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与交强险费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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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与交强险费率-
日前,针对社会上关于交强险暴利的说法,保监会有关人士进行了否认。同时指出,如果去掉无责赔付中的财产损失,交强险费率肯定会大幅下降。但这涉及到上位法问题,保监会将向有关部门反映。(《新京报》2007年5月23日)
这里牵涉到的上位法,指的是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该法第76条确定了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它被认为是交强险费率高的一大主因。
《道交法》第76条是这样规定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该条款,所谓的无责赔付,也就是该条的第二款,是针对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赔偿原则,体现的是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原则,并不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则基本上已被列入交管部门的事故统计范畴,基本上属于已有数据做参照的可控范畴;如果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却不涉及人员伤亡,则牵涉到财产损失赔付的概率可以说是一个标准的小概率事件。因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无责赔付原则,应该不会导致交强险费率的大幅度提高。
但在实际生活中,无责赔付原则有可能被误解误用。有一位网友留言说:俺在停车场停着的车被人撞了,俺还要赔撞俺的人,大家说天下还有讲理的吗?如果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也大量实施甚至滥用无责赔付,则不仅与法律责罚相当原则、弱者保护原则相悖,也与人们的生活常识人情世故相悖,不仅相当
滑稽,而且必将导致保险资源和机动车主之间时间、精力的巨大浪费。因为一个再小的交通事故,都会把相关的所有车辆及其背后的多家保险公司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它在极大地浪费了保险资源及其他人力物力的同时,却不可能增进社会的福利。
导致交强险费率高企的,是机动车之间大量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赔付。一次小小的刮蹭,就导致两辆车甚至更多车辆高低不等的维修费用。就是在这其中,可能浪费大量的交强险保费资源。
问题在于,类似轻微的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是否一定要从交强险保费中赔付?我们回头再来看《道交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个规定,交强险似乎有必要对一切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但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可以是现在的2000元,也可以是更高,也可以是零。而根据现有的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极大地提高了交强险费率、极大地浪费了保险和社会资源而其保障效果无多大实质意义来看,将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降至最低乃至为零,是顺应时代和民意的选择。这部分的空间,还给商业车险好了。
另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也可以从法律上做另一番理解,就是突出对人的生命安全的保护,把财产损失理解为与人身伤亡有关的财产损失(如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其他的财产损失不在此列。因此,可以建议立法或相关司法部门对此做出专门的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