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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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省联社)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 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及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第二章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我社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四条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

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三章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五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要求,存款银行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六条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除提供自身开户资料外,同时应提供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开户资料,开户行、社应对存款银行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真实性。

1、存款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除需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的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需存款银行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对存款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2、存款银行申请开立投融资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受理。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存款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银行可受理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申请开立

投融资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存款银行二级分行确有开立

需要的,应当由其一级法人直接授权。

4、同一存款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应执行面签制度,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人员(结算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会计条线负责人及经办员负责;投融资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由总、分行金融市场业务负责人及经办员负责)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5、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6、认真审查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完整留存对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7、开户银行在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至少采取下列两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是由会计部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二是由业务条线

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

第四章存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七条为加强我社对外开立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省联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内部授权、分级管理制

度。

第八条省联社清算中心为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负责部门,为结算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主管部门,对各成员行社开立结算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指导,定期对账户情况进行抽查,对结算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报备指导管理。

第九条省联社资金业务管理部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

算账户开立的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会同省联社清算中心对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报备指导管理,定期对各成员行社开户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各成员行、社因业务需要原则上只允许在他行开立一个结算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各成员行社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性人民币存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明确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由省联社清算中心对各成员行社提出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后以回复同意文件的形式反馈申请成员行、社执行。

第十一条原则上各成员行社部单独对外开立投融资性人民币存放同业结算账户,确因业务需要在其他行开户的,由各成员行、社明确开立投融资性人民币存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及经办人员等逐户向省联社资金业务管理部申请报备。

第十二条各成员行、社在申请开立投融资性人民币存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按照《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中流程规定,事先向省联社资金业务管理

部进行报备咨询,报备咨询的材料包括:

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接受存款行的一级法人或有权授权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原则上存放同业业务的利率要明显高于省联社开展的同期限、同等资信条件单位的存放同业业务的利率;存放同业的业务期限不超过一年。

3、资金业务管理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经省联社资金业务管理部报备咨询同意后,成员行社方可按照该办法要求在开户行办理开户业务。

第十四条各成员行、社应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管理,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及时撤销不再使用的同业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按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要求,各成员行社应加强对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预警监测,至少每季度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获取本行、社在其他银行的开户情况,建立与开户银行之间的核对机制,每季度互相提供对方在本银行开立和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对于发现异常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予以撤销,确属冒名开立的,及时向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成员行社违规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省联社将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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