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4]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4〕1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事后监督中心职责,规范事后监督中心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含)的事后监督中心。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事后监督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
第四条事后监督中心应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防范资金风险和其他风险。
事后监督中心的基本职责是:(一)审核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二)检验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质量,发现、纠正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差错和问题;(三)及时反映违规、违纪行为,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中心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二)连续性原则。
事后监督应做到每日进行,保持连续性;(三)及时性原则。
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四)全面性原则。
对人民银行会计、国库、货币发行和金银等各项核算业务实施事后监督;(五)重点性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对事后监督工作的影响及建议
点监督会计核算风 险环 节 , 维护资金安全作为会计核算 监
督 的主要任务 , 进一步明确 了事后监督工作应把风险 防范
二、 新办法》 《 存在的不足
一
作为重 中之重 , 提高 了事后监督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二是 , 明确赋予监督 部门必要 的现场检查权 , 增加 了 事后监督的全面性 。《 办法》 新 规定监督部门以非现场监督
21 0 0年 l 月 , 民银行总行 下发 了《 1 人 中国人 民银行会
宽 了监督视 野 , 事后 监督职 能进一步强 化 , 有利 于发现核
计核算监督 办法》 以下简称《 ( 新办法 》 , ) 同时废 止 了分 别 于 20 0 2年和 2 0 04年发布 的《 中国人 民银行会计 事后监 督
调整为“ 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接受上级 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
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灵 活开展对 核算部 门每 日不能 提交 的
登记簿 、 重要 空白凭证 等会计 资料及实物使 用管理进行实
地 查 验 。 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后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范 围 得 以 延 伸 , 督 内 容 更 监
支付结算 、 国库 、 币金银等部 门的业 务指导” 比较而言 货 ,
为主 , 经分 管行长授权 可开展现 场监督 。事后 监督部 门可
是, 事后 监督 管理体 制 尚不理 顺 , 不利 于事后监督
部 门开展工作 。《 旧制度 》 规定“ 事后监督 中心接受上级行
会计 、 支付结算 、 国库 、 币金银部 门 的业 务指导 。 货 事后监
督 中心直接对 主管行 长负责 , 不实行垂 直管理” 《 办法 》 ,新
・
7 ・ 6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XX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切实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的各项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前台业务人员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事后监督基本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与网点的业务操作及核算相分离,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兼任网点的账务核算。
(二)全面性原则。
事后监督的范围必须涵盖所有前台业务,包括全面审核交易的准确性,记账传票和相关附件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三)有效性原则。
事后监督工作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操作人员不得拥有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
对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及时性原则。
事后监督要坚持序时、及时监督原则。
(五)历史性原则。
事后监督应以原始业务凭证、业务报表作为审核依据,监督的原始凭证及业务报表不得更改。
(六)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运营管理部是事后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未设置运营管理部门的分行,分行财务部门负责对本级及所辖支行的经营业务进行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应独立于网点营业机构,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环境,并配备必需的计算机设备,以保证事后监督的进行。
事后监督人员配置要求:(一)事后监督设置监督部门主管、监督员。
(二)各行应根据监督业务量的大小配置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不得以人员编制有限为由,而减少事后监督人员的配置。
监督部门主管可由运营部门管理人员或分行财务部门人员兼任。
第五条对一个营业网点的全天交易应由同一名监督员进行监督,同一名事后监督人员对同一营业网点连续监督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第六条岗位职责(一)事后监督主管1.制订、完善监督流程。
2.建立事后监督员与营业网点的对应监督关系。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 X银行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我行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的基本职责:(一)审查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处理结果是否准确。
(二)检验被监督对象的会计核算质量,发现并督促纠正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差错和问题,及时揭露和防范操作风险。
(三)监督被监督对象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被监督对象提高防范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并对业务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汇总监督数据,为业务质量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条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事后监督系统与核心业务操作系统分离,事后监督人员不得与核心业务系统操作人员混岗。
(二)连续性原则:必须对每日凭证进行监督,保持连续性。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
(四)全面性原则:审查柜员业务处理凭证,保证柜员业务- 1 -处理凭证与核心业务系统流水相对应。
(五)重点性原则:根据柜面业务风险程度,对特殊业务、重要业务、大额业务进行重点监督和审查,保证账务正确、资金安全。
(六)回避原则:事后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其他关系的,不得参与对该对象的事后监督。
第四条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权限(一)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事后监督所需要的资料;(二)有权对监督发现的差错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三)对监督发现的重大差错,有权直接向部门领导或行领导报告;(四)有权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调阅相关业务文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各分行应在会计运营部下设立事后监督中心,配备专职监督人员,负责全辖营业网点会计业务的集中监督工作。
第六条总行统一的监督系统上线前,路途较远且无法在次日及时将传票送达分行的县域支行,经分行批准后,可单独设立专职或兼职监督员,负责本支行及下属网点的监督工作。
浅析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工作
