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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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以上法律规定是关于诉讼第三人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第三人因此可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以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书面通知)。两者比较突出的区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一般处于辅助人的地位,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公正处理案件,因此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即无权放弃、变更或者撤销诉讼请求。除非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方
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即有权放弃、变更或撤销诉讼请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民诉意见。第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里的通知是书面通知)。第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从民诉意见以上二条规定可以看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他人之间的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成为当事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关系,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但通知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是书面通知并送达。按照民诉意见第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按条规定:“当事
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并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条、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仲裁也是如此)。
按民诉意见第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也就是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合法传唤后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有权提出上诉(以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过期不提出的,判决书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仲裁也如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或仲裁的、并经传唤后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或裁决。如果未经书面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诉讼的,第三人又不主动提出参加仲裁或诉讼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都不对其发生法津效力。
关于调解时第三人的规定:
按照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到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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