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为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常常被⼈们混淆,因为这两个概念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区分他们两的不同就⼗分重要。
那么⽆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1、解决问题不同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事务,便在管理⼈与本⼈之间形成⼀种社会关系。
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则⾄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以为本⼈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管理⼈违反上述义务给本⼈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因管理事务⽽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予以赔偿。
这些内容只有⽆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
⽽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法涉及。
2、制度⽬的不同不当得利制度的⽬的在于使受益⼈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
⽆因管理中,管理⼈因管理事务很可能⽀出必要费⽤,但却未必获得利益。
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合法权益的保护。
3、制度意义不同⽆因管理是⽴法⿎励助⼈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为和互相帮助⾏为的界限。
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的与功能。
在判断⼀个法律现象是⽆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度予以判断:如果⾏为⼈是为了他⼈利益⽽进⾏管理⾏为,则属于⽆因管理,如果⾏为⼈在主观上是为了⾃⼰的利益,⽽在客观上给他⼈带来利益,给⾃⼰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因管理的概念⽆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也包括他⼈,或者仅为他⼈),主动管理他⼈事务或为他⼈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第二章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3、假如在照料牛的过程中,牛突然狂性大发踢伤了邓某,邓某 因此支付了两百元医药费,医药费由谁承担? 请说明理由。
邓某有权要求何某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元医疗费。因为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者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 失。
4、假如在照料牛的过程中,牛突然遭雷击而死,何某要求邓某 赔偿,此事该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问题: 1、 邓某照料牛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请说明理由。 邓某某照料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 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某为他人照料丢失的牛的行为构成 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 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的案例
请同学们结合自己的生活,谈谈日常生活中有哪些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例子。
【作业】 请结合漫画,谈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执教者:李 能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中学
【案情简介】
有一天晚上, 养牛专业户邓某在路边发现一头牛无人看管, 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牛带回家。 邓某捡到牛后,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牛,就将这头牛和自 己的牛放在一起饲养,后来牛生下来小牛。过了一阵,邻村何某 找到他,说牛是自己的,要求领回。但邓某认为母牛可以领走, 但小牛应当归自己,因为这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牛怀上小牛的。 但是何某认为自己的母牛生下小牛,应当归自己所有。
被告的行为能否定性为不当得利?为什么?人民法院应该如何 处理这项纠纷? 你还能举出其他不当得利的例子吗?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 损失的事实。
【举案说法】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 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学习笔记
【真题回顾】(2005-3-10)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意的受益人将其受领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由于受益人为善意,而且无现存利益,则在受益人因此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第三人应当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
(2)恶意的受益人将其受领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由于受益人为恶意,即使现存利益不存在,受益人并不免除返还义务,受损人既可以要求恶意的受益人返还,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
【真题回顾】(2007-3-7)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者避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需要注意两点:①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应就本人受益部分成立无因管理。②无因管理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管理事务本身,管理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不适当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①本人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
本人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的,则管理人享有向本人主张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必要债务清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三项请求权,但是,本人承担义务的范围以本人“所受利益为限”。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10926
(3)法国民法典将有关非债清偿的规定和 无因管理的规定合二为一,合并在准契约一 章,没有有关不当得利的统一性规定。可以 说“没有原因的受益”将产生返还债务的义 务,这一普遍的理论,在学说和判例上得到 了确立。
(4)《瑞士债务法》第62条规定,“任何 人以不正当的行为从他人的财产上获取收益 的,应当将该利益返还。取得利益没有任何 有效依据或者依据未生效或者依据已经不复 存在的,应当返还。
(5)在日本法上,《日本民法典》第703 条规定,“无法律上原因,由他人之财产或 劳务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失者,于其利益现 存限度内,负返还义务。”
(6)从当代英美文献来看,主要以不当得 利为基础的返还法已经成为和合同,侵权三 足鼎立的义务法之一。 不当得利制度已经取得重要的独立地位。 以不当得利为基础的规则称为restitution。 不是一种请求权基础,而是一种法律效果或 救济方法,在于请求回复他方取得的客体或 其价值。
不当得利成立的一般成立要件 1.基于他人的财产或劳务而受益 2.由于受领利益而造成他人受损 3.这种受益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一、不当得利概念 1.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 己获得了利益,不当的利益应当返还 给受到损失的人。 这种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当得利 之债。
日本法:基于他人的财产或劳务而受 益,由于受领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 这种受益没有法律依据。
日本大审院1932年3月2日的判决,丙银行 对乙的贷款债权予以担保,乙将其所有的股 票等作为质押物质押给银行。乙因延期缴纳 造酒税,丁税务局扣押了乙的股票,正要公 开拍卖股票时,甲代替乙向税务局缴纳了税 款。为此税务局解除了对股票的质押,丙银 行实现了债权,收回了贷款。因此甲向丙银 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并要求与其贷 款债务相互抵销。
司法考试:第四编 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
