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与体罚的区分
浅谈“体罚”与“惩罚”

浅谈“体罚”与“惩罚”勿庸置疑,体罚和惩罚都是一种教育学生的手段,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体罚系指对身体施加的惩罚,使之遭受皮肉之苦。
这种手段直接面对和触及其身体。
对于学校老师而言,其体罚行为就是直接以学生的身体为对象,使其肉体受到痛苦。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老师不直接伤害学生的肉体,而是用罚站、罚扫地、罚抄写、罚跑步等方式使学生的心灵受到伤痛,精神受到压抑,这就是变相体罚。
不管是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国家明令严禁使用的教育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有禁止体罚学生的有关规定。
在封建科举制度下,体罚一直是一种长期使用的教育手段,即所谓的“严师出高徒、棍棒出好人”。
在这种教育制度下,教师地位至高无上,如同“法官”,执掌着学生的命运,而学生地地道道地成为老师教鞭下的“阶下囚”,师生之间毫无平等地位可言,这样的教育制度与我们今天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教育是格格不入的,所以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惩罚则是指犯规、犯禁、犯法的人受到某种痛苦折磨或其他损失。
使用这种教育手段,关键是看对象和掌握“度”的问题。
如对违法犯罪分子当然要给予严厉的惩罚。
而作为学校而言,各级各类学校都制定有自己的各种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实际上就是学校的“法”,谁违“法”,那就当然要受“惩罚”。
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行使“惩罚”权是“合法”的。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
这里关键要看清,我们教育的对象是学生而不是“违法犯罪”分子。
因此,我们在使用“惩罚”这一教育手段时就要讲究方法。
要弄清楚,惩罚不是针对肉体的行为,而针对的是“犯规、犯禁、犯法”的人所实施的教育手段。
所以我们要对“犯规、犯禁、犯法”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干预,阻止其行为的发展,必要时实施惩罚。
惩罚与体罚的“罚”之辨

惩罚与体罚的“罚”之辨作者:陈庆文来源:《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14年第11期“惩罚”不仅有助于教师权威的维护和学生行为的塑造,也有助于学校的日常管理,是教师教育权利的体现。
“体罚”与“惩罚”在出发点、性质和结果上都具有本质区别,我们应该认清两者之“罚”的不同意义。
在教育实践中“罚”应遵循教育性、可行性、可接受性、最后性等原则,巧用“惩罚”而禁用“体罚”。
惩罚体罚教育性“体罚学生”是中小学教育实践中的敏感话题,不仅违背师德,甚至触犯法律。
然而“打骂”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自古有之。
俗语“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便是最好的说明。
“体罚”似乎成了教师和家长教育孩子的常用方法,但是法律又明文禁止体罚学生,许多老师陷入了“想打”又“不敢打”的两难选择。
故而有必要对“打骂”进行深度剖析,认清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从而排除“罚”所带来的困扰,使教师履行应有的教育之责。
一、惩罚之“罚”的合理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惩罚是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指出,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惩罚就是一种处分权。
惩罚最终要落实为具体行为,比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批评、罚站等。
在这些行为中,有些人混淆了惩罚与体罚,认为“罚”学生就是体罚,从而放弃了教师应有的教育责任。
教育活动的对象是人,而人具有复杂性,由其引起的教育活动更是变幻无穷,如果用简单的逻辑去否定“罚”学生的合法性,明显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教育学的角度去剖析惩罚存在的合理性。
1.有助于教师权威的维护“师生关系平等”更多是指人格层面的平等,如果从“教”与“学”的角度来看,师生关系是不平等的。
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影响与被影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教师通过各种方式控制、管理和协调教育活动的进行,从而达到对学生的影响。
在这种管理、控制和协调过程中就形成了教师权威。
教师权威的形成是复杂的,教师权威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如人格魅力、广博的知识等。
惩罚≠体罚

