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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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控制
摘要:新闻自由从启蒙到发育成熟,后来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成果和制度权利,成了现代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权利。
在现代社会,公民深深地依赖着新闻媒介为之提供新闻信息,以此作为决策和行动的参考,新闻媒介有责任和义务为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服务。
但是有些新闻媒介却常常有意或无意地掩盖事实真相,误导受众的知情权,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等。
为了保护公众的各种权利,也为保护国家利益,必须对新闻媒介的新闻自由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微博控制
1、新闻自由
1.1、新闻自由的提出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约翰·弥尔顿在1644年在国会做了一篇名为《论出版自由》的演讲,这在新闻出版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著作,其主要思想是,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新闻媒体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一直是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曾经说过,为了防止政府蜕变,找到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新闻自由。
作为民主国家宪法保护下的一项基本权利,新闻自由是从有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保障中演变而来的。
1951 年,国际新闻学会得出了衡量新闻自由的四项标准:采访自由,传递与报道自由,出版发行自由,批评自由。
1.2、新闻自由的定义
新闻自由是新闻工作者和广大公民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所实现的一种民主权利,是政治自由的一部分。
从法律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一种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自由的权利,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化国家的两大基本标志之一,是现代民主的产物,在过去的专制社会是不存在新闻自由的,即便到了社会高度发展、人民自我意识高度觉醒的今天,完全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也是不存在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离不开适度的新闻自由。
2、新闻自由的代价
当前,媒体乱象随处可见,部分媒体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今天的民主给了媒体更多的发言自由,另一方面是金钱至上观念在作祟。
同时,媒体界的整体素质也在不断下降,新闻工作者的个人素质低下,为了赚取眼球、吸引大众的目光,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往往会断章取义甚至歪曲事实,更多地注重其新奇性和娱乐性而忽略了其社会导向性及影响。
2.1、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矛盾
2011年,《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的曝光,导致这家有百年历史的报纸关门,并引发了英国各界对媒体伦理话题的关注。
英国首相卡梅伦于当年7月授权上诉法院法官布赖恩·莱韦森就此展开调查,一年后终于出台了1987页的调杳报告。
报告首先导致了英国执政集团的分裂,首相卡梅伦承认媒体和政治人物之间需要增加透明度,但认为立法支持新机构不可避
免地会导致国家控制媒体,颠覆1695年废除报刊许可制度以来的新闻自由传统。
外相黑格则指出,新闻独立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元素,“宁可有失误,也不应扼杀新闻自由”另一方面,执政联盟的伙伴自由民主党的党魁、副首相克雷格和在野的工党党魁米勒班则全力支持对媒体进行监管。
英国主流媒体也纷纷行动起来,刊登广告提醒公众:如果新闻自由遭到束缚,议员假报开销、名人逃税、穆斯林战俘受虐等新闻都不会曝光,而即使是电话窃听丑闻,也是由媒体而非政客或警察揭发的。
即便如此,民意调查显示,70%的民众希望政府能建立一个有法律实权的独立媒体监督机构,而60%的人希望卡梅伦能采纳莱韦森报告中的建议。
由此可见,新闻自由的过度发展导致了巨大的问题,这不仅体现在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上,更有可能造成社会范围内的问题。
2.2、网络泛新闻媒体的发展
网络新媒体的发展促使受众地位由弱变强,他们的个性得到解放,多元需求得到满足,从单纯的信息接受者,成为了信息的制作者、发布者,逐渐有了掌握话语权的可能。
然而,网络新媒体对专业媒体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以微博为例:
(1)微博的碎片表达、即时发布催生的虚假信息使新闻缺乏客观性。
在人人“围脖”的时代,记者已不再是职业新闻人的专利,网络用户特别是手机用户的迅速发展,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新闻的发布者。
微博的碎片化表达、传播方式的快速使它成了假新闻和谣言的滋生地,而对于专业媒体的微博来说,假新闻也有可能因激烈的同行竞争或追求点击率而出现。
新闻专业主义的新闻客观真实在一定程度上被颠覆,公众无法完全辨识微博中新闻的真伪,而媒体被受众信赖,虚假信息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混淆了公众对社会环境的认知。
(2)微博把关作用的弱化使新闻自由被滥用。
新闻自由是新闻专业主义孜孜追求的目标之一,现在大多数媒体都主张有底线的自由,做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媒体”。
在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由于“把关人”的作用被弱化,很多时候受众就是自己的“把关人”。
微博使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得到最大程度体现,因此,微博有时就成了受众攻击与自己持相反观点和人物的“利器”。
作为自由媒体的个人,传统媒体肩负的社会责任在这里被消弱,网民发布或转发微博时,很少会考虑其社会责任。
(3)微博主的媒介素养不足使新闻自律几乎成了空谈。
除了要求报道客观公正、负责任、服务公众之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道德作为对从业者的规范和约束,是新闻专业主义不可缺少的内涵,即需要媒体及从业者加强自律意识,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合法权利。
而在微博上,由于发布的简便,公共事件当事人的详细资料被人肉搜索的概率相当高,不可否认这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但也使当事人的家人等隐私也被曝光,正常的生活也被打破。
传统媒体的记者守则、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等对受众作为微博主,无法强制要求遵守,无法要求其新闻素养,更无法实现新闻内在的自我约束。
3、对新闻自由的控制
新闻自由是西方社会长期形成的核心价值,新闻媒体被认为是独立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其基本的论说是:离开强有力的新闻监督,政府和社会就会腐败,虽然媒体偶尔的失实报道对政府某个官员或社会名流的信誉造成伤害,但如果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不受监督的政府官员和社会名流滥用权力造成的危害会更大。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受规范的新闻自由随处可见,这种自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公民的隐私,破坏了新闻媒体的传统道德与行业操守,甚至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我们要采取措施对新闻自由加以控制。
