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办法
关于《顺德区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顺德区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我局草拟了《顺德区物业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必要性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以来,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越来越强,物业管理行业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截至目前,全区有小区八百多个,现处于有效期内的业委会一百七十多个,约占20%。
物业服务企业一百多家。
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初具规模,服务领域全面拓展,物业管理理念深入人心。
现有《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各项事务作了相关规定,但有些规定不够具体,存在实际操作的困难。
佛山市人民政府曾于2010年、2014年先后制定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及《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下简称“佛山办法”)两份规范性文件,针对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管理部门职权划分、企业业主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处罚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但在这几年的实践中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够具体,相关规定难以落实的问题。
近年关于业委会的规范运作、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规范、公共收益的规范管理、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维修资金应急支取等问题成为物业管理中的焦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急亟有效解决办法。
二、政策依据我们拟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参考正在修订中的《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汲收了正在修订的广州、深圳两地的物业管理办法(条例)中一些创新的办法,结合我区近来年物业管理中的一些有效的管理措施,制定《顺德区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计10章88条,包括总则,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公共收益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行业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物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和物业管理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旨在推进物业管理和社会管理有效结合,补充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措施,提升物业管理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租赁厂房物业管理方案
租赁厂房物业管理方案一、前言在当前各行各业都在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聚焦在工业厂房租赁上。
对于厂房物业管理来说,有效的管理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良好的管理方案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还可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开支。
本文将提出一套完善的租赁厂房物业管理方案,助力企业顺利进行生产经营。
二、物业管理的核心理念1. 服务至上:物业管理的核心是服务,服务对象是租户。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以租户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为租户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2. 创新发展: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和管理方案,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
3. 精细化管理: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确保物业管理的顺畅运作。
三、物业管理方案1. 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安全管理手册,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4)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租户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2. 设施设备管理(1)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2)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3)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保障租户的生产顺利进行。
3. 卫生保洁管理(1)制定严格的卫生保洁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确保厂房环境的卫生整洁。
(2)建立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保证垃圾的及时清理和处理。
4. 环境保护管理(1)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
(2)加强对环保设备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有效工作。
(3)积极开展环保科普宣传,提高员工和租户的环保意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独栋、双拼、联体等类型的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
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各项服务可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第四条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内,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参考《顺德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顺德区物业管理办法
顺德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管理第七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八章行业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层治理和社区管理,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的原则,发挥政府、社区和业主的监督作用,促进社区的治理稳定,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
第三条【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三)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六)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二)负责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三)具体落实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批;(五)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职能由负责指导居(村)委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四)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五)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监督;(六)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七)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厂房场地租赁物业管理制度
厂房场地租赁物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租赁我公司厂房场地的租户。
2. 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厂房场地的安全、清洁、有序,为租户提供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二、租赁管理
1.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条款。
2. 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同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三、安全与秩序
1. 租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租户应遵守厂房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设备安全等。
四、环境卫生
1. 租户应保持租赁区域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2.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五、设施维护
1. 租户应合理使用厂房场地内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动或损坏。
2. 租户发现设施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六、费用缴纳
1. 租户应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 逾期未缴纳费用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服务、追缴滞纳金等。
七、违规处理
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租户,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警告、罚款或终止服务协议。
