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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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废止前十三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6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21件(见附件2)。

现将这两部分共2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发布部门1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号2006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200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2005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0〕12号2000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附件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文件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2004年10月18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5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6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2011年10月12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2011年10月26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8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10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2004年8月1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1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2005年3月25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2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2005年9月22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2005年11月21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4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基金部通知2011年10月2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41号(证监会令第120号)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号)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证监会公告〔2011〕17号2011年8月1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5〕10号)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2014年5月28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43号2012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证监发行2006年5月18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字〔2006〕5号日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2号)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8号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及24号准则解读(下)100分答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及24号准则解读(下)100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

A. 中国证监会B. 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C. 中国证券业协会D. 证券交易所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 在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报交易所。

A. 评级机构B. 发行人C. 主承销商D. 担保机构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最近()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当提供重组前()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A. 2,1B. 2,2C. 3,1D. 3,2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4.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选项属于主承销商所出具的核查意见的主要内容的是()。

A. 发行人基本情况B. 公司债券主要发行条款C. 发行人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D. 对募集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意见E.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描述:24号准则的解读。

您的答案:C,D,E,A,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三、判断题5. 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债混合型品种的发行规则需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另行规定。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主承销商应当出具发行人是否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核查意见。

()描述:24号准则的解读。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7.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8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适用本办法,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

第五条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

定向发行的债券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第六条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制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行与承销第七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发行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二)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三)最近一年盈利;(四)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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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新《办法》对于债券市场的影响主要在于增大交易所债券的供给压力和弱化AAA级以下债券的需求,不过短期内这种影响程度并不大。

但总体看,新《办法》下,公司债券从技术层面具备了统一目前几乎所有债券品种的潜力,但实际上受限于需求容量、融资成本、发行便利性等因素的影响,短期内仍难撼动一级市场整体格局。

从对二级市场的影响角度看,新《办法》主要影响一是增加交易所债券的供给,但考虑到发行人会根据各市场需求状况从而融资成本差异动态选择,因此实际上也无需担忧交易所债券的供给冲击,更可能是平滑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差异;二是弱化AAA级以下债券的需求,尤其是对AA+和AA级债券的边际影响较大,不过其中主体AA-级及以下(以及AA负面、发行人亏损等)债券,由于此前已经实施了警示制度限制个人投资者参与,因此进一步的边际影响相对小一些;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主要在场外交易,并不会直接大幅增加交易所场内债券的供给压力,主要是可能会分流部分场内资金,不过这种影响也并不大。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之一在于将公司债发行人范围从目前的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中小企业和证券公司拓展至全部公司制企业(融资平台除外),以及将债券期限从1年以上拓展至任意期限,并淡化了净资产40%的限制,为未来《证券法》修订后放松该限制预留了空间。

变化之二在于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分类以及丰富公司债发行方式,将公司债发行细化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三。

债券法律与法规

债券法律与法规

债券法律与法规债券法律与法规简介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和投资品种,其发行和交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介绍债券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债券发行、债券交易以及债券持有人权益等方面。

债券发行法律与法规债券的发行涉及到债券发行人、承销商以及监管机构等多个主体和环节,主要涉及的法律和法规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债券发行人的组织形式、资格要求以及债券发行的程序和条件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债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和监管要求,包括债券的发行方式、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债券交易的行为规范等。

3. 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债券市场的管理机构、发行标准、备案要求等内容。

4. 国务院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准备工作等做了详细规定。

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流程、市场准入条件以及监管措施等内容。

债券交易法律与法规债券的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交易场所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和监管要求,包括债券交易的方式、交易所的管理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债券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公司债券的登记、持仓、转让等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该公司制定了债券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则,包括债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

4.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债券市场监管的若干措施》:该措施规定了债券市场的监管要求,包括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场所的管理要求等。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法律与法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是债券市场的重要一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要求,包括信息披露要求、违约处理等内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

具体如下: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3)重大事项报告: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主承销商应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报送交易所;若不再符合发行条件,则终止审查;(4)重点关注:为发行人的方便,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发放均在交易所办理。