一
( ) 一 健全工作制度 , 完善会计事后监督操作程序 是上级行应尽快出台涵盖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制度 、 办法及操作规程。对各级行 的事
后监督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 加强信息沟通 , 明确事后监督工作的监督范围, 及时提供有效的监督依据 , 规范 、 统一各行事后监督工作操作方式 , 增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 二是事后监督部门必须转变观念 , 克服被动和坐享其成 的思想 , 结合本行会计核算业务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 的监督工作制度 、 操作规程及实施 细则 ; 三是在监督工作中逐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监督程序, 以规章制度作为衡量是非对错的标准。 ( ) 二 改进工作方式, 高会计事后监督效率 提 是对不能每 日 提交的会计资料积极探索新 的监督方式, 如现场监督 。 随机抽样监督等 , 从而提高事后监
二、 目前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存在 的问题
( ) 一 日常监督 操作 系统技 术不健 全
首先 , 虽然总行 已经开发相应的会计事后监督操作系统 , 只对会计凭证 的重点 要素进行采集和会计 但 操作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 , 而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审核会计凭证的合法性还是手工操作。 其次, 由于固定资产的
监督 , 从属于央行内部的控制措施 。 ( ) 二 央行会计事后监督以防范风险为中心 央行会计事后 监督 , 标定位首先决定于其被授予的职责 , 目 其次必须 以防范风险为中心, 其它方面 目标 不能代替或干预这一中心 目标的实现。 ( ) 三 央行会计事后监督是一种程序化操作的监督
会计事后监督的形式是 由其职能 目标决定的,9 7 19 年人 民银行发布 《 加强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办发[2005]3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办发[2005]3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国库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国库会计档案,防止国库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四条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保管。
原始凭证、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国库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国库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归档保管。
(一)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国库会计档案名称、册数、档案编号、保管期限、档案保管员以及存档日期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相隔,国库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
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
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视工作管理,强化内控监视机制,标准会计事质量。
〔三〕全面性原那么。
事后监视涵盖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各项会计业务。
实用文档〔四〕重点突出原那么。
在全面监视的根底上,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对易发生风险的业务和环节进展重点监视。
第四条会计事后监视与营业网点日常业务必须坚持人员和空间上的别离。
会计事后监视设专人专职,严禁事后监视人员与会计出(二)分散监视模式是指由营业网点设置事后监视岗位,对本网点及辖属机构的会计业务进展监视。
实行分散监视的,应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批同意。
实用文档第七条采用集中监视模式的县级联社,事后监视中心设负责人一名,具体负责事后监视中心〔含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采用分散监视模式的营业网点,由会计主管负责事后监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岗位设置。
事后监视中心设置负责人、管理员、监视员三个岗位,管理员与监视员不能相互兼任。
事后监视管理员由事后监视中心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担任。
实用文档对实行分散监视的营业网点,事后监视管理员由会计主管兼任。
第十条岗位职责〔一〕事后监视中心负责人岗位职责8.负责考核事后监视人员的工作质量;9.定期对事后监视中心工作进展总结,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监视水平;实用文档10.参与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对各项业务标准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事后监视管理员岗位职责7.负责记录?事后监视工作日志?;8.负责保管事后监视相关报表资料;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事后监视员岗位职责实用文档1.对营业网点的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合规性进展审查监视,并对监视结果负责;2.按时限要求完成监视工作,不积压拖延;3.详细记录并如实反映监视中发现的过失和问题,不得迟报或年〔含〕以上,年龄45岁〔含〕以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遵纪守法,坚持原那么,不徇私情,2年内未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实用文档〔三〕熟练掌握农村信用社各项会计出纳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熟悉综合业务系统,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检查分析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6.16•【文号】银办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6日银办发[2004]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核算集中后,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确保会计核算安全,根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现就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事前审批工作。
切实落实重大会计事项的主管授权审批制度及各岗位的操作权限管理。
重大会计事项包括:大额支付、错账冲正、补记账务、开销户、联行查复、补制联行报单抄本、补拍电报、重要凭证的重要打印、利率或计息积数的调整、改变计息方式、同城票据科目挂账和销账、暂收暂付款项的列账、数据恢复、会计人员加班等。
二、加强事中控制工作。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时,有关汇划凭证经网点会计主管审批签字后,应通过传真或影像扫描的方式传至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据此与网络传输信息核对后办理该笔汇划业务。
大额汇划的额度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加强事后监督工作。
各营业网点应于次日将有关会计资料及时送达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因距离较远或交通不便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送达时间。
有条件的机构可采用将需要监督的会计资料进行影像扫描后,再以网络传输的方式予以传送。
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在凭证送达的当天,必须完成业务的监督工作,并将监督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确保原始凭证与账务记载一致。
四、加强会计凭证远距离传递的管理。
银行事后监督实施细则
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实施细则(第二版)第一章管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和金融政策、法规以及《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等行内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要求,为做好事后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监督工作的原则性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和金融政策、法规以及《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等行内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对会计业务事项发生后的原始依据、业务单据及业务处理过程进行抽查和重点复审的监督活动。
