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通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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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2000年1月1日)《关于调整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具体配置方案请参见:法规标准/技术规范——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 为适应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发展,规范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见附件)予以发布,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对于不符合本方案的1~30GHz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台站,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模拟微波由于频谱利用率低,已不适应通信的发展,现用的模拟微波设备原则上在2002年底前停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指配频率用于模拟微波接力通信,各使用单位不得新建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二、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已用、已签合同的但不符合本方案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但自2005年1月1日起不得要求干扰保护和经济补偿,各使用单位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此类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报废时间报原审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以便与新设台站协调;三、已按原国家标准指配频率但未签合同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应按本方案调整频率。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9.19•【文号】信部规[2001]714号•【施行日期】200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日)废止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规(2001)714号)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部修订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信部规[1999]419号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邮部[1996]1016号发布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2023年通信设备备案新规解读

2023年通信设备备案新规解读

2023年通信设备备案新规解读在2023 年,通讯设备备案的新规定将会生效。

这项新规将会对那些需要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使用通讯设备的厂商和用户产生影响。

这篇文章将为你解读这项重要的新规。

一、备案的适用范围新的通讯设备备案规则适用于两种类型的通讯设备:1. 在中国销售的所有通讯设备都需要备案。

2. 在境外制造的通讯设备,只要在中国使用,也需要进行备案。

二、备案的程序1.备案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备案之前,厂商需要提供以下文件:(1)产品说明书(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标示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文件(4)生产许可证2.备案申请备案过程中需要填写以下信息:(1)设备名称和型号(2)生产厂商信息(3)设备技术参数(4)产品图片和样品3.备案审核备案审核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标示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核实(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核实(3)设备的技术性能测试4.备案结果备案结果将通过邮件或者邮寄方式通知申请者。

备案结果包括备案编号和备案有效期。

三、备案的费用在申请通讯设备备案时,申请厂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备案费用主要包括:(1)审核费(2)申请费(3)年检费四、新规对用户和厂商的影响1.用户用户需要购买经过备案的通讯设备。

非备案的通讯设备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产品,无法使用。

2.厂商厂商需要与备案机构合作,承担备案所需的费用和时间。

厂商还需要在产品设计和生产流程中充分考虑备案要求和标准,以确保产品合规。

五、总结通讯设备备案的新规定对于促进通讯设备的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保障用户的电信安全以及规范通讯设备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在新规生效后,厂商和用户都能够遵守规定,共同推动通讯设备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实施细则_-0411[1]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实施细则_-0411[1]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工作包含网络单元划分、定级、备案、调整、审核共五个环节,并依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系统”(https://)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络单元划分第三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已投入运行(包括试运行)的通信网络或系统进行网络单元划分。

第四条网络单元按照专业类型和服务范围划分(具体划分类型参见附件1),划分后的网络单元应边界清晰、管理责任主体分明。

网络单元划分时至少划分到A类网络单元,如有必要可进一步细化到B 类网络单元。

第五条网络单元划分后应按照统一的命名规则命名,具体命名规则参见附件2。

第三章网络单元定级第六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将本单位的网络单元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第1级、第2级、第3级、第4级和第5级。

第七条网络单元安全等级划分总体原则如下:(一)网络单元受到破坏后,会对网络和业务运营商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共利益的,定为第1级。

(二)网络单元受到破坏后,会对网络和业务运营商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的,定为第2级。

(三)网络单元受到破坏后,会对网络和业务运营商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损害的,定为第3级。

(四)网络单元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定为第4级。

(五)网络单元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定为第5级。

第八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根据如下三个相互独立的定级要素确定网络单元的安全等级:(一)社会影响力,即网络单元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

工信电管函〔2010〕604号网站备案信息真

工信电管函〔2010〕604号网站备案信息真

特急工信电管函〔2010〕604号关于明确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暂行操作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接入服务单位:自我部2010年2月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以来,在各通信管理局的有效组织、各接入服务单位的积极努力下,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已全面开展,并取得初步成效。

