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石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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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以实现科技项目的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引入课题制,实行科技项目合同管理。
突出经济效益,强化用户管理和科技经费投入回报。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
(一)集团公司科技开发计划项目
(二)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计划项目
(三)集团公司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四)集团公司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
(五)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六)集团公司中青年创新基金计划项目
(七)集团公司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八)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计划项目
第四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一般分为项目、课题两个层次。
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以课题为基本单元。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是在集团公司五年科技计划、年度计划以及科技项目指南的指导下,根据年度生产经营中突出的技术问题,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组织科技项目立项。
第七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论证、审查、签定合同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在集团公司年度科技计划发布后,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直属院所等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过网络等方式申报。
申报项目材料为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科技项目论证或招标方式,对于市场急需、效益很大的申报项目报科技发展部审查后,可以直接签订合同。
第十条确定进行论证的科技项目,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创新点、计划进度、技术经济指标及依托工程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确定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内部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论证的科技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合同文档材料,报送科技管理部门审查。
项目合同文档包括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知识产权报告、用户合同、科技经费投
入回报、计算机信息表等。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项目合同书由项目申报部门牵头编写。
用户合同由项目申报部门和技术成果应用部门签订,采用国家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知识产权报告由项目申报部门牵头编写,以查新报告为主要参考文献。
第十四条通过招标或专家论证的科技项目,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合同文档及项目所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状况、经费预算、项目长人选等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通过审查的科技项目,由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长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即为正式立项。
合同及相应文档生效。
科技项目合同一般以课题为单元签订,特殊情况下,可签订到专题。
第十六条正式立项的科技项目进行统一编号,有关编号标准由科技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管理实行项目长负责制。
项目长是项目的主要执行人。
项目长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项目长需保证主要精力用于项目组织和研究,机关及党政领导不宜担任科技项目长。
第十八条项目长负责科技项目合同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项目经费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保证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获得。
项目长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确定项目组成员的组成。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具备必要的项目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科技合同,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完成预期项目科技经费投入回报任务。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实行重大、重点两类管理。
科技管理部门确认的重大科技项目,根据需要可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重大问题。
设立重大项目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科技项目各参加单位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二)制定本项目执行期间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归档项目组的各种资料、文档。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管理实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长和承担单位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告科技项目执行情况。
对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的重大突破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实行中间检查制度。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科技项目组织检查,采取定期阶段检查、中期评估等方式,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成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科技项目过程的控制与管理。
定期阶段检查和中期评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调整实行审批制。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科技项目合同调整的,如: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其他重大事项,项目长和承担单位要进行书面报告,并商得用户
单位同意,上报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签订调整合同,项目按照调整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进行补充的,上报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根据项目补充内容签订项目补充合同,项目执行按照原合同和补充合同共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不能按合同执行或无法取得预期成果的科技项目,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变更或中止合同决定。
对于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失,追究承担单位和项目长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管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验收(评审)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凡立项执行的科技项目必须进行验收(评审)。
项目验收(评审)以科技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规定的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形式等进行。
项目验收采取逐级验收的方式,分为承担单位组织自验收和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正式验收两个步骤。
第二十八条项目自验收由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负责。
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任务完成情况
(二)技术成果情况
(三)知识产权工作完成情况
(四)项目经费使用报告(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五)用户合同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项目自验收合格后,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提交相应的资料和自验收结论,报科技管理部门申请正式验收。
主要材料包括:(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验收评价报告(附自验收结论)
(四)技术研究报告
(五)测试报告(产品类及软件类)
(六)知识产权报告
(七)项目经费使用报告(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八)用户合同完成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正式验收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主持进行。
采取专家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会议验收、专家函审或权威技术机构检测验收等方式进行。
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第三十一条验收结束后,科技项目合同中止。
所有报告材料必须正式归档管理。
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资产及科技经费投入回报等按集团公司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根据进入市场需要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要求,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及时向鉴定组织单位申报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加强科技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
通过集团公司验收的科技项目取得的成果和知识产权要及时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登记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办法与本办法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