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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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时,由企业填报《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出具有关证件及单据: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需携带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院记录、用药明细单、医院发票(含产前检查费发票)、双处方。每月1-10日,到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生育保险柜台办理审核手续。地址:水西门大街71号三楼。
3、待遇支付项目:
(1)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女职工怀孕后的产前检查费,因生育或者流产、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生育费用:
(1)女职工怀孕后的产前检查费按每例400元限额支付。超出限额401—12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50%;超出限额1201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80%。
(2)生育费(包括产假期间由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顺产医疗费用按1200元限额支付;助娩产医疗费用按1500元限额支付;剖宫产医疗费用按3000元限额支付;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按800元限额支付。每项费用超出限额在5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20%;超出限额501元—1000元的,个上自付超出部分的30%;超出限额1001元—2000元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40%;超出限额2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50%。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3)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用、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等按实支付。
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的发放计算标准为参保女职工的月缴费基数。
(2)生育津贴的享受期限为:顺产按4个月缴费工资支付;难产按4.5个月缴费工资支付;3—7个月流产按42天日缴费工资支付;3个月以内流产的按20或30天日缴费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