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全国各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概述

全国各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概述

2017年各省份发布的关于交易场所管理规范性文件概述据作者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26日,全国共有18个省份已出台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个省份草案代拟稿已发布。

总体来讲,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督管理指引》三个层级,《管理办法》系对交易场所总体、全面的一个规范;《实施细则》一般针对申请设立开业、交易所运营、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监督管理指引》则是针对交易场所具体某一个业务领域或实际问题。

下面本文重点分析2017年出台的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各省份交易场所管理规范性文件统计表从上表可以看出,2017年贵州、新疆、河南3省份已出台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已发布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草案代拟稿(现处于征求意见阶段),2016年共8个省份出台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二、贵州、新疆、河南、四川四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对比分析2017年共4省份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征求意见稿),均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管理、监督管理这几部分,新疆、四川、贵州三省是将权益类交易平台及商品现货交易(或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在一个管理办法中统一规范,河南省是将权益类交易和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分为两个管理办法分别予以规范。

下面简单对比分析贵州、新疆、河南、四川四省关于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依据所有省份均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贵州省还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新疆省还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由上表可以看出,四省禁止性规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吉政办明电[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各项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省政府决定于7月初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督查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为做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本着突出重点、客观准确、务求实效的原则,按照督促解决重点案件和突出问题、推进基础工作建设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督查内容和督查方式本次督查工作主要是检查各地区、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2006年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吉政办明电〔2006〕51号)的工作情况,开展食品安全、反商业欺诈和打击非法传销、保护知识产权、农资打假等专项行动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各地整规办机构建设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加强整规工作的建议等。

本次督查分为重点地区督查、其他地区督查和重点部门督查。

(一)重点地区督查。

本次督查重点选择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白城市4个地区。

重点地区督查内容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项。

1.综合督查内容主要是全省整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市(州)落实整规办的人员、编制、场所、资金等情况;各市(州)整规领导小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成立情况;各市(州)整规工作要点的制定与目标分解落实情况等。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吉卫发[2011]344号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吉卫发[2011]344号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吉卫发〔2011〕344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和省法制办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关于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纳入吉林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一)公共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对外营业的培训中心;(二)餐饮服务场所:酒店、饭店、学校食堂;(三)公共沐浴场所:浴场(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浴池、洗浴中心)汗蒸馆、温泉浴、足浴等各类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不含婴儿洗浴;(四)美容、美发、美体场所:理发店(洗发、理发、烫染,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护肤、美容,不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及美体、保健按摩场所;(五)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网吧、咖啡馆、酒吧、茶座、棋牌室;(六)体育健身场所:体育馆(武术馆)、滑雪场雪具大厅、球类(健身、训练、比赛、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游泳场馆(馆)(推拿、艾灸拔罐、按摩);公园;(七)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八)购物交易场所:商场(店)、超市、药店、书店、室内农贸市场;(九)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公共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火车、飞机和轮船);(十)公众服务场所:银行营业厅、邮政营业厅、政务大厅通讯服务厅、金融证劵交易所、水、电煤气缴费厅、彩票站、干洗店、民航、铁路代售点、照像馆(婚纱影楼);(十一)其他人群聚集人员流动性较大,易于发生传染病传播的公共场所。

吉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吉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第39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68号)、《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吉公管办〔2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以及利用国- 1 -际组织或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药品药械(药品、医药耗材、器械等)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列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转变,实现全流程透明化。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会同本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等相关工作。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吉工商合字[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吉工商合字[2009]53号)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现将《拍卖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拍卖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拍卖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为切实加强拍卖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有效遏制竞买人之间恶意竞争搅乱拍卖秩序、竞买人采取不正当行为获取拍卖标的物的行为,遏止各种恶意串通行等行为,促进拍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拍卖活动实行巡查式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

