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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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2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2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2号)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根据《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行业的信用建设,促进施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企业若同时具有多项资质,按其最高等级的资质确定。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基本状况、业主评价、竣工验收三部分,所占信用分值权重分别为20分、40分、40分。

企业基本状况包括资金能力、近五年奖惩情况等指标;交通主管部门及业主评价包括合同履行和进度质量等指标;竣工验收为参加竣工验收的施工企业的得分。

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一)省内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申报企业基本状况并进行自评;2、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及排序,并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省辖市交通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核;3、各省辖市交通局对本辖区内施工企业的基本状况自评表进行审核后上报省交通厅,省直单位通过其上级主管单位报省交通厅;4、省交通厅组织有关人员对特级、一级、二级施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省辖市交通局对三级施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5、省交通厅对全省各项目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拟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6、省交通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创优奖罚办法1总则1.1目的为规范工程质量创优管理行为,完善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广大员工的创优意识和创优水平,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防治和消除质量通病为突破口,实现施工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和过程控制的精细化,推动工程局施工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推动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或参建工程质量创优奖罚管理。

2奖励程序2.1工程项目签约2个月内,符合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条件或合同约定国家级奖项目标标准的项目,由公司会同工程局确定创奖目标,报局质量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申报省部级工程奖项的项目,由所属公司根据自身市场经营、区域定位和工程局下达的创奖指标自行确定创奖目标,并报局质量主管部门备案。

所有创奖项目的奖项申报表及申报资料报送奖项评选单位的同时必须报送局质量主管部门备案,以作为工程局认定工程项目获得奖项表彰的依据之一。

2.2工程局对工程创优实施计划管理。

各公司对近三年省部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创优计划的工程进行统计,年初向工程局提交创优滚动计划,工程局依据创优滚动计划下达年度创优目标、指标。

2.2.1各公司依据质量创优目标、指标开展质量创优工作,在取得工程获奖文件、证书后两个月内将相关资料上报工程局。

对于以局、股份公司名义签约的项目将获奖文件、证书原件上报局档案室归档,扫描件报局质量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公司项目将获奖文件、证书扫描件报工程局质量主1/ 5管部门备案。

逾期未报相关资料的项目工程局将不予认可和奖励。

2.2.2每年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前取得获奖文件、证书的项目均作为本年度获奖项目。

各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对本单位上年度工程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工程局,局质量主管部门在对各公司获得的各级奖项进行审核确认后,下发文件对有关获奖单位、项目、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湖州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湖州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湖州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施工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及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依据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建设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范围内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配合市建- 1 - / 27设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三方面。

资信状况包括资质等级、办公环境、企业荣誉等考核指标;经营素质包括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与创新等考核指标;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约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等考核指标。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按企业申请类别的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评分确定等级,企业申请信用评价类别共分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五个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以及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企业具有多项资质的应当分别申请信用评价。

各申请类别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A、B、C三级,其中A级分AAA、AA、A三档。

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建股市〔2009〕25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统一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尺度和方法,促进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施工项目。

第四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掌握所属企业及其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渠道,是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

所属施工企业应对本企业、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施工项目部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最终落脚点,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最终环节,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针对各类施工项目的具体考核评价细则。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第六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对所属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其所属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共分为5个分项,每个分项中再分为若干子项。

5个分项如下:1、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3、工程技术质量管理4、工程质量过程管理5、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包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两个子分项)分项内容详见附表2.第三章考核评价方法第八条考核评价采取评分表的方式,评分采取标准分扣、增方法。

每个分项均为100分的基础分,根据权重设置各子项基础分。

第九条分项得分在95以上的为一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且有所创新;分项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为二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70分至84分的为三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基本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在70分以下的为四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没有达到《条例》的基本要求。

新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指自治区交通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在自治区交通厅登记并在区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信用考核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机制。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汇总审定招标人、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

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及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其管建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各地、州、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中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按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质量监督机构对区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中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评价考核,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项目招标人负责其招标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第六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登录该系统如实填报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的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 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公司成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全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各部部长和各指挥部指挥长组成。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条信用评价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第五条信用评价方式(一)信用评价采取现场检查、不良行为记录两种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分为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二)一个评价期内,公司各指挥部在前四个月对各施工企业进行不少于2次日常现场检查评价,后两个月公司组织进行1次集中检查评价,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的检查项目、工点数量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六条现场检查及扣分(一)现场检查由公司和各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规范、设计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人员组成、检查分工、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工点选取和检查方法等内容,并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检查工点的选取应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综合考虑隧道、桥梁、路基、无砟轨道、房建、四电等不同专业工点。

