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管理】顾客财产控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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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财产控制的规定

修改码:0 1.为确保所接收的顾客财产(在勘察、设计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构成勘察、设计产品的一部分成果)符合工程勘察、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对顾客提供的财产的控制。

3.勘察工程负责人、设计项目总负责人负责接收顾客提供的财产,并组织专业负责人对顾客提供的财产进行标识和验证。

3.1 勘察工程负责人、设计项目总负责人对接收顾客提供的财产应进行登记,

填写“顾客财产登记表”。

3.2 勘察工程负责人、设计项目总负责人组织专业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对顾客

提供的财产进行标识、验证,对照合同要求、有关技术法规要求及设计的要求方可接收。

3.3 验证发现顾客提供的产品不完善时专业负责人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顾

客,提出要求补充完善。

3.4 经验证确认符合设计要求的顾客提供的财产由专业设计人应用于设计中。

编入设计文件中构成设计产品的一部分成果,提供设计输出验证,评审,设计输出;勘察工程负责人对顾客提供财产经确认后应用于勘察成果中,构成勘察成果的部分成果,提供检验和试验,最终检验和试验。

4.发现顾客提供的产品有损坏、丢失时,专业负责人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顾客报告,提出补充要求。

5.顾客提供的财产,专业负责人应记录、保管、归档或归还顾客。

6.顾客财产包括顾客的个人信息,应由归口部门进行保密控制。

7.质量记录

顾客财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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