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种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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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种类的选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种类分为三种,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关键的是劳动合同种类的选择,因为在新的法律背景下,三类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不一样,对用人单位来说,三类劳动合同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也是不同的。因此,用人单位需要详细了解三类劳动合同的特点,在实际运用中结合本单位岗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分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因此,上述工种、岗位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最长限制,并不能由双方协商确定。

1、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利之处

(1)有利于发挥用工自主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大优点在于

其存在到期终止,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满,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使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用人单位发挥用工主动权。

(2)具有激励作用。由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的不确定性,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对象肯定是绩效表现比较好的员工。因此劳动者为获得续签的机会,会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可以对员工起到约束与激励的作用。

(3)适用范围比较广。与其他两类合同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无论何种企业、何种岗位、何种类型的劳动者,均可以使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利之处。

(1)期满终止可能支付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签订次数有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次数限制的问题,即两次之后可能面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没有终止日期,但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简言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约定开始时间,不能约定终止时间。

劳动合同法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法模式下,只要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利之处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有利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使劳动者获得职业稳定感,利于在本单位本职工作中积累经验、提高工作的熟练程度,从而有利于提高用跟单位的效率。

(2)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保持岗位及团队稳定性,减少员工频繁流动带来的影响。

(3)可以节约经济补偿金。,从法律规定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节约用工成本。

(4)可以减轻合同管理的负担。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续签的问题,可以减轻劳动合同管理的负担。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利之处

(1)员工容易滋生懒惰心理。

(2)隐性成本高。劳动者的医疗期、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都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挂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隐性成本高。

(3)用工机制受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受到影响。

三、已完成一定的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利弊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有利之处

(1)止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完成某一特定的工作为标准,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2)次数不受限制。连续订立两次或者更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不利之处

(1)使用范围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业因临

时工作需要录用职工而订立的合同,往往以计件、记时形式发放工资。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用工或者以项目工程形式经营的企业。

(2)无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终止有成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三类劳动合同的搭配使用原则

通过分析三类劳动合同的利弊,可以看出来各类劳动合同都有本身的特点及优点,也存在相应的弊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就要在把握它们各自利弊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和员工的实际,根据需要选择劳动合同的种类,做到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防范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普遍使用原则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新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所限制,但它仍然是用人单位普遍使用的劳动合同。原因主要在于,对比三类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有其独特的优点。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存在固定的终止时间,有利于用人单位用工机制的新陈代谢,防止用工机制的僵化。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使用范围广的特点。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固定期限合同时用人单位普遍使用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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