(二)公司和指挥部均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表1)、《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表 2)中的检查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检查扣分。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20148发布稿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20148发布稿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贯彻“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的质量方针,实现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字[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1.3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中建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1.4本办法就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就是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就是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依据。

所属施工企业(专业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5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或其她行业的有关规定等。

1.6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与《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努力实现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1.7所属施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

2术语2.1企业——特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

2.2质量管理决策体系——由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决策机制及相应制度构成的体系。

2.3质量保证体系——由企业、项目部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力资源、材料物资、施工设备、施工及技术管理、商务合约等机构、岗位及其质量管理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2.4质量监督体系——由企业、项目部质量监督机构、岗位及其监督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我国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水平、工程质量状况、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估、认证和监督的活动。

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

二、评价对象和内容(一)评价对象1. 建设单位;2. 设计单位;3. 施工单位;4. 监理单位;5. 材料供应单位;6. 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

(二)评价内容1. 质量管理水平: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质量培训等方面;2. 工程质量状况:包括工程质量合格率、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质量事故发生率等方面;3. 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监理制度等方面;4. 质量成果:包括工程获奖情况、质量评价等级、用户满意度等方面。

三、评价方法和程序(一)评价方法1. 采用量化评分方法,设置相应的评分指标和分值;2. 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评价信息;3. 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对评价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二)评价程序1. 建设单位组织自评,形成自评报告;2.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形成评价报告;3. 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评价证书;4.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应重新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果运用(一)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的信用评价依据,纳入相关信用管理体系;(二)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的资质升级、招投标、工程结算等环节的参考;(三)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进行监管的依据,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五、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二)评价机构、评价人员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查处;(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管理评价的,依法予以查处。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监字第4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监字第4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14日建监字第407号文发布)北京、上海市建委,江苏、黑龙江省建委,辽宁、河南、安徽省建设厅,各试点城市(区、县)建委(建管局):现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点的实施意见》〔1995〕287号一并贯彻执行,尽快开展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中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要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所直接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可在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基础上,加以健全或充实。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内容,分为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业主、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是指通过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以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和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考核范围:确定施工单位安全和质量考核的具体范围,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如场地环境、施工设备和工具、人员资质等。

2. 考核标准:制定针对安全和质量的具体评估指标和考核标准,包括合规性、安全措施、质量控制、问题整改等方面的要求。

3. 考核周期:确定考核的时间周期和频次,一般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考核,具体时间根据施工项目的不同而定。

4. 考核方法:明确考核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可以采用检查、抽查、定期巡视、现场查看和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

5. 考核成绩评定:根据考核标准和方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和质量考核成绩进行评定和排名,制定相应的考核成绩单并公示。

6. 考核结果处理:根据考核成绩,对优秀施工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对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

7. 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升施工单位的安全和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对于不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的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和质量水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苏住建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发展诚信体系,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安全品质,我局对《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9〕1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21日附件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根据《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苏住建建〔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包括工程数量及规模、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履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对建筑施工企业所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中建七局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宣贯培训 ppt课件

中建七局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宣贯培训 ppt课件
g. 综合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明确了各个管理过程的流程,并在实施中 予以记录。
6、新版管理体系中各岗位共同职责 a. 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理解、宣传、贯彻公司管理方针,自觉遵守 国家、地方、行业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 要求; b. 全体员工要建立并保持自己的书面岗位职责,明确本部门的工作目 标、部门及岗位分管的管理体系过程、要素,搞好本职工作,保证公司质 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c. 获取和识别本部门、本岗位的环境因素和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各项 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对人身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 资源;
项 目 部
1 文件控制程序

2 记录控制程序

3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4 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

5
特殊过程及关键工序控制程 序

6 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7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8 环境绩效监测控制程序

9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0 信息沟通控制程序

11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不符合 项控制程序

12 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10.2.1 当出现不合格时,包括来自于投 诉的 不合格,组织应: e)需要时,更新策划期 间确定的风险 和机遇;
GB/T19001-2016修订的重点内容:
3、增强了对组织环境的重视 2016版标准强调策划、建立、实施、保持 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应关注组织环境并重视相 关方的要求,新增了2个条款(4.1理解组织 及其环境,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要 求组织应将其作为策划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因 素输入。

13 环境因素评价控制程序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对施工单位的考核,促使其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追究责任,从而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水平。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考核标准: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指标,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安全事故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合格率等方面的考核内容,以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

2. 考核周期:规定考核的周期,一般根据项目的工期和施工单位的规模确定,可以是每月、每季度或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3. 考核方法:确定考核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包括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文件、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考核。

