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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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管理办法

(华航校发〔2011〕31号,2011年10月12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资[2010]127号)、《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10]24号)及《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出租及处置国有资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是指在保证学校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批准,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所收得的收入。

本办法中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及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程序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处置(包括委托后勤总公司代管的国有资产),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未经上级批准,任何人不得出租、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的具体事务,包括向上级报批有关手续。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在校长授权范围内,由有关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或审批。学校出租国有资产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拟出租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

(三)出租资产的可行性报告;

(四)学校同意出租资产的会议纪要;

(五)事业法人证复印件。

第八条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出租,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资产出租,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学校申报;

(二)省教育厅审核;

(三)省财政厅审批;

(四)公开处置。

学校拟处置的房屋或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按以上程序办理。

对于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省教育厅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学校占有、使用的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由省教育厅审批。

(三)下列房屋或建筑物,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在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房屋或建筑物报废。

提前报废的房屋或建筑物(需技术鉴定机构科学鉴定)。

对于按市政规划要求拆迁的房屋或建筑物。

对于转让的房屋或建筑物(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第三章国有资产出租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学校制定的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租入方签订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合同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租入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和金额,将租金上交学校财务。

第十四条对租用学校资产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纳租金等义务的单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除追缴欠款外,还应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学校财务将收到的扣除税费后的出租收入和处置收入净额在规定时间内,上缴省财政厅。

后勤总公司收取的出租收入在扣除税费后,上交学校财务。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省财政厅,支出安排在学校财务预算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学校国有资产租金标准

附件

学校国有资产租金标准

一、教室租金标准

45人以下的教室,租金按每半天50元计算;

90人以下的教室,租金按每半天100元计算;

90-120人座的教室,租金按每半天150元计算;

120人座以上的教室,租金按每半天200元计算。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租金标准,在上述教室租金标准基础之上,每半天再加收500元设备折旧费。

二、会议室租金标准

小会议室每半天100元;大会议室每半天200元。

三、礼堂租金标准

每半天2 000元。

四、体育场地租金标准

田径场每小时600元;

篮球场200元/小时;

室内乒乓台20元/时张;

羽毛球200元/小时场。

五、设备仪器租金标准

1.计算机每台时3元;

2.投影仪每台时4元;

3.摄像机每台时200元;

4.录放机每台时4元

5.大屏幕投影仪每小时50元;

6.实验实习设备对外出租,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设备,每台时租金为400元;原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每台时租金为800元;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每台时租金为1 000元。

实验室对外开放,除了收取设备仪器租金外还要加收房屋租,房屋租金每半天按100元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租金,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按半天计算租金的,不足半天按半天计,晚上按半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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