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4]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4〕1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事后监督中心职责,规范事后监督中心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含)的事后监督中心。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事后监督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
第四条事后监督中心应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防范资金风险和其他风险。
事后监督中心的基本职责是:(一)审核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二)检验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质量,发现、纠正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差错和问题;(三)及时反映违规、违纪行为,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中心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二)连续性原则。
事后监督应做到每日进行,保持连续性;(三)及时性原则。
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四)全面性原则。
对人民银行会计、国库、货币发行和金银等各项核算业务实施事后监督;(五)重点性原则。
村镇银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会计核算管理,加强会计业务处理的事后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核算差错,防范核算风险,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根据《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岗位职责一、按照《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基本制度》、《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柜员操作手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会计核算的有关制度及规定,负责对本行各营业机构的结算与交易资料进行集中监督、审核、整合、保管。
二、监督和纠正各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发挥预警作用,防止大案、要案发生。
对违规操作和差错业务进行审定,追踪、落实,检查被监督机构的问题整改情况。
三、监督有关制度贯彻、执行、落实情况,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本行会计核算质量的全面提高。
四、按月撰写监督工作总结,对各类违规信息进行归类和分析,向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报告,并在会计例会上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如发现重大业务违规事项或案件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先以口头、后以书面形式报告本行运行管理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五、整理装订会计凭证、报表及有关电脑打印资料,负责全行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凡办理资金清算、结算、现金收付业务的各营业机构业务凭证、相关附件及与其衔接的计算机打印流水清单、报表等资料都必须经事后监督中心整理、监督。
第四条临柜业务的监督时间。
对各营业机构当天受理并处理的各项业务凭证,原则上应在次日完成事后监督工作,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天(节假日另行通知)。
第二章事后监督组织第五条本行采取将柜面业务凭证、会计资料集中在事后监督岗进行检查整理方式;监督人员负责按规定做好业务事后监督及凭证整理工作,不得参与临柜业务操作;岗位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休假或辞职,需提前申请,由运营管理部核准或上报。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 X银行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我行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的基本职责:(一)审查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处理结果是否准确。
(二)检验被监督对象的会计核算质量,发现并督促纠正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差错和问题,及时揭露和防范操作风险。
(三)监督被监督对象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被监督对象提高防范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并对业务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汇总监督数据,为业务质量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条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事后监督系统与核心业务操作系统分离,事后监督人员不得与核心业务系统操作人员混岗。
(二)连续性原则:必须对每日凭证进行监督,保持连续性。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
(四)全面性原则:审查柜员业务处理凭证,保证柜员业务- 1 -处理凭证与核心业务系统流水相对应。
(五)重点性原则:根据柜面业务风险程度,对特殊业务、重要业务、大额业务进行重点监督和审查,保证账务正确、资金安全。
(六)回避原则:事后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其他关系的,不得参与对该对象的事后监督。
第四条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权限(一)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事后监督所需要的资料;(二)有权对监督发现的差错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三)对监督发现的重大差错,有权直接向部门领导或行领导报告;(四)有权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调阅相关业务文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各分行应在会计运营部下设立事后监督中心,配备专职监督人员,负责全辖营业网点会计业务的集中监督工作。
第六条总行统一的监督系统上线前,路途较远且无法在次日及时将传票送达分行的县域支行,经分行批准后,可单独设立专职或兼职监督员,负责本支行及下属网点的监督工作。
事后监督
事后当前现状及对策一、会计事后监督的内容会计监督就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据国家法纪法规和财务制度,通过记录、计算、分析、检查等方法,对信用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使之能够按既定的目标和要求来进行。
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在防范结算风险、杜绝业务差错、完善业务操作流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事后监督乏力会使会计人员因缺乏监督造成不规范的行为,管理上的漏洞和业务中的差错得不到及时查堵和纠正,因而也会产生会计风险,严重时还可能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甚至引发违法犯罪活动,所以会计事后监督亟待完善,完善信用社会计监督的重要一环就是事后监督。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在会计部门之外单独设立事后监督机构,将原设在会计内部的事后监督人员,从日常会计工作中释放出来,专门从事会计监督。