4. 考核结果处理:根据考核结果,对施工单位进行奖惩和追究责任的处理,对安全质量管理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罚款或限期整改等处理。

5. 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能够促使施工单位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

同时,通过考核和奖惩机制,推动施工单位持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苏住建规〔201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等方面形成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所作的年度综合评价。

主要依据企业资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本市和外地进苏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非市政类),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

城区内注册的和外地进苏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非市政类)负责。

第二章考评方式第五条综合考评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每个序列按企业主项资质分别进行考评排序,并分本市和外市两类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一季度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考评按照“属地”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征集、考评。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各类获奖证书、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贯彻“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的质量方针,实现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字[2010]111 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等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1.3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中建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1.4 本办法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是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依据。

所属施工企业(专业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5 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或其他行业的有关规定等。

1.6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努力实现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1.7 所属施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

2 术语2.1 企业——特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

2.2 质量管理决策体系——由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决策机制及相应制度构成的体系。

2.3 质量保证体系——由企业、项目部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力资源、材料物资、施工设备、施工及技术管理、商务合约等机构、岗位及其质量管理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施工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和评分表

施工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和评分表

XX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考核管理办法xx有限公司目录一、目的二、适用范围三、考核条款相关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1、项目组人员配备2、施工准备3、安全、文明施工4、质量控制5、进度控制6、工程资料及档案管理7、工程分包的管理、配合8、竣工移交9、配合情况10、廉政保密四、考核管理办法1、执行考核单位2、考核维度及评分表3、考核内容、权重、评定等级4、考核结果应用五、其他一、目的为全面提高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杜绝工程事故,规范工程管理,使工程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XX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管理.`三、考核相关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1、人员配备1。

1 项目组织架构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周内向监理单位报审项目组织架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名单,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呈建设单位.1.2人员执行力项目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沟通协调能力和较高专业水平,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楼宇发开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组织,及时响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排的紧急工作,接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考评。

2、施工准备2.1设计文件会审认真审核收到的初步设计文件(图纸),按时参加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在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反馈设计文件(图纸)中发现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和建议,避免因设计文件(图纸)问题造成施工困难或须变更设计等。

2.2外部报建手续及时办理进入XX区施工所需的入园施工手续、占道许可证以及路政、交警、边防等部门要求办理交通疏解的其他有关证件。

根据设计情况及施工需要,结合XX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开工手续及相关工程施工许可证。

2。

3资源准备2。

3.1施工准备阶段组建项目经理部,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齐全的办公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车辆等,并配合监理单位检查所列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资源配备情况。

2。

3。

2施工阶段根据确定的施工内容和各专业、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力量、工具、仪器、车辆和材料准备就绪。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11•【字号】宁建建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8〕1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11日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以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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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统一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尺度和方法,促进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施工项目。

第四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掌握所属企业及其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渠道,是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

所属施工企业应对本企业、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施工项目部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最终落脚点,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最终环节,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针对各类施工项目的具体考核评价细则。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第六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对所属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其所属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共分为5个分项,每个分项中再分为若干子项。

5个分项如下:1、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3、工程技术质量管理4、工程质量过程管理5、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包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两个子分项)分项内容详见附表2.第三章考核评价方法第八条考核评价采取评分表的方式,评分采取标准分扣、增方法。

每个分项均为100分的基础分,根据权重设置各子项基础分。

第九条分项得分在95以上的为一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且有所创新;分项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为二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70分至84分的为三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基本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在70分以下的为四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没有达到《条例》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总体评分的计算方法:综合得分 = 各分项实得分加权总和其中: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30%+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70%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为每个年度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和各办事处对项目检查得分累计的平均值。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5个分项的权值分配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5%,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15%,工程技术质量管理20%,工程质量过程管理20%,工程质量管理效果30%。

第十二条总体评价是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根据各分项评价得分情况的综合性评价。

第十三条总体评价根据各分项评价的得分计算,并按分值得出评价等级。

评价计分表见附表1。

第十四条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应形成书面的考核评价报告,对影响本企业施工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因应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管理的5个方面的分项考核计分,见附表2。

第十六条分项评分表中列出考核子项内容、子项得分等项目。

在对分项进行考核后必须明确对该分项进行扣、增分的具体理由。

第十七条扣(增)分标准:每子项扣分最少为1分,每1分为一档,最多为该子项的标准分;每子项增分最少为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十八条如有分项评分表中未列入的,需要扣(增)分的情况,必须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分项考核后,除应填写质量管理分项考核计分表外,尚应以书面形式对各分项的扣(增)分理由予以详细说明,指出各分项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需要总结推广的经验。

