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制度》整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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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公证:由国家依法授以权利的机关(法院或公证处)对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4.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5.赠与公证: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赠与财产给与公证的法律程序。

6.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8.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律师事务,亦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9.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是所具有的一定权利。

10.一般代理:又称一般权限代理,他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言的。一般代理就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11.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供建议以及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13.资信调查:是指对外来客户的自家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的调查。

14.融资租赁(金融租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信贷形式,是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购置技术设备,承租人按约定条件支付租金,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一般由承租人按残值购买该设备所有权的金融业务。

15.声明:声明是告启类文书的一种。它是就有关事项或问题向社会表明自己立场、态度的应用文体。政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均可发表声明。

二.一般公证书的证明效果(大问题)

三.知识点

1.公证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2.公证全部活动都是以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内容。

3.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月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准。

4.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

(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

(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

区别:

(1)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范畴;

(2)公证法属于公法范畴,民商法属于私法范畴。

5.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联系:

联系:

(1)公证法与民事诉讼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外,两者可以相互借鉴。

(2)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

(3)经过证明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据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别:

(1)性质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3)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6.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制度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7.公证机构设置有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8.设立公证机构应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省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9.公证机构负责人,有公证员从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10.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应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11.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原则要求:

(1)要亲自接触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亲自审查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听取并询问当事人办理公证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意图。

(2)要亲自审查具体公证事项,对申请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有关材料,要亲自加以了解、审查和调查。

(3)公证员必须亲自断定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只有如此,方可确保公证的质量,以维护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信誉。

12.回避的含义及法定回避的情形:

回避,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形式。

自行回避: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时,自觉主动地退出对该公证事项的办理。

申请回避: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蘑菇或某几个公证员不参与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

13.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14.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的特殊证明,具有公证效力主要包括:

(1)删减机构证明

(2)卫生惯例机构证明

(3)商标惯例机构证明

(4)特殊情况下的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15.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从受理公证之日起,有15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16.公证机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17.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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