惩罚≠体罚孝感市楚环中学滕达教育中的惩罚可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警示学生加强自我约束。
但惩罚并不是体罚。
惩罚的根本宗旨在于“治病救人”,惩罚的出发点和终结点都是出于爱。
一、罚前要心中有底惩罚,作为教育的一种特殊手段不可多用,更不能滥用。
当决定使用这一手段时,必须慎之又慎,要事先设计好切实可行的教育方案,确立明确的教育目的。
惩罚前一定要做到言之有据,避免惩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此外,还要注意把握罚的“分寸”,语言的选择,场合的确定,方式的采用以及被批评学生的内心活动和可能的反应等,都要事先加以预料和推敲,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罚时要心中有人教育惩罚是在关爱的前提下对儿童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的强制措施。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学生改正错误,因此,教师心中要装着学生,这是惩罚是否有效的关键。
首先,教师要平等待人。
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对犯了错误的学生不能有偏见,要让他们处于平等的地位,缩短师生之间的距离。
其次,惩罚要富有人情味。
惩罚中要多一些鼓励和期望,让学生体会到老师的关爱。
罚的形式更是多种多样,不拘一格,比如罚“画画”,罚“写作”,罚“唱歌”,罚“讲故事”等等。
再次,教师要宽容、冷静。
惩罚学生时,师生双方思想碰撞的交锋是常有的,还可能导致冲突,甚至出现难堪的局面。
作为老师,应体现出良好的修养,始终保持冷静的态度,对学生的一些过激言行则要持容忍态度,充分体现尊重、理解、关心,才会保证教育取得实效。
三、罚后要爱护有加许多惩罚教育的失败,往往并不在教育者缺乏严厉,而在于施教者往往一罚了之,未能及时巩固教育的效果。
为此,教师在实施惩罚后要及时补课,对症下药,做好下列补救策略:补情感。
教师的批评是否过于严厉、苛责,惩罚中是否投入情感,这些都要及时地总结反思,并开诚布公地和学生谈谈自己的感受,让学生感到老师一直在关注着、牵挂着自己。
谈认识。
惩罚后一定要让学生知道错在何处,为何错了,为何受惩罚。
惩罚是为了加强学生知错、改错的责任感,如果罚前学生认识不够,那么处罚之后,要动用一切积极因素,让学生把缺点、错误认识透彻。
体罚与惩罚有什么区别

体罚与惩罚有什么区别
体罚与惩罚的区别有:
体罚与惩罚的出发点不同。
惩罚是一种能促使学生吸取教训,改善学生不良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的教育方式,是在学生身心能够承受的前提下,以尊重关爱学生、帮助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为目的,对学生问题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的教育措施,能对学生起警戒和教育作用;而体罚则是教师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伤害,侵犯了学
生的人格尊严权,破坏了教育的意义。
体罚与惩罚的依据不同。
前者实现的依据是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和班纪班规,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缺乏教育的依据。
第三,性质不同。
惩罚是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对学生行为和精神上的具有教育意义的处罚,是一种必要的合法的教育方法;体罚是一种对学
生生命健康权的恶意侵犯,是违法行为。
体罚可分为直接体罚和变相体罚。
所谓直接体罚是指教职员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
直接体罚的特点,就是直接殴打学生身体的某部位,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
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员要求学生长时间维持特定姿势,如长时间罚站、罚跪等;或进行某种激烈运动,如罚跑步、蹲马步等;不准从事某种行为,如不准参加某些课外活动、不准吃饭等;或者过度从
事某种行为,如过度罚抄课文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
变相体罚不是直接殴打受罚者,而是采用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
在学校教育中实施惩罚与体罚的区别

在学校教育中实施惩罚与体罚的区别在学校教育中实施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一、什么是惩罚:惩罚不等于体罚。
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有背于伦理道德。
二、惩罚在教育中的作用教育不能没有“惩罚”,没有批评和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一个人在年轻的时候如果不曾受到批评,那他将来很难面对挫折与失败。
而人在一生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失败。
所以,一个人在学生时代,有了缺点或错误,就要正确地面对,接受处罚和教育,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反思和借鉴,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这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宝贵财富,是不可替代的,也是学不来的,只能自己积累。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合理而恰当的惩罚教育(也就是今天人们广义的"挫折教育")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
常言道:没有规矩难成方圆。
古人尚未云"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先饿其体肤,乏其筋骨......",实质上就是我们说的"挫折教育"。
众所周知,系统的教育是离不开"挫折教育",它对于培养受教育者自己对自己负责的健全心理,加大其受挫的承受量,提高其耐挫能力,帮助其健康成长是大有补益的。
但实施"挫折教育"应当警惕慎重和认真严肃的。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这是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孙云晓副主任的话,非常中肯。
我们知道:教育的核心是培养一种健全的人格,未来社会需要的是心理健康的人才。
让孩子为自己的错误负责,就是让孩子负担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接受惩罚。
这其实也就是教育孩子养成一种拿得起放得下的责任心,一种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
是“体罚”还是“惩罚”——试析“体罚”和“惩罚”之区别及我见

