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重点
民商法复习重点总结与常见题型解析
民商法复习重点总结与常见题型解析一、民商法复习重点总结在民商法的学习中,有一些重点知识点需要我们着重掌握。
下面将对这些重点进行总结。
1. 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责任追溯原则等。
了解这些基本原理对于理解和运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2. 民法的主体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自我意识和行为能力的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
在合同、侵权等方面,要清楚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3. 民法的行为设定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条件。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等。
学习民法,要熟悉各种法律行为设定的要求,以免在实践中出现问题。
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信用原则等。
学习合同法时,要理解并运用这些原则。
5.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
合同成立有要约、承诺和交付等要素。
合同效力包括约束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
学习合同法时,要掌握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规定,以便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关系。
6. 侵权行为及责任民事侵权是指违反法律对他人权益的保护而给予赔偿的行为。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等要素。
侵权责任主要有损害赔偿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
学习侵权法律规定时要搞清楚各种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7.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
违约责任一般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学习合同法时,要熟悉各种解除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二、常见题型解析在民商法的考试中,常见的题型有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等。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其领域涉及到生产、销售、金融等各种活动。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需要遵守商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我将梳理出商法学重要知识点,以便大家合理利用法律。
一、商法学概念及应用商法学是指利用法律系统来处理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既是一门实践学科,也是一门理论学科,它研究解决商业活动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商法学是关乎商业活动的法律知识的总和,包括商法学的原理、法律及其实施、程序、合同及其实施等。
二、商法学的重要内容(1)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这些主体都有其自身的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法上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商业法律的行为按照商法学的定义,商业行为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进行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它包括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许可、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撤销合同等。
(3)商法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享有多种权利,但也会面临许多风险,为此,商法学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涉及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熟悉和熟练掌握消费者权利及其保护,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保护自身的权益。
(4)商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经济和贸易活动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贸易法、货币法、税收法、外国投资法、投资保护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法律法规。
商法学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意义,并能够准确判断国际经济合同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以便切实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三、商法学的研究成果商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涵盖了许多法律领域,它以学术理论为基础,并以实践为目的,旨在结合法律系统,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利益。
综上所述,商法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主要负责处理和解决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的法律问题,其重点知识点主要有: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业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国际经济法。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1、商事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活动的总称..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商法的概念: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商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2;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3;商法是商品经济法商品经济是商法的基础..5、商法的特点:1;公法与私法规范的融合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融合3;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4;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5;具有国际性6、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我国目前立法中类型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3;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规则定型化;短期时效主义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5;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7、商事主体的概念: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8、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9、商个人特征:1须经过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商行为..2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10、商法人特征:1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具备一般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特点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依据商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需经过专门的商业登记程序;以注册登记方式进行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11、商合伙特征: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2是非法人企业3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4以营利为目的;是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12、商事能力的概念: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13、商事能力的特征: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3商事能力依商业登记而确定.. 14、商事行为概念: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15、商事行为的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16、商事登记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17、商事登记的特征:1创设性2要式性3公法性18、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公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视为商行为2;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义务3;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二;对第三人的效力:1;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登记或者已登记但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不得以该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2;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后对第三人生效3;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针对负有登记义务的登记人19、商事公告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将依法应当公告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20、商事公告的特征:1公告主体的特定性2公告的及时性2公告方式的确定性21、商事公告的效力:22、商业名称的概念: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23、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1商业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适用的名称3商业名称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24、商业名称一与商标二的区别:1;一用于区分不同商事主体;二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一;但可以有多个二3;一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二可以用文字、图形、数字等多种形态来表示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二;但不能没有一..5;一的空间效力范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二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5、商业名称的构成:1地名2字号3行业和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26、商业名称的选定:1严格主义:商业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经营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以承认..2自由主义:商业主体的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27、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1排他效力2;救济效力28、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业主体即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29、商业名称权的特点:1地域性..商业名称权的效力仅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2公开性..商业名称权经登记取得;而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方式..3可转让性..商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和继承..4时间上的无限性..只有在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的情况下;商业名称才绝对终止..30、商业名称权的权能:1专有使用权..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业名称2许可使用权..商业名称权人有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3商业名称变更权..商业名称进行变更;登记即可生效4商业名称转让权31、营业组织:供进行营业活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32、商事代理:是代理商不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商法上的商事代理是指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商..33、商事代理的特征:1商人性2职业性3独立性:代理商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代理商的权利是独立的权利;代理商有自己独立的商号、营业场所、账簿;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商事主体;代理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本人所委托的事项;在商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身份;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选择向本人求偿;也可以向代理商求偿..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5有偿性6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7连续性34、代理商:是指专门受他人委托;代理商品经销、货物采购及提供中介服务;从中获得佣金;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固定、独立、职业的商事经营者..35、商事账簿的概念: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36、商事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序时账簿、分类账簿、辅助账簿3会计报表第二编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4、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5、使用条件:1主体要件..