其目的是加强内控监督机制,审查资金的来龙去脉,及时发现和纠正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核算差错,揭露和防范各类案件、风险隐患和差错,规范业务操作行为。
第二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会计事后监督是银行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会计业务的事后监督以及对事后监督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纠正,形成对业务流程的“闭环”控制。
为提高监督效率,事后监督应坚持重要性原则,重点防范案件和内部舞弊,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条监督工作的管理总行会计结算部下设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具体负责分/支行会计事后监督的管理工作。
会计事后监督中心负责分/支行会计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并进行凭证业务量和业务差错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监督工作的运作事后监督工作实行“分/支行分散扫描,总行集中监督”的模式,集中人力和设备,参照总行日人均审核量500笔的标准合理配备审核人员,配齐事后监督工作设备,并不断完善事后监督核查手段,确保事后监督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事后监督工作实效。
第五条监督工作的方式事后监督中心采用影像业务监督系统,采取分/支行分散扫描的模式,通过对柜员业务单据的扫描,将业务凭证的影像信息与业务信息、会计核算进行勾链、匹配,由系统按事先设置的筛选规则抽取符合重要性原则的业务,提交事后监督中心人员进行监督和审核,并记录审核情况以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差错处理。
第六条监督工作的辅导事后监督与会计业务检查工作共同形成会计业务的检查监督体系。
总行会计结算部应加强对事后监督的组织领导,加强对事后监督业务的检查和指导,确保事后监督工作质量纳入检查督导范围之内,促使事后监督部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银发[2005]30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5〕30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本着建设国库会计制度体系的总体思路,总行对《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是各级国库在办理国库会计业务时应遵守的基本制度,是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的准则。
请各级国库部门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顺利实施,并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1988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8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如何有效提升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力
监督理念 , 旨在实现 f “ f 事后监督 ” 过程 监督 ” I 向“ 的转变 。
核 算 部 门 的 事 前 柜 丽 监督 、 中核 算 控 制 与 监 督 部 门 的 事 事
后监督对防范会计核算风险的作用 密不可分。 在基层营业
算业务 的监督工作 ,均 由一名专职事后监督人员负责 , 事
( ) 一 事前防范 、 中控制 与事后监督缺 乏有效配合 。 事
21 0 0年 1 1月 , 民银 行 总 行 印 发 了《 国人 民 银 行 会 计 人 中
核算监督办法》 体现丫“ , 过程监督” 这一新理念 , 在文字表 述上将 “ 会计事后监督” 改为“ 会计核算监督” 。这一变化 ,
毫 鼍 囊囊 豫 孽 纛毒 警 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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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如何有效提升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力
杜 秉云
( 内蒙古边防总队 呼和浩特 005 ) 10 1
随着 会计 核 算 系 统 的升 级 换 代 ,财 税 库行 横 向联 网 系
体 现 了对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的事 前 、 中 、 后 全 过 程 控 制 的 事 事
求监督部 门充分体现其在防范业务风险 , 障资金安 全方 保 面的作用 ,实现 由核算合规 型监 督 向风 险监控型监督转 变, 增强事后监督人员风险防范意识 。目前 , 在基层央行 营 业 网点 , 由于人员 紧张 , 会计 、 国库和发行三个部 门会计核
、
事 后 监 督 防 范会 计 核 算 风 险 的 难点
民银行会计 核算监督办法》 出“ 提 评估 和预警 ” 的新要 求 。
要求事 后监督部 门“ 开展会计 核算风险评估 和预警 , 出 提 完善会计规章制度 , 计管理和内部控 制的意见和建议 ” 会 。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某银行事后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计算机业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事后监督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实现综合业务核算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事后监督主要有会计流水监督系统、综合查账子系统、WEB查询子系统、差错处理子系统等,会计流水监督系统是最主要的子系统,将银行会计核算的凭证通过手工录入与综合业务系统产生的流水进行比对,完成事后监督流水勾对,通过对凭证要素的审核实现差错处理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事后监督系统的安装第三条事后监督系统的安装由信雅达公司技术维护人员和银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配合完成。
安装过程中须遵循银行相关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不得留存银行相关机密数据,如确需保留、外带的,须遵守与联社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
第四条事后监督系统在Windows 202X server的操作系统下安装,数据库采用SQL Server 2000,硬盘采用Raid 1构造。
操作系统安装区和SQL Server软件安装在C盘(系统盘)、数据库文件放在D盘(数据盘),数据库服务器硬盘数据区容量建议大于100G。
第五条事后监督系统服务器采用IBMx3650服务器,享受IBM公司的良好售后服务。
第三章事后监督系统的运行管理第六条事后监督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机房值班人员负责。
主要包括每日从市办取数并导入流水,并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查看,确保处于正常运行之中。
第七条定期备份事后监督数据库、对事后监督的使用情况做不定期的汇总等。
相关操作须在机房运行日志上及时、如实登记。
第八条要求各信用社经常留意事后监督运行情况,如有异常及时与中心机房联系。
第四章事后监督系统故障处理第九条、如出现事后监督无法正常工作时,需及时分析故障情况,根据故障原因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因*络通讯引起的故障,应迅速找到故障线路点,排除故障;如查明确属是银行的事后监督系统引起的的故障,应由联社科技人员采用备份硬盘替换故障硬盘进行工作,并导入相关数据,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26•【文号】银办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6日银办发[2006]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总行修订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83号文印发)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银会计[2003]92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核算系统包括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子系统(以下简称核算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事后监督子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其职责是处理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各项会计核算业务及实施会计监督。
