券商。

目前我国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证券集中交易场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规定只有其会员才能人市交易,会员制度即关于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各项规定,包括会员资格、会员权利和义务、会籍的申请和审批、对违规会员的处分等内容。

1会员资格要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证券商在经营范围、证券运营资金、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一般的,会员资格应包括下列条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3)在组织形式、业务人员及技术风险防范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4)承认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费用;(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2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会员权利会员义务参加会员大会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证券交易所的事务有建议权和表决权4可以进^证券交易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并享受其提供的各项服务5监督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6接规定转让交易席位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2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的决议3派遣台格代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4保证投资者的台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5履行对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交易盈交收义务6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接受证券交易所的3会籍的申请和审批证券经营机构要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其申请程序如下:(1)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将相应的申报材料报送至会员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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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1.3会员从事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2.1具备本所章程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2.2证券公司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设立的批准文件;(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3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4会员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2.5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变更后的章程;(六)会员资格证书;(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6会员名称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7会员不再具备本所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于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结束前向本所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2.8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三)会员资格证书;(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9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2.10会员未按本规则第2.7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2.11本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申请或者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2.12本所注销会员资格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清费用。

2.13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托管方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对所托管的证券交易业务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确保会员遵守本所规定,承担相关义务。

第三章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3.1会员应当取得并至少持有一个本所席位。

会员取得席位后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进行。

3.2会员可通过向本所购买或从其他会员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

会员取得的席位不得退回本所。

3.3本所对席位实行总量限制。

3.4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3.5本所根据会员下列情况,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权限实施管理:(一)业务范围;(二)经营状况;(三)市场风险承受程度;(四)交易及相关系统状况;(五)内部风险控制;(六)专业人员配备;(七)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等情况。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时,可以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本所交易的品种、方式及规模。

第四章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第一节证券交易业务管理4.1.1会员开展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建立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并设立相应的监控系统,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范违规交易行为。

4.1.2会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按照本所交易规则的要求接受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

4.1.3会员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并留存身份证明、证券账户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4.1.4会员应当向客户介绍交易品种及相关业务规则,对于特定交易业务根据本所要求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协议,揭示证券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4.1.5会员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并查验客户资金、证券是否足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1.6会员对客户的资金、证券以及委托、成交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按户分账管理,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

4.1.7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本规则第4.1.3条、第4.1.6条所列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4.1.8会员应当对客户信息资料保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1.9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时,发现其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4.1.10会员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通过证券自营账户进行,并自证券自营账户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4.1.11会员不得将证券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借用他人账户开展自营业务。

4.1.12会员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会员开设资产管理账户的,应当自开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备案。

4.1.13会员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交易业务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4.1.14会员应当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不得为他人违法违规使用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提供便利。

4.1.15会员从事两种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1.16会员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参与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节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4.2.1会员应当按照本所交易及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建立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和通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会员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规定或者认可的技术管理规范。

4.2.2会员使用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提供的交易及相关系统服务,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签订协议。

4.2.3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技术规范和业务要求,对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软件和硬件进行改造、测试,并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情况。

会员对其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时,不得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4.2.4会员应当定期检查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或者临时应急演练。

4.2.5会员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者其他因素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4.2.6会员应当在交易及相关系统与其他技术系统之间、交易通信网络与其他应用网络之间,采取技术隔离措施。

4.2.7会员应当保障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连接的安全,不得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从事与证券业务无关的活动。

4.2.8会员应当对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业务数据、系统数据等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并作备份和异地保存。

第三节证券交易信息管理4.3.1会员使用本所证券交易信息,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签订使用协议,并遵守本所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管理的规定。

4.3.2会员应当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证券交易信息。

4.3.3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准确地公布证券交易信息,供从事证券交易的客户使用。

4.3.4未经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许可,会员不得以下列方式使用证券交易信息:(一)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客户从事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二)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三)在营业场所外使用;(四)本所禁止的其他使用方式。

4.3.5会员应当告知客户不得将证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并对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会员发现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时存在损害本所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本所报告。

第四节其他证券业务管理4.4.1会员保荐的证券在本所上市的,应当向本所出具上市保荐相关文件,并严格依法履行保荐人职责。

4.4.2会员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从事证券发行、基金销售等业务时,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4.4.3会员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一节会员代表5.1.1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会员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会员应当为会员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会员代表的工作。

5.1.2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四名,根据授权代行会员代表职责。

5.1.3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由会员向本所推荐产生。

会员推荐会员代表,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会员推荐文件;(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三)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

会员推荐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三)项文件。

5.1.4会员代表推荐文件齐备的,本所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会员业务联络人推荐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确认,并根据需要安排培训。

5.1.5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本所会员资格、席位、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二)报送统计月报、年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三)组织与本所证券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四)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本所举办的培训;(五)协调会员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等;(六)每日浏览本所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七)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八)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九)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十)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5.1.6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更换:(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四)本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不予更换的,本所可以要求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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