一、巡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实行巡查式监督管理。

二、巡查内容(一)加强对一个竞买人参加的拍卖活动的监管。

一个竞买人的拍卖会有悖“公开竞价”规定,要严格限制一个竞买人参加的拍卖活动。

依法严厉打击拍卖人与竞买人的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异地拍卖行为的规范。

严格依法履行异地拍卖程序,异地拍卖的要在标的物获得地及拍卖地的新闻媒体上同时发布拍卖公告。

(三)监督检查委托人和拍卖人参与竞买、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拍卖企业雇佣拍卖师或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标的物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五)加强对已经结束的拍卖活动相关资料、档案的监督检查,督促拍卖企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活动,重点对《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竞买协议》及拍卖《公告》、备案资料现场检查。

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7.13•【字号】•【施行日期】1993.07.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称集贸市场)是指以个体经营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参与的各类专业性、综合性市场,以及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租赁商场和各种定期不定期的民间物资交流会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和协调,使集贸市场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的统一管理。

卫生、技术监督、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内的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市场建设单位,要积极提供各种服务,支持和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

集贸市场内群众性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凡在我省境内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集贸市场上市商品的范围第七条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止上市物品外,其他物品均可进入集贸市场销售。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持证上市经营和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商品,上市交易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以提供劳务、技术为主的各种服务。

第九条下列物品禁止上市销售:(一)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二)枪支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破器材;(三)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失效、变质的物品;(五)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和肉类及其制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吉政办发[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精神,省政府制定了《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吉林省的实际,决定从3月10日到8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精神,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把整顿经营秩序与净化周边环境相结合,解决重点问题与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相结合,规范经营行为与推动商品和业态升级相结合。

二、范围和重点整治的范围是县以上各类有形集贸市场。

在此基础上,把长春、吉林、延吉、公主岭、梅河口确定为重点整治地区;把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秩序混乱的市场确定为重点整治市场;把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中药材、卷烟、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确定为重点整治商品,把假冒伪劣、偷逃税款、欺行霸市、搞封闭管理确定为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3•【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00.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的295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取消和暂缓执行。

为了便于全社会的了解和掌握,现将保留的以及取消和暂缓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未列入本决定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中的,一律停止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文恢复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吉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吉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吉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9•【字号】吉政办函[2012]126号•【施行日期】201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吉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吉政办函〔2012〕1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变动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调整吉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吉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马俊清副省长副组长:刘长龙省政府副秘书长高材林省金融办主任万玲玲吉林证监局局长成员:吕岩峰省法院副院长吴玉琦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永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郭树峰省信访局副局长连海洋省编办副主任李洪慈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白绪贵省工业信息化厅副厅长陈维友省科技厅副厅长史历省公安厅副厅长贾晓东省监察厅副厅长王振省财政厅副厅长滕继奎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孙铁省环保厅副厅长范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柳涛省农委副主任金德友省林业厅副厅长刘非省商务厅副厅长朱成华省文化厅副厅长曲喜泉省国资委副主任关景富省工商局副局长高金晔省广电局副局长李毅勇省粮食局副局长赵旭东省法制办副主任王春生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介宏伟吉林银监局纪委书记王红雁吉林保监局副局长苏志芳长春市副市长李向东吉林市副市长张凯明四平市副市长魏启生辽源市副市长翟宪枝通化市副市长裘会文白山市副市长朱军松原市副市长裴中白城市副市长冯君延边州副州长李占文长白山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省金融办主任高材林兼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9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6]6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8.29【实施日期】2016.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6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9日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整合建立我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将分散设立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省级交易平台,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强化交易市场化建设基础。

通过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有效预防权利寻租和腐败,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综合服务,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服务规范、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2016年8月中旬,基本完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6年10月底前,建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并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

2017年5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整合对象涉及以下五个单位:(一)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进入省政务大厅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服务工作;为有关职能部门对进入省政务大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组织、实施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设施保障;为招投标单位和中介机构提供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政府采购供应商名录方面的规范服务;提供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工程资料等信息服务及提供场地、设施服务等。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吉财党政〔2019〕522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政〔2019〕522号各市(州)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19年7月2日附件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保障创新创业,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包括:(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省金融办解读《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金融办解读《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金融办解读《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11.24•【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省金融办解读《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促进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健康发展,2014年11月5日,省政府发布了《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省金融办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

”2012年3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吉政办函〔2012〕44号),明确“成立吉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

