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答辩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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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答辩状模板

现在医疗纠纷事故频频发生,那么你知道医疗纠纷答辩状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疗纠纷答辩状模板,仅供借鉴参考。

医疗纠纷答辩状模板

答辩人:XXX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针对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2日上午8时10分,张某(男,32岁)来到某村卫生室,主诉晚上因喝水、受凉引起腹痛、呕吐,要求治疗。

答辩人经询问其既往病史(其答身体健康、无疾病)、查体,结合张某主诉之病症,临床诊断为胃炎,给予静脉输液治疗。

治疗期间其出现呕吐、呼吸困难、手脚抽搐症状,经答辩人积极抢救无效死亡。现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拒不提供病历资料而无法鉴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答辩

人赔偿所谓的损失,答辩人认为,其诉讼请求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实属无理取闹,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不成立。

本案死者张某死亡后,答辩人积极配合某区卫生行政机关的各种工作,向有关鉴定机构递交了相关资料,垫付了相关费用,但至今除了收到(2011)病鉴字第233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外,并没有收到其他鉴定结论,故答辩人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医疗损害的事实,因此本案也不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在无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得情况下,(2011)病鉴字第233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唯一由某区卫生行政机关委托鉴定而产生的鉴定结论,且被答辩人并没有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对该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的死亡是猝死,答辩人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三、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

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西安市某村卫生室。

答辩人具有执业证书和行医资格(见证据1:执业证书,原件被扣押);是西安市某区某村为其卫生室聘请的执业医生(证据:聘请手续由某区某村于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递交给区卫生局;被答辩人已经举证证明了这一点);答辩人为张某治病是履行医生职务的行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西安市某村卫生室负责(见证据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 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起诉的,下列当事人可以作为被告:⑴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从业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行为的,以医疗机构为被告同条第⑷款规定: 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所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组织发包由个人经营的,以发包单位和个人为共同被告;个人以村卫生室(所)名义行医,村卫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以村卫生室(所)和个人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答辩人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存在发包与承包的关系,也不存在答辩人个人以村卫生室(所)名义行医,村卫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情形。

故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从医疗关系的角度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的基本事实。

本案中,被答辩人与某村卫生室建立了医疗关系,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医疗关系。

答辩人不是以个体医生的名义或村卫生室承包人的名义为其治病,而是以某村卫生室执业医生的名义为其治病,其实施医疗行为的责任应当由某村卫生室承担。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

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西安市某村卫生室,即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答辩状模板

答辩人:莱西市X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X 院长

因原告X诉答辩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答辩人是经莱西市卫生局核准成立的合法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正常外科诊疗活动的资质。

原告诉称答辩人不具备进行手术的资质没有法律依据。

2、答辩人对原告的诊疗活动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原告于20XX年9月20日8时左右到答辩人处就诊,原告主诉于1小时前不慎摔倒臀部先着地,致左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

既往病史:既往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病史40余年,有青霉素过敏史。

经X光检查示:左股骨颈骨折。

为求进一步治疗,门诊以:左股骨颈骨折收住入院。

外科检查:左下肢较对侧短缩约2CM,左足外旋畸形,左髋关节压痛叩痛,轴向扣痛,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可闻及骨摩擦音,左下肢深浅感觉存在,左足背动脉动可。

答辩人当时按诊疗常规测了体温、血压、心率和听诊,体温37.2℃、血压140-90/mmHg、心率84次/分,骨盆正位片辅助检查:左股骨颈骨折。

初步诊断:1左股骨颈骨折2慢性支气管炎3肺气肿。

答辩人针对原告的病情作出如下诊疗计划:1.外科护理常规2.完善辅助检查3.患肢皮牵引,建议手术治疗4.术后联合抗生素控制感染5.活血化瘀及对症支持治疗。

20XX年9月22日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加压螺钉内固定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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