是“体罚”还是“惩罚”——试析“体罚”和“惩罚”之区别及我见摘要:“惩罚”和“体罚”作为现今教育界不断在讨论的两个概念,由于没有明确的区分,因此有很多不同的理解。
从不同的角度,对两者的界限和区别都各异。
尤其是现今个性强,备受父母宠爱的90后成为中小学生的主力,教师与学生以及学生家长间关于“体罚”问题的摩擦和矛盾不断增多。
因此,在这个时候,很有必要对“惩罚”和“体罚”有更进一步的明确。
关键词:惩罚;体罚;区别针对现在社会基层教育的部分倾向,教育部于2008年提出了“正当惩戒不属于体罚”这一观点。
这让我们不得不和之前社会上一直在讨论,媒体一直在曝光的教师体罚学生联系起来。
“惩罚”和“体罚”,一字之差,但是却有很大的探讨空间,这个所谓的探讨空间产生的原因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惩罚”和“体罚”两者的界限不清晰。
因此,本文就以何为“体罚”何为“惩罚”进行探究。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区分“惩罚”和“体罚”,我认为首先应该解决的就是一个区分的标准问题,只有有了标准和细则,“惩罚”和“体罚”的鉴别才会迎刃而解。
一、词语释义中的“惩罚”和“体罚”“惩罚”和“体罚”作为两个汉语中的词语,在各种各样的词典中,都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惩罚的解释很简单,就是“处罚”○1的意思,而在这本词典中,处罚的意思则解释为:“对犯错误或者犯罪的人加以惩治。
”○2体罚的意思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法来处罚。
”○3在《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中没有对惩罚作出解释,但是却对体罚解释为:“肉体处罚。
如罚站、罚跪、打屁股、打手心等。
”○4体罚在《辞海》一书中的解释为:“成年人(如父母或教师)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
”○5而在顾明远的《教育大辞典》中对惩罚的解释为:“惩罚是对个人或集体所进行的惩责,旨在控制某种行为。
”○6《英汉教育大词典》则认为惩罚是“对学生思想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但是惩罚不是报复,绝不应该使学生在精神上受到侮辱、肉体上感到痛苦、物质上受到损失”。
浅谈“体罚”与“惩罚”

浅谈“体罚”与“惩罚”体罚和惩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不同的目的和方法。
体罚是指用暴力、打骂等方式对孩子进行惩罚;而惩罚则是指用适当的方式对孩子的过错进行惩处,以达到教育、引导和纠正错误的目的。
下面将就这两个概念展开讨论。
一、从定义上看体罚的定义已经在上面提及过,它是一种暴力行为,可能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而触犯法律的体罚,被称为虐待儿童,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惩罚是一种教育行为,它是一个过程,旨在指导孩子了解错误,并纠正它们的行为。
二、从目的上看体罚的目的是惩罚和打击孩子,让他们感到局促和恐惧。
因此,它不仅无法解决孩子的问题,而且还有可能恶化孩子的行为问题,甚至妨碍了与孩子之间的亲密联系。
有时,孩子可能会想知道他们做错了什么,但因为体罚的惊恐和痛苦,他们会想着如何逃脱体罚,而不是思考错误并如何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此外,孩子在体罚后也可能会变得更加易怒、患有情感障碍、自闭、依赖性等问题。
相反,惩罚的目的是提高孩子的自我意识和责任感,以便他们以后能在类似的情况下避免犯错。
惩罚应该有意义,且具有一定的成本或代价。
它应该既能让孩子真正地了解自己的错误,同时又不会让他们感到无助、灰心丧气或受打击。
重要的是,惩罚应该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理解基础上的。
三、从方法上看体罚的方式包括打骂、拍打、绑缚和赤裸裸地出来等形式的暴力行为。
这种方法实际上违反了孩子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它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以至于有时候孩子需要得到医疗护理。
与此不同,惩罚的方法应该遵循适当的指导和规范。
它应该建立在家庭和校园的基础上,是家长和老师对孩子进行教育、指导和引导的方法。
惩罚不应该是一种打击或惩罚,而应该是规范化的,以确保孩子明白自己的错误,并提供改正错误的途径。
四、合理惩罚事实上,惩罚是有效指导和纠正孩子行为的合适方式,但它必须体现出负面后果,同时保持适度。
因此,家长和教师必须了解以下一些简单原则,以确保孩子在接受惩罚时得到正确的引导和指导。
惩罚与体罚的区分

