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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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解聘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解聘工作。

第三条员工与公司聘用关系的解除分为:员工自动离职、员工主动辞职、公司辞退员工三种。

第四条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办理聘用关系解除手续,未办理完聘用关系解除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章员工自动离职

第五条员工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

第六条自动离职视为该员工放弃在公司的相关权益。

第七条公司保留对自动离职人员追讨因其离职,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出现自动离职员工的部门,部门经理应于当月填写《聘用关系解除申请书》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存档。

第九条出现自动离职员工的部门,部门经理应于一周内安排专人办理其离职手续,避免为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三章员工主动辞职

第十条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应至少提前3天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辞职申请。

第十一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行政职系员工应至少提前30天,业务职系员工应至少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二条员工辞职,应填写《聘用关系解除申请书》。

第十三条公司保留对主动辞职人员追讨因其辞职,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公司辞退员工

第十四条业务人员辞退

1、辞退标准:

(1)试用员工的指导人提出其不符合公司要求的。

(2)未能完成半年、年度最低任务的。

(3)不能认同公司价值观,缺乏工作热情,责任心差,合作精神差,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2、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业务员工,年毛利润应是已减去损失额的实际数字。

3、业务人员的辞退,由公司总经办根据财务部提供的《半年\年度业务员个人毛利润表》,向总经理提出,由总经理负责审核批准。(每年的1月—6月为半年,1月—12月为年度)

4、人力资源部得到辞退通知后,应在3天内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并于一周内办理完成劳动关系解除手续;特殊岗位可作适当处理。

5、公司保留对解聘人员追讨因其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综合管理人员辞退:

1、辞退标准:

(1)试用员工的指导人提出其不符合公司要求的。

(2)月绩效考核成绩低于50分三次,经试岗,考核分数仍然低于50分的。

(3)知识结构和技术能力不能符合公司要求,经培训、试岗、换岗安排后仍不能符合公司要求的。

(4)不能认同公司价值观,缺乏工作热情,责任心差,合作精神差,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为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6)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2、综合管理人员的辞退,由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由人力资源部初审后,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3、人力资源部得到辞退通知后,应在3天内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并于一周内办理完成劳动关系解除手续;特殊岗位可作适当处理。

4、公司保留对解聘人员追讨因其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公司裁员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在董事会形成裁员决议的情况下进行公司裁员。

第十七条公司裁员由董事会提出裁员人数,确定裁员名单。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得到裁员通知后,应在3天内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并于一周内办理完成劳动关系解除手续;特殊岗位可作适当处理。

第十九条被裁人员享有公司给予的,根据其服务年限确定的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聘用关系解除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应将填写完成的《聘用关系解除申请书》上交直属上级,依次由人力资源部,总经办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审核、批准过程中人力资源部可视情况组织会议讨论。

第二十二条特殊岗位解聘获批准的员工,其直属上级应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一起,于一周内和离职员工进行解聘谈话并填写《解聘谈话记录单》。如有需要,谈话可邀请其他人员协助。

解聘谈话需完成下列内容:

1、根据其解聘性质确定是否要询问其离职原因。

2、阐明离职后公司和员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询问员工是否对公司存有不满。

4、请员工为公司提供建议。

5、询问员工离职后的事业计划。

第二十三条《解聘谈话记录单》完成后应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二十四条完成解聘谈话后,离职员工应至人力资源部领取《聘用关系解除手续单》,开始进行交接工作。

工作交接步骤:

1、整理所有产品客户资料、网站及文字档案、电子档案、客户名片、U盘等所有工作资料,并按项详细登记到《聘用关系解除手续单》上。

2、将没有完成的工作详细登记在《聘用关系解除手续单》内。

3、与即将接任其工作的员工充分沟通交接内容,解答接任员工问题,帮助接任员工完全掌握工作内容。

4、填写《聘用关系解除手续单》内所列其他内容。

5、将填写完成的《聘用关系解除手续单》交直属上级处审核。

6、直属上级根据该员工填写完成的《聘用关系解除手续单》核对物品,确认无误后将所有物品交于接任员工保存,接任人应在《聘用关系解除手续单》相应“接收人”处签字确认。

7、直属上级应与接任人员充分沟通,最终确认工作全部交接完毕后,请接任人在《聘用关系解除手续单》相应“确认人”处签字。

8、接任人签字确认后直属上级方可在《聘用关系解除手续单》末的“确认交接完成”处签字。

第二十五条鉴于业务工作的复杂性,如果交接工作超出离职日期仍未完成,公司将给予超出离职时间的员工30元/天的工资,直到交接完成为止。

第二十六条离职员工取得直属上级签字的《聘用关系解除手续单》后,应至人力资源部办理公司发放用品的退还工作。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物品的收回、入库、确认工作,并由相应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做完物品收回工作后,并负责离职员工人事手续的转出、存档,并按相应表格计算应扣款项、应予补偿和应领工资。

第二十九条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三十条因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离职的,需按照保密合同对公司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遗失或损坏公司回收物品,或者其他公司财物的,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离职员工取得人力资源部部经理签字的《聘用关系解除手续表》、《扣款单》、《补偿金单》、《工资单》后,应至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辞职员工是公司股东的财务部负责根据《xxxxxx股份政策》,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财务部在《聘用关系解除手续表》上签字前,应核对该解聘员工是否有未返回的借款。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应于离职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离职员工应领款项计发,金额较大的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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