第三条实施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会计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2000〕11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10【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是指对会计主体在编制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过程中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我国颁布了《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背景、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对会计主体编制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内容《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监督管理对象和范围:明确了需要接受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会计主体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
同时,还对不同类别的会计主体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2.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明确了负责实施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机构和其职责。
其中,财政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则负责属地范围内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管理程序和要求:规定了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包括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监督管理机构则需要对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核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监督管理措施和问责机制:规定了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问责机制。
包括对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对失信会计主体的限制措施等,以及对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不到位的问责措施。
三、意义《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财务会计监管:明确了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有助于规范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真实性。
同时,通过审计、核查和评估等手段,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财务风险。
2.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会计事后监督管理能够促进会计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披露,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银办发[2007]139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2007年6月4日银办发[2007]13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近几年来,总行按照推进制度创新、夯实会计基础、强化内部管理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会计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各分支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总行的要求,在整章建制、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强化预算、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经过各级行的共同努力,目前,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会计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各项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但是,从内、外部审计和检查情况看,当前,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个别机构存在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为:有章不循、执章不严、违规操作;预算约束意识不强,铺张浪费,相互攀比;财经法纪观念淡薄,违规发放政策外津补贴,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账实不符;集中采购操作程序不规范;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不到位等。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财务工作的服务、保障、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人民银行的社会形象,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各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文印发)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会计岗位设置原则设置会计岗位,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和账务处理程序办理会计业务,认真履行会计账务核对制度;加强会计签章管理,严禁在空白凭证或账表预先留盖印章;严禁任意调整报表数据,确保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要加强对会计档案在归档、保管、交接、查阅和销毁等环节上的管理,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及泄密。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银行是现代经济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金融市场中,银行扮演着重要的中介角色,促进与促进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动。
由于银行担负着存储大量客户资金以及管理风险等重要任务,因此,银行的监管与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着重介绍其内容及其实施的效果。
一、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1.监督管理的主体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监管的主要机构。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亦规定,不同类型的银行有不同的主管部门。
例如,股份制银行的主管部门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而城市商业银行的主管部门是地方金融监管局。
2.监督管理内容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质量、流动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委托代理业务风险、信息技术风险。
其中,资产质量是监管的核心问题之一。
银行资产质量关系到银行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必须保持良好的资产管理质量,实现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
流动性是银行的另一个核心问题。
如果银行的流动性出现问题,可能引发银行的失衡和短缺问题。
因此,银行需要保持良好的流动性,保证资产的即期性和连续性。
市场风险是监管的另一个重点,银行在营业过程中会面临许多不同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汇率、金融财富等风险。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必须合理管理各种市场风险,减少市场风险对银行经营的负面影响。
信用风险是监管的另一个问题。
银行在业务中经常与各种不同的客户打交道,可能出现信用风险问题。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银行需确保客户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并对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管理。