惩罚与体罚的区分性质不同:教育所必需的处罚来自于学校的的规章制度,来自于法律法规,其根本目的不但是为了简单地制止某种错误的行为,更是为了协助学生深刻理解错误并形成准确品行,以此提升学生的道德理解水准。
只要学校或教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理得合理合法,不致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都应是合理的。
而体罚则往往发生于教师自己的情感化,它很可能是一种主观的、超越法律限度的不当行为。
惩罚是教育,而体罚则是伤害。
可见惩罚教育和体罚(包括变相体罚)的严格区别,所有的依法处罚教育都不会有体罚。
在教育中,体罚这种违背教育法规的行为是必须反对的。
后果不同:因为惩罚教育是以爱为中心,立足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是让学生在老师的关爱性的批评中扬蹄奋跑。
它注意学生的个性特点,是不伤害学生自尊心的春风拂面式的教育,让学生在老师关切的目光中走出错误。
如有些孩子集体意识差,好吃懒做的习气明显,本该他做值日的时候一溜烟跑了。
假如老师仅对他说教一番,并让他补上,他极有可能拿老师的说教当耳旁风,下次依然如此。
可假如我们在对其实行教育的前提下,带有惩罚性地再让他做两次,情况可能会大为改观。
所以,教育带点儿惩戒手段未尝不可。
只要"惩罚"教育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寄之以望、使之受益,那我们的"惩罚"教育就是成功的。
但是体罚却不能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且往往适得其反。
有这样一个案例:教师在一女生的课桌里发现一本武侠小说,这本是一件小事。
教师完全能够采用正面教育的手段提醒学生注意。
但教师却将该女生罚站并让她停课找家长,这就激化了矛盾,使小事变成了大事,结果导致学生离家出走被人拐卖、而家长南下救女,并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
这本都是不该发生的事,但因为教师教育方法不当,这些都发生了,不但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了麻烦,也影响教师本人的事业发展,更对学生本人一生造成了不可补充的损害。
即使学生离家出走也许还有其他很多因素,但毕竟是与老师的这个次体罚有一定的联系。
惩罚的内涵及相关概念的辨析及反思

137惩罚的内涵及相关概念的辨析及反思[作者简介]朱万琼,海南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课程与教学论。
惩罚的内涵及相关概念的辨析及反思朱万琼(海南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海南 海口 571158)摘要:教育的目的不是惩罚,惩罚是为达到教育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教育手段。
当今教育教学中,部分教师将惩罚当成了目的,为了惩罚而惩罚,忽视了惩罚的内涵与意义,混淆了惩罚与体罚、自由、奖励之间的关系。
为此,基于教育学的视角对惩罚的内涵和几个相关的概念进行辨析研究。
教育者必须清楚惩罚与奖励是教育过程中互补的两个教育手段,有奖有罚双机制并行,以促进学生的学习。
关键词:惩罚 体罚 自由 奖励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8—0137—03惩罚是为达到教育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教育手段。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惩罚的目的是让学生在自我与他人或社会中把握一个平衡,可以说是为了遵守人类共同制定的社会契约,包括道德、法律法规等。
关于惩罚与体罚,惩罚与自由,惩罚与奖励三对概念的区分,是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必须予以明确清晰分辨的。
魏晋南北朝时期著名教育家颜之推在其《颜氏家训》中,明确提出其注重士大夫教育和儿童教育,在儿童教育中有非常重要的一个教育主张,就是要注重体罚。
“棍棒底下出孝子”这句话我们非常熟悉,其中蕴含的教育理念包括不能过分宠溺孩子,要严格管教才能让孩子懂得孝道,这个严格管教主要指体罚,即长者对学生拥有体罚的权利,特别是家长和教师。
给予学生奖励是目前提倡的正向积极的教育方式,而惩罚不应被忽略,教育者需客观地看待作为教育惩罚手段之一的惩罚。
一、惩罚1惩罚的定义惩罚与奖励是相对的,都是在教育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教育方法。
教育惩罚指为了让学生明辨是非,改正缺点与错误,批评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以遏制某种不良行为。
这类惩罚的具体方式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