除对前一工作日处理过的全部会计传票账单,由专职事后监督人员逐份复核,并负责装订归档保管外,还要完善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系统,实行计算机监督,现场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将事后监督的重点转变到检查后的综合分析上来,对一些重要业务的过程进行跟踪反馈,及时快捷地发现漏洞和不足,从而解决问题,堵塞漏洞,在纠错防弊、规范行为、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会计事后监督的必要性信用社会计与信用社的出现而同时诞生的,信用社每一笔经营业务的运作过程,也就是信用社会计的运作、核算过程都要通过会计来实现。
一是防范信用社风险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的客观要求,所有的信用社经营活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加以计量、分类和报告,都必须在会计凭证、账薄、报表中加以记载和反映。
会计实质就是信用社一切经营活动的信息源和数据库。
信用社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全面、及时、准确,直接关系到信用社决策者进行经营决策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会计信息滞后、失真和不全面,就会使信用社决策失误,而形成诸多风险。
只要信用社决策者们重视会计信息的收集,并加以认真的整理和分析,掌握监督成果,形成有效价值,就能降低出现风险的几率,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8.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8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
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视工作管理,强化内控监视机制,标准会计事质量。
〔三〕全面性原那么。
事后监视涵盖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各项会计业务。
实用文档〔四〕重点突出原那么。
在全面监视的根底上,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对易发生风险的业务和环节进展重点监视。
第四条会计事后监视与营业网点日常业务必须坚持人员和空间上的别离。
会计事后监视设专人专职,严禁事后监视人员与会计出(二)分散监视模式是指由营业网点设置事后监视岗位,对本网点及辖属机构的会计业务进展监视。
实行分散监视的,应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批同意。
实用文档第七条采用集中监视模式的县级联社,事后监视中心设负责人一名,具体负责事后监视中心〔含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采用分散监视模式的营业网点,由会计主管负责事后监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岗位设置。
事后监视中心设置负责人、管理员、监视员三个岗位,管理员与监视员不能相互兼任。
事后监视管理员由事后监视中心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担任。
实用文档对实行分散监视的营业网点,事后监视管理员由会计主管兼任。
第十条岗位职责〔一〕事后监视中心负责人岗位职责8.负责考核事后监视人员的工作质量;9.定期对事后监视中心工作进展总结,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监视水平;实用文档10.参与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对各项业务标准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事后监视管理员岗位职责7.负责记录?事后监视工作日志?;8.负责保管事后监视相关报表资料;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事后监视员岗位职责实用文档1.对营业网点的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合规性进展审查监视,并对监视结果负责;2.按时限要求完成监视工作,不积压拖延;3.详细记录并如实反映监视中发现的过失和问题,不得迟报或年〔含〕以上,年龄45岁〔含〕以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遵纪守法,坚持原那么,不徇私情,2年内未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实用文档〔三〕熟练掌握农村信用社各项会计出纳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熟悉综合业务系统,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检查分析能力。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事后监督操作规程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事后监督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操作风险,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强化会计工作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规范事后监督业务,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业务差错和违规行为。
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银发〔1998〕524号)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联社所辖的所有机构,包括市联社、办事处(市级农合行、农商行,下同)、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机关本级、清算中心,下同)、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
第三条事后监督是指由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已经完成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复审的管理活动。
省联社所属各级机构发生的所有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四条各县级联社或信用社应成立相对独立的事后监督部门,隶属会计部门管理。
第五条事后监督的主要任务(一)审查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监督处理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审查资金流动是否合法合规;监督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可靠、完整。
(二)揭露业务核算中发生的各种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发现并纠正各种核算差错事故,防范案件的发生。
(三)考核业务核算质量和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积极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各网点、部门提高防范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第六条事后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及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监督。
(二)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机构应独立于业务处理部门,人员应独立于日常业务处理人员。
(三)连续性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依据业务发生的时间,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
(四)及时性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及时实施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
