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通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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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通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细则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信部规[2002]74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3.05
【实施日期】2002.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关于通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细则
(信息产业部2002年3月5日信部规[2002]74号)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业的规划工作,实现通信规划备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通信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和通信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规划备案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对下属机构和企业的规划及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二)为行业管理提供依据;
(三)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通信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及通信企业规划间的协调与综合平衡;
(四)促进信息交流。
第三条以下规划必须上报备案(以下简称报备):
各省行业五年规划和滚动规划。
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企业(或单位)所编制的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滚动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
自身拥有或计划拥有物理传输网络的专用电信网的建设企业(或单位)编制的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
其他规划和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是否报备由企业(或单位)自定。
第四条各省行业规划,拥有跨省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包括跨省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设立机构)的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各省行业五年规划应于规划期第一年一月底前报备。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当在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开始前报备。
行业滚动规划、企业(或单位)的滚动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备。第六条规划报备的文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