每个老师的必修课: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33岁的我要为那个13岁的我讨回公道”,2018年12月,一则男子怒掴初中老师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唤醒了万千网友被老师“体罚”记忆。
20 11年11月广西省钦州市,中学生吴某某因违纪被老师罚跑,两圈半后晕倒不治身亡;2018年10月青海省互助县,五年级小学生因听写生字正确率低,被班主任用教鞭抽打腿部,致全身淤青。
一方面,教师的体罚行为成为众矢之的;另一方面,因公众对教师惩戒的过激反应,法律法规对体罚的明令禁止,老师又对调皮顽劣的孩子无计可施。
那么如何厘清教师“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和边界呢?教师怎样运用自己的惩戒权才算合理呢?教育法学对“惩戒”和“体罚”有着较为明确的理论界定。
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从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和惩罚力度判定从广义上讲,我们平时所说的“惩戒”和“体罚”,其实都属于惩戒范畴之内。
广义上的“惩戒”,是通过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使学生不再犯错。
而日常生活中更狭义的“惩戒”,是教师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为干预,使得学生自发摒弃旧习。
实际教学中,“惩戒”和“体罚”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二是惩罚力度是否适中。
“惩戒”和“体罚”在字面上的意义就有所不同。
教育法学对二者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在惩戒过程中,惩戒行为直接针对失范行为,其严厉程度与失范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的严重程度相一致。
’惩戒’中,’惩’是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
”[1]教师惩戒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目的,通过惩处措施,让学生不会再犯相同或类似的错误;二是过程手段,通过与学生错误程度相合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惩处。
“惩戒”强调学生在接受合理的惩罚后,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一种偏向主动的改正过程。
而“体罚”作为广义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戒的一种极端形式。
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有区别吗?

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有区别吗?我们先看几个案例:【案例1】一位特级教师班级的门锁眼被人塞进东西。
这位教师在细致调查后,确认是邻班两个被他批评过的男生所为。
一天放学后,这两个男生又往他们教室门锁里塞火柴梗。
这位特级教师不动声色地走了过去,两个学生慌张起来,以为老师会大发雷霆,可这位特级教师装作没事的样子说:“请你们帮我把锁眼里的东西掏出来。
”两个学生没办法,只好帮他掏,掏了很久才掏出来。
这位教师说:“这是谁干的,他这轻轻一塞,却还得你们掏了半天。
”说完,他还谢谢两位男生。
【案例2】三亚二中初一学生小华,由于迟到,被班主任罚做500次下蹲起立,最后呕吐,出现尿血症状。
【案例3】甘肃某中学初二学生小明由于上课没写作业,被老师在32度以上的情况下暴晒一个小时后,中暑倒在学校。
青少年教育专家孙云晓明确指出:“孩子犯错的时候,恰恰是教育的良机…此时明白的道理可能使他刻骨铭心。
”教育不是改造人,是唤醒人,孩子是在体验中长大的,不是在说教中长大的。
这位教师巧妙地运用惩罚的手段,让学生自己承担做坏事的后果,既维护了学生的面子,又运用体验法唤醒沉睡在孩子心中的内疚,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真可谓一举两得。
如果对学生只表扬不批评,只赏识不惩罚,那是一种残缺教育。
苏霍姆林斯基说:“在目前的社会道德状态下无论实行什么样的纪律都离不开惩罚。
”作为说服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惩罚也是一种教育,它是说服教育的必要补充。
惩罚教育:是指在学生犯了错误或出现缺点毛病时,针对他们的思想实际,向他们指出一些合理的并带有强制性的、处罚性的要求或处分,监督他们去完成,以达到惩前毖后、引以为戒的目的。
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的本质区别:体罚、变相体罚是“以侮辱人格,损伤人体为手段对学生进行惩罚的方法”(分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
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拧耳朵、脸上写字、嘴上贴封条等。
其结果是学生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妨碍正常教育的实施。
而惩罚教育能使学生更深刻地分析自己的性格和操行,迫使他们更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行为,有利于锻炼他们的抵制能力。
惩罚教育与体罚

