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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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州)年前 季度住房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

单位:公顷、%

2、本表中第2栏“存量”是指拟使用(实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面积;第3栏“增量”是指拟使用(实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3、本表中数据必须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数据保持衔接。

4、“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第7栏、第8栏、第9栏,与“保障性住房用地”下第4栏、第5栏和“商品住房用地”下第14栏不能重复计算。

5、第6栏≧第7、8、9栏之和;第13栏≧第14栏;所有类型限价商品房统计在第12栏,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6、第13栏和第14栏中的数据,不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下第9栏“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和12栏“限价商品房”。

7、第15栏是按照以下等式计算:第15栏=(第4、5栏+第7、8、9栏+第10、11栏+第12栏+第14栏)/第1栏。

8、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5、6栏+第10、11栏+第12栏+第13栏。

9、有供地权的区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供地情况直接统计在市(州)本级,不单独统计。

10、季度上报数据为累加数(如:1季度为1至3月;2季度为1至6月;3季度为1至9月;4季度为1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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