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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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4]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4]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4〕1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事后监督中心职责,规范事后监督中心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含)的事后监督中心。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事后监督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

第四条事后监督中心应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防范资金风险和其他风险。

事后监督中心的基本职责是:(一)审核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二)检验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质量,发现、纠正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差错和问题;(三)及时反映违规、违纪行为,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中心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二)连续性原则。

事后监督应做到每日进行,保持连续性;(三)及时性原则。

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四)全面性原则。

对人民银行会计、国库、货币发行和金银等各项核算业务实施事后监督;(五)重点性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对事后监督工作的影响及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对事后监督工作的影响及建议
权相统一 。
点监督会计核算风 险环 节 , 维护资金安全作为会计核算 监
督 的主要任务 , 进一步明确 了事后监督工作应把风险 防范
二、 新办法》 《 存在的不足

作为重 中之重 , 提高 了事后监督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二是 , 明确赋予监督 部门必要 的现场检查权 , 增加 了 事后监督的全面性 。《 办法》 新 规定监督部门以非现场监督
21 0 0年 l 月 , 民银行总行 下发 了《 1 人 中国人 民银行会
宽 了监督视 野 , 事后 监督职 能进一步强 化 , 有利 于发现核
计核算监督 办法》 以下简称《 ( 新办法 》 , ) 同时废 止 了分 别 于 20 0 2年和 2 0 04年发布 的《 中国人 民银行会计 事后监 督
调整为“ 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接受上级 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
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灵 活开展对 核算部 门每 日不能 提交 的
登记簿 、 重要 空白凭证 等会计 资料及实物使 用管理进行实
地 查 验 。 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后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范 围 得 以 延 伸 , 督 内 容 更 监
支付结算 、 国库 、 币金银等部 门的业 务指导” 比较而言 货 ,
为主 , 经分 管行长授权 可开展现 场监督 。事后 监督部 门可
是, 事后 监督 管理体 制 尚不理 顺 , 不利 于事后监督
部 门开展工作 。《 旧制度 》 规定“ 事后监督 中心接受上级行
会计 、 支付结算 、 国库 、 币金银部 门 的业 务指导 。 货 事后监
督 中心直接对 主管行 长负责 , 不实行垂 直管理” 《 办法 》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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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XX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切实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的各项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前台业务人员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事后监督基本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与网点的业务操作及核算相分离,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兼任网点的账务核算。

(二)全面性原则。

事后监督的范围必须涵盖所有前台业务,包括全面审核交易的准确性,记账传票和相关附件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三)有效性原则。

事后监督工作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操作人员不得拥有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

对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及时性原则。

事后监督要坚持序时、及时监督原则。

(五)历史性原则。

事后监督应以原始业务凭证、业务报表作为审核依据,监督的原始凭证及业务报表不得更改。

(六)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运营管理部是事后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未设置运营管理部门的分行,分行财务部门负责对本级及所辖支行的经营业务进行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应独立于网点营业机构,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环境,并配备必需的计算机设备,以保证事后监督的进行。

事后监督人员配置要求:(一)事后监督设置监督部门主管、监督员。

(二)各行应根据监督业务量的大小配置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不得以人员编制有限为由,而减少事后监督人员的配置。

监督部门主管可由运营部门管理人员或分行财务部门人员兼任。

第五条对一个营业网点的全天交易应由同一名监督员进行监督,同一名事后监督人员对同一营业网点连续监督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第六条岗位职责(一)事后监督主管1.制订、完善监督流程。

2.建立事后监督员与营业网点的对应监督关系。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 X银行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我行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的基本职责:(一)审查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处理结果是否准确。

(二)检验被监督对象的会计核算质量,发现并督促纠正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差错和问题,及时揭露和防范操作风险。

(三)监督被监督对象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被监督对象提高防范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并对业务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汇总监督数据,为业务质量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条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事后监督系统与核心业务操作系统分离,事后监督人员不得与核心业务系统操作人员混岗。

(二)连续性原则:必须对每日凭证进行监督,保持连续性。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

(四)全面性原则:审查柜员业务处理凭证,保证柜员业务- 1 -处理凭证与核心业务系统流水相对应。

(五)重点性原则:根据柜面业务风险程度,对特殊业务、重要业务、大额业务进行重点监督和审查,保证账务正确、资金安全。

(六)回避原则:事后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其他关系的,不得参与对该对象的事后监督。

第四条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权限(一)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事后监督所需要的资料;(二)有权对监督发现的差错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三)对监督发现的重大差错,有权直接向部门领导或行领导报告;(四)有权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调阅相关业务文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各分行应在会计运营部下设立事后监督中心,配备专职监督人员,负责全辖营业网点会计业务的集中监督工作。

第六条总行统一的监督系统上线前,路途较远且无法在次日及时将传票送达分行的县域支行,经分行批准后,可单独设立专职或兼职监督员,负责本支行及下属网点的监督工作。

浅析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工作

浅析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工作
三、 改进 中央 银行 会计 事后 监督 工作 的途 径