主体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债权人..2行为要件..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造成了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6、公司a与独资企业b的区分:1设立主体不同:a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b只能是自然人..2成员人数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a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b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4财产关系不同a的财产不归股东所有而归公司本身所有;b的财产归独资企业主所有5经营管理不同6责任承担不同a中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b中独资企业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7、公司a与合伙企业b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a是基于章程;b是基于合同2法律地位不同:b是非法人组织无独立法人人格3财产关系不同:b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4人身关系不同:b中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5管理权利不同6盈亏分配不同:b不一定非要按出资比例分配7责任承担不同:b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公司法的性质:1属于私法2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3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9、公司法的特点:1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2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3公司法一般表现为成文法4具有一定的国际性10、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鼓励投资原则2公司自治原则3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原则4股东平等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6股东有限责任原则7公司社会责任原则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由2人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4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13、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了解信任;不必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具有资合性..但是有限公司因其人合性和封闭的特点;一般很难成长为大型企业.. 14、股份有限公司概念: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5、特征:1股东具有广泛性2股东出资具有股份性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16、对其评价:优点:1利于集资2分散风险3公众性强4股份变现及股东变更便利5管理科学..缺点:1设立程序比较复杂;设立责任比较大;管理机关比较庞大;因此较不灵活和不方便..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进行操纵、控制、垄断3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掌握..4股票的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易于产生过度的投机..17、一人公司的概念:股东就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突出特征就是:股东的唯一性..18、对其评价:1尊重一人公司客观存在的事实;鼓励投资创业;减少公司冲突和矛盾2顺应全球立法趋势3一人公司与法人制度和债权人保护不矛盾..19、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1规定了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3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4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20、国有独资公司概念: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1、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2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22、公司成立和设立的区别:1发生时间不同..设立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2法律效力不同..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视为合伙..成立的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23、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看法条24、公司设立的效力:课本p1952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主体条件..股东人数要求: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资格要求课本p273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一般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成为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也有所限制2;财产条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资本构成要求;由公司自行掌握..3;组织条件..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2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发起人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资格:须有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财产条件:资金最低限额为500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股份;并且各股金额一般为均等..3;组织条件..同上27、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看法条或课本p20728、公司章程的概念: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29、特征:1法定性..制定、内容、效力、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须经登记..2自治性3公开性30、公司章程的制定:课本p21631、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一;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性质但仍然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荣誉权..二;法律上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包括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和数额的限制..2担保的限制3借贷的限制三;目的上的限制:1基本概念与问题2比较法的考察332、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2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联系3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33、公司资本的概念: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34、公司资本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本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目的是防止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财产能力降低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35、最低资本额制度36、增加资本: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看法条37、减资:是指公司基于某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看法条38、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责任: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3违约赔偿责任4出资连带责任.. 39、股东出资的形式课本p264: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每个股东出资不得少于出资总额的30%..40、股东资格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限制: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41、股东的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5建议和质询权6股利分配请求权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9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0临时提案权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42、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法条43、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44、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45、股份的法律特征:1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2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等额性3股份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的平等性..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46、股票的法律特征:1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的名义发行的..2是一种证权证券3是一种有价证券4是一种要式证券5是一种流通证券6是一种永久性证券47、股东会的概念: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48、股东会会议的分类:1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课本p30549、股东会的职权:课本p30650、董事会的概念: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51、董事会的特点:1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3是公司对外代表机关4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5其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52、监事会的概念: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53、监事会的特点: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2是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3监事会独立行使权力4监事个人与监事会并行行使监督职权54、公司的合并和终止:看法条第三编破产法1、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2、破产原因:1国有企业:一;企业经营不善二;严重亏损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非国有企业:一;严重亏损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总而言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核准登记的企业;中级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核准登记的企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移送管辖..4、破产申请概念:是指依法享有申请权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5、破产人财产概念: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6、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3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7、破产财产的范围: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8、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成立的..全部接管破产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行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关;它随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而解散.. 9、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破产债务人2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3清理破产财产4变价、分配破产财产..10、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序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11、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12、破产费用的范围:1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费用..2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诉讼的费用..3管理人的报酬和执行职务的费用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如果和解和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程序期间发生的费用..13、共益债务的范围: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3债务人取得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4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14、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通过对破产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维护自身利益..15、重整: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制度..16、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17、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法定职权;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18、破产债权的概念: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