2. 严重违规行为,如违法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等,物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国企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国有企业租赁公司的管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提高租赁公司的经济效益,保障国家和企业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国有企业租赁公司及其所有租赁业务。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三条租赁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一)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全面监督。
(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各部门职责:1. 综合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人事、财务、档案等工作。
2. 业务部:负责租赁业务的拓展、洽谈、签订合同、租赁费收取等工作。
3. 资产部:负责租赁物的购置、维护、报废等工作。
4. 法务部:负责租赁合同的审核、租赁纠纷处理等工作。
三、租赁业务管理第四条租赁业务的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租赁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
(二)公开透明:租赁业务的操作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三)风险可控:租赁业务应充分评估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四)效益优先: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租赁业务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业务拓展:业务部负责拓展租赁业务,与潜在客户进行洽谈。
(二)合同签订:业务部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租金、租期等。
(三)租赁物交付:资产部负责将租赁物交付给客户,并指导客户正确使用。
(四)租赁费收取:业务部负责收取租赁费,确保租金按时足额收取。
(五)租赁物维护:资产部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护,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
(六)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业务部负责办理租赁物交接手续,资产部负责租赁物的回收。
四、财务管理第六条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一)财务核算:财务部负责租赁业务的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顺德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办法
顺德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租赁行为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顺德区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区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公司、企业(下称区属国有企业或出租单位)。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出租单位拥有、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类型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商铺、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及场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停车场(库)、临时建筑、闲置用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出租单位将本单位或本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物业部分或全部提供给其他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等费用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物业返还出租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履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的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出租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及时办理出租物业的权属证明,并对所拥有、管理、使用的出租物业视情况购买必要的财产保险或租赁期间要求承租人购买。
第七条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的出租以经营效益为主,兼顾社会效益,执行国家和物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出租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物业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租赁管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制定民主决策和集体审议的工作机制,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的行为。
第九条物业出租应制定合规合理的出租方案。
出租方案内容应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招租租金底价及拟定依据;招租方式;拟出租期限、用途、承租条件、年度租金增幅等内容,必要时应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引言一、出租资格要求1. 出租方必须是集团内的合法物业所有者或经过授权的管理部门。
2. 出租方须在集团内签署合法有效的出租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手续。
3. 出租方须确保所出租物业的产权和经营权没有任何法律纠纷或限制。
二、出租途径1. 集团将通过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进行物业的出租事宜。
2. 内部渠道主要指集团内部的租赁管理部门,他们负责监管和协调物业出租事宜。
3. 外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线上房屋租赁平台、合作中介机构等。
三、出租流程1. 出租申请出租方向租赁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物业信息、出租要求和合同期限等。
2. 出租审核租赁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出租方的资格和物业的可出租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出租。
3. 出租发布若经审核通过,租赁管理部门将发布物业出租信息,包括物业描述、出租价格和联系方式等。
4. 出租推广租赁管理部门将通过内部和外部渠道进行广告推广,吸引潜在租户。
5. 出租洽谈潜在租户通过租赁管理部门预约或直接联系出租方进行具体洽谈和看房事宜。
6. 出租签约当出租方和租户达成意向,双方签署正式的出租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租金和押金等。
7. 出租验收租赁管理部门将对已租出的物业进行验收,确保物业的基本设施和装修等处于良好状态。
8. 出租管理租赁管理部门将跟进出租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并协助解决,确保出租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出租合同1. 出租合同是出租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权益条款、责任义务和纠纷解决方式等。
2. 出租合同期限应明确,合同到期后双方可选择续约或终止合同。
3. 出租合同中涉及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事项应详细明确,以减少后期纠纷的发生。
五、出租费用和结算1. 出租方应根据市场价格和物业特性确定合理的租金。
2. 出租方应在签约前与租户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支付周期和方式。
3. 出租方应按时结算租金并提供租金发票。
六、出租维护和管理1. 出租方有责任保持物业的基本设施运行正常,并负责维修和维护工作。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集团物业出租行为,保护租客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集团物业的正常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所有物业出租行为,包括商业物业、住宅物业等。
第三条定义1. 物业出租:指集团将其所拥有的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
2. 租客:指与集团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集团物业的个人或单位。
3. 业主:指集团所属物业的所有者或管理权代理人。
4. 物业管理部门:指负责集团物业管理和租赁事务的部门。
第二章出租程序第四条出租申请1. 业主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出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出租申请后,按照一定期限审核,并告知业主审核结果。
第五条签订租赁合同1. 出租申请获批后,业主与租客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包含物业地质、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内容。
3. 物业管理部门应提供租赁合同的样本,业主和租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六条租金支付1. 租客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支付方式和账户,确保租金收取的安全和及时性。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七条维护和修理1. 业主应保证物业的基本设施完好并进行定期维护。
2. 租客在使用物业期间,应负责合理使用和保养物业,并及时报告损坏或需要修理的情况。
第八条停车管理1. 物业管理部门应规划和管理停车场,确保租客和业主的停车需求。
2. 租客和业主应按照停车规定,合理使用停车场,并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违约处理1. 若租赁双方违反租赁合同的条款,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物业管理部门应配合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如无法协商,可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所有。