随着网站备案工作的深入推进,在真实性核验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标准、规范流程,进一步完善网站备案工作,现将真实性核验工作暂行操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各类备案业务审核是否需要提交真实性核验单问题各通信管理局在网站备案审核时,对于变更备案中的新增接入、新增网站、备案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以及新增备案的情况,应要求接入服务单位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以下简称核验单),其他备案业务申请不需要提交核验单。

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对于申请新增备案、接入服务单位对在其企业系统中的已备案网站主办者名下增加新网站、备案主体信息变更或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的,各通信管理局应以接收到核验单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若在收到企业系统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的核验单,则拒绝此次申请。

备案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是指备案系统中的网站主办者名称、主办单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主体负责人姓名、主体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网站负责人姓名、网站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的变更。

(二)对于新增接入、接入服务单位对不在其企业系统中的已备案网站主办者名下增加新网站的,各通信管理局应以接收到核验单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

若在收到企业系统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的核验单,则拒绝此次申请。

按时收到核验单的,相关通信管理局应予以审核通过,并在“审核意见”中要求接入服务单位在新增接入或新增网站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真实性核验所获得材料与网站备案信息进行比对,并通过备案系统对不准确的备案信息项进行变更,此类变更的审核不需要再次提交核验单。

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的意见

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的意见

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18•【文号】•【施行日期】199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的意见(1994年10月18日)为了规范通信市场行为,维护通信秩序,党中央、国务院和邮电部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这些文件是做好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管理局必须认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

要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从国家和用户利益出发,依靠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为进一步做好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具体职责,进一步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国务院批准的《邮电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再次明确,邮电部是国务院主管通信行业的职能部门,负有对全国通信行业的宏观管理,统一管理国家公用通信网和通信业务市场,维护通信秩序,搞好全行业的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通信主管部门,拥有双重职能,要统一管理全省邮电企业,管理国家公用通信网,同时要行使地区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特别是在我国通信事业大发展时期,通信业务市场出现竞争的情况下,要充分认识加强行业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明确各自具体职责任务,切实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能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贯彻执行国家、邮电部、省政府有关通信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实行监督和检查;二是制订本地区通信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三是制订本地区通信行业管理规定、办法,组织协调公用通信网与专用网的关系;四是根据国家规定管理本地区的通信业务市场,审批颁发本地区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负责终端设备进网管理;五是贯彻落实国家通信网的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制订本地区通信技术发展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8.11.03•【文号】工信厅办[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厅办〔200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防科工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发挥网站的政务公开、服务社会的作用,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部网站)的管理,推动部网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网站是部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以透明、服务、民主为建设目标,以政务公开、公共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新闻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部网站采用子网站模式构建,主要由主站和各司局子站组成。

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和信息中心是部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的主体。

第四条部网站是唯一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名义冠名的网站,除国家航天局()网站、国家原子能机构()网站外,各司局不得自行建设独立于部网站的网站。

各司局在互联网上已建的专项业务系统和网站应逐步整合到部网站,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办公厅负责部网站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网站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电信改革重组进展顺利,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全面展开,3G和TD发展快速推进,我国电信业总体呈现科学规范、蓬勃向上的快速发展态势。

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当前电信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部下发的有关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确保电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动TD发展当前,营造和谐的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提升电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电信企业要站在全行业高度,充分认识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

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要切实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考核、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开展经营和市场竞争,维护电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业务。

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01•【文号】国办发[1998]100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日国办发〔199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是主管全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政企分工、转变职能、破除垄断、保护竞争与权责一致的原则,对信息产业部的职能进行调整。

(一)划出和转移的职能。

1.将原邮电部的邮政行业管理职能、邮政网络建设与经营管理的企业职能,交给国家邮政局。

2.将原邮电部的国家电信主干网建设与经营管理的企业职能,交给电信企业或企业集团。

3.将原邮电部、电子工业部的工业、物资、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下放给企业,实行政企分开。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信息产业部。

