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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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则1
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1
三.监造依据2
四.监造合同3
五.监造人员4
六.监造方式4
七.监造工作程序5
八.监造文件7
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核.8
十.制造厂责任9
十一.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10
表1:电站锅炉质量监造主要内容10
表2:(1)汽轮机主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16
表2:(2)汽轮机主要部套及辅属设备19
表3:发电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主要项目20表4:配套辅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26
见证情况汇总表32
设备监造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据设备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客观公正地实施监造,及时准确地提供监造文件资料,全心全意地为华能沁北电厂一期工程服务.
监造目的是督促制造厂严格把好质量关,消除重大质量缺陷,防止一般常见性、多发性的质量问题,使产品制造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按监造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实施文件见证R(监造人员对制造厂提供的有关产品在投料前的原材料、元器件及进入下道工序前的检验检查、试验结果、资料进行核查并签署书面意见)、现场见证W(监造人员与制造人员共同在制造、试验、总装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检验或试验结果等文件签署书面意见)和停工待检H(制造厂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必须停工等待监造人员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完成并签署书面意见),并对见证负责.采用监造方与用户联合监造组织形式.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制造厂对其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
为实现沁北电厂一期工程创精品工程,造一流电厂,争创“鲁班奖”,最终实现二高、一低的建设方针,把好制造的质量控制是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质量监造和检验.
2.1组织优秀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对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主变、主要辅机、压力容器等重要设备制定监造大纲、确定监造细则.
2.2除设备厂家对自身设备制造质量进行正常检查验收外,组建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为主、沁北电厂专业人员和专家(聘有经验的厂家或从事安装工作的专业人员)联合组成的设备监造、设备质量检验体系.
2.3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牵头、沁北电厂和专家组成的联合监造组,实行专业验检制的验检程序,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的质量监造和检验,对设备制造质量负责,最终厂家全权负责检查控制已检、未检到的设备制造质量.
2.4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对设备监造组检验内容明确,专业人员职责明确,奖惩明确.
三.监造依据
3.1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办[1995]37号文“关于印发《大型电力设备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件》的通知”.
3.2供需双方签定的设备合同,包括技术协议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来往文件、书信、函电等.
3.3产品的标准按供需双方签定的设备合同规定执行.合同中无规定或不
明确、不完整之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按下列原则处理:
3.1在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最新版的中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3.3.2在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中国安全、环保及其它方面最新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定);
3.3.3按国家标准;
3.3.4国家标准无规定的,按行业标准;
3.3.5国家和行业标准无规定的,按企业标准;
3.3.6在上述标准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以高标准为准.
四.监造合同
4.1监造合同由沁北项目建设部与监造组签订
4.2监造合同中监造组责任
4.2.1根据监造合同规定,监造组会同沁北项目建设部和制造厂签订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监造合同中“质量监造项目表”以三方确认的内容为准.
4.2.2对制造厂与合同产品有关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
4.2.3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履行文件见证,对制造厂的外购、外协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4.2.4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参加现场见证,并履行签证手续.
4.2.5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参加停工待检,并履行签证手续.
4.2.6 在监造过程中,监造人员如发现一般缺陷或质量问题,应督促制造厂及时纠正解决,并做好记录.若遇到较大质量问题或对安装进度有影响的质量
问题,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沁北项目建设部.对重大质量问题应迅速报告沁北项目建设部,并提出对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供沁北项目建设部决策.如在解决质量问题中与制造厂发生争议时,应协助沁北项目建设部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仲裁.
4.2.7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沁北项目建设部通报监造工作情况,反映产品的制造质量情况.如遇较大质量问题,应随时通报.
4.2.8监造见证工作结束后,30天内向沁北项目建设部提交监造工作总结.
五.监造人员
5.1监造人员基本条件
5.1.1 监造人员应具备本专业的丰富经验,并熟悉有关标准.
5.1.2 监造人员应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该产品制造工艺、质检方面工作5年以上者.
5.1.3监造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善于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
5.2监造人员应经沁北项目建设部同意方可担任监造工作.
六.监造方式
6.1监造组对制造厂生产的监造产品所需的一系列管理上及技术上的程序文件、各种原始记录以及必要的硬件条件进行审查.
6.2参加或了解制造厂有关监造产品的各种计划会、协调会、座谈会等,熟悉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质量控制、了解生产进度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和处理情况,以便全面掌握该产品的生产情况,确定监造工作的重点.
6.3巡检:监造人员应深入各车间,了解加工人员执行工艺规程情况、工
序质量状况、各种程序文件的贯彻情况、零部件的加工及组装试验状况、不合格品的处置以及油漆、标识、包装发运情况.
6.4监检:监造人员随同制造厂检验人员参加对部件的质量检验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同时对检验工作进行监督.
6.5抽检:对厂方提供的合格产品及部件,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
6.6见证工作:投料前应完成好原材质理化分析的文件见证;在试验、检验、总装现场见证及前后的文件见证.
七.监造工作程序
7.1根据用户的委托,监造组与沁北项目建设部签订设备质量监造合同.并由沁北项目建设部将该设备的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等合同附件两套交给监造组.
7.2在监造合同生效后,沁北项目建设部在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监造委托通知书”发至有关制造厂,并抄送监造组.
7.3监造组接到“设备监造委托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沁北项目建设部共同完成组建驻厂监造组.监造人员的组成应通知制造厂.
7.4根据设备合同和设备质量监造合同的有关规定,监造组或会同沁北项目建设部与制造厂最后确认“质量监造项目表”内容.
7.5通过查阅制造厂提供的资料与现场考察方法,对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
7.6在该产品投料前,对用于该产品的原材料、元器件,进行监督、检查,并完成原材质理化分析的文件见证.