(五)全面性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对信用社发生的所有会计业务进行监督。
(六)重要性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以防范资金风险和操作风险为监督重点。
第七条事后监督的方式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实行集中监督和本级监督方式。
事后管理办法
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防范操作风险,堵塞经营漏洞,促进会计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发展。
第二条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大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本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事后监督实行集中管理,各网点取消储蓄事后监督岗,信用社、储蓄所会计凭证分别经派驻会计、负责人、柜组长审核把关后,于次日交总社事后监督岗二次审核,无误后入档保管。
第四条事后监督以人工审核会计凭证为主.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事后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和掌握各项金融政策、法规及信用社各项内控管理制度。
2、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坚定的原则性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能忠于职守,执行制度,不徇私情。
3、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和精湛的业务知识水平;有检查、判断业务处理手续合规性的能力,并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4、身体素质好,能吃苦耐劳,参加工作在5年以上。
第六条事后监督工作应建立报告和考核制度,根据工作进度定期与不定期地向分管主任反馈监督信息;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效率和质量与工资挂钩,实行奖惩。
第七条事后监督领导组组长第八条事后监督员采取“分片包点、责任到人"的方式,坚持“谁包点、谁监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各网点会计凭证经审核后,于次日指定专人将会计凭证交回事后监督员办理交接手续.第十条事后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2、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事的原则,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核实定性、准确反映。
3、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在监督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涉及国家(集体)机密和有关未定性的业务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4、要维护信用社整体形象,做到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一事一清,有始有终;严禁参与“黄、赌、毒”等不健康活动.第十一条岗位分工职责一、事后监督主任主要职责1、负责本社事后监督的全面工作;2、组织制定事后监督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与安排部署各项监督工作;4、检查指导监督员的工作并定期组织进行工作分析、总结、考核;5、定期不定期向联社主管领导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6、经常与职工沟通,关心和解决职员工作与生活中的问题。
银行事后监督实施细则
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实施细则(第二版)第一章管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和金融政策、法规以及《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等行内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要求,为做好事后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监督工作的原则性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和金融政策、法规以及《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等行内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对会计业务事项发生后的原始依据、业务单据及业务处理过程进行抽查和重点复审的监督活动。
其目的是加强内控监督机制,审查资金的来龙去脉,及时发现和纠正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核算差错,揭露和防范各类案件、风险隐患和差错,规范业务操作行为。
第二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会计事后监督是银行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会计业务的事后监督以及对事后监督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纠正,形成对业务流程的“闭环”控制。
为提高监督效率,事后监督应坚持重要性原则,重点防范案件和内部舞弊,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条监督工作的管理总行会计结算部下设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具体负责分/支行会计事后监督的管理工作。
会计事后监督中心负责分/支行会计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并进行凭证业务量和业务差错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监督工作的运作事后监督工作实行“分/支行分散扫描,总行集中监督”的模式,集中人力和设备,参照总行日人均审核量500笔的标准合理配备审核人员,配齐事后监督工作设备,并不断完善事后监督核查手段,确保事后监督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事后监督工作实效。
第五条监督工作的方式事后监督中心采用影像业务监督系统,采取分/支行分散扫描的模式,通过对柜员业务单据的扫描,将业务凭证的影像信息与业务信息、会计核算进行勾链、匹配,由系统按事先设置的筛选规则抽取符合重要性原则的业务,提交事后监督中心人员进行监督和审核,并记录审核情况以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差错处理。
第六条监督工作的辅导事后监督与会计业务检查工作共同形成会计业务的检查监督体系。
总行会计结算部应加强对事后监督的组织领导,加强对事后监督业务的检查和指导,确保事后监督工作质量纳入检查督导范围之内,促使事后监督部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财政部89号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8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计事后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辖区信用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计政策、法规、制度及相关会计业务规定的执行情形,监督和检查会计事项发生后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薄、报表和会计业务处置进程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监工作采用集中监督的形式。
由各单位(即:各信用社、直属分社、营业部、下同)集中人力对其所辖营业网点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必需坚持人员、空间、时刻上的三分离。