惩罚教育与体罚赵志刚在教学活动中,作为教育策略的一部分,赏识与规范,惩罚与表扬是一对孕生兄弟,往往同时出现。
他们分别对不同学生起作用,在应用时有不同的对象。
只有赏识的教育或只有惩罚的教育都不能成为成功的教育。
众所周知,好孩子需要表扬,需要赏识,但并不等于好孩子是表扬出来的。
当一个学生犯了错误时,作为老师,要会用惩罚,能采取惩罚教育的手段,而不至于走向惩罚。
现谈一下惩罚教育和体罚的区别:首先:惩罚教育是有计划有目的的一种教育活动,以“爱”为基础,是真正意义上的为了孩子,为了解决学生问题而进行的。
而体罚教育往往是缺乏计划性和原则性的行为,以“恨”为基础,恨铁不成钢。
其次:惩罚以学生为中心,为了学生的成长而展开的,而体罚往往是老师的自我宣泄为目的,在批评学生时,绕开问题本身,言及而顾他,成了老师的泄愤工具,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学生上课迟到,有的老师就会从今天的迟到说到以前的迟到,联想到作业不按时完成,谈到成绩下降,说到落班级的后腿,让老师挨批评,让家长失望……老师越说越气,学生听得不着边际,批评教育脱离了迟到这一错误本身,就谈不上什么教育效果了。
再次,惩罚教育往往是师生共同协商的结果,是为了克服错误,而体罚是老师一时气愤强加给学生的,实际上,学生犯错误的心理是复杂的,老师要学会分析,区别对待,找到错误的中心所在,对事不对人,只从错误事件的本身,了解学生错误的动机所在,有时学生犯错误也是由良好的动机产生的,这时需要老师的帮助,要让学生知道良好的动机为什么产生了错误,如何避免,心理有什么感受等,否则教育活动就是失败的。
最后,也是最主要的,惩罚教育是让学生得到成为的体验,在接受善意的惩罚中得到一个好结果,而体罚对学生来说却是一种精神的伤害。
比如同样是上课被老师叫起来,惩罚教育者是用身体语言告诉学生“要注意听讲”,而体罚的人会用刻薄的语言强化学生心灵的耻辱:“站起来,让别人看看,这么高的个子什么也不会,还有脸捣乱,也不知道丢人……”老师们都有一个一种心理,希望自己的学生做得更好,学得更好,好了之后能不能再好一点,更好一点。
惩罚和体罚的区分

惩罚和体罚的区分如今社会各界之所以高声反对幼儿园里的惩罚,是因为他们夸大了惩罚对幼儿心灵的损害。
这里不得不区分“惩罚”和“体罚”两个概念。
在教育中,惩罚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而“体罚”是指“学生身体遭受痛苦并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惩罚”。
它们的不同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目的上看,惩罚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再犯错误;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再犯错误;其二,从程度上看,惩罚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而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
惩罚中的“痛苦”一般较轻,学生较容易由于意识到这种痛苦而自行放弃该行为在以后的发生。
而体罚中的“痛苦”一般较深刻,这样就容易导致学生对施罚者产生厌恶情绪,从而排斥施罚者的教育,甚至因为想报复而故意反抗施罚者或重犯;其四,从效果上看,艺术性的惩罚加上说理教育大多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尽管也能阻止学生的错误行为,但是大多只是学生惧怕痛苦而暂时性的收敛,并不能长久地抑制其错误行为,可以说治标不治本。
在对“惩罚”和“体罚”予以了正确的区分以后,为了更好地保障教学效果,笔者呼吁适度的惩罚回到幼儿园中来。
但时下许多幼儿教师还是谈“惩罚”色变,所以我国相关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教师具有一定的惩罚权。
同时,法律还应该规定哪些行为是属于体罚,这样,教师才有法可依,而不用整日担心学校领导批评和家长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规定: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惩罚学生是否等同于体罚学生

惩罚学生是否等同于体罚学生摘要:本文就惩罚学生是否等同于体罚学生这一问题作出了讨论,并提出了惩罚学生应讲究的策略性,以便能使学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可以使教师、学校承担起教育好学生的责任。
关键词:惩罚学生;体罚学生;教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明文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什么叫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概念很模糊。
有学生因为教师批评几句,一时想不开,自杀了,于是这个教师成了罪人被开除了。
且不说媒体的狂轰乱炸,光家长就闹得学校无法招架。
各地因体罚学生引发的事故,一经电视的渲染,搞得教师人心惶惶,谈罚变色,于是学生犯了错误,教师不敢管了,生怕引来是非,惹不起总躲得起,教师成了高危险的职业。
现在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在家溺爱惯了,唯我独尊,本来就难以管理。
可是学校教育的手段十分软弱,只能对学生进行说服教育,多表扬引导,少批评训诉,这种教育手段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学生简直是说废话,因而学校对于那些经常违纪且个性强硬的学生无可奈何,教师既不敢严厉批评更不敢处罚,唯恐出事引来麻烦。
教育手段如此软弱,使得问题学生更加肆无忌惮,青少年的犯罪率在上升,是学校的责任还是社会的责任?学校真是左右为难,不严格管教吧,又说学校不负责任,严格管教吧(其中少不了批评、训斥、惩罚),又怕出事。
于是学生违了纪,甚至犯了法,学校不敢理直气壮去处罚学生,如何能教育好学生?如何能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难道法律也是这么软弱的?古人用戒尺惩罚学生,也没有伤害过学生的身心,当然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因为有个别教师惩罚过了头,出了事,就全盘否定惩罚的作用,连训斥学生的话都不敢说了。
我们为什么不能批判地继承传统教育的方法,为什么一定要全盘否定惩罚的作用。
只有从小培养学生犯了错误就要受罚的意识,才能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否则就是一句空话。
要让学生懂得,法律是无情的。
惩罚学生不等同体罚学生,体罚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它是指用罚蹲马步、罚跪、殴打等方式处罚学生的一种教育方法,他严重地伤害了学生的身心。
体罚与惩罚

