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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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某市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切实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的各项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前台业务人员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事后监督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事后监督与网点的业务操作及核算相分离,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兼任网点的账务核算。
(二)全面性原则。事后监督的范围必须涵盖所有前台业务,包括全面审核交易的准确性,记账传票和相关附件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三)有效性原则。事后监督工作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操作人员不得拥有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对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及时性原则。事后监督要坚持序时、及时监督原则。
(五)历史性原则。事后监督应以原始业务凭证、业务报表作为审核依据,监督的原始凭证及业务报表不得更改。
(六)本办法适用于某市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级运营管理部是事后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未设臵运营管理部门的分行,分行财务部门负责对本级及所辖支行的经营业务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应独立于网点营业机构,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环境,并配备必需的计算机设备,以保证事后监督的进行。事后监督人员配臵要求:
事后监督设臵监督部门主管、监督员。
各行应根据监督业务量的大小配臵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不得以人员编制有限为由,而减少事后监督人员的配臵。监督部门主管可由运营部门管理人员或分行财务部门人员兼任。
第五条对一个营业网点的全天交易应由同一名监督员进行监督,同一名事后监督人员对同一营业网点连续监督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第六条岗位职责
(一)事后监督主管
1.制订、完善监督流程。
2.建立事后监督员与营业网点的对应监督关系。
3.每月对监督员的监督操作进行抽查。
4.每月对监督员的监督日志、差错处理登记簿进行检查。
分行暂时没有条件设立事后监督主管的,由监督员履行该职责。
(二)事后监督员
1.在规定时限内对前台业务操作、交易内容、核算依据和核算结果进行复审检查。
2.对发现的差错和风险进行处理。
3.负责及时整理凭证和报表,按营业网点序时装订,及时归档。
第七条事后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必须由业务熟练、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员工担任,同时要坚持亲属回避的原则。
第八条事后监督中心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通报,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全行会计核算质量。
第三章事后监督的职能
第九条对前台已完成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审查监督,保证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依据合法有效、处理过程合规、账务记载准确、资金进出安全。
第十条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核算差错及事故,真实反映业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违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考核前台业务的会计核算质量,检查各项会计业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支行及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每日详细记录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并就发现的较严重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对于发现的重大差错或事故可直接向总行领导报告。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人工监督是指通过监督员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凭证份数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合规,业务关系是否符合规定,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等来进行监督的方式。
计算机监督是指通过在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与综合业务系统有关的参数,并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事后监督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的监督方式。
事后监督系统发生故障在24 小时内不能恢复的应采用人工监督方式完成监督。
第十四条网点实行“T+1”整理传票的模式。即网点于业务发生的次日将传票整理完毕封包,封包前,网点必须完成业务凭证的整理、合规性检查及有权人签字等事项。日终时将传票包封包交款车保卫押运人员,由保卫人员将传票包送回总行金库。
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业务的不间断性、监督工作和前台工作的一致性,事后监督实行全年工作制(春节及总行规定的休息时间除外)。
第十六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时效性,事后监督实行半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3点,下午13点至18点。
第十七条监督员收到网点凭证后必须于当日保质保量完成监督工作,不得积压,以保持监督的连续和及时。
未完成当日监督工作的,不得结束当天工作。
第五章监督凭证及交接
第十八条被监督支行应送交的资料包括:
(一)柜员传票汇总表及当日发生的业务凭证;
(二)代理业务汇总清单;
(三)凭证作废、换折清单;
(四)特殊业务清单;
(五)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来、往账清单;
(六)日间检查表
第十九条网点及监督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营业网点应及时整理传票,按业务流水编号,及时封包,送交传票,以免延误监督。
(二)营业网点传票使用统一传票包装封,以保证传票的安全传递。营业网点将整理好的传票包落锁后交保卫押运员,并当面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三)营业网点传票包上的锁具钥匙,一把交事后监督,一把支行留存。
(四)监督员收到营业网点的传票包后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营业网点和事后监督各自妥善保管好传票包及传票包钥匙,因丢失传票包及传票包钥匙造成贻误监督、未能及时发现业务差错而形成的风险,按我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监督内容
第二十一条事后监督内容包括总体核对、业务凭证审核、客户信息及账户管理监督、支付结算监督、特殊业务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监督及代理业务的监督。
(一)总体审核
1.审核业务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规范整理。
2.根据“柜员传票汇总表”的业务统计数量与柜员交易业务凭证明细相核对,检查流水号、户名、账号、交易类型、金额是否一致,检查所有交易的业务凭证是否都已上缴,是否有遗漏传票。
(二)业务凭证审核要点
1.审核上缴的业务凭证的使用是否准确;凭证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凭证是否真实,是否用碳素墨水或墨汁签开,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凭证要素填写是否正确齐全,账号、户名、金额、日期等重要事项是否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