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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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

(一)结婚条件的规定:

1、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的必备条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包括: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二)结婚的程序

1、婚姻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时出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本任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

(3)决定:不予以登记的五种情况(违背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的住所决定权

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益优于法定财产制,我国家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

(2)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助。

(3)夫妻相互继承权

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是夫妻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夫妻继承权的依据;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二)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祖孙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租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兄弟姐妹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

(一)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登记离婚的程序

(1)申请

须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

(3)决定

(二)诉讼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

(1)“感情确已破裂”

(2)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2、诉讼离婚的程序

(1)调解

(2)判决

3、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

(1)夫妻身份消失

(2)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

(3)夫妻继承权丧失

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

五是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

(2)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3)离婚家务补偿

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的当事人,请求补偿的一方应是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

(4)离婚经济帮助

(5)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子女。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1)抚养归属

(2)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3、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

五、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规定

(一)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含义

指有关组织对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各种援救、帮助的手段及办法。(二)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种类

1、劝阻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劝说无效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2、调解

调解时应注意:调解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不得强制调解;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制止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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