3、私募债的申报审核流程如下:(1)在交易所转让的私募债债券发行前需与交易所事前沟通,由交易所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交易所确认的前提是不在负面清单内.未事先取得交易所转让无异议函的债券,在交易所系统不允许转让。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等等。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定价与配售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交易场所等参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与交易第五条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六条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公司债券的交易应当遵守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九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规定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债券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夯实企业债券法制基础,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管理办法》修订思路一是推动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协同发展。

本次修订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重要部署,强化资本市场监管,将企业债券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

二是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现行的《管理办法》制定于2015年,修订于2021年。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对《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强化对防假打假、募集资金、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条,主要进行五方面修订:一是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结合企业债券特点,完善债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

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的中止情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情形,并同步修改恢复审查的配套条款。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家机构和4名个人提供的11条意见。

总体而言,各方对《管理办法》修订的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

经研究,采纳了6条意见,其中,未采纳的主要是部分关于制度调整的具体建议,如注册批文有效期从两年缩短至一年,在发行条件中增加发行主体社保缴纳比例的要求,将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也纳入专业投资者范围、限缩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等。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现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于2015年,系根据原《证券法》的规定制定,鉴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起施行,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并要求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管理办法。

因此,我会修订了《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落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

贯彻落实《证券法》《通知》,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相关监管要求。

加强对证券交易场所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其他公司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是结合《证券法》修订内容进行适应性修订。

《证券法》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并规定了聘请受托管理人、区域性股权市场管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程序等事项。

因此,《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做好与《证券法》修订内容的衔接。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义务,压实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严禁逃废债,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人自融,并增加了有关条款和罚则。

四是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调整相关条款。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需要,持续优化监管工作安排,修订了规章的部分内容,包括调整公司债券交易场所、取消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的强制性规定、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强制评级的规定,以及强调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条,较原办法新增十九条,修订四十三条,删除(含合并)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近期,证监会公布施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办法》)。

为做好与《公司债办法》的衔接,证监会相应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

23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衔接,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二是与《公司债办法》具体条文相对接,修改了“保荐人”相关表述;增加了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可交换债、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三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市场实践情况,简化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披露要求;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等。

24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相衔接,将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取消了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调整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取消了发行人向发审委提交文件的要求。

二是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虑到各类公司的不同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授权文件、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3年10月20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一节注册规定第二节注册程序第三节交易第四章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故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相关问题探析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相关问题探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ornaO of Heiloogjian/ Administrative Canre Collee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3年第2期(总第H9期)No. 2 2023(Sum No. 149)《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相关问题探析李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90288)摘要:29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是我国债券法律框 架体系当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有利于债券纠纷案件的审理,确保金融公平的实现,维护金 融稳定与安全,并进一步提高金融效率。

债券投资者适当性以及债券法的域外效力等债券监管法律问题,有 待于下一步立法进行完善。

关键词:金融法;债券纠纷;法律框架;监管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H28 -7966(2221 )22 -0287 -242222年7月H 日,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商议之后,最高人民法 院制定并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这份重要的《座谈会 纪要》统一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不同类型债券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求,对于未 来案件审理实务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统一的标准,指明了方向,并且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

更重要的 意义是,这份《座谈会纪要》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法律框架已经基本成型,调整债券市场法律关系的四梁八 柱,从宏观到微观,从基本原则到实施细节,已经基本搭建完成。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债券法律体系的框架入 手,分析这份最新的《座谈会纪要》在整体的债券法律体系当中所处的位置,以及其中所规定的债券纠纷审 理的若干要点,然后归纳并解析这份重要文件所确立的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最后落脚于一些相关 并且重要的,但这份《座谈会纪要》尚未涉及的债券监管法律问题。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根据央行公布的《2015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5.41万亿元,比上年少4,675亿元,其中企业债券净融资2。

