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2013年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文件
黔疾控办发[2013] 号
贵州省疾控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2013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疾控中心:
为提高我省消疟行动计划实施质量,进一步规范全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确保全省消疟目标如期实现,省疾控中心对原《贵州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与修订,现将《贵州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2013年版)》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原相关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疟疾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通知
抄送:中国疾控中心寄生虫病所、省卫生厅、各市(州)卫生局
贵州省疾控中心地病所 2013年5月8日印发
(印数30份)
贵州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
(2013年版)
为促进我省消除疟疾工作进程,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实施消除疟疾工作,确保到2018年全省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疫情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疟疾诊断标准(WS259-2006)》、参照《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和《消除疟疾技术方案(2011版)》及《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与现场处置规范》(2010年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措施实施细则可参阅相应技术规范和/或方案。
一、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目的
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疟疾病例,规范疫情管理与处置,防止暴发疫情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1.开展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三热病人)的监测,及时掌握疟疾流行特征及变化趋势。
2.对所有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疟疾病例进行报告,提高疫情报告的敏感性、报告信息的完整性与及时性。
3.对所有疟疾网报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和实验室检测(镜检/RDT 和基因检测),依据检测结果进行确诊。
4.明确各级疾控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规范对各类疟疾疫情的响应及处置。
(三)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对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疫情分级标准一般级以上程度的所有疟疾疫情的管理与处置。达到突发公共卫生疫情分级标准一般级以上的疟疾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疫情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级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内疟疾疫情的监测,并根据疫情性质、涉及范围等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报告;负责辖区内疟疾疫情的报告核实、调查(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标
本采集和检验等工作)和确认;落实疫点处置、治疗管理等防控措施;负责辖区内网报疫情信息的审核、调查处置的督导检查与评估,建立疟疾病例资料数据库。
(二)市(州)级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内疟疾疫情的监测,并根据疫情性质、涉及范围等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疾控中心报告;按照分级处置原则,负责并指导下级疾控中心开展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辖区内疫情调查和处置的督导检查与评估。
(三)省级疾控中心。负责全省疟疾疫情的监测和分析,并根据疫情性质、程度、范围等情况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疾控中心报告;负责指导下级疾控中心开展疫情的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负责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开展疫情调查与处置;负责组织全省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与综合评估。
三、疫情报告及管理
根据消除疟疾行动要求并结合我省当前疟疾发病现状,进一步加强疟疾疫情的响应与处置。各级疾控机构发现疟疾病例后须遵照属地管理、分级核查处置原则规范开展疟疾疫情响应及处置。
(一)疟疾疫情响应
凡出现1例输入性疟疾病例,由县(市、区)和市(州)联合响应;同时出现2例及以上输入性疟疾病例或出现输入性疟疾死亡病例,由县(市、区)、市(州)和省联合响应;凡出现1例及以上本地感染或输入继发感染的疟疾病例,即由县(市、区)、市(州)和省联合响应。相关疫情管理与处置须参照《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与现场处置规范》(2010年版)规定执行;如发生疟疾爆发疫情,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疫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病例诊断与分类
1.疑似病例。曾于疟疾传播季节在疟疾流行区住宿、夜间停留或近二周内有输血史,具有发冷、发热、出汗等症状,但热型和发作周期不规律者。
2.临床诊断病例。曾于疟疾传播季节在疟疾流行区住宿、夜间停留或近二周内有输血史,典型的临床表现呈周期性发作,每天或隔天或隔两天发作一次,发作时有发冷、发热、出汗等症状,发作多次后可出现脾大和贫血,重症病例出现昏迷等症状者。或具有发冷、发热、出汗等症状,但热型和发作周期不规律,用抗疟药作假定性治疗,3天内症状得到控制者。
3.确诊病例。上述疟疾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经实验室检查(镜检或RDT或基因检测)结果阳性的病例。
1.主动病例侦查。主动病例侦查由村卫生员及乡镇防保人员承担。对主动侦查中发现的疟疾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采制血涂片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镜检并填写表1、表2;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快速诊断试剂盒(RDT)进行检测;对初诊的疟疾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制滤纸血样逐级上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检。
2.被动病例侦查。被动病例侦查由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对被动侦查中发现的疟疾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采制血涂片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镜检并填写表2;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快速诊断试剂盒(RDT)进行检测;对初诊的疟疾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制滤纸血样逐级上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检。
3.病例报告。任何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疟疾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疟疾病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时限(24小时)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系统》(大疫情网络)中进行疟疾疫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