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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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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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检验。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工作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二)在全面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四条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人民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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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会计事后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两种方式。

集中监督是管辖行对辖属机构会计业务的监督,分散监督是各分支行对本行会计业务的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应采取集中监督方式;其它机构可实行集中监督,也可实行分散监督。

第六条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县级支行应配备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事后监督人员。

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应报上级行的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并督促事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事后监督内容

第八条对会计凭证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来源、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二)印章、密押是否完备,使用是否正确。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授权和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四)资金汇划凭证及联行报单等是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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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经过计算产生凭证金额的,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六)各类会计凭证(或清单)与核算系统录入数据是否一致。

(七)凭证与附件是否完整、对应。

(八)采用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进行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或清单)与原始凭证是否匹配核对一致。

第九条对会计账务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二)科目和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

(三)总分账务核对是否相符。

(四)账卡核对是否相符。

(五)重要会计事项的审批、授权和处理是否合规。

(六)有关科目的挂账及核销是否正常合理。

(七)相关账务数据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第十条对内外对账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与开户单位是否定期对账。

(二)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

第十一条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二条对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数据参数设置的改变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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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账务数据是否正确,变化是否正常。

(四)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并与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逐项阅读计算机系统日志,检查日志记载是否正常,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会计事后监督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应于每营业日上午,将上一营业日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实行集中监督且交通不便的,经管辖行批准,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送交的资料后,应立即实施监督,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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