第四编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述1.无因管理的概念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2.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的性质是事实行为二.无因管理的法律要件㈠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⑴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务⑵合法事务⑶非本人专属的事务⑷不是被管理人授权的事务⑸必要的事务2.他人的事务㈡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其效力源于法律直接规定,管理人只需具有一般的意思能力。
㈢无因管理行为需无法律上的义务(无法律缘由或无法律根据)PS:“不违反被管理人的意思”(社会公益义务)三.无因管理的类型㈠适法(正当)的无因管理1.适法的无因管理的种类⑴管理事务利于本人而且也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⑵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的是本人应尽的公益义务和法定义务,符合立法精神2.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效力⑴阻却违法⑵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①通知义务②适当管理的义务,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③报告及计算义务PS:被管理人对管理人所负的义务⑴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具有费用偿还请求权)⑵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具有清偿负担的债务请求权)⑶赔偿损害义务㈡不适法(不当)的无因管理1.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概念:指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不利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⑴成立无因管理⑵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违反了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3.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⑴不阻却违法⑵对于无因管理所生的损害,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无过失,也须赔偿。
如果故意违背被管理人的意志,则加重责任⑶被管理人可以享有因管理产生的利益⑷被管理人不主张利益时,产生不当得利之债㈢不真正的无因管理1.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的概念: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理和明知系他人事物而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2.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的类型:⑴误信管理:误把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而为管理⑵幻想管理:把自己的事务误认为是他人的事务而管理⑶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的事务,而将其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实为侵权行为)第二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述1.不当得利的概念: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2.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事件由概念可知,就这一事实本身,应属事件的范畴。
不当得利之债、第二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分论
基于事件
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 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 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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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排除
虽无法律上的给付义务,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 给付(如送养的子女赡养生父母的),另一方受 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权人接受该清 偿,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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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原因相反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二者在不具有合法权 利或义务上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原因相反: 前者是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 后者是进行事务管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管理人发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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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在给他人造成损失上 具有共同性,但二者仍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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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 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 不当得利。
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 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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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 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 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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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一方取得的他方财产因 其基础行为无效,该方当事人不能取得财产所有 权,对方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 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但在双方当事人均负有 返还义务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从而 只返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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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解除
在合同被解除的场合,因许多情况下合同的解除 不具有溯及力,取得财产的一方已经取得该财产 的所有权,所以给付财产的一方不能依所有权请 求权返还;且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 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在这种场合,可以发 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并存。
9.债权概述
无因管理 例:适用无因管理的情形是( ) A代人保管财物 B窃贼管理赃物 C打扫公共场所 D抢救落水儿童 【例题-单选】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A.将他人耕牛误认为是自家所有而喂养 B.主动修缮两家共用的围墙 C.未受委托而招待朋友的客人 D.商店保安抓住小偷使某顾客免遭损害ຫໍສະໝຸດ 第一节 债权概述1
第二节 无因管理
2
3
第三节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 ★ ★ ★简答:概念和构成条件) 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的法律事实。注:事件 构成要件 须一方获得利益 须他方受到损害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案例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 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 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 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 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 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 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 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 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 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根据法律 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人所取的债权的内容也由法律规 定或合同约定。 债权和物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2、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3、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相容性。 5、债权具有平等性。 6、债权无追及性。
