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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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资金
征收管理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非税[2011]1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1.12.03
【实施日期】2011.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理工作的通知
(赣财非税[2011]1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
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将继续征集防洪保安资金。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有关事宜补充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48号)规定的征集范围、对象和标准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是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机构具体负责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他相关部门为防洪保安资金代征部门。各代征部门按原分工各司其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37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江西省财政票据的通知》(赣财非税【2010】11号)精神,取消防洪保安资金专用票据。各征收部门按下列规定使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