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的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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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的制度管理办法

家族企业:

家族企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企业组织形式,学者们对家族企业的界定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可参考如下:

1.从资本所有权的角度的界定: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界定应是判断企业

是否是家族企业的基本轴线。由于不同家族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的集中程度不同,再加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的差异,用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来界定家族企业,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一些学者只是定性地提出一个量化的标准,如钱德勒(1977)曾提出家族企业应是“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的企业股权”。

2.以经营控制权为核心的界定:孙治本(1995)与盖尔西克等不同,提出要以经营权为核心来定义家族企业。他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直接或间接掌握一个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

3.以家族成员经营参与度来界定:西方学者进一步提出操作性定义,即以家庭参与程度和参与模式为变量对家族企业进行界定,因而深入分析家族成员在企业中的参与度及其变化与家族企业的演变成长的关系是非常有价值的研究领域。

钱德勒的定义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合作出资的是家族成员,企业由创始人及其家族控股;二是企业的决策权或控制权由家族掌握;三是家族与经理人员有紧密的私人关系,亦即经理人员并非是职业化的经理人。

特点:

1.经营行为上的关系主义:家族制企业内部的组织成员以企业的家长

为核心,沿着血缘、姻缘、地缘、业缘和关系缘的方向,由近及远,由亲及疏地组成一个同心圆际线缘网结构。家族成员在企业中占据着重要位置.

企业的管理主要依靠个人的经验与智慧、情感的好恶和亲朋好友的关系,主观随意性大,具有很强的“人治”色彩。

2.家长制的集权化管理.在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家族企业的控

制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且在家族企业的管理中运用这样一种权威,使得控制者对于家族企业的管理如同传统社会家长对家庭的管理一样。由于权力的集中、决策的专断,企业对家长过分依赖,企业的荣辱安慰、存亡绝续都系于一人之上。

3.企业传承上的嫡系化.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单一的创业者所有或由家族成员共同共有,当创业者离任后,企业的所有权传递给子女,由其子女或具

有血缘、姻缘和亲缘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

4.激励、约束机制富有效率.在家族制经营的企业中,经营者受到了来自家族经济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对于家族第一代创业者而言,他们的经营行为往往是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更好地生活,以及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份产业。对于家庭企业第二代经营者来说,发扬光大父辈留下的事业、维持家族成员亲情的需要是对他们的经营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机制。

5.)“两权”具有重叠倾向.创业家族兼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身份,企业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均有创业家族内部成员所掌控。

中国家族企业的现状:

企业规模:全国家族企业平均年销售收入为 580 万元人民币,约

合 70.7 万美元,平均雇工 60 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家族企业的主要注册形式。2001 年开始呈现独资与合伙减少,有限责

任公司增加的趋势。企业产业分布:中国分布最集中的是制造业

38.3%、商业餐饮业 21.4%、建筑业 5.9%与农业 5.6%。

据统计,目前在中国大陆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家族式经营的企业

至少占到了 90%以上,而在江浙等沿海地区比例更高。在这些企业

中,既有家庭作坊式企业或单一业主制企业,同时也有合伙制企业、

共有制企业,还有家族成员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集团。

中国的家族企业有哪些?

1.国美集团

黄光裕(国美集团董事长)

黄光裕之妻:杜鹃(国美电器集团执行董事)

大妹:黄秀虹(国美电器集团大区总经理)

小妹:黄燕虹(曾任国美电器集团监察中心总监)

模式:兄弟创业

2.当当网

妻:俞渝(当当网创始人、联合总裁)

夫:李国庆(当当网联合总裁)

模式:夫妻创业,齐力经营。

3.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夫:陈天桥(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妻:雒芊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

模式:夫妻创业,齐力经营。

4.格兰仕集团

父:梁庆德(格兰仕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

子:梁昭贤(格兰仕集团总裁)

模式:父辈创业,子承父业。

企业制度是指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财产组织形式是企业制度的核心。

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结构弊端

1.所有权与经营权混同:家族族制企业由于把产权关系与血

缘关系融为一体,因而摆脱不了家族血缘关系的对企业经营权运作过程的不当干预。而且,由于产权结构一元化,切断了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结合,往往存在着会管理企业的没有钱,而有钱的人不会管理企业,家族制管理模式严重阻碍了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融合。

2.产权不明晰:民营企业产权通常是封闭式的,即产权过度

集中于家族成员,没有外来资本的介入。创业之初,兄弟姐妹或者父母子女共同投资,其内部产权往往不明晰,家族成员持有股权,既排斥外来参股者,又缺乏家族产权多元化的条件。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者或是父母子女,或是兄弟姐妹等亲属,使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关形同虚设,这种产权不清在企业取得初步成功之后极易导致家族内部的纷争和分裂。民营企业内部的分裂基本都是从家族成员开始的,而且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我国家族企业制度研究当初并不明晰的投资关系。家族外部的成员很少成为、事实上也很难成为家族制企业分裂的原因。另外我国家族企业还存在内外产权不明晰,企业中家族股东与非家族股东间产权不明晰。

3.企业融资难:由于我国家族制企业自身原因,家族制企业

过度集中的产权带来的决策武断、会计信息不透明、资金使用失去监督、管理者缺乏足够的发展动力等弊端,使银行不敢轻易向家族制企业放贷。以民营企业最发达的浙江省为例,个体私营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一般仅占全社会贷款总额的0%—20%,与其雄踞全省半壁江山的地位极不相称。[9l现在,各大商业很行已经成为资金市场竞争的主体,可自由选择放贷的对象,但资金使用的逐利性需求与资金流动的安全性要求,迫使银行自由而谨慎选择申贷者,它要对所有的资金需求者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另外,更为突出的是企业产权的封闭导致企业的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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