( ) 一 健全工作制度 , 完善会计事后监督操作程序 是上级行应尽快出台涵盖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制度 、 办法及操作规程。对各级行 的事
后监督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 加强信息沟通 , 明确事后监督工作的监督范围, 及时提供有效的监督依据 , 规范 、 统一各行事后监督工作操作方式 , 增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 二是事后监督部门必须转变观念 , 克服被动和坐享其成 的思想 , 结合本行会计核算业务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 的监督工作制度 、 操作规程及实施 细则 ; 三是在监督工作中逐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监督程序, 以规章制度作为衡量是非对错的标准。 ( ) 二 改进工作方式, 高会计事后监督效率 提 是对不能每 日 提交的会计资料积极探索新 的监督方式, 如现场监督 。 随机抽样监督等 , 从而提高事后监
二、 目前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存在 的问题
( ) 一 日常监督 操作 系统技 术不健 全
首先 , 虽然总行 已经开发相应的会计事后监督操作系统 , 只对会计凭证 的重点 要素进行采集和会计 但 操作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 , 而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审核会计凭证的合法性还是手工操作。 其次, 由于固定资产的
监督 , 从属于央行内部的控制措施 。 ( ) 二 央行会计事后监督以防范风险为中心 央行会计事后 监督 , 标定位首先决定于其被授予的职责 , 目 其次必须 以防范风险为中心, 其它方面 目标 不能代替或干预这一中心 目标的实现。 ( ) 三 央行会计事后监督是一种程序化操作的监督
会计事后监督的形式是 由其职能 目标决定的,9 7 19 年人 民银行发布 《 加强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办发[2005]3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办发[2005]3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国库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国库会计档案,防止国库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四条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保管。

原始凭证、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国库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国库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归档保管。

(一)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国库会计档案名称、册数、档案编号、保管期限、档案保管员以及存档日期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相隔,国库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

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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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视工作管理,强化内控监视机制,标准会计事质量。

〔三〕全面性原那么。

事后监视涵盖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各项会计业务。

实用文档〔四〕重点突出原那么。

在全面监视的根底上,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对易发生风险的业务和环节进展重点监视。

第四条会计事后监视与营业网点日常业务必须坚持人员和空间上的别离。

会计事后监视设专人专职,严禁事后监视人员与会计出(二)分散监视模式是指由营业网点设置事后监视岗位,对本网点及辖属机构的会计业务进展监视。

实行分散监视的,应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批同意。

实用文档第七条采用集中监视模式的县级联社,事后监视中心设负责人一名,具体负责事后监视中心〔含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采用分散监视模式的营业网点,由会计主管负责事后监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岗位设置。

事后监视中心设置负责人、管理员、监视员三个岗位,管理员与监视员不能相互兼任。

事后监视管理员由事后监视中心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担任。

实用文档对实行分散监视的营业网点,事后监视管理员由会计主管兼任。

第十条岗位职责〔一〕事后监视中心负责人岗位职责8.负责考核事后监视人员的工作质量;9.定期对事后监视中心工作进展总结,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监视水平;实用文档10.参与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对各项业务标准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事后监视管理员岗位职责7.负责记录?事后监视工作日志?;8.负责保管事后监视相关报表资料;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事后监视员岗位职责实用文档1.对营业网点的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合规性进展审查监视,并对监视结果负责;2.按时限要求完成监视工作,不积压拖延;3.详细记录并如实反映监视中发现的过失和问题,不得迟报或年〔含〕以上,年龄45岁〔含〕以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遵纪守法,坚持原那么,不徇私情,2年内未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实用文档〔三〕熟练掌握农村信用社各项会计出纳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熟悉综合业务系统,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检查分析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6.16•【文号】银办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6日银办发[2004]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核算集中后,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确保会计核算安全,根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现就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事前审批工作。

切实落实重大会计事项的主管授权审批制度及各岗位的操作权限管理。

重大会计事项包括:大额支付、错账冲正、补记账务、开销户、联行查复、补制联行报单抄本、补拍电报、重要凭证的重要打印、利率或计息积数的调整、改变计息方式、同城票据科目挂账和销账、暂收暂付款项的列账、数据恢复、会计人员加班等。

二、加强事中控制工作。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时,有关汇划凭证经网点会计主管审批签字后,应通过传真或影像扫描的方式传至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据此与网络传输信息核对后办理该笔汇划业务。

大额汇划的额度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加强事后监督工作。

各营业网点应于次日将有关会计资料及时送达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因距离较远或交通不便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送达时间。

有条件的机构可采用将需要监督的会计资料进行影像扫描后,再以网络传输的方式予以传送。

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在凭证送达的当天,必须完成业务的监督工作,并将监督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确保原始凭证与账务记载一致。

四、加强会计凭证远距离传递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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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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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检验。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工作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二)在全面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四条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人民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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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会计事后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两种方式。

集中监督是管辖行对辖属机构会计业务的监督,分散监督是各分支行对本行会计业务的监督。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应采取集中监督方式;其它机构可实行集中监督,也可实行分散监督。

第六条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县级支行应配备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事后监督人员。

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应报上级行的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并督促事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事后监督内容
第八条对会计凭证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来源、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二)印章、密押是否完备,使用是否正确。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授权和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四)资金汇划凭证及联行报单等是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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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经过计算产生凭证金额的,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六)各类会计凭证(或清单)与核算系统录入数据是否一致。

(七)凭证与附件是否完整、对应。

(八)采用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进行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或清单)与原始凭证是否匹配核对一致。

第九条对会计账务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二)科目和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

(三)总分账务核对是否相符。

(四)账卡核对是否相符。

(五)重要会计事项的审批、授权和处理是否合规。

(六)有关科目的挂账及核销是否正常合理。

(七)相关账务数据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第十条对内外对账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与开户单位是否定期对账。

(二)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

第十一条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二条对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数据参数设置的改变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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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账务数据是否正确,变化是否正常。

(四)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并与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逐项阅读计算机系统日志,检查日志记载是否正常,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会计事后监督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应于每营业日上午,将上一营业日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

实行集中监督且交通不便的,经管辖行批准,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送交的资料后,应立即实施监督,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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