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行政审查审批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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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审批项目内容
一、审批的含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二、审批的项目
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三、审查的含义
审核、调查,或者说是对某项事情、情况的核实、核查。
四、审查的项目
•过河建筑物:桥梁、隧道、渡槽、过江管线等;
•临江建筑物:码头、栈桥、取(排)水口、抽(排)水站、护岸矶头、滑道、冲滩(岸)撤船等;
•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锚地(含系船浮锚地)、水上船舶基地、水上施工作业、水上船坞、水上钻探、航道整治工程、固定渔具、贮木场、水利清障、固定(或活动)水文观测平台。
航道行政管理审查审批程序
一、专设航标审批程序
•按照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长江航道局的规定执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共26条,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当收到审批申请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应有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出具《专设航标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与通航有关设施工程项目的审查程序
1、工程选址阶段:航道管理处获悉本辖区拟建设与通航有关设施时,应主动与建设或施工单位联系,了解工程情况,告之有关审批、审查、征求意见的程序和要求,主动提供工程选址、技术要求等航道咨询服务,并按照航道行政管理工作
规定的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2、前期工程选址涉及航道有关意见写法:
一、是否同意码头工程选址,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码头工程的前期研究及设计工作。
二、码头工程设计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的规定,满足《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的要求。
三、要求有关工程下阶段设计资料及文件,应按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向我局申报,办理航道行政审查手续。
3、工可研阶段
•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展工作:(一)报送申请阶段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向长江武汉航道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建的理由,与通航有关设施的种类、结构、规模、位置等,并提供申报资料。(二)资料审核阶段
•航道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掌握和理解工程项目的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起上报长江武汉航道局;若长江武汉航道局委托航道处出具审查意见时,航道管理处应事先将审查意见上报长江武汉航道局审核。
(三)现场踏勘阶段
根据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供的申请文件、图纸和设计资料,局和航道管理处应派员到现场勘查,了解现场的航道条件及工程项目对航道的影响。
(四)审查阶段
当接到审批、审查或征求意见的申报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符合受理要求,应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文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对方回复;需上报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须补充的相关材料及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图纸、资料、设计文件、专题论证报告,结合现场踏勘的情况综合分析,出具工程涉及航道有关的意见。
4、工可研阶段审查意见写法主要包括:
•是否同意码头工程建设,工程所处水道、岸别,航道里程。其建设规模为、泊位数以及码头结构形式(钢引桥浮式码头、直立式高桩梁板、实体斜坡道等等)。•拟建码头前沿线布置,上、下游角点坐标。
•现行航道布置条件下,拟建码头前沿线及停泊水域对主航道影响。
•强调在工程施工阶段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按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向我局申报,办理工程施工审查手续。
5、施工组织设计阶段:航道管理处在上报施工阶段有关意见时,应包括以下方面:
•工程基本情况、所处河段航道情况、航道里程、岸别、是否同意该工程施工;•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及坐标;
•施工期间,航道安全保障措施,即专设航标配布情况;
•专设航标期限;
•设标方案简图
在工程施工期间参与施工定位放样;对施工进行现场监督,参与竣工验收,监督施工方清除水下遗留物。
临时提高部分河段航道维护水深的审批程序当沿江企事业单位向航道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提高部分河段航道维护水深时,应按照长江航道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1)申请条件:关系到国计民生、国防安全、“煤电油运”项目的重要物资运输,且运输企业具有相应应急处理机制:中途减载条件,通讯和调度渠道通畅等;
(2)申请形式: 书面申请;
(3)申请内容:提高水深时间、区段、维护尺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申请时间:计划开始执行前20天提出。
二、申请受理及审查
(1)长江武汉航道局就临时提高航道维护水深可行与否进行审查,在7天内提出具体意见。具体意见应在开展航道测量等工作的基础上,对该河段的水位变化、航道水深、演变趋势等进行分析预测,航道航标可能的调整情况及相关措
施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书面材料;
(2)如审查不可行,长江武汉航道局直接回复申请单位;
(3)如审查可行,长江武汉航道局应在接到申请9日内上报长江航道局进行审核。上报材料包括:企业的申请文件、分析预测报告和拟订的实施方案、责任协议书和应急处理措施;
(4)临时提高航道维护水深最终以长江航务管理局批复为准。
审查审批时受理材料内容
(一)专设航标审批
1、按照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长江航道局的规定执行;
2、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专设航标行政许可申请
•水下地形测图
•施工组织设计
•专设标委托协议书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涉及采砂吹填专设航标的,需提交采砂许可证及航道影响报告书
•涉及桥区航道、专用航道的需提供航标配布设计
3、当收到审批申报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二)与通航有关设施工程项目的审查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向长江武汉航道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建的理由,并根据通航有关设施的种类、结构、规模不同,应提供下列材料:1、桥梁工程审查
•申请文件
•桥梁工可报告
•桥梁初步设计
•通航净空尺度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桥梁施工期桥区航标配布和航道维护方案
•水下地形测图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