无因管理之债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之债是什么意思无因管理之债的意思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无因管理之债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由这种事实行为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进行管理的人成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成为本人或受益人。
(一)无因管理基于人的意志产生无因管理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因此无因管理必须是出于管理人的主观意志。
它不是事件,而是一种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实施无因管理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是事实行为。
(三)无因管理行为是合法的无因管理是对他人事务的代管,这一点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区分开来,因此,管理人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一意思,那么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力(一)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无因管理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它有阻却违法的效力。
要理解这一点,就需要先了解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有何不同。
通常情况下,公民、法人的事务应由各自依法管理,他人不得干涉。
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被视为侵权行为。
与侵权行为相同的是,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约定义务,但是依其行为结果不同却可以对其进行区分。
从结果上看,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因为无因管理而得到好处,从而避免了其在财产或者人身上受到损失,也就是说,管理人的行为最终是符合受益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而侵权行为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有故意或过失使他人法定权益受到损害的心理状态,而同时也确实给他人带来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因此,基于无因管理的“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这一点,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其产生的债权也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 债的类型课件
(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权人 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通常确定的债 务份额一般在连带之债成立时即已确定。连 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 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而清偿了债 务的债务人对于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给付, 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此即连带债务 人之间的求偿权。
立连带之债 一般来说,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责任的情况
毕竟不多,所以,连带债务的发生,大多来 自法律的规定。
3、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第二,债的标的须为同一 对于给付的不同一、给付的是否可分是
否构成连带有不同的观点 第三,数个债须具有同一目的
4、连带之债的效力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
如以交付某栋房屋、某件古董为标的物的债 特定之债的特征在于: (1)债务人应履行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债权人只
能请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原则上不能变更。
(2)在特定之债中,如标的物灭失, 则发生履行不能。
(3)传统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约 定,可以针对是特定之债还是种类之债 而不同,风险负担也不同
(四)利息之债
(五)损害赔偿之债 是民法中最常见的债 五、主债与从债 依据债的相互关系进行的划分 六、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罗马法中称为
自然之债与法定之债) 关于自然之债☆
七、单数主体之债与复数主体之债
(一)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以给付是否可分为 标准)
1、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的法律特征: 2、不可分之债 给付不可分,有由于物的性质(如某动物、某车等)
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
二十二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PPT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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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概述
意义 互助、互利;助人为乐 性质 法律事实——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与不当得利
• “得利”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利益 • “得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二)与侵权行为
• 是否为他人利益 • 造成他人损害,还是使得他人获得利益
(三)与无权代理
• 管理事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 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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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排除 1、管理他人事务 2、为他人利益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 违法事项 • 不能发生债的关系 • 本人亲自事实的行为 • 单纯的不作为
无因管理的类型
(一)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 1理、真正的无因管理 —— 符合上述要件的无因管理
1、适法的无因管理 ——管理行为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2、违法的无因管理 ——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或者违反本人的意思
违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 不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 • 造成本人损害的,适用侵权法的规则 • 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的管理行为,即使违法本人意思, 也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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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本人偿还 •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 不包括报酬
(二)负债清偿请求权
• 管理活动所负之债务,有权要求本人代位清偿 •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 不以以本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限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 因管理活动所受之损失,有权要求本人赔偿 • 管理人有过错,可减轻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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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法考之债法总论(思维导图)
