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伊诉韦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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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还是"不堕",这是个问题

1969年,21岁的诺玛·麦考维(Norma L. McCorvey)发现自己不小心怀孕时,她开始抱怨上帝待人的不公平。这个来自路易斯安纳的姑娘刚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孤身一人,在得州做侍者为生。收入可怜又居无定所的她,根本无力供养一个新生命。更加令其无助的是,按照得州百年来执行的法律,除非为保护母亲的生命,否则堕胎被严格禁止。

这种看似有些偏执的立法,并不能异想天开地找到太多文化根源。事实上,在美国建国后的很长时间里,联邦、州或者地方层次上都并不过多关注堕胎之类的司法问题。因为当时的美国法律传承着英语国家普通法(common law)的影响,延续了在法律和道德上不承认在胎儿具有"胎动"(quickening)之前所谓的"宪法人"地位。

对于传统的遵循一直保持到了19世纪20年。1821年,康涅狄格州首先立法,把胎动后的堕胎视为违法。8个月之后,纽约州走得更远:认定胎动之前的堕胎行为为重罪,并进一步推定胎动前的堕胎同样属于轻罪。此后,1830年至1849年短短不到20年间,当时美国的30个联邦州的16个都相继禁止堕胎。

这场立法运动最终在19世纪60年代快速蔓延为主流思潮。探究早期各州立法限制堕胎的动机,并非如人们后来习惯性认为的道德伦理甚至宗教情绪问题,而是极其现实的对于堕胎手术本身在医学技术上可能出现危险的担忧以及对于堕胎本身对妇女身心健康危害的忧虑。而当时主导这一思潮的力量,事实上也并不是宗教界,而是医学界。医学界这样做的目的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而言,主流的观点除了认为他们担心手术安全问题之外,还有认为医学界要防止不断增长的游医的恶性竞争,或者是为了规范行业,以维护自身利益。直到1900年,堕胎几乎在每一个州里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当然有些州虽然追随了潮流,但仍然保留了相对温和的条件:比如在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等情况,可以考虑实施"治疗性堕胎"等。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早期的女权主义者也加入到了在各地推动限制堕胎立法的利益群体中间,包括苏珊·安东尼(Susan B. Anthony)或者伊丽莎白·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当然她们的观点和现在她们的后辈正好相反:出于对于妇女身心健康与发展的考虑,赞成限制堕胎,主张以节育取而代之,治标治本。

根据某些统计数字,在1840 年到1870年也就是限制堕胎的思潮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全面禁止堕胎的法律并没有导致堕胎现象的减少,甚至当时美国平均每降生5至6个婴儿中就有1个死于堕胎。当时的非法堕胎仍然迅速增长,如果需要这种违法的服务,几乎随时随处都可以得到,如此的行为扭曲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上个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社会陷入空前的动荡之中,嬉皮士、反战、民权运动、性解放标记着当时文化的叛逆。1971年,在堕胎违法的情况下,当年的美国堕胎案例与1970年相比激增了149%。在特定文化的背景下,年轻人的无畏尝试却带来了无法承担的后果。要是一个富裕家庭的妇女,或许还可以到个别自由州甚至是国外顺利解决问题,而穷人则不会那么幸运,她们只能求助于那些条件和技术都十分浅陋的地下诊所,手术失败常常危及生命。这在很大程度上把禁止堕胎的法律推向了损害平等人权的另一面,众多女权组织极力活动游说,希望堕胎解禁。

解禁运动虽然取得了比较大的成功,在1966 年到1972年里相继有18个州修改了其限制堕胎的立法,但争取堕胎合法的利益群体并不满足于在少数州内取得的初步胜利,他们不断觊觎时机,谋求在全国范围内堕胎的放宽限制甚至合法化。在几次尝试失败之后,他们惊喜地听到了需要帮助的诺玛·麦考维的敲门声。

罗伊诉韦德(Roe v. Wade)

1970年3月3日,在支持堕胎合法的组织支持下,化名"简·罗伊"(Jane Roe)的麦考维谎称自己被恶人侵犯导致受孕,并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达拉斯县检察长亨利·韦德(Henry Wade)告上法庭。庭审期间,这个案件引起各届的广泛关注,最终引爆了美国社会中"生命权"(pro-life)和"选择权"(pro-choice)的全面论争。

6月17日,得州联邦法院做出了支持麦科维的判决,但是拒绝了制止得州继续执行禁止堕胎的法律。虽然麦科维在这期间已经无奈生下了不想要的女儿,但作为控辩双方的支持堕胎合法的社会组织和得州政府,对此判决都不满意,并最终把这一将改变美国社会生活的案件闹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1971年12月13日,该案开始第一次庭审,举国瞩目。控辨双方针对两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一是妇女的选择权与胎儿的生命权,韦德一方认为胎儿是有生命的,根据宪法是需要平等保护的。而罗伊一方的辩护女律师韦丁顿(Sarah Weddington)则反驳说,宪法只保护人出生之后的权利,限制堕胎事实上正恰恰侵犯了宪法赋予妇女的权利。这位26岁的年轻女律师还指出,堕胎与否事实上是妇女自身的个人决定,属于隐私范畴,是宪法规定予以保护的隐私部分。

在水火不容的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联邦最高法院正在出于新老更替中。虽然总统尼克松提名的刘易斯·小鲍威尔(Lewis Powell, Jr.)和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已经通过了国会的批准,但毕竟没有宣誓就任。所以时任首席大法官华伦·伯格(Warren Burger)委托曾经为一家著名大医院做法律顾问的大法官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起草判决书。一则等待两位新任大法官,二则这件将颠覆美国社会道德规则的案件需要慎而又慎。

1972年10月11日,时隔近10个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庭审。韦丁顿在这次庭审中的辩护引发了大法官们心理天平的微妙变化,她指出:虽然堕胎不是一件好事,但是为了保护宪法赋予妇女的基本权利,请让她们自由决定这样一件隐私的事情。

1973年1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做出判决,支持罗伊一方,判决得州立即废止禁止堕胎的法律。2张反对票来自怀特(Byron White)和后来成为首席大法官的伦奎斯特。判决书基本采用了布莱克门先前数月研究思考后完成的初稿,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这项判决的理由。其一,法律应该保护正在承受肉体和精神折磨而又不愿意生育的妇女,而不是法律地位不清的胎儿。"从一切情形看,联邦宪法所指的'人'都是特指出生后的人"。其二,自由堕胎权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法院应该对于妊娠期的不同阶段区别对待。最初三个月,胎儿没有成形,堕胎一般不会对于妇女造成危害,可以允许妇女有充分的选择自由;中间三个月期间州政府可以加以一些管理,但仅限于规范堕胎程序安全,以切实保护孕妇身体安全健康,堕胎的决定应由孕妇与医生协商做出;最后三个月,由于胎儿基本发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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