以上为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多篇)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物业出租管理,确保物业出租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物业出租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出租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集团物业出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物业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二)物业符合出租用途,具备相应的使用条件;(三)物业出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集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物业出租程序(一)物业管理部门对拟出租物业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方案;(二)出租方案报集团领导审批;(三)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制定物业出租合同文本;(四)物业管理部门与承租方进行谈判,达成租赁意向;(五)签订物业出租合同;(六)办理物业出租相关手续,如备案、登记等。
第三章物业出租合同的内容第六条物业出租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二)物业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三)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四)物业的使用要求、维修责任及费用承担;(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约定的条款。
第四章物业出租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出租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出租物业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或转租他人。
第十条集团对物业出租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物业出租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集团和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物业损坏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doc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管理,提升物业使用效益,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物业是指市属企业拥有或管理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剥离代管资产)。
(三)本意见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市属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物业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的行为。
(四)本意见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开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现场报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二、基本原则市属企业物业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属企业物业存量资源优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健全制度(一)所出资企业负责依照本意见及时制定及指导下属企业制定物业出租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物业出租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物业出租、管理、租金收取等环节相应的岗位职责等工作内容,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属企业应成立定价小组,定价小组成员由负责资产管理的企业领导、相关人员及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士组成。
(三)市属企业应建立物业出租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物业的跟踪管理。
四、出租管理(一)租金底价。
租金底价由市属企业定价小组参照物业属地政府机构发布的指导租金标准,结合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市场租赁价格、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者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国企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企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国企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国企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国企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有效管理国企房屋租赁,提高利用率和透明度,国企应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
首先,国企应建立完善的房屋租赁政策。
这包括明确的租赁流程、标准和要求等。
国企应该根据自身需求和资源情况,制定租金定价标准,以确保公平和合理性。
此外,国企还应清晰规定租赁期限和续租政策,以便合理安排租户和确保租赁的稳定性。
其次,国企应加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
国企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租金缴纳、维修责任、违约金等方面的条款。
同时,国企应建立健全的租赁合同档案和管理系统,以便随时查询合同细节和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国企应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国企应定期了解市场租金水平、供需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以便做出租金调整、租赁政策更新等决策。
此外,国企还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享房屋租赁市场信息,以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四,国企应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国企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租赁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同时,国企还应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对各部门和个人的租赁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以激励租赁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最后,国企应重视房屋租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通过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如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工具等,国企可以实现对租赁流程、合同管理、市场信息等方面的高效管理和监控。
综上所述,国企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房屋租赁的公平性、透明度和高效性至关重要。
只有国企建立起完善的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来改善房屋租赁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国企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的作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示例2:国企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是指国有企业针对其自有房屋资源实行的一套租赁管理规定和程序。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国企房屋租赁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管理国企房屋资源,确保其合理利用和租赁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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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租赁管理制度范文国有企业租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租赁行为,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租赁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合理进行租赁,保证资产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国有企业的租赁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市场行为规范。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加强租赁市场情况的研究和评估,合理选择租赁方式和对象,降低风险,保证资产安全。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建立租赁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程序,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国有企业租赁活动所需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程序进行安排,严禁超预算、超范围、滥用资金。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加强租赁活动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租赁方式第十条国有企业的租赁方式包括直接租赁、委托租赁、融资租赁等。
