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讲师管理办法-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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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兼职讲师评聘、培养流程图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寿险兼职讲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兼职讲师管理体系,加强培训力量,有力支持营销发展,特根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寿险培训管理纲要》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讲师包括外勤兼职讲师和内勤兼职讲师。
外勤兼职讲师是指营销系列中培训部聘任的担负所在单位或由培训部(室)安排培训课程的业务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
内勤兼职讲师是指由培训部聘任的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担负公司相关培训授课工作的内勤员工。
第三条兼职讲师的职责为:
1、完成培训部(室)安排的授课任务;
2、完成营业区下达的培训任务,特别要积极承担业务人员训练的课程和代理人考试的部门辅导;
3、及时反馈营业单位和营销员的培训需求,对培训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
4、宣导平安企业文化,维护讲师形象;
5、参加培训部(室)组织的课程研发、师资培训
第四条兼职讲师由培训部(室)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各区部每月将本单位讲师需求和安排情况报培训备案。
第二章 聘任
第五条 兼职讲师聘任程序
第六条 兼职讲师从业务人员或其它相关部门的内勤员工中择优录取。经本人申请,单位(部门)推荐,培训部审核后参加讲师选择培训(见附件1)。
第七条 兼职讲师选拔的基本条件
1、入司6个月以上的正式业务人员和内勤正式员工; 业务经理原则上全部担任兼职讲师,兼职讲师在业务主任、
业务员中的占比分别要达到60%、5%。 2、大专以上学历;
3、男身高170CM 以上,女身高160CM 以上,身体健康,相貌 端正;
4、语言表达能力强。
第八条 兼职讲师选拔培训的教学内容为 1、PTT 课程 60% 2、寿险基础知识
20%
3、平安理念和平安企业礼仪20%
第九条经选拔培训考核通过后,由培训部择优录用为准兼职讲师,接受为期三个月的试用,试用期的主要工作为:
1、至少参加一个全程的岗前培训听课;
2、独立讲授10课时岗前培训课程,由培训部组织人员评议;
3、承担所在营业单位的训练辅导工作;
4、试用期间不享受课时津贴。
第十条试用期满后,根据培训部对教学能力的评估或营业单位的综合考评,由培训部决定是否正式聘任或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延长最多不超过3个月。
经过选拔培训而未被录用人员,如能承担营业单位的部分培训辅导工作,经营业单位推荐可直接参加下一期的兼职讲师选拔(见附件2)。
第十一条兼职讲师经正式聘任后,才享有完整的兼职讲师资格,可以讲授相应职级的培训课程,并享受相应的兼职讲师待遇。
第十二条兼职讲师的聘任为一年一次,在每年年初进行,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培训部(室)评议,可以续聘或解聘;对于在聘任期内不称职者,可中途解聘(均须报分公司培训部备案)。
第三章考核与待遇
第十三条兼职讲师的职级分初、中、高三级,通过培训部的统一考核,并参加相应培训取得晋升资格,晋升标准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寿险讲
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细则》中兼职讲师的晋升办法执行,并且:
1、初级讲师须能担负新人入司培训,新人在职强化培训和业务员转正培训课程;
2、中级讲师除能担负初级讲师的课程之外,须能担负主任晋升培训课程。
3、高级讲师除能担负中级讲师的课程之外,须能担负主任研修、经理晋升、经理研修培训、各级研讨班、研修班的课程。
第十四条各级机构培训部门根据《寿险营销讲师考核暂行规定》对兼职讲师进行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级、评奖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兼职讲师可以参加培训部(室)组织的教师节庆祝等活动及各项针对讲师的培训,并可根据教学的需要向培训部(室)借阅有关教材、资料。
第十六条兼职讲师可以参加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组织的教师节评优活动,享受“杰出讲师”、“优秀讲师”等称号和表彰。
第十七条外勤兼职讲师根据担负的课程与本人讲师职级获得课时津贴,课时津贴发放标准依平保人[1999]015号文件执行。
兼职讲师参与专题课程开发等研讨、编写活动可根据工作情
况按2-5倍的标准折算成课时,获取课时津贴。
第十八条内勤兼职讲师课时津贴发放标准依平保人[1999]015 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寿险培训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寿险兼职讲师选拔推荐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寿险兼职讲师聘任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