操作风险是监管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这包括由员工疏忽、内部盗窃等引起的风险。
因此,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银行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操作风险最小化。
委托代理风险也是一个需要监管的问题。
由于银行业务范围较广,因此,银行需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谨慎处理客户的资产。
最后是信息技术风险。
银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事中事后监督工作是我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是对柜台交易流程的重要补充,是进一步防范结算风险的监督保障体系。
第二条事中监督工作由各网点根据总行统一设定的事中监督范围自行开展。
分行负责网点事中监督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事后监督采取总行统一领导、分行集中监督的方式进行。
由总行负责制订我行事后监督业务的基本制度,督促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事后监督范围。
各分(支)行的事后监督部门负责在总行确定的事后监督范围之上根据本行情况进行补充,并负责事后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四条事后监督体系由网点柜台经理、分行事后监督人员构成,通过xxxxxx银行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及图形前端事后监督系统(以下简称后督系统)对柜台业务进行监督控制。
第五条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由所属一级分行负责管理。
一级分行需按照总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并指导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
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由一级分行代为监督或自行监督两种模式。
如由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自行监督,一级分行则需按季到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对其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一级分行可随时通过图形前端系统、监督管理平台查看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的事后监督情况。
第二章事中事后监督人员的配备第六条按照我行事后监督体系的构成方式,分行的事后监督业务由网点和分行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和后督系统共同完成。
其中监控系统分行后督管理员及分行后督员角色由现有分行事后监督人员担任;后督系统中的事中监督角色由网点柜员或柜台经理担任,分行管理员及分行后督员角色由现有分行事后监督人员担任。
第七条分行后督(包括二级分行及异地支行)应由独立于被督机构的非前台柜员担任,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环境,并配备必需的终端机、电脑、验印系统等硬件设备,以保证事后监督的顺利进行。
各行应根据本行监督范围和业务量大小配备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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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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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检验。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工作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二)在全面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四条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人民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
第五条会计事后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两种方式。
集中监督是管辖行对辖属机构会计业务的监督,分散监督是各分支行对本行会计业务的监督。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应采取集中监督方式;其它机构可实行集中监督,也可实行分散监督。
第六条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县级支行应配备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事后监督人员。
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应报上级行的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并督促事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事后监督内容
第八条对会计凭证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来源、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二)印章、密押是否完备,使用是否正确。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授权和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四)资金汇划凭证及联行报单等是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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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经过计算产生凭证金额的,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六)各类会计凭证(或清单)与核算系统录入数据是否一致。
(七)凭证与附件是否完整、对应。
(八)采用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进行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或清单)与原始凭证是否匹配核对一致。
第九条对会计账务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二)科目和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
(三)总分账务核对是否相符。
(四)账卡核对是否相符。
(五)重要会计事项的审批、授权和处理是否合规。
(六)有关科目的挂账及核销是否正常合理。
(七)相关账务数据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第十条对内外对账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与开户单位是否定期对账。
(二)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
第十一条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二条对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数据参数设置的改变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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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账务数据是否正确,变化是否正常。
(四)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并与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逐项阅读计算机系统日志,检查日志记载是否正常,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会计事后监督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应于每营业日上午,将上一营业日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
实行集中监督且交通不便的,经管辖行批准,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送交的资料后,应立即实施监督,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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