第十一条直接租赁是指国有企业直接与租赁对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和租赁期限,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委托租赁是指国有企业将租赁活动委托给租赁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管理,委托方与承租方分别与租赁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和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是指国有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融资,以购买资产后再将其出租给承租方,租金用以偿还融资成本和获取利润。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合理选择租赁方式,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租赁管理流程第十五条租赁管理流程包括租赁需求申请、承租方资质评估、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支付和设备返还等环节。
第十六条租赁需求申请应由需要租赁的部门提出,经相应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流程。
第十七条承租方资质评估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要求进行,包括资信评估、资产评估、经营能力评估等。
合同编号[108]
合同编号: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佛山市顺德区顺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海鹏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鉴海北路356号办公大楼七楼3室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述及的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上述物业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1、出租物业地址:2、出租物业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
3、出租物业用途:。
4、出租物业权证号:第二条租赁用途、期限、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1、物业用途:2、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免租装修期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租金数额:(1)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管理费为元,合计元正;(2)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管理费为元,合计元正;(3)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管理费为元,合计元正;5、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于每月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交纳本月租金及管理费、上月水电费等费用。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消、扣减其应付的每月租金或其他费用。
乙方逾期缴交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应向甲方支付应缴未缴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允许甲方对其实施停电、停水措施,因停电、停水导致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对此有异议。
租金及费用转入单位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顺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顺德农商银行大良支行,帐号:807466、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物业,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3 个月之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参与甲方组织公开招租程序。
如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则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物业的权利。
第三条租赁保证金1、租赁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金额,即为人民币元,于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据给乙方。
租赁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租赁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租赁市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房市场的稳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所有租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租赁、商业租赁以及工业租赁等。
第三条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平等自愿,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租赁双方应保护和合理利用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维护良好的租赁环境。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五条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各项信息。
合同内容应明确约定租期、租金、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租赁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租赁合同应当保存至少三年。
第七条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完整产权证明或有权出租的其他证明。
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个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租金管理第九条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形成,租赁双方可以自主协商确定租金水平。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月付、季付、年付等多种方式。
第十条租金的支付以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为主。
双方也可以约定现金支付,但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第十一条租赁期内,如无特殊约定,租金的调整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四章房屋维修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有义务确保出租的房屋处于良好的居住状态。
对于因房屋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造成的影响,出租人应及时修复。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爱护出租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并承担正常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损坏,应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租赁双方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若协商无果,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制度
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工作,明确公司物业出租的管理责任,维护公司物业秩序,促进公司物业合理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物业出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物业出租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保障出租物业的正常使用和运营。
第四条公司物业出租管理部门是公司物业出租管理的主体,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出租工作。
第五条公司员工、租户及相关第三方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出租流程第六条公司设立物业出租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物业的出租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司物业出租须经公司物业出租管理部门审批,不得私自出租。
第八条公司物业出租需制定详细的出租方案,包括出租方式、租金标准、租期要求等。
第九条公司物业出租管理部门根据出租方案进行招租宣传,吸引适合的租户。
第十条公司物业出租管理部门应对租户进行资质审核,确保租户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公司物业出租管理部门应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物业出租管理部门应对租赁物业进行交付验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第三章出租要求第十三条公司物业出租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装修,保障租户的基本需求。
第十四条公司物业出租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如需变更须经公司物业出租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公司物业出租不得私自转租,如有需要应提前向公司物业出租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公司物业出租应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七条公司物业出租不得影响公司物业的正常使用和运营。
第十八条公司物业出租不得违法违规,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需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出租管理第十九条公司物业出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租户的管理监督,做好日常巡查。