人员上,会计事后监督设专人专职,事后监督审查人员与会计出纳柜台操作人员不得彼此替岗;空间上,事后监监工作区和会计出纳柜台工作区严格分离;时刻上,会计事后监督审核会计出纳柜台业务为事后核查,于收到凭证后的次(工作)日审核完毕(需要延长审查时刻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会计事后监监工作与会计复核工作不能彼此替代,各营业网点必需增强柜台凭证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第五条:各单位下设专职会计事后监督员,统一进行辖属所有营业网点的会计事后监监工作。
会计事后监监工作由各单位总会计管理(未设总会计的由分管副主任管理),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辅导。
第六条:会计事后监监工作人员应具有如下条件:一、酷爱本职工作,勇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二、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
三、业务素质好,须具有三年以上信用社会计实际工作经验,业务全面熟练,熟悉会计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检查分析能力。
第三章会计事后监监工作的具体内容及操作程序第七条:会计事后监督的具体内容:一、会计凭证的审查:一、审查凭证利用是不是正确,日期、金额是不是有误,印章是不是齐全,单据背书是不是正确,并逐张加盖事后监督员名章。
二、对采取折角或折叠验印方式的信用社检查柜台会计人员是不是审核了单据印鉴,但对单据印鉴能够不进行再次复核。
3、审查结清的储蓄手工底卡上是不是加盖“结清”戳记,提前支取的是不是加盖了“提前支取”戳记,“现金收付讫章”是不是有存入、支取日期。
信用社(银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实施办法为了加强信用社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提高帐务核算和现金收付的质量,防止业务上弄虚作假和贪污舞弊案件的发生,维护财经纪律,帮助和辅导会计出纳人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现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用社由主办会计任事后监督员,事后监督员在本单位主任领导下,在联社财计部门指导下,行使检查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事后监督的范围包括:检查监督存、贷款帐务处理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管理情况;检查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情况;检查监督会计、出纳、联行结算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条事后监督员可行使下列工作权限:1、有权检查本单位会计、出纳、结算、联行、储蓄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有关文件、查阅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2、有权检查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各种业务印章、密押等使用保管情况。
3、有权要求受检查监督人员就事后监督事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
4、有权对违反制度和会计核算原则的事项,加以处理,并督促有关人员限期改正。
第四条事后监督方式,就是对每日已处理的业务、帐务和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序时监督,逐日填写事后监督登记簿,作为内部考核的依据,每月公布一次事后监督情况。
第二章会计业务的事后监督第五条会计凭证的检查监督。
检查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主要是检查已完成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的政策、法令和制度,检查凭证的正确性,主要是检查凭证是否应为本社受理的凭证,使用凭证的种类是否正确,凭证的基本内容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有无涂改数字的现象,检查凭证所列示的业务事项是否真实,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现金支票背后是否有收款人的签章,转帐凭证的对转关系是否明确,凭证是否编号,错帐冲正凭证是否按规定填制,凭证与附件是否相符,按照有关规定的单位印章、信用社及有关人员的印章是否齐全,发现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必须由有关人员更正补齐。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是指对会计主体在编制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过程中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我国颁布了《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背景、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对会计主体编制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内容《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监督管理对象和范围:明确了需要接受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会计主体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
同时,还对不同类别的会计主体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2.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明确了负责实施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机构和其职责。
其中,财政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则负责属地范围内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管理程序和要求:规定了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包括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监督管理机构则需要对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核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监督管理措施和问责机制:规定了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问责机制。
包括对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对失信会计主体的限制措施等,以及对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不到位的问责措施。
三、意义《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财务会计监管:明确了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有助于规范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真实性。
同时,通过审计、核查和评估等手段,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财务风险。
2.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会计事后监督管理能够促进会计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披露,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大安惠民村镇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大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保障本行资金安全,提高本行会计核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DCP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要求,对会计事项发生后形成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务清单、报表等会计资料及业务过程进行再检查和监督的活动,是会计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事后监督以防范各类业务风险和规范会计操作行为为重点,遵循以下原则:(一)连续性原则。
