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通论课件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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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本章,重在指导学生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亲 属的社会性结构和运行模式;二是亲属关系的法 律属性和法律规范定位。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关键术语
亲属、家属、配偶、血亲、直系血亲、旁 系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姻亲、亲 系、亲等、亲属身份行为、亲属关系的重 复、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亲属的含义
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 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 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 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 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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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读
亲属制度在法律内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亲属制度应是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的 别称,泛指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及其他亲 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亲属制度 则是有关亲属关系或婚姻家庭关系的通则性 规定,是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在通则中对亲 属关系所作的原理性界定或说明,其内容包 括亲属的种类、范围、亲系和亲等、亲属关 系的发生和消灭等
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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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的范围
哪些亲属关系应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主要 是由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及亲属关系在社会 生活中的作用所决定,并与该社会上层建筑 相适应。
一般说来,亲属关系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 中起的作用,古代社会大于现代社会,故古 代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范围是大于近现代 法律的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婚姻家庭法 (第五版)
主 编 杨大文 副主编 曹诗权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二、亲属的种类 三、亲属的范围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二、亲等
2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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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读
本章所说的亲属关系原理专指狭义亲属制度确认 和解决的问题,这些内容及其形成的规范化制度 构成亲属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原理性规则,是对人 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的常态型亲属关系的法律 抽象和统一把握,也是亲属法中各种具体制度赖 以确立的依据。因此,各国多以“总则”、“通 则”的规范形式将这种狭义亲属制度置于亲属法 或亲属编之首,以表明其虽然没有实体性权利义 务内容,但对亲属法具有通贯统用的整体规范效 力。
在这三种亲属中,宗亲的范围最广,关系最 重要,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规定得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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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1.配偶。配偶即夫妻。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 偶。配偶关系即夫妻关系。配偶在亲属关系 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它是血亲关系的源 泉和姻亲关系的中介,形象地说,它在亲属 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和牵线架桥的作用。
其三,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 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这是法 律赋予亲属的效力,也是亲属所承接的法律 效果和功能作用
其四,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 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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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在中国古代的释义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亲”与“属”两字的 含义有所不同,常分别使用,发展到后世则 将“亲”与“属”两字连用,其含义合一
,母党、妻党均为外姻,宗族亦称宗亲、本 亲或内亲,它以本宗男子为主体,也包括来 归之妇即嫁入本族内的女子,以及在室女即 本族未外嫁之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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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族原来也被包括在外亲之内,这种传统一 直延续到封建社会中期,后来才在礼和律中 另列妻族一类,确立了宗亲、外亲和妻亲三 分法的体制。至于配偶本身即夫妻在我国古 代亲属种类中的地位问题,由于来归之妇已 为宗亲,故无须将其另列一类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作为由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一定
范围的人相互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外在表现和 身份称谓,可溯源于群居的原始人类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都会通过习惯的、宗教的 、法律的规范,去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形式,调 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存 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义务,使亲属成为一种严 谨有序的社会制度或法律制度,而不仅仅是一种 称谓或生活关系。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 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 ,即己身与对方的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 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 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 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 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 2数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旁系姻亲,包括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 的旁系血亲和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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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是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 系的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 姐妹等。
2.母系亲是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 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姨表兄弟 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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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 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
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即立法不从总体上 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而是在具体的亲属关 系或法律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
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即立法从总体上概 括限定亲属的范围,此范围之外的亲属关系 则不属法律调整对象,也不具有亲属的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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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 系的亲属。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 同时也属父系亲)。
2.女系亲是指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 系的亲属。如我国古代的外亲、妻亲均属女 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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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1.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是指高于己身辈分的 亲属。即父母辈及父母辈以上的亲属。如父 母、伯叔父母、姑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等。
《婚姻法》已废除了家长制,无家长、家属的划 分,改称家庭成员。虽民间习惯上仍然沿用家长 、家属的说法,但其内涵已与古代的家长、家属 不同。此种称谓已无法律意义。同居一家的家庭 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 平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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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 利义务的亲属
2.同辈亲(又称平辈亲)是指与己身辈分相同 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姐妹夫 等。
3.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 属。即子女辈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 、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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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 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 示亲属关系疏远。由于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 缘联系,故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而准用 于姻亲,具体应用时可以配偶为中介换算。配偶 则自为配偶,不计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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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以婚姻、
血缘为基础,构成纵横交错,互相交织的亲 属网络。 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按不同的联系标准,亲属可以分为不同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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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1.直系亲 (1)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 善 一、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