94万亿元,同比多5,070亿元;从融资结构看,2015年对实体经济发行公司债券占比19。

1%,同比高3。

8个百分点.公司债券成为代替银行贷款、票据融资、股票融资的一种更为理想的融资方式,在社会融资规模环比大幅下滑背景下,公司债券逆势而上,呈现井喷之势,成为社会融资规模的一股新增力量.一、背景介绍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相比以往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实施了更有效的监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以下修订:(一)扩大发行主体范围。

《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二)丰富债券发行方式。

《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三)增加债券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四)简化发行审核流程。

《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

(五)实施分类管理。

《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六)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管理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

(七)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二、详细解读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券按发行方式不同,区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有如下区别:(续)此外《管理办法》还做出以下修订:(一)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一、公司债券的定义与特点公司债券,简单来说,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公司债券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直接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融资成本。

其次,债券具有固定的期限和利率。

这使得投资者在购买债券时,能够较为明确地预期未来的收益和资金回收时间。

再者,公司债券的风险相对较低。

相比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者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要发行公司债券,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这是确保公司能够有效地管理债券资金和履行偿债义务的基础。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这一要求旨在保证公司有足够的盈利能力来支付债券利息。

此外,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首先,公司需要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包括债券的种类、规模、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

然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关报告。

接下来,向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监管部门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有需要,还会进行现场检查。

审核通过后,公司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确定债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并向投资者发售债券。

四、公司债券的交易公司债券发行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场所进行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关注债券的价格波动、信用评级变化等因素,以便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同时,交易场所会对债券交易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金融大事件-2014年以来

金融大事件-2014年以来

9月15日起,实施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为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优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改革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由现行的时点法改为平均法考核。

即维持期内,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算术平均值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不得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同时,为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存款准备金考核设每日下限。

即维持期内每日营业终了时,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可以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但幅度应在1个(含)百分点以内。

将存款准备金时点法改为平均法考核,既可以为金融机构管理流动性提供缓冲机制,也有利于平滑货币市场波动。

9月1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立足支持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结合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负债稳定等特点,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进行了具体规范。

一是明确基金类别和投向。

支持保险资金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投基金及相关母基金,重点投向国家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健康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等产业和领域。

二是建立规范化的基金治理结构。

借鉴市场惯例,基金发起人应当由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

三是明确市场化的运作机制。

要求基金管理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建立股权激励、收益分成、跟进投资等关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规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持股基金管理人比例,以及基金发起人及其关联方认缴基金比例不低于30%,落实管理责任。

四是贯彻“放管结合”原则。

对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提高市场效率;列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责任,明确报告要求和禁止行为,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保险机构与基金发起人之间的隔离机制,避免风险传导;要求基金配备专属管理团队,实现专业化运作;建立托管机制,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独立;规范关联交易程序和限额,防范投资和操作风险。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2023)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2023)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202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中国结算发〔2023〕152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
券登记、
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2023〕15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登记结算相关工作,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结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关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实际含义与本公司现行有效业务规则和指南中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实际含义相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10.16•【文号】中证协发[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99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我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为此,我会组织起草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10月16日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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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015年1月16日表示,证监会已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邓舸介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目标,体现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适应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债券市场监管转型,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章更名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扩大发行主体范围。

《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二是丰富债券发行方式。

《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三是增加债券交易场所。

《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四是简化发行审核流程。

《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

五是实施分类管理。

《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

六是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管理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

七是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

《管理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

自2014年12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03份。

提出意见建议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及个人等。

总体看来,社会各界对《管理办法》的内容普遍表示认可,认为符合监管转型要求和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利于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应尽快推出。

同时,各界也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市场意见,《管理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在公司债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出具专业意见的服
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均应具备证券服务业务资格。

二是明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三是对受托管理人履职方式和履职保障做了个别调整完善。

四是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有意见提出放宽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准入标准,由于从境内外实践经验看,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与股票市场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因此暂未采纳相关意见。

公众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除直接进行债券投资外,还可以通过各种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债券。

证监会将继续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满足社会公众的债券投资需求。

此外,对于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公司债券转让场所及监管范围、降低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要求等建议,考虑到当前债券市场发展阶段特征及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要求,暂未予以吸收,拟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实践再作考虑。

据悉,《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将及时修订、制定相关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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