3.1、对新闻自由的立法控制
3.1.1、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1)提高公民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认识。
恩格斯曾提出:个人隐私一般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
由此可见,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如果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时,新闻工作者在新闻采访与报道过程中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当公民的隐私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活动范围是公共领域时,新闻媒介有权进行报道,个人利益应当让步于公共利益。
因此,公民应当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利,不能妨碍正常、合理的新闻报道,从而减少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冲突。
(2)重视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以确保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在此,我认为普通公民的隐私范围应大于政府官员的隐私范围,以免政府官员借口保护隐私来逃避其应负的义务和责任;在保护病人隐私权的同时应当允许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对特殊高危险高传染性疾病病人的那些事关公共安全的信息行使披露权,将这部分信息排除在其个人隐私之外;增加保护死者肖像以及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有关规定,法理上死者虽已不是法律主体,无人格权利,不再享有肖像权,但可参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死者继承人、近亲属的精神利益进行保护。
对于那些未经本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非营利性活动的新闻媒体,应授予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并获得物质和精神赔偿的权利。
3.1.2、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管
新闻媒体应当秉承着“公正”、“客观”、“真实”等原则发挥好社会舆论监功能,有关部门应着力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和约束,让媒体能够在一个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中健康竞争,让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功能能够良性发展。
做到以下几点很重要:第一,为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增加对新闻媒体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予以惩戒的有关规定,对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未经公民同意擅自使用公民姓名,错误使用、冒用公民姓名,未明确区分同名公民以及未能保护新闻消息来源等侵权行为进行惩戒,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第二,对于新闻侵权案件,应实行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防止新闻媒体借口执行政府的规定或滥用新闻自由来逃避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减少受害人的举证难度,毕竟在现实中让受害人去调查取证新闻媒体主观上具有过错是很困难的;第三,规定公民的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行使方式,予以保护,规定新闻媒体披露这类信息的范围:可规定除了事关公民隐私、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外,其余信息尤其是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政府官员个人及其家庭的非隐私信息,都是新闻媒体公开披露的对象。
同时,还应规定新闻媒体获取和披露这些信息只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不得非法搜集和散布。
3.2、新闻媒体的责任自律
新闻媒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新闻媒体人的道德问题。
因此除了其他外部因素的监督和规范,更重要的是行业自律,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第一,要尊重被报道者的隐私权。
新闻工作者要具备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当报道触及到他人隐私时,一定要在得到允许后才能进行报道。
特别是如今新闻行业竞争格外激烈,为了取得独家新闻或者第一手资料,记者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来获得新闻素材,这个时候,尤其要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为了个人利益侵犯了公众的隐私、触犯了法律的规定。
第二,体现人文关怀。
在灾难性事件和犯罪新闻的报道中,要考虑到受害者的感受,在受害者不愿意的情况下不要过多的询问、报道灾难或者犯罪的细节,也不要在未经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公布其信息。
第三,坚持客观报道。
新闻工作者在保证新闻真实性的同时,
也要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去报道新闻,不要在报道过程中加入个人情感和观点,避免“媒介审判”,因为新闻报道只是呈现客观事实,并不是评论。
第四,媒体要发挥其正能量传递作用,给公众传递正确积极的信息。
媒体在筛选信息上,首先要考虑社会影响问题,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媒体传递的消息,是民众获取信息和知识最直接、最便利的平台,在这样便利的条件下,媒体应该继续将这种作用发挥下去,传递更多正面的、真实的、对人类有用的知识,减少文字垃圾的发布。
第五,增强法律意识。
这样即可以避免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发生新闻侵权的行为,也可以在自己合理报道遭到诽谤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每一个国家的新闻都应为本国的稳定发展和团结富强服务,我国也不例外,新闻自由也必须基于这样的前提下来实现。
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决定了必然要承担起这种厚重的社会责任和神圣的历史使命。
因此,在认清新闻自由相对性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的新闻自由是与社会主义事业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必须严以律己,承担起这种使命。
2014年5月19日下午14时,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主任、博士后指导教师、河南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季正矩教授,于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图书馆七楼报告厅为理工大学子们带来以“当前若干理论热点问题研究”为主题的报告,我校校领导、各院领导及我校广大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的开始,由政治与行政学院院长毛传清教授向我校师生介绍了季正矩教授。
报告主要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等问题展开,同时涉及到“财富”、“风险社会”、“和谐社会”等问题。
季教授语言平实而富有幽默感,讲座经过教授讲授,同学提问等环节后顺利结束,在坐师生均表示受益良多,其中,政院思政1102班的一位同学在听完季教授的报告后这样说道:“季教授讲的东西比我自己看一厚本书都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