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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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

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针对当前立法实践中“行政主导”、“部门本位主义”的倾向性问题而作出的针对性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尽快解决经济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我国各级行政部门发挥其在经济管理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明显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立法工作中特别是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实行行政部门归口起草,实际上发挥了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力军和主导作用,缓解了社会对立法发展的迫切要求与国家立法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行政部门这种实际上的主导作用,也给立法工作带来一定的的负面影响,就像《决定》里指出的那样: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立法的本质要求是立法主体的人民性,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来主导立法,是立法获得正当性的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立法的重点从经济管理向社会、民生方面转化,特别是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下,践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那么,怎样才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呢?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一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没有高素质的立法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立法工作人才,既是当前的紧迫需要,也是长远的战略任务。《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为此,要提升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优化他们的年龄、知识、经历、专业结构和代表性。要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从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和高校、科研单位等机构中遴选专业人士组成。要加大立法队伍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立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是坚持正确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决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因此,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把立法为民的理念始终贯穿于立项、起草、调研、修改、审议整个立法过程,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努力通过立法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千万不要使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沦为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润色和论证审议的角色,忽视甚至放弃人大在法律法规立项和起草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三是发挥在立项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法律法规立项工作是体现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关键,是立法主导性的第一道关口,要经过立法预测、调查研究、分析比较和科学论证。要健全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立法项目,积极引导公众提出立法项目,克服以往那种以行政部门申报为主、受制于行政部门立法积极性的现象。要做好立法项目的统筹工作,注重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长远规划要进行预测和顶层设计,注重前瞻性、战略性,注重法律法规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年度计划要以问题为导向,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按照轻重缓急、成熟与否的原则进行逐项论证。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把保障公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作为立法重点,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四是发挥在起草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的起草工作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质量,应当逐步改变“谁主管、谁负责、谁起草”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开放式、多元性的起草机制,加强人大的主导作用。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集中起草制度,大部分

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应当实行专项立法起草小组负责制。成立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牵头、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专项立法起草小组,强化人大对法规起草工作的把控能力。要逐步探索人大专门委员会直接起草法律法规,委托高校、科研等第三方社会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等起草方式。要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努力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的立法途径。要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

五是发挥在审议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法律法规的审议工作基本上是立法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精雕细琢,细之又细。首先,要保证充分的审议时间。一方面,要克服直到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一天才拿到法律法规草案的现象,敦促有关议案提前提交并送到审议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上,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议前的研究、分析和论证,这是决定草案审议工作质量的前提。另一方面,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时间也要给足,让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的时间逐条甚至逐句审议草案条文,同时也给人大法制机构留足时间研究吸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其次,要科学使用审次。尽量用“二审三表决”(即经过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不提交第二次会议表决,在召开第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时不再进行审议,直接提交第三次会议表决)或“三审”(即经过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第三次会议表决)的审议模式。目前最常用的“二审”(即经过二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第二次会议表决)方式,普遍存在以下缺憾:草案在第二次会议期间审议提出来的许多意见,由于马上要提交表决,时间紧迫,人大法制机构来不及仔细推敲,难于充分研究吸收。“二审三表决”的审议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第二次和第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间隔的两个月时间,解决以上缺憾。第三,要明确各审次的审议重心。一审着重审议草案的体例、框架、结构和重点、焦点问题。二审要对草案的条文进行逐条逐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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