2.将原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信息产业部。

3.将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含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行政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

4.将原航天工业总公司制订通信广播卫星网络发展规划和技术体制的行政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

5.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卫星轨道位置的国内协调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信部电〔2003〕73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信部电〔2003〕73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我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予以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届时,本通告发布之前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再适用。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目录A.基础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一)固定通信业务(二)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一)集群通信业务(二)无线寻呼业务(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五)网络接入业务(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七)网络托管业务B.增值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业务界定A.基础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一)固定通信业务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电缆或光缆等线路固定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如普通电话机、IP电话终端、传机、无绳电话机、联网计算机等电话网和数据网终端设备。

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电话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电话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电话网。

固定电话网可采用电路交换技术或分组交换技术。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工信厅信管函〔2024〕88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相关互联网企业,相关通信工程参建单位:为做好2024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部署要求,把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的任务、措施、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切实筑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信息通信网络底座。

——坚持安全发展。

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完善安全治理体系,增强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坚持预防为主。

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理念,着力消除由于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坚持技管结合。

强化科技保障,构建事前风险预警、事中研判处置、事后溯源管理的技术手段体系,增强网络运行智能感知、快速响应、自治自愈能力,提升智能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一是加强安全理论学习。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电信网络等级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电函[2006]35号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电信网络等级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电函[2006]35号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电信网络等级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电信网络等级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电函[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指导电信业更好地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保证电信网络(含互联网)等级保护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维护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作为基础信息平台,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日益重要。

因此,需要对电信网络实施等级保护,以进一步提高电信网络的整体安全性。

二、电信网络由各种设备、线路和相应的支撑、管理子系统组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电信网络采取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分开实施技术保护的方式不现实,也可能会直接影响整个电信网络的运行。

此外,电信网络具有全称全网的特点,落实保护措施必须要对整个网络统筹监顾。

因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电信网络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由电信网络的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各单位要做好向有关部门的解释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结束——。

2023年通信设施备案要求

2023年通信设施备案要求

2023年通信设施备案要求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通信设施备案成为了数字时代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确保通信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合规性,2023年通信设施备案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进。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通信设施备案的要求,以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备案范围2023年通信设施备案范围将涵盖各类通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有线通信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等。

无论是固定通信设施还是移动通信设施,都必须进行备案手续。

备案要求适用于运营商、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以及个人使用的通信设施。

二、备案资料1. 通信设施相关信息:- 设施基本信息:设施名称、设施类型、设施位置等。

- 设施拥有者信息:拥有者名称、拥有者类型、联系方式等。

- 设施使用者信息(如适用):使用者名称、使用者类型、联系方式等。

2. 设施技术参数:- 有线通信设施:光缆数量、长度、容量等。

- 无线通信设施:基站数量、频段、覆盖范围等。

- 卫星通信设施:卫星数量、频段、卫星轨道等。

3. 安全管理:- 设施安全措施:如安全防护设备、监控措施等。

- 防护措施响应计划: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4. 法律合规性:- 设施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如经营许可证、频率使用许可证等。

- 合规性证明文件:如网络安全相关的合规认证。

三、备案流程1. 资料准备:收集所需备案资料,确保准确完整。

2. 在线申报:登录相关备案系统,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3. 审核审核:相关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

4. 备案结果通知:备案审核通过后,相关单位或个人将收到备案结果通知。

5. 定期更新:定期检查备案信息,确保与设施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四、备案的重要性2023年通信设施备案的要求不仅是对通信设施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管理要求,也是对通信设施安全和网络安全的重要保障。

备案可以有效管理通信设施的数量、质量和使用状况,有助于提升通信网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期刊名称】《通信业与经济市场》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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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规范电信服务,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电信服务协议有关规范性要求通知如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