债法总论23债的分类意定之债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财物之债财物为标的物,如财物和权利与劳务之债的区分意思:可否强制执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区分意义:特定物毁损灭失,履行不能,义务免除劳务之债劳务为标的物,如中介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不存在种类物特定物区分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以共同的名义对外也是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人根据实际受偿部分,哪怕没足额受偿,也要内部分配连带债务人偿还的部分超额履行能内部追偿:自注:超额履行部分使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带引号的,即像个债权人似的权利1: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对超额履行债务人行使2:债务人及第三人对原债务提供的担保,超额履行债务人可作为对自己超额履行部分的担保3:不得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受偿顺位还是原来的在前部分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到期债权,行使抵消权的,使其他债务人相应范围债务消灭的,适用上述规则,类似超额履行连带债权,一人享全部;连带债务,一人担全部按份之债无内部分配追偿问题,谁是谁的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标的物是质的不同选择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约定期限未做出选择,经催告依然未做出选择权转移给债权人选择权的行使要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未经同意不得再换履行不能部分标的物选择不能,选择之债不构成履行不能原则上,选择权一方不得选履行不能的标的物;但是该履行不能是对方造成的,选择权一方可以继续选此,当事人双方都可解除24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即转移通知到达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一旦到达,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债权部分转让,新旧债权人构成按份债权双务合同中,债权让与并不导致债务的转移,债务主体不变化:我卖东西收钱的权利给你,我依然有提供东西债务的义务抗辩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抵消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到期而享有抵消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先到期,后通知,通知到达之日起延续先通知,后到期,到期即可主张抵消权债权质押债权让与的规则适用债权质押唯一不同:签订质押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取得债权质权;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和债务人约定或者无任何约定直接加入通知到达债权人即生效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可以拒绝生效后,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合同成立,效力待定--需要追认或者拒绝催告在合理期限未回复视为拒绝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你俩为啥转让在所不问,一旦转让经追认则债务转移成功部分转让构成按份债务;双务合同中,债务转让不导致债权转移,债权主体不变;我卖东西给你,我要他给你东西,我对你债权不变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约定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双务合同中的债权让与和债务转让,应征得对方同意,不同意就成了债权让与合同部分有效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和债务特定人为基础人身信任,不作为特定身份为基础基于家庭身份和社会身份以血汗为基础人身损害劳动工资等约定不得转让的金钱之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非金钱之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主债权保留转让担保权25债的保全突破债权效力相对性,能够获得对外效力的法律制度代位权成立条件1:原则上两个债权均到期既可主张代位权例外是没到期,但是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此时不可主张代位权,只可代位实施必要行为缓和危急情况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此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到期了,没有起诉或者仲裁就算怠于3: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如果是物权请求权,不可代位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可以举证行驶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权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原债之诉追加的,原法院继续处理代位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胜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清偿范围内,两级债务消灭费用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可向债务人追偿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抗辩权次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次均可主张撤销权成立条件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无偿处分不问第三人善意恶意无偿转让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先撤销后代位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先撤销后代位其他行为如提前还款其他人不等价处分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构成了不当处分,为自己不算;第三人恶意为条件发生在债权存续期间;有损于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举证行使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客观标准5年;主观标准1年范围: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额和处分额之间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第三人返还不当处分之财产;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26债的消灭履行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有约从约无约谁先到期谁无担保或担保少都有担那个负担重担同看到期先后一笔复合内容的债务有约从约费用--利息--本金以物抵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实践合同如诉讼只能以原债权关系诉讼;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诺成合同诉讼中达成也可一审达成,撤回起诉二审达成,释明撤回起诉而不是上诉;否则还要审原债之诉法院不允许出具调解书确认以物抵债事宜禁止流质约款条款提存条件债权人延迟受领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无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无监护人其他债务为交付财产的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效力交付提存机关时-债务消灭提存机关妥善保管义务,未妥善损失要赔偿妥善了其他原因导致风险,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效力孳息归债权人提存五年内,承担提存费用随时提存;书面放弃,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领取;五年内未领取,领取权消灭;债务消灭;提存费用扣除归国家5年过,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取回提存物;但不是抵销;通知债权人义务,除非下落不明双务合同抗辩权一方债务提存,另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一方可要求提存机构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提存导致一方债务消灭,哪怕提存物返回给债务人;另一方需继续履行债务;债务履行地的提存机关公证机关抵消基于两个法律关系;本质是债务的强制履行;法定抵销抵消权抵销: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需对方同意,单方意思表示债务冲抵互负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债权到期的一方享有抵销权,有权主动与对方抵销你欠我的到期,我欠你的没到期,就当我提前还了,抵销吧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债权人不享有抵销权互负债务不得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之债务:你欠我钱到期,我欠你的血汗钱不能抵销约定不得抵销的,从其约定行使方式:抵消权人通知,或者起诉仲裁;不得附条件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效力溯及抵销权成立之时,也即债权到期之时;约定抵销基于合意,一切皆可抵销混同继承或者法人合并引发债务债权混合同一个人后果:原则上混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涉及第三人的例外连带之债的混同免除无因性;债务承担也有无因性;单方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合理期间有权拒绝,不拒绝就是默认同意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债务人或者代理人,才能引起免除的法律后果。