事后监督逐日序时进行,保持监督的连续性。
(二)及时性原则。
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及时传送凭证资料,确保资金安全及会计核算质量。
(三)全面性原则。
事后监督涵盖本行办理的各项会计业务。
(四)重点突出原则。
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对易发生风险的业务和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项会计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第五条本行设专(兼)职会计事后监督人员。
事后监督人员严禁办理前台业务,柜员级别设置为01级,只可设置稽核查询、公共业务操作标志位,不得做记账、补充或更正账务数据等业务,但可以办理复核业务,确保监督与被监督人员之间的严格分离。
第六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较强的风险意识,较高的综合素质,熟练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第七条事后监督人员须经过业务培训后上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事后监督岗位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等开展会计事后监督工作。
2.按日核对柜员办理的业务凭证及柜员交易,逐笔审查、逐笔监督,检查业务处理是否符合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交易科目、凭证使用是否正确,有无伪造、篡改等现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需审批的业务是否经过有权人审批;附件是否合规、完备;记账凭证记录与柜员交易流水记录是否一致等。
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在一些事件、行为或项目完成之后,对其进行监督、评估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流程。
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防止事后追责和事后管理不及时的问题发生。
下面将从制度内容和操作流程两个方面详细介绍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制度内容1.监督责任明确化:明确各部门或人员的事后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监督管理的责任能够落实到岗位。
例如,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职能部门,制定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制度。
2.监督对象界定:明确监督的对象范围和要求。
对于不同的工作、项目或行为,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标准和指标,明确监督的重点和内容。
例如,对于财务工作,可以设置财务报表及账目审查,对于项目实施,可以设置进度计划及成果评估。
3.监督频次与方式:确定监督的频次和方式,确保监督能够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
可以采取定期例行监督和突发事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汇报、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4.监督措施和手段:明确监督的具体措施和手段,确保监督的具体执行。
例如,可以制定监督检查表、监督录音录像、监督调查报告等工具,对监督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要制定相应的整改和追责措施。
5.监督结果处理和反馈机制:建立监督结果的处理和反馈机制,确保监督工作的闭环。
对于监督结果的处理和整改,要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对于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要进行追责和处罚。
同时,要及时向相关人员反馈监督结果,做好激励和奖惩工作。
二、操作流程1.建立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规划:明确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内容和时间节点,编制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标准和指标等,确保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活动。
包括制定监督方案、指定监督人员、确定监督方法和手段。
事后监督差错质量提升精细化管理措施
事后监督差错质量提升精细化管理措施事后监督工作在会计核算体系中占据很重要地位,在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核算质量、有效防范核算风险和资金清算风险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质量,提高监督工作功效,我们建议:(一)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建设加强事后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是当前事后监督急需解决的问题。
为此,一要进一步落实岗位轮换与交流制度,让业务部门熟悉业务操作和政策法规情况、富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才调整或充实到监督队伍中来;二要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由上级相关业务部门牵头,对事后监督人员进行新业务知识和事后工作方法、技巧等知识培训;三要组织经验交流,加强横向交流学习的力度,取长补短,缩短探索过程,提高监督实效。
(二)突出风险环节,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事后监督有效开展的目的与会计监督的整体目的价值取向一致,就是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和化解人民银行资金风险,将风险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可预见、可接受的范围内,而风险监督的重点在于准确评估和预警分析,这也是利用监督信息、向内涵型监督转型的需要。
因此,必须从资金流程再造的角度出发,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风险评估分析委员会,加强分工协作,确保会计核算各环节资金流程的安全性。
一是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认真研究每一项业务的流程,并对所涉及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科学界定,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结合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风险评估框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正确评估相关风险,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确定具体的应对措施;二是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发、建立与前台会计核算系统相连的风险预警监控系统,对前台核算系统资金汇划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动态分析,实现事后监督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转变,增强会计监督的有效性;三是针对会计核算业务的重要风险点,不但要以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软约束,从基本制度上保证核算业务的安全性,而且要采用计算机风险控制系统的技防措施实施硬约束,以促使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制度和所规定程序的办理各项业务,有效控制核算风险和资金风险。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先照后证)国家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实行审批制度,国务院决定将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改为后置审批。