本通知所称的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电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短信、电子邮件、网页、客户端)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存所订立的服务协议。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约定以非书面形式订立服务协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留存能够证明双方订立服务协议或者成立服务协议关系的凭证。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五、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六、电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用户身份证件类别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三)用户选定的服务项目;(四)资费标准;(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六)咨询投诉渠道;(七)双方的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订立协议的日期;(十)协议的有效期;(十一)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通信工程报备制度

通信工程报备制度

通信工程报备制度一、背景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通信工程项目数量不断增加,项目规模日益扩大,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项目的报备流程,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制定通信工程报备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1.明确报备程序:规范通信工程项目的报备流程,明确报备的各个环节和责任人,确保报备工作的有序进行。

2.保障工程质量:通过报备制度,对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保障工程质量,确保项目按照规范执行。

3.提升管理水平:通过报备制度,能够加强通信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升管理水平,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4.降低安全风险:对通信工程项目进行合理报备,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安全隐患,降低安全风险。

三、适用范围本报备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通信工程项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设备安装、维护、改造等各类工程项目。

四、报备流程1.项目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信工程项目,明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目标。

2.编制报备资料: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汇总,编制报备资料。

3.报备申请:项目负责人向上级领导提交报备申请,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请求上级领导批准。

4.报备审批:上级领导审核报备资料,审批通过后,签署批复文件,下达报备任务。

5.报备执行: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团队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开展通信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6.报备监督:上级颗导对通信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照规定顺利进行。

7.报备总结:项目负责人对通信工程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形成报备总结报告,向上级领导提交。

五、报备责任1.项目负责人:负责通信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编制报备资料,按照要求提交报备申请,组织项目团队开展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进行项目总结和评估。

2.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和批复通信工程项目的报备资料,监督和检查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

3.相关人员:协助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通信工程项目的报备工作,按照要求完成项目的实施任务。

国家信息产业部33号令

国家信息产业部3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通信业的规划工作,提高规划工作水平,实现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信息通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省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从事信息通信规划研究和编制的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规划包括全国行业发展五年规划、地方行业发展五年规划、企业发展五年规划及企业三年滚动规划(以下分别简称行业规划、地方规划、企业五年规划及企业滚动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总体规划的要求、行业管理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编制信息通信规划。

管理、编制和实施信息通信规划,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信息通信规划工作实行“两线两级”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各省通信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行业规划与各省地方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各企业总部(集团)及其下属省级分(子)公司或事业部(群)负责本级企业规划的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企业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通信管理局对当地企业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体系第五条行业规划行业规划是根据国家五年规划的总体安排,对未来五年全国范围内信息通信行业发展环境、发展趋势、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以及相应政策措施等进行的描述,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配置政府公共资源的指导性文件。

行业规划是指导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每五年编制一次,与国家五年规划保持一致。

行业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上一个全国行业五年规划的发展回顾与存在的问题,未来五年的发展形势,未来五年全国信息通信业的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未来五年全国信息通信业发展重点、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政策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地方规划地方规划是根据国家五年规划的总体安排,对未来五年本省范围内信息通信行业发展环境、发展趋势、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以及相应政策措施等进行的描述,是引导省内市场主体行为、配置政府公共资源的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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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通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细则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信部规[2002]74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3.05
【实施日期】2002.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关于通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细则
(信息产业部2002年3月5日信部规[2002]74号)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业的规划工作,实现通信规划备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通信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和通信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规划备案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对下属机构和企业的规划及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二)为行业管理提供依据;
(三)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通信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及通信企业规划间的协调与综合平衡;
(四)促进信息交流。

第三条以下规划必须上报备案(以下简称报备):
各省行业五年规划和滚动规划。

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企业(或单位)所编制的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滚动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

自身拥有或计划拥有物理传输网络的专用电信网的建设企业(或单位)编制的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

其他规划和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是否报备由企业(或单位)自定。

第四条各省行业规划,拥有跨省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包括跨省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设立机构)的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各省行业五年规划应于规划期第一年一月底前报备。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当在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开始前报备。

行业滚动规划、企业(或单位)的滚动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备。

第六条规划报备的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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