体罚,是指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使学生遭受痛苦,从而使其为已经发生的过失付出代价并威慑其不许再犯的方法。
教育中的体罚肯定还有惩戒的目的,然更多的则是教育者愤怒的一种宣泄与表达,是一种不理智的不利于事情的解决与学生的成长的高成本、低能效的行为。
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严重的还会给学生家庭与学校都造成较大的损失。
变相体罚:指用除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如罚抄作业、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辱骂学生等。
变相体罚与体罚的形式不同,其过激的程度表面上似乎低于体罚,然而其本质及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丝毫不亚于体罚。
惩罚,教育中的惩罚以不伤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以对其所犯过失的惩处与对将来再犯类似过失的惩戒为目的,对受教育者不良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以实现其行为的转变与思想的提高。
惩罚中的教育者对受教者有一种爱的情感与教育的冷静。
惩罚中教育者的行为没有丝毫的冲动因素,其所有的关乎惩罚的言行都在教育理性的指导下展开。
而受教者亦能够承认、认识自己的过失,甘愿受罚并力行改正。
判断教育者作用于受教者的行为是体罚或惩罚,主要有三个维度:教育者的心境,教育者实施行为的目的,教育者的行为能否被受教育者所接受并对受教育者产生正能量。
改变教育心境:体罚嬗变为惩罚的前提要实现体罚向惩罚的转变,教育者首先必须实现自己心境的转变。
第一、把学生看成一个有个性特征的不完善的发展中的主体,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承认不是每一个受教育者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能严格按照道德、法规的要求对自己的言行予以规范的事实。
第二、淡定看待受教育者成长过程中所谓出格的行为并视其为受教育者成长过程中的必经阶段。
第三、保持理智。
让自己的言行受理智的指挥而不是随情绪而盲目冲动,面对问题受教育者或受教育者的问题,不必急于处理,可以暂缓片刻,等到自己和受教育者的大脑都相对冷静之后再予处理。
以爱为目的:体罚嬗变为惩罚的核心教师就必须以教育为宗旨,以关爱为核心来开展自己的各项工作。
教育管理中惩罚与体罚不能相提并论

教育管理中惩罚与体罚不能相提并论摘要由于对惩罚概念的理解误差,教师在学生管理中出现听之任之,束手无策的困难局面,致使教育质量每况愈下。
但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不能单纯地与体罚相提并论。
恰当的惩罚则是一种符合少年儿童成长规律的教育手段,它能帮助学生明辨是非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促进学生健康、全面、主动地成长。
关键词惩罚教育手段体惩学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明文规定: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但近几年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受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更破坏了人民教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社会舆论十分强烈,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也高度重视,并出台了相关治理措施:将贯彻实施《规范》作为经常性的教育工作,列入教委和各级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师德建设列入教师继续教育的计划之中;严肃处理了一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继续修订教师的综合考核办法,加大“师德”所占的比重,以求更加科学地考评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就目前来看,体罚学生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扼制,但同时也伴随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由于对体罚的概念理解不透,有的领导错把教师的正当教育手段当成变相体罚扼杀了;有的教师面对违纪违规学生听之任之,对屡教不改的严重违纪学生更是束手无策,不敢管教,自称是怕背上“体罚学生”的黑锅,这种独善其身的做法致使学生纪律涣散,教育质量每况愈下。
当然这种结果是任何一个教育工作者和家长都不愿看到的。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拥有“全国十佳少年”和“山西优秀少先队员”等称号的山西张喜忠在几年间由救人小英雄变成了小无赖,反差之强烈令人难以接受。
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校方对其实施的各种教育措施均受到上级主管的影响和干预,致使该生在学校日渐“为所欲为”、“有恃无恐”。
那么,在不体罚学生的前提下,是否有更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来教育那些违纪违规的学生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对学生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这在任何一部《教育学》上都能找到,这里只谈一下“惩罚”与“体罚”的关系。
有教育意义的惩罚