第四章考核评价等级第二十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A级的标准:1、超额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95以上;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等5个分项的考核得分均在95分以上;3、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质量投诉事件。

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评价B级的标准:1、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85以上,95以下;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等5个分项的考核得分均在85分以上;3、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重大质量投诉事件,且一般质量投诉事件均得到圆满处理。

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评价C级的标准:1、基本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70以上,85以下;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等5个分项的考核得分均在70分以上;3、发生质量事故或一般质量问题投诉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管理评价D级的标准:1、未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70以下;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投诉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二十五条如果综合得分达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分项的考核得分达不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要求,综合评价等级降低一个等级。

第五章考核评价管理第二十六条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是企业管理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企业对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对各施工项目部均应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状态。

第二十七条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企业对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周期最长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企业对项目部的考核周期应视项目施工周期而定。

1. 项目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原则上至少考核两次,即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

2. 项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第一个考核周期为6个月,以后可根据第一次考核的情况确定下次的考核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小组组长由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人员及各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一般要抽查二级或三级企业、项目,每个企业不少于2 个项目。

第三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列入上级单位对下级企业法人和质量相关副总经理的年度考核内容,并与年度收入挂钩。

第三十二条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列入企业对项目经理和质量相关副经理的年度考核内容,并与年度收入挂钩。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表1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总体评价表附表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分项评分表A.0.1未按《条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或制度不齐全,扣10-20分;年度考核指标中无工程质量管理指标,扣5分;分包合同无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和指标,扣5-10分;有关层次、部门、岗位人员及总分包质量管理责任制未得到落实,扣3分;未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扣5分;未按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奖罚,扣3分。

未按《条例》建立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扣10分;制度未明确工程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人员、工长培训要求,扣5-10分;企业无质量教育培训计划,扣5分;未按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或记录不齐全的,扣1-5分。

未按《条例》建立工程质量策划制度,扣10分;制度未明确工程质量策划分级编制、报批的,扣3分;未建立工程质量策划管理台账或不齐全的,扣3-5分。

未按《条例》制定包括企业和各层次质量检查制度,扣15分;制度未明确企业、项目定期及日常、专项质量检查频次及实施要求,扣3-5分;制度未规定对质量缺陷整改、处置及复查要求,扣3-5分;无检查、处置及复查记录或没如期完成,扣5-10分。

未按《条例》建立工程质量内部预验收制度,扣15分;制度未明确工序、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扣3-5分;制度未明确参与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扣3-5分。

未按《条例》制定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扣10分;未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扣5-10分;未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档案,扣2分;未按《条例》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制度,扣10分;未对所属单位和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行考核评价,扣5分。

未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和提出改进意见,扣3分。

未按《条例》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制度,扣10分;未进行季度质量报表统计上报,扣3分;未进行年度质量滚动计划和省部级获奖工程统计上报,扣3分。

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分项评分表A.0.2企业资质与承包工程不相符,扣30分;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符合《条例》的要求,扣10分;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每年继续教育时间少于40学时,扣5-10分;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没有持证上岗,扣5分。

企业未建立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无运行记录,扣5-10分;企业未按《条例》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扣20分;企业未按《条例》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扣10分;无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扣15分;各级未配备足够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扣10-15分。

未制定对分包单位资质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的要求和规定,扣10分;未建立分包单位资质管理和管理人员资格档案,扣5分;分包单位承接的项目不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扣20分。

所选择的分包单位没有在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扣5分;专业分包和3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单位未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扣5分;分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没持证上岗,扣5分。

未制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控制要求和规定,扣20分;所供应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在其资质规定的营业范围之内,扣20分,所供应特殊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没有在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扣10分。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分项评分表A.0.3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制度,扣30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无质量保证措施或无针对性,扣5-10;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扣5-10分;重大危险性方案没有组织专家论证,扣5分;未建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动态管理台账,扣5分。

未制定年度推广使用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及科技示范工程计划,扣15分;未组织科技成果和科技示范工程验收,扣10分;未建立科技成果和科技示范工程台账,扣5分。

未建立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管理制度,扣15分;未及时发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更新信息,扣5分;未建立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管理台账,扣5分。

未建立工程测量、检测与试验设备计量管理制度,扣15分;未按制度进行工程测量、检测与试验设备计量管理检查,扣10分;未建立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扣25分;未按要求建立各级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体系,扣20分;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人员,扣5-10分;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上岗,扣5-10分;未按制度进行工程资料管理检查,扣10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分项评分表A.0.4未编制各级工程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创优滚动计划,扣25分;工程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中没有质量目标或目标不明确,扣5-10分;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没有进行分解和落实,扣10-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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