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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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讲义(1)
行政复议法讲义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该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共计七章四十三条。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所谓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权)时,与作为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从上述行政复议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具有下列含义:(一)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没有行政相对方申请,就不发生行政复议。
(二)行政相对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因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没有此权力。
(四)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五)行政复议的结果以“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六)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具有下列特征:A,行政性;B,职权性;C,监督性;D,程序性;E,救济性。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
1.行政复议合法原则。
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是与行政法合法原则相一致的。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包括:A,主体合法,即复议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复议权的行政机关。B,依据合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C,程序合法,包括步骤、形式、顺序、时限。
2.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复议活动必须达到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这一起码的要求,即具有公正性。
3.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主要是指复议机关应当让复议申请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便利权。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了申请
人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等。这都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公开原则。
4.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包括:A,受理复议申请及时;B审理复议案件的时间要抓紧;C,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D,对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当及时处理。
(二)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
⒈独立行使行政复议原则。
⒉一级复议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申请复议。
⒊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内处断,是否合理、适度、公正。
⒋不调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决定。
⒌书面审理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实行的是书面审理、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必有当事人在场或者参加。当然,这一原则也并不排除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第三人意见。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根据行政争议标的的不同,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划分以下:
⒈对拘留、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⒉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⒋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⒍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⒎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
⒏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⒐对行政机关确认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服的。
⒑对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⒒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一)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者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
(二)隶属管辖和同级管辖。
隶属管辖,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这种情况的管辖,一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二是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的行政机关复议。如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复议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复议由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来管辖自己申请的行政复议
(四)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争夺或者互相推诿的情形,由该二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