有教育意义的惩罚041301040 徐粒教育惩罚是指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认识教育惩罚的内涵,我们可以将教育惩罚与体罚作一比较。
什么是体罚呢?体罚是指使学生身体遭受痛苦并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惩罚。
教育惩罚与体罚是有区别的:一是程度不同。
惩罚是引起一种不愉快感,而体罚所引起的是身体上的痛苦。
二是手段不同。
惩罚是以对事物或活动的否定、限制、剥夺等可接受性的方式和方法,来达到受罚者行为的可能变化。
而体罚则是采取击打或者限制身体自由等强制性的手段,来使受罚者达到行为的可能变化。
三是影响不同。
惩罚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造成的是受罚者行为的变化,甚至心灵的可能转变。
而体罚虽然可能引起受罚者行为的改变或限制,但对学生的身心却造成了伤害,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觉得惩罚应该符合下列要求,才算是教育惩罚。
第一,合乎法律规范。
教育惩罚应该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施行。
第二,合乎道德规范。
教育惩罚应该在道德所允许的范围内施行。
第三,具有教育性。
教育惩罚应该符合教育要求,具有教育意义,这是指在实施教育惩罚时,惩罚方式、手段、内容的选择要注意时间、地点、情境、学生的个性及承受力等。
因此,有教育意义的惩罚,也就是所说的教育惩罚,是指惩罚既是合法的、合道德的,又是有教育性的惩罚。
案例:班级中有一个男生,上课总是喜欢离开自己座位,走到其他同学周围,找同学聊天或者搞小动作玩弄同学,严重影响其他学生认真听课老是对他说服教育无效做法:如果我是老师,我会让他把座位搬到讲台上,对他说:“全班同学都知道你喜欢站着上课,既然你喜欢站着上课,那么以后就站着上课,正好和我一起站着,我还有个伴呢。
如果你站累了,再来我这拿椅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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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与体罚的区分
性质不同:教育所必需的处罚来自于学校的的规章制度,来自于法律法规,其根本目的不仅是为了简单地制止某种错误的行为,更是为了帮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形成正确品行,以此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水准。
只要学校或教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理得合理合法,不致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都应是合理的。
而体罚则往往发生于教师自己的情感化,它很可能是一种主观的、超越法律限度的不当行为。
惩罚是教育,而体罚则是伤害。
可见惩罚教育和体罚(包括变相体罚)的严格区别,所有的依法处罚教育都不会有体罚。
在教育中,体罚这种违背教育法规的行为是必须反对的。
后果不同:因为惩罚教育是以爱为中心,立足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是让学生在老师的关爱性的批评中扬蹄奋跑。
它注意学生的个性特点,是不伤害学生自尊心的春风拂面式的教育,让学生在老师关切的目光中走出错误。
如有些孩子集体意识差,好吃懒做的习气明显,本该他做值日的时候一溜烟跑了。
如果老师仅对他说教一番,并让他补上,他极有可能拿老师的说教当耳旁风,下次依然如此。
可如果我们在对其进行教育的前提下,带有惩罚性地再让他做两次,情况可能会大为改观。
所以,教育带点儿惩戒手段未尝不可。
只要"惩罚"教育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寄之以望、使之受益,那我们的"惩罚"教育就是成功的。
但是体罚却不能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且往往适得其反。
有这样
一个案例:教师在一女生的课桌里发现一本武侠小说,这本是一件小事。
教师完全可以采用正面教育的手段提醒学生注意。
但教师却将该女生罚站并让她停课找家长,这就激化了矛盾,使小事变成了大事,结果导致学生离家出走被人拐卖、而家长南下救女,并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
这本都是不该发生的事,但因为教师教育方法不当,这些都发生了,不仅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了麻烦,也影响教师本人的事业发展,更对学生本人一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
尽管学生离家出走也许还有其他许多因素,但毕竟是与老师的这一次体罚有一定的联系。
所以体罚(包括变相体罚)的危害甚大,容易导致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最终导致教育失败。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正确的方法,恰当处理师生关系,避免一些不良后果。
,如果教师越过法律这条线,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触犯了法律,也会受到应有的处罚,这对教师自己也极为不利的。
总之,爱心教育不可少,但也需要适时适地地运用"惩罚"教育,因为科学的"惩罚"教育也是真正的爱心教育,爱为中心的批评才是理智的爱、深沉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