商法复习重点
导论理解商法: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通常所说的商法指的是狭义的商法。
商法的渊源:即商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理论上商法渊源主要包括:商事制定法、商人习惯法、商事自治法、商事判例、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法理以及学说。
我国商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法律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商主体: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
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商号: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商行为: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掌握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二、交易自由原则三、效益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故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对民法的一般法地位如下理解: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4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公平至上,商法效益至上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以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为基础。
商法以市场经济(相对于非市场经济)为基础。
3、适用主体不同。
民事主体。
其主要特点是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
商事主体。
商法考研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考研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商业主体的法律关系。
商法考研的重点知识点归纳如下:一、商法概述商法的概念、特点、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是商法考研的基础。
商法调整的是商业活动中的财产关系,其特点包括规范性、专业性和国际性。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核心内容,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运营、变更、解散和清算等。
重点包括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等。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重点包括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的确定。
四、证券法证券法主要规范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和信息披露等。
重点包括证券的种类、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证券交易的规则、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五、票据法票据法涉及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
重点包括票据的种类(支票、汇票、本票)、票据的法律效力、票据的流通规则和票据的抗辩权。
六、保险法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保险事故的处理等。
重点包括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责任的确定和保险金的支付。
七、破产法破产法涉及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等。
重点包括破产的条件、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八、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和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
重点包括垄断行为的界定、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市场竞争的维护。
九、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商业活动中的创新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重点包括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救济。
十、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问题,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等。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是制定商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6)企业维持原则(7)确认和维护营利原则2.商法的起源:3.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上的争议。
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均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二)二者均为私法,即均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为纯私法(私法规范体系),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三)民法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财产和人身)。
商法为商人的商行为(财产行为)。
(四)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如我国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五)在商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得以普遍适用,而在民事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并不适用等价有价原则(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4. 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是指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交易内部的特殊性及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交易法律调整的特别需求。
现代社会商事交易的交易手段、交易方法及交易标的等的丰富多彩,构成了特殊商行为的基础。
特殊商行为的种类在传统的商法理论中,特殊商行为主要分为商事买卖、行纪、居间、代理、运输、仓储、票据、担保、保险海商等。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商”的概念: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商事的范围:1、“固有商”——>“第一种商”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
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一、商法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即商事关系,包括:(1)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二、近代商法起源(一)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进入16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首先要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一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与此同时,同处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国民化”的过程(二)16世纪,西欧经济发展,国家立法逐渐加强,商事习惯法被商事立法取代。
(三)国家最早商事制定法,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四)德国从十八世纪开始制定商事法,逐渐完善。
三、公司合并、分立类型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不再存在,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2,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
合并形式(一)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新设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四、商号概念、特征、要求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法的重点
商法的概念: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特征: 兼容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商法的基本原则:略,8页商主体法律特征:(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商行为能力的限制:1,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2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3,对于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商事登记的种类:开业,变更,注销民法与商法关系:在民商分立体制中,商法是私法领域中独立于民法的一个部门法;在民商合一体制中,商法为民法所包含,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主义,强调民法对商事法规的指导和统帅作用。
在立法上,应选择在民法典之外另行订立商事单行法规的体例。
在法律适用上,遵守原则: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事法的适用先于民法,商事法的效力优于民法公司的分类:按成立基础不同分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
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跨国)公司。
按公司资本结构不同分国有和民营。
按公司从属关系不同分母、子公司。
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分本(总)、分公司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而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通过社会募集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法定资本最低数额。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公司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商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涵盖了商事主体、经济合同、公司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关键。
本文将对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内容。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其作用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基本概念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和商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商法备考中,需要重点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包括经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变更等。
二、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商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经济合同形式,涉及到商品的交易。
备考中需要重点了解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素、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要素、租金支付、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以及合同的终止等知识点。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理解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利息计算、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及借款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备考中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问题。
备考时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权和公司治理等知识点。
1. 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备考中需要了解各种公司的组织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体现,备考中需要理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股权转让等相关知识点。
商法学重点
商法总论部分1、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三〕商法标准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四〕商法的公法性⏹〔五〕商法的国际性2、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二〕公平交易原则⏹〔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3、商法和民法的关系a.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
b.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
但民法是纯司法,商法是以司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
c.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