第二十条公司物业出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户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公司物业出租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租户会议,了解租户需求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物业出租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租户投诉。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集团物业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提高物业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租赁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名下所有物业的出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业空间、仓库等。
第三条:租赁程序1. 集团物业管理部负责收集相关出租信息并组织发布;2. 感兴趣的租户需提供租赁意向书,并交纳相应押金;3. 物业管理部将根据出租需求,组织租户参观物业;4. 租户经过认真考虑后,若确定租赁意向,需提交租赁申请书;5. 物业管理部将会对租户进行审核,并提供租赁合同;6. 租户需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相应租金及押金。
第四条:租赁合同1. 租赁合同应明确标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姓名(或公司名称)、等信息;2. 合同期限应明确,不能超过法定规定的最长租期;3. 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应明确,租金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租金应提前支付;4. 租赁合同应包含双方权利义务,如使用权、维修责任等;5. 租赁合同的续签和解除应按照约定进行,需要提前书面通知。
第五条:租金管理1. 租金按月支付,租户应提前一个月支付;2. 物业管理部负责收取租金,并及时开具发票;3. 租金支付逾期超过10天的,将按逾期金额的1%收取滞纳金;4. 租户若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将被取消租赁资格。
第六条:物业维护1. 承租方有责任按时支付物业费用;2. 出租方有义务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及安全;3. 物业管理部将定期对物业进行维护及检查;4. 如有物业损坏或维修需求,租户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报告。
第七条:争议解决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相关法律部门寻求帮助并依法解决。
第八条: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将提前通知相关租户及物业管理部,并于一周后生效。
以上为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希望租赁双方能够遵守,并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为了规范集团物业的出租管理,维护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租物业的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物业出租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出租程序1. 出租准备:集团物业部门会对可出租物业进行评估和修缮,确保物业符合出租标准,并制定出租方案。
2. 出租公告:集团物业部门将出租信息进行公示,包括物业位置、面积、租金、使用用途等,并严格按照公示公告程序进行。
3. 出租申请:租户根据公示信息,填写出租申请表并提交给集团物业部门。
4. 审核租户资质:集团物业部门将对租户的身份、经营资质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租户是否符合出租要求。
5. 签订合同:经审核通过的租户与集团物业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6. 缴纳费用:租户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缴纳租金和押金。
7. 移交交接:租户在缴纳费用后,集团物业部门将物业移交给租户,并确认物业的现状。
四、租赁条件1. 使用用途:租户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使用用途使用物业,禁止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使用。
2. 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使用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保持及改善物业:租户应妥善保管物业,不得随意改动物业结构及设备,应保持物业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4. 缴纳租金:租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租金,不得逾期或少缴。
5. 维护公共秩序:租户及其员工在物业内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6. 违约责任: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物业维修与保养1. 维护责任:租户有义务对租用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保持清洁、修复损坏设备等。
2. 维修申请:租户如遇到物业设备故障或需要维修,应及时向集团物业部门提交维修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3. 维修责任:集团物业部门将根据维修申请,及时安排维修,并承担物业损坏设备的维修费用。
六、租赁期满与终止1.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前,双方应协商是否续租或解除合同,如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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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租赁行为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有关规定,结合顺德区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区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公司、企业(下称区属国有企业或出租单位)。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出租单位拥有、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类型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商铺、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及场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停车场(库)、临时建筑、闲置用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出租单位将本单位或本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物业部分或全部提供给其他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等费用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物业返还出租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履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的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出租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及时办理出租物业的权属证明,并对所拥有、管理、使用的出租物业视情况购买必要的财产保险或租赁期间要求承租人购买。
第七条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的出租以经营效益为主,兼顾社会效益,执行国家和物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出租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物业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租赁管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制定民主决策和集体审议的工作机制,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的行为。
第九条物业出租应制定合规合理的出租方案。
出租方案内容应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招租租金底价及拟定依据;招租方式;拟出租期限、用途、承租条件、年度租金增幅等内容,必要时应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出租单位应根据社会和经济政策和发展水平每年至少2 次组织专门会议研讨近期和中远期租金政策。
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于租赁合同期满前60日至90日内书面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在不低于物业所在地当年各类型物业租赁指导租金价的基础上,出租单位可根据周边市场租赁价格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租赁价格确定续租价格,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低于物业所在地当年各类型物业租赁指导租金价的,须报区国资办批准。
出租单位决定不予续租、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未于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租赁双方因租金、租期等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或发生合同解除、可撤销等事件而收回物业的,由出租单位按本办法重新出租。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一)未取得物业权属证明或相关产权证明,产权未定或产权不明晰的;但暂未办理权属证明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出租单位管理、使用且无第三人提出异议的除外;(二)因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判决、裁定、决定查圭寸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物业出租的;(三)共有物业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可能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五)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出租单位应根据区域规划、政府产业引导政策以及物业的产权、用途、社会反响等具体情况,原则上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但以下情况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一)因债务限制、涉讼、设有抵押权等纠纷,可短期租赁的;(二)安排特定人群居住的;(三)涉及重大维稳、社会民生、社会公益;(四)其他经区国资办批准的。