21世纪二法、学系我列国教材有关亲属关系立法之修改和完善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 部分血亲 (2)直系姻亲。包括己身晚辈直系血亲的配 偶和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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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旁系亲
(1)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 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 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侄子女、伯、叔、 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 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 社会关系;其次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 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
概言之,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 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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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 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 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 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籍法等亦从不同的角 度对亲属的效力作了规定。1996年3月17日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明文规定:“‘近亲 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 妹。”
说文》中释亲为“至也”,释属为“连也 ”“属相连续,若尾之在体,故从尾。” ,即是说,亲是本,属是末,属从亲生。“ 亲”一般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 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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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的礼法规 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 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 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对于在家庭共同 生活的奴婢、妾、童养媳等,因为与家长有人身 依附关系,法律也认为家属
2.血亲。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原来意义 上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 亲。但血亲关系亦可基于法律拟制而创设, 这种血亲称为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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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 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 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 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 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 准血亲”。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 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 定是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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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我国古代的礼和律以宗法为本,重男轻女,
扬父系而抑母系 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类,父之党为宗族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 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 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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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但配偶除外。男女结婚后,一方与对方亲属 之间即发生姻亲关系。姻亲分为三类:
(1)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即己身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己身与配偶的血亲
现代各国立法对亲等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罗马法 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我国与之不同,1950年 《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修改后的《婚 姻法》均以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 国古代则用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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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亲等计算法
此种计算法创自罗马法,随罗马法的传播为欧洲 大陆法系国家相继实行,目前为世界上绝大多数 国家所采用。其计算方法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 亲两个方面: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有着四个鲜明的特性: 其一,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
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 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 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其二,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 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 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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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术语
亲属、家属、配偶、血亲、直系血亲、旁 系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姻亲、亲 系、亲等、亲属身份行为、亲属关系的重 复、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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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含义
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 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 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 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 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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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制度在法律内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亲属制度应是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的 别称,泛指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及其他亲 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亲属制度 则是有关亲属关系或婚姻家庭关系的通则性 规定,是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在通则中对亲 属关系所作的原理性界定或说明,其内容包 括亲属的种类、范围、亲系和亲等、亲属关 系的发生和消灭等
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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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的范围
哪些亲属关系应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主要 是由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及亲属关系在社会 生活中的作用所决定,并与该社会上层建筑 相适应。
一般说来,亲属关系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 中起的作用,古代社会大于现代社会,故古 代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范围是大于近现代 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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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 杨大文 副主编 曹诗权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二、亲属的种类 三、亲属的范围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二、亲等
2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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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说的亲属关系原理专指狭义亲属制度确认 和解决的问题,这些内容及其形成的规范化制度 构成亲属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原理性规则,是对人 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的常态型亲属关系的法律 抽象和统一把握,也是亲属法中各种具体制度赖 以确立的依据。因此,各国多以“总则”、“通 则”的规范形式将这种狭义亲属制度置于亲属法 或亲属编之首,以表明其虽然没有实体性权利义 务内容,但对亲属法具有通贯统用的整体规范效 力。
在这三种亲属中,宗亲的范围最广,关系最 重要,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规定得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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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1.配偶。配偶即夫妻。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 偶。配偶关系即夫妻关系。配偶在亲属关系 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它是血亲关系的源 泉和姻亲关系的中介,形象地说,它在亲属 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和牵线架桥的作用。
其三,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 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这是法 律赋予亲属的效力,也是亲属所承接的法律 效果和功能作用
其四,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 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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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在中国古代的释义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亲”与“属”两字的 含义有所不同,常分别使用,发展到后世则 将“亲”与“属”两字连用,其含义合一
,母党、妻党均为外姻,宗族亦称宗亲、本 亲或内亲,它以本宗男子为主体,也包括来 归之妇即嫁入本族内的女子,以及在室女即 本族未外嫁之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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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族原来也被包括在外亲之内,这种传统一 直延续到封建社会中期,后来才在礼和律中 另列妻族一类,确立了宗亲、外亲和妻亲三 分法的体制。至于配偶本身即夫妻在我国古 代亲属种类中的地位问题,由于来归之妇已 为宗亲,故无须将其另列一类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作为由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一定