”2012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要求“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

当前,全国及我省要素市场发展较快。

经过清理整顿,2013年初我省向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申请批设和备案了3家交易所,保留了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29家,共计32家交易场所通过了检查验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7]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7]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7]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授权,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统称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第三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二)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支持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三)履行出资人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项职责;(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五)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企业制度建设;(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等有关要求,我市对2007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严格审查,依法确认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772件,其中有效419件、失效303件、废止50件,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的监督与管理,做好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衔接,落实好规范性文件的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制度;要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职责,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公开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公XXX备案等各项工作。

今后,未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因制定程序和内容违法导致规范性文件被废止或者被确认无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吉林市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6月30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附件。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切实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第五条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凡是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体制机制管理第六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七条省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机构。

负责指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牵头部门组成。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第九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是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协调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2•【字号】吉政办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2日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2019年底,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2020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力争3年内使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调整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各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丰富数据统计、分析功能,使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平台)进一步完善,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各部门相关监管信息要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吉政办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7日吉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指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省内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第四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作为全省各级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全省各级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废止《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废止《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废止《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吉财综[2020]338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废止《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财综[2020]338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吉财综〔2015〕340号),该文件对我省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1月3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了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据此,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共同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废止《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吉财综〔2015〕340号),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0年4月28日。

吉林省清整办关于印发《全省交易场所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清整办关于印发《全省交易场所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清整办关于印发《全省交易场所清理检查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吉林省清整办关于印发《全省交易场所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21 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 ...
【市商网2021年9月8日讯】
吉林省清整办关于印发《全省交易场所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21 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 37号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21 36号文)有关精神,落实《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展销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金融办)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省交易场所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8月7日
收藏邀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政府授权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吉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管,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防范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终止第五条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第六条设立交易场所,须经省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七条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交易安全保障等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九条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须为法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具有相关行业背景;(二)净资产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条除主发起人外,交易场所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法人净资产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自然人资产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二)具备与交易场所业务有关的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交易场所,主发起人应当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管县试点地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所在地政府)提出设立申请;主发起人为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应当向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复审。

省金融办与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复审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

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交易品种等基本信息;(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设立交易场所的目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种设计分析、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五)主发起人经审计的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七)公司章程草案;(八)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资金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性分析等相关材料;(九)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十)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主发起人应当持省政府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场所的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交易场所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需经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金融办核准:(一)变更交易规则或新设交易品种;(二)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三)变更经营范围;(四)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五)变更股东或股权发生转让;(六)交易场所分立或合并;(七)修改章程;(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交易场所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需经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备案:(一)变更名称;(二)变更住所;(三)变更企业类型;(四)其他应备案的事项。

第十七条省内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必要设立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交易场所因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将相关安排告知客户及相关方,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交易场所解散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交易场所因破产而终止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二十条交易场所依规设立后,可以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权益类交易业务;(二)大宗商品类交易业务;(三)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六)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交易场所应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实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存管银行签署账户监管协议;应保证交易信息和结算系统安全稳定。

第二十三条交易场所应依法依规建立并完善其交易规则,建立会员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市场风险信息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保障公平交易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交易场所应当为投资者保密,不得利用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交易场所应当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季度工作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交易场所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金融办提交下列材料:(一)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年度会议报告及决议材料;(三)交易产品、交易制度、会员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风险评估报告;(四)第三方机构对交易场所交易资信的监测报告;(五)涉及投诉举报、媒体负面报道、违规事项、重大诉讼以及涉嫌违法犯罪相关情况的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交易场所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省各类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

省金融办统筹协调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政府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金融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监管制度,建立交易场所的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条省金融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制度。

第三十一条省金融办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一)询问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查询交易场所的保证金账户;(四)检查交易场所的交易、结算、登记及财务等系统。

第三十二条省金融办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认为交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省金融办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认为交易场所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一)交易场所的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反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或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三)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三十四条交易场所在业务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省金融办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与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暂停发展新客户;(二)责令暂停开设新的交易品种;(三)责令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四)取消业务许可。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所在地政府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并完善交易场所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风险处置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交易场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