第十三条承租人须满足出租单位拟定的租赁条件,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合法证照。
第三章公开招租第十四条出租单位原则上须采用公开竞价、招投标等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第十五条招租信息的发布。
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平台、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招租信息,公布时间应不少于7日,设置投诉监督电话,相关信息随招租公告一并发布。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
公布信息后,出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竞租人的报名,并审查资格。
接受报名的时间应不少于7日,资格审查合格者应于收到出租单位书面通知的2日内,缴交竞租保证金。
只有一个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米取协议出租方式,但租金标准不应低于招租租金底价。
第十七条招租租金底价的制定原则:参照物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同类物业租金参考价,结合物业租赁市场供求情况、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因素,或根据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由出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出租单位应当对竞租人的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出现串标、围标和干扰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公开竞价和招标。
缴交竞租保证金截止期满后的7日内,由出租单位组织召开竞价会或开标会。
已报名符合资格条件并已缴纳竞租保证金的竞租人,应准时参加,不参加的应取消资格,缴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价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采用招标方式的,出租单位应事前制定具体的开标计分办法,由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带标书参加开标会,采用即场开标计分的办法进行,高分者确定为承租人。
相同得分的,原承租人优先。
通过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等公开招租活动等确定为承租人的, 承租人应于确定之日起7日内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其缴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出租单位损失的,由出租单位依法追讨。
第十九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竞租人报名或应标,出租单位可降低招租条件或招租租金底价再次组织招租,但租金底价降幅不能超过原招租租金底价的10 %,超过的须获得相关的上一级主管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并报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继续招租。
第二十条出租单位可直接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操作包括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开标和定标等公开招租程序。
第四章租赁合同第二十一条出租单位应与经确认的承租人依据《合同法》订立合法、有效、统一格式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和变更、不可抗力、因地方政府规划调整或实施公共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所涉及的免责条款。
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租赁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租赁合同应当特别约定:出租单位因各种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合同违约的,若时间未达到租赁期过半的,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支付最多不超过已收租金总额(扣税后数额)的违约金,或向承租人支付最多不超过12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若时间已达到租赁期过半的,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支付最多不超过12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不再作任何补偿。
租赁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中应列明租金调整条款,合同条款应体现为每年或每阶段按一定的幅度增长。
物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经批准最长不应超过15年;租赁期届满租赁双方可以续订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签订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租赁双方姓名、名称及地址;(二)物业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期限、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四)维修、装修、环境卫生、秩序等责任约定;(五)转租约定;(六)解除合同条件;(七)违约责任;(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一)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物业结构或约定用途的;(三)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物业转租的;(四)承租人拖欠租金达3个月以上的;(五)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物业的;(六)承租人利用承租物业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七)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八)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物业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由出租单位自行执行内部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必要时可按规定进行公证或认证第五章转租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转租,是指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其承租的租赁物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转租须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承租人转租的,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的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不得将租赁物业再行转租,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损失。
未经出租单位同意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
第二十八条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否则出租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物业并依法追究转租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出租单位可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物业交付承租人,可以收取3个月或以上的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承租人须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应缴费用,违反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未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否则出租单位有权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拒不拆除的,出租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向出租人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区国资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出租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或参与招租的意向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实施破承租物业、恶意违约、扰乱招租程序等行为的,列入区属国有企业招租黑名单,在招租过程中不予考虑;构成犯罪的,依法报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未到期的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条款继续执行至租赁期届满止。
重新招租或续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特定人群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保障性住房入住条件的人员、长期居住在由转制企业代管的公有住房内的原区属企业员工(含离退休)。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0月26日起实施,原顺德市公资委《关于完善租赁物业管理的暂行办法》号)(顺公资委发[1997]1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