范围的人相互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外在表现和 身份称谓,可溯源于群居的原始人类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都会通过习惯的、宗教的 、法律的规范,去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形式,调 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存 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义务,使亲属成为一种严 谨有序的社会制度或法律制度,而不仅仅是一种 称谓或生活关系。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 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 ,即己身与对方的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 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 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 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 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 2数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旁系姻亲,包括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 的旁系血亲和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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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是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 系的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 姐妹等。
2.母系亲是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 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姨表兄弟 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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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 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
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即立法不从总体上 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而是在具体的亲属关 系或法律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
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即立法从总体上概 括限定亲属的范围,此范围之外的亲属关系 则不属法律调整对象,也不具有亲属的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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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 系的亲属。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 同时也属父系亲)。
2.女系亲是指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 系的亲属。如我国古代的外亲、妻亲均属女 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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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1.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是指高于己身辈分的 亲属。即父母辈及父母辈以上的亲属。如父 母、伯叔父母、姑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等。
《婚姻法》已废除了家长制,无家长、家属的划 分,改称家庭成员。虽民间习惯上仍然沿用家长 、家属的说法,但其内涵已与古代的家长、家属 不同。此种称谓已无法律意义。同居一家的家庭 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 平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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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 利义务的亲属
2.同辈亲(又称平辈亲)是指与己身辈分相同 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姐妹夫 等。
3.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 属。即子女辈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 、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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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 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 示亲属关系疏远。由于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 缘联系,故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而准用 于姻亲,具体应用时可以配偶为中介换算。配偶 则自为配偶,不计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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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以婚姻、
血缘为基础,构成纵横交错,互相交织的亲 属网络。 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按不同的联系标准,亲属可以分为不同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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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1.直系亲 (1)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 善 一、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
21世纪二法、学系我列国教材有关亲属关系立法之修改和完善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 部分血亲 (2)直系姻亲。包括己身晚辈直系血亲的配 偶和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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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旁系亲
(1)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 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 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侄子女、伯、叔、 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 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 社会关系;其次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 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
概言之,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 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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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 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 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 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籍法等亦从不同的角 度对亲属的效力作了规定。1996年3月17日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明文规定:“‘近亲 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 妹。”
说文》中释亲为“至也”,释属为“连也 ”“属相连续,若尾之在体,故从尾。” ,即是说,亲是本,属是末,属从亲生。“ 亲”一般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 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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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的礼法规 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 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 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对于在家庭共同 生活的奴婢、妾、童养媳等,因为与家长有人身 依附关系,法律也认为家属
2.血亲。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原来意义 上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 亲。但血亲关系亦可基于法律拟制而创设, 这种血亲称为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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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 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 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 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 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 准血亲”。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 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 定是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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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我国古代的礼和律以宗法为本,重男轻女,
扬父系而抑母系 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类,父之党为宗族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 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 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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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但配偶除外。男女结婚后,一方与对方亲属 之间即发生姻亲关系。姻亲分为三类:
(1)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即己身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己身与配偶的血亲
现代各国立法对亲等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罗马法 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我国与之不同,1950年 《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修改后的《婚 姻法》均以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 国古代则用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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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亲等计算法
此种计算法创自罗马法,随罗马法的传播为欧洲 大陆法系国家相继实行,目前为世界上绝大多数 国家所采用。其计算方法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 亲两个方面: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有着四个鲜明的特性: 其一,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
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 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 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其二,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 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 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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