7.6.1进货物资、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制造厂验收记录,识别标志及贮存情况.
7.6.2代用物资、材料经设计部门或需方确认的文件及质量合格证书.
7.6.3对无法确认其牌号和性能的物资、材料所进行的理、化试验鉴定报告.
7.6.4对因保管不善导致变质、受损、腐蚀、污染而影响性能的物资的处理情况.
7.7对生产工艺准备及工序质量的监督.
7.7.1检查制造厂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的统筹规划和安排及制造工艺总体方案或工艺质量控制计划.
7.7.2检查制造厂对重要生产工序的实际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的验证,验证内容包括材料、产品、操作技术及计算机系统与软件程序.
7.7.3检查主要部件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及有关程序文件执行情况.
7.7.4检查对质量起主要作用的辅助材料、辅助设施和生产环境的控制情况.
7.7.5检查特殊工序的检查频次、验证情况、产品精度、操作技能及特殊环境要求等因素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评定认可记录.
7.8对制造厂产品检验、试验的监督.
7.8.1监督、检查从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到成品检验的有关检验点设置及检验方法的应用是否合理,数据与记录是否准确可靠,能否有效地制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7.8.2监督、检查测试器具和设备是否处在受控状态、正确和有效.
7.8.3监督、检查对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规定是否执行.
7.8.4监督产品零部件的检验和部件、总装试验,检查有关测试数据和试验记录.
7.8.5监督检查对不合格品的管理.
7.9对制造厂产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了解.
7.9.1了解包装技术与方法,包装材料与要求应符合商务条款的规定.
7.9.2检查随产品包装发运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
7.9.3包装箱表面发运文字内容及标志是否符合商务规定.
7.9.4了解产品运输方式、运输条件和注意事项,应满足合同要求.
7.9.5了解产品的贮存场所、贮存条件、贮存期限应符合有关贮存文件的要求.
7.10对生产质量记录的检查和分析.
7.10.1按照设备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和技术标准对制造厂的产品质量记录进行检查和分析,以验证产品质量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10.2须检查分析的产品质量记录,一般应包括以下项目:
a.设计更改记录
b.工艺更改记录
c.工序质量控制记录
d.测试产品检定及核准数据记录
e.质量检验记录(包括进货、工序、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
f.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g.部件或产品性能试验记录
7.11监造工作总结
监造见证工作结束后40个日历日内,监造组做好监造工作总结(含见证资料的汇总)并交用户.
八.监造文件
1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
在设备投料前,由监造组组织或会同沁北项目建设部与制造厂代表协商确认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
8.2监造工作简报
监造人员通过监造组每半个月向沁北项目建设部通报监造产品质量状况和进度情况.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随时通报.
8.3监造通知单
监造通知单是监造人员对产品质量或对其质量有明显影响的问题向制造厂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式二份,制造厂和监造组各存一份,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要抄报沁北项目建设部.
8.4产品质量见证表
凡是监造项目中规定的现场见证、文件见证及停工待检,均须按项目内容填写见证表.
见证内容应包括:材质、零部件、部件或整机的性能测试、装配检测及其他见证内容.
见证表由监造人员、制造厂代表及沁北项目建设部代表共同签字生效.
8.5传真、电报
凡是与监造工作有关的传真、电报及相应的文字记录等均应汇总存档.
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9.1适用于监造人员对制造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不适用于对企业进行的质量体系审查.
9.2审核方法可采用:
9.2.1与制造厂领导及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了解情况.
9.2.2深入科室及车间进行调查.
9.2.3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原始记录及证明.
9.2.4实物考察及抽查.
9.3下列情况可以免审
9.3.1已取得质量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9.3.2对已取得该项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国家对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效性.
9.4审核主要内容.
质量管理机构、质量检验状况、设备能力、计量测试状况、设计图纸、生产工艺、各类人员素质及培训状况、产品标识、包装和交付程序、各种质量记录.
9.5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制造厂,监造组应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加强对其产品进行监造.
十.制造厂责任
10.1制造厂要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精神,认真加强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10.2制造厂应明确项目经理和质量负责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监造人员的联系,以便协商处理有关监造工作及产品质量问题.
10.3制造厂应向监造人员介绍产品的生产计划、加工工艺、检验方法、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以及设计和工艺更改等方面的情况.并向监造人员提供或借阅下列技术资料和质量记录.
10.3.1设备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技术文件.
10.3.2有关产品检验的企业标准(包括查阅引进技术标准).
10.3.3有关产品的各种生产计划及生产进度报告.
10.3.4产品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及生产厂对原材料的复检报告.
10.3.5焊接等特殊工序的工艺评定报告,合格焊工的合格证.
10.3.6无损探伤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探伤操作取证人员的合格证.
10.3.7零部件加工精度的检验报告.
10.3.8工件热处理检验报告.
10.3.9产品装配检测及性能检测、试验报告.
10.3.10发运计划及发运清单.
10.3.11根据监造工作需要监造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需要验证的质量记录和报告.
10.4制造厂在进行需要现场见证、停工待检的检验、测试、试验和总装试验时,应提前十天通知监造人员并履行相应的监造见证手续.
10.5制造厂为监造人员提供住宿、通讯、交通、办公等方便条件.
十一.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
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以监造组、沁北项目建设部和制造厂三方确认的项目为准)
表1:电站锅炉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表2:(1)汽轮机主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表2:(2)汽轮机主要部套及辅属设备
表3:发电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主要项目
见证情况汇总表
注:凡是监造项目的文件和现场见证,均须按项目填写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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