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
4、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特征: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5.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5、经理人的特点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形式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3.经理人的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5.在商事登记部门履行登记并不是经理人被授予经理权这一法律行为生效的惟一前提条件,经理人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
只有明示与登记相结合,经理权授予才能生效。
因此,不存在隐示经理权或容忍经理权。
6.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
立法上所规定的经理权的权限范围颇为广泛,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经理权在被授予时其权限范围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二)各国概念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自考《商法二》重点
(3) 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 基础。
31.商业登记的种类。
商业登记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32.【案例分析】依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登记的 事项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应当登 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商标在性质属于一种 工业产权,受《商标法》的调整和保护;商号不是 一种工业产权,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商标取得 的原则是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注册商标要 具有显著的特征。商号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
26.商号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27.商号权的特征。
(1) 商号权具有区域性。
(2) 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3) 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 而转让。
28.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 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 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 律行为。
(3)必须进行商业登记
(4)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12.商法人的特征: (1)法人性 (2)社团性 (3)营利性 13.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
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14.商行为的特征。 (1) 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
18.商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 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19.商号的特征。 (1) 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 (2) 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
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以规范商业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其基本概念包括商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是指以商业活动为对象,以调整商业关系为目的,制定并适用于商业活动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领域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商法的特点商法的主体为商业主体,其内容主要为商业活动。
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主体对象广泛、法律制度灵活、法律责任重大、法院特别设定等。
3. 商法的作用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商业活动的规范、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发展、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原则、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
1. 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契约,其形式和内容由双方自由决定,法律不干涉。
2.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形式和效力。
合同成立要满足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实现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组织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等。
商法重点知识点
商法重点知识点商法是一门研究商业领域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涵盖了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商业活动中,了解和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规避风险、促进商业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三个方面介绍商法的重点知识点。
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原则。
商业活动中的合同主要包括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合同法要求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相关原则,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它规定了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公司法的核心概念包括公司、股东、董事会等。
在商业活动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形式是关键决策之一。
公司法允许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进行组织,这为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原则,包括董事会的职责、股东会的权力等,旨在保护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作。
知识产权法也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涉及商业领域中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至关重要。
专利法保护了发明者的技术创新成果,商标法保护了企业的品牌形象,著作权法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成果。
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申请程序,对于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商法的重点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
合同法规定了商业合同的成立和解除等法律原则,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的原则,知识产权法保护了商业领域中的知识产权。
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遵守公司法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以获得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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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总论
1.基本原则
2.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3.包括范围
4.标志民商分立的法典
5.性质——私法,权利法
6.形式主义商法,准则主义商法的概念
7.特征
第二章商主体
1.商主体基本分类: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错)——并要营业
第三章商行为的特征
第四章商事登记
1.主管机关——工商管理局
2.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合法执照,公告)
3.商事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经营户(合伙企业不是商事人)
第六章商业账簿
1.我国商业账簿的立法模式——单独立法
2.分类: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补充:
1.公司设立必须具有的条件: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
2.试论公司法人,股人制度
3.公司法人的定义含义
4.公司法人特征,适用要件,场合,后果
5.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后果
6.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
7.书面,权限,表决
8.事项
第七章票据法
1.我国票据的类型
2.票据的无因性
3.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没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丧失票据上的权利,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第八章合伙企业法
1.法律特征
2.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公司与合伙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案例)
4.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法:a.法律地位(一人有法人资格,独资无法人资格)
b.责任(一人有限,独资无限)
c.财产性质(一人是独立财产权)
d.公司机关完善程度(一人有章程,独资无章程)
第九章公司法
2.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3.公司法性质
4.公司法渊源
5.一公司信用为基础划分公司——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
母子公司,分公司与公司相比有什么特征,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公司与商人,国有独资公司于一般国企的区别
6.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异同
8.公司设立协议(生效时间)与合同章程比较
9.《公司法》25,82条
10.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效力
11.法律上的限制,转投资,担保等
1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3.(*)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论述题(资本不确定,资本保持,资本不变)
----定义,意义,在我国公司法的表现
14.我国主要的资本形成制度(资本法定,授权资本,折中)。
资本变更制度中,对于授权人的保护问题
15.股权——自益权,共益权
16.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异同
17.公司治理模式——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各自职权。
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其义务。
18.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无效,表决可撤销的不足(法条)
19.公司合并分立——派生,分立,新设分立的定义,合并分立的程序及其对传权人的保护
20.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报告包括哪些(**)公积金种类,用途,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2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人格,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注销,撤销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未经清算不得转移出中国。
Ps:1.下列哪一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A中国工商银行B重庆某公司C重庆市投资公司D 汽车公司重庆研发中心选(D)
2.社会公共出资方式只能是货币
3.我国股票票据不能折价。
4.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与发行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二者的程序不同
5.公司成立的日期——注册之日起
6.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股东利益诉讼
我国对股份公司,内部股份公司的限制转让(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行后也不得转让)**考点:折股份25%
7.股东有权查阅文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下列哪些内容不具有法定效力?
a.小股东不得参阅公司账簿
b.董事会会议表决按照份额计算,不实行一人一票
c.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d.本公司监事只能在股东中产生
(b)
8.新公司法规定哪些无效?那些可提请可撤销诉讼?(*考点)
9.有限合伙和股东合伙各自的定义
10.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11.2/3表决权的哪些(重大事项)
12.公司解散种类
13.我国股份回扣有哪些情形?公司出资方式有哪些?
14.公司代表全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历代表(监事不行)
15.公司法规定的高层管理人员——(经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秘书及其他高层人员)公司经营管理僵局,股东可以的措施——转让股权,退出公司,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6.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的区别(*)
ps:这是手头所有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