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也就是老师说的合同之债)。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子:你打了人,侵犯对方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需要赔钱,这就是侵权赔偿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例子:你去银行拿钱,取1000给了1100,那100就是不正得利,如果你拿走那100,虽然只有100块不能算盗窃最,但可以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懂了么?无因管理之债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例子:你隔壁着火了,你害怕烧到自己的房子,用了自家的灭火器帮忙灭火,你可以要求他赔你一个灭火器(必要费用)。
(本案例中你虽然是怕自家也被火烧到而且灭火,客观上实际更多是为了对方的利益(他的房子),因此构成无因管理)缔约过失之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形式:(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在合同不成立,或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可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订立合同的费用以及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2)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时,其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赔偿受害人的预期利益。
这个我认为不需要例子。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见义勇为的区别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2,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
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
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最大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析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作者: 于培芝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39-41页
主题词: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受益人;管理人;受害人;民法通则;债权人;所生;因果关系;损害赔偿
摘要: <正>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均能使债发生。
各国民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作了原则规定,这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试将二者的内容,分别作一粗浅的说明。
一、不当得利之债凡无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便构成了不当得利,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因不当得利而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受害人,也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其利益;因不当得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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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案例
请同学们结合自己的生活,谈谈日常生活中有哪些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例子。
【作业】 请结合漫画,谈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邓某不用向何某某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 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 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资供应站(需方)于2001年6月28日与某市金属材料 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165吨钢板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 填写汇款单,于同年7月22日将18万元钢板货款汇出。7月25日某 市银行收到汇款,该银行经办人樊某,在编制补充报告单时由于 疏忽大意,误将需方的18万元的货款写成180万元,转入给供方 金属材料公司账户,被告得知此事后,认为有机可乘,决定在该 市银行察觉之前派人将这一笔货款全部索回,遂指派两人去某市 办理退款事宜。这两人谎称本单位会计由于不懂业务,错把购买 羊毛的货款一起汇向供方了,要求金属材料公司尽快把货款退给 需方。金属材料公司因无钢板可供需方,同意退款,于2001年9月 11日至10月11日先后5次将180万元货款汇人需方单位银行账户。
3、假如在照料牛的过程中,牛突然狂性大发踢伤了邓某,邓某 因此支付了两百元医药费,医药费由谁承担? 请说明理由。
邓某有权要求何某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元医疗费。因为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者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 失。
4、假如在照料牛的过程中,牛突然遭雷击而死,何某要求邓某 赔偿,此事该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被告的行为能否定性为不当得利?为什么?人民法院应该如何 处理这项纠纷? 你还能举出其他不当得利的例子吗?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 损失的事实。
【举案说法】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 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其他例子: (1)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甲未返还房屋给 出租人乙,而是将其转租给丙,由此获得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 乙可以向其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2)许某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 (3)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 (4)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
问题: 1、 邓某照料牛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请说明理由。 邓某某照料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 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某为他人照料丢失的牛的行为构成 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 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2、邓某要求小牛归自己所有的主张是否成立? 请说明理由。
邓某要求日后产下的小牛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 小牛在性质上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 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 所以邓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某必须向邓某某支付照料牛 所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
执教者:李 能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中学
【案情简介】
有一天晚上, 养牛专业户邓某在路边发现一头牛无人看管, 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牛带回家。 邓某捡到牛后,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牛,就将这头牛和自 己的牛放在一起饲养,后来牛生下来小牛。过了一阵,邻村何某 找到他,说牛是自己的,要求领回。但邓某认为母牛可以领走, 但小牛应当归自己,因为这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牛怀上小牛的。 但是何某认为自己的母牛生下小牛,应当归自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