为保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屯溪区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第1项,项目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无子项。
一、监管事项屯溪区财政局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代理机构的相关业务开展和人员管理。
具体事项有:(一)审核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具体审批程序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4.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协同监管机制1.证照审批信息联动共享。
对已领取代理记帐机构并取得许可的商事主体,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网络公示系统及时推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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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后监督管理
办法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范核算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行业规章制度和本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采用全面监督、随机抽查等方式方法,对前台、事中业务核算部门已经完结的业务进行再监督、控制和分析活动,是会计核算的延伸。
第三条本行事后监督工作采取统一管理、集中监督的模式。
本行事后监督工作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统一管理,设立集中事后监督中心,辖属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全部纳入集中管理范围。
第四条事后监督管理目标
(一)根据本行内部控制原则,建立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管理要求的事后监督管理体制。
(二)建立操作风险监控机制,防范核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健全核算质量评价机制,为职能部门实施机构内控综合评价以及考核柜员核算质量提供依据。
(四)监督与反馈有关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整改建议,提
高规章制度执行力。
第五条事后监督的基本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坚持规范、重要、权责对等、成本效益的管理原则。
规范性原则是指事后监督工作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保障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重要性原则是指事后监督要对高风险业务产品、高风险业务处理环节、高风险业务岗位以及特殊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对低风险业务采取一般监督。
权责对等原则是指前台、事中、事后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承担与其授权相匹配的职责。
成本效益原则是指事后监督要经过合理的成本投入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保证事后监督工作产生的效益高于获取风险信息的成本。
第六条实施事后监督,必须贯彻时间、空间、人员的“三分离”原则。
事后监督计算机系统必须确保与各支行账务数据的相互独立,平等核对,保证事后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第七条事后监督依据各网点业务的处理结果,监督核算依据是否合规、合法,监督业务处理结果是否与所提供的业务资料内容相一致,并对被监督业务交易的表面合规性、一致性负责。
事后监督发现问题要立即查询,监督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违规操作事件,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八条实施事后监督轮岗交流制度。
事后监督人员应定期或不定
期交换监督对象,采取以岗代训、在岗互学的方式,规范业务操作,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第九条事后监督与各支行(部)之间传票和会计资料的往来传递,应明确流程,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事后监督中心职责与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事后监督中心职责
(一)事后监督管理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全辖事后监督工作。
2、负责制定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及时调整事后监督要点。
3、负责事后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4、负责向部门报送事后监督工作报告,提供相关监督信息,并对完善事后监督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二)事后监督员岗位主要职责
1、监督各项业务处理程序的正确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监督和纠正各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发挥预警作用。
3、监督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定期向部门反馈信息,并针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全行业务活动组织管理和核算质量的全面提高。
4、严格执行凭证和会计资料的交接、登记和签收制度,做好凭证
的交接和保管工作。
5、建立监督工作日志,记录每日监督情况。
6、定期对回收的储蓄挂失申请书等业务资料进行清理、装订、保管和移交。
7、发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汇报,重大问题可向分管会计结算工作的行领导汇报。
(三)综合业务岗位职责
1、按时发送《差错通知书》,并督促支行(部)、柜员及时处理事后监督的差错通知、查询函件,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所发现的差错;及时报告事后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违规事件。
2、及时统计、汇总事后监督日志,定期向部门提供机构、柜员核算质量情况。
3、定期报送事后监督工作报告,提供相关监督信息和整改建议。
(四)质量检查岗位职责
1、对事后监督和综合业务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实施再监督。
2、建立再监督工作日志,记录质量检查情况。
3、定期报送质量检查工作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4、发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汇报,重大问题可向分管会计结算工作的行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事后监督中心人员的任职资格
事后监督中心应合理配备人员队伍,起到监督作用,达到监督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