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监督 考核办法
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差错考核暂行办法模版
xx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差错考核暂行办法xx总发〔xx〕247号,xx年12月2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银行柜面会计核算质量,有效防范和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促进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事后监督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行、清算中心等被监督的营业机构和柜员及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员工违反xx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行为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营业机构柜面工作人员按xx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处理各项业务。
第四条事后监督人员负责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金融制度和行内管理办法监督柜面会计核算业务。
第五条事后监督以国家现行金融政策、法规作为监督依据,以xx银行现行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差错类型划分及认定的标准,并对差错类型划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对于制度、办法中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移送行内相关职能部门,以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作为认定依据;无书面处理意见的,由会计事后监督中心按照操作风险的大小进行认定。
第七条会计事后监督差错包括凭证整理、凭证传递、业务合规性、差错更正等各个业务环节。
第八条业务差错分一般性差错、较严重差错、严重差错三种类型,具体标准见《xx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xx总发(xx)201号)。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处罚标准第九条事后监督差错考核以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和监督中心共同认定的各类差错为依据。
主要内容包括:差错笔数、业务量差错率、差错整改率、差错逾期整改率等。
第十条事后监督差错处罚实行罚款与扣分相结合方式。
每发现一笔差错,对该笔业务的直接当事人根据差错类别不同标准予以处罚,扣分是与营业机构会计核算质量考核进行挂钩,即在罚款的同时,按差错笔数对营业机构进行扣分,列入年终会计工作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一)一般性差错,每笔扣5元,同时扣1分;(二)较严重差错,每笔扣20元,同时扣2分;(三)严重性差错,每笔扣80元,同时扣5分;(四)某柜员总业务差错率在万分之五(含)以内的,该柜员的一般性差错免于扣罚;(五)总行有关操作规程或制度规定须双人复核的业务出现差错事项的,业务当事人和复核员按差错类型处罚标准分别扣罚;(六)未按时整改的差错,按原差错类型处罚标准对业务当事人和会计主管实行双倍扣罚;(七) 较严重差错和严重差错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有效整改的,管辖行运管科按季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确认后可以降级处理。
事后监督 考核办法
大安惠民村镇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内部管理,充分发挥会计集中监督职能和第二道防线作用,有效防范和杜绝会计重大差错事故,确保我行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所有会计核算单位。
第三条考核依据:根据大安惠民村镇银行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我行具体工作实际,将会计差错分为一般性差错、较严重差错、严重差错三大类(详见附件)。
除支行提出申诉的差错外,均以《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书》认定的差错为考核依据,各支行无权自行认定差错。
《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书》必须按时送达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考核方式:一是会计核算中心对事后监督情况以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为单位,实行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并纳入年终会计综合考评;二是对差错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分一般性、较严重、严重差错不同标准予以处罚,对差错率低、核算规范、无事故、无案件的,年终奖励500-1000元。
第五条处罚标准:日常监督一般性差错20元∕笔;较严重差错100元∕笔;严重差错200元∕笔。
对监督出的差错未认真整改的,对同一柜员发生同一类型差错3次以上,从第4次起,按原差错加1倍处罚,对严重差错还应按商业银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事后监督人员的考核:①在正常情况下,事后监督员应监督出而未监督出的差错,按各支行差错考核标准同等处罚;②事后监督员对发现的问题有意掩盖、袒护、包庇,重大问题不及时向主管负责人反映的,按严重差错处罚。
第七条差错申诉:各支行会计人员对事后监督认定的差错如有异议,可在“差错通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由支行向会计核算中心提出申诉,并填写《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见附件)一式三联,统一报送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核算中心在收到《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后,由领导指定专人对申诉进行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支行及事后监督返回核查结论。
第八条差错申诉的条件:各支行会计人员对事后监督认定的差错提出异议,必须在“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的申诉理由栏处,填写申诉内容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制度等相关内容(指制度、政策等的具体条款),否则所提申诉一律不于受理。
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员工绩效薪酬考核办法
附件四: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员工绩效薪酬考核办法事后监督中心员工绩效薪酬是根据各岗位性质、职责和员工身份不同计发一定金额的年薪和业绩绩效薪酬。
一、岗位绩效薪酬(一)主任岗6.5万元;(二)主持工作副主任岗6万元;(三)副主任岗4.6万元;(四)业务主管岗3.6万元;(五)系统管理岗、重点业务监督组组长和扫描录入组组长岗2.8万元;(六)重点业务监督岗、扫描录入岗、档案岗2.3万元。
二、业绩绩效薪酬(一)扫描岗业绩绩效薪酬按业务凭证扫描0.006元/张计发。
人工补录岗业绩绩效薪酬按0.08元/笔计发。
(二)扫描运行组组长的业绩绩效薪酬按本岗位业务量考核和本扫描运行组的平均业绩薪酬的0.2倍计发。
(三)重点业务监督组中操作岗业绩绩效薪酬按重点业务0.075元/笔计发。
(四)重点业务监督组中业务核对岗、后补凭证管理岗、档案员岗、重点业务代班岗和全员代班岗的业绩绩效薪酬按重点业务监督组人员的平均业绩绩效薪酬计发。
(五)重点业务监督组组长的业绩绩效薪酬按本岗位业务量考核和本重点业务监督组的平均业绩绩效薪酬的0.2倍计发。
(六)系统管理员的业绩绩效薪酬按扫描运行组和重点业务监督组人员的平均业绩绩效薪酬的1.2倍计发。
(七)业务主管岗的业绩绩效薪酬按扫描运行组和重点业务监督组人员的平均业绩绩效薪酬的1.5倍计发。
(八)副主任岗的业绩绩效薪酬按扫描运行组和重点业务监督组人员的平均业绩绩效薪酬的1.7倍计发。
(九)主持工作副主任岗的业绩绩效薪酬按扫描运行组和重点业务监督组人员的平均业绩绩效薪酬的2.2倍计发。
(十)主任岗的业绩绩效薪酬按扫描运行组和重点业务监督组人员的平均业绩绩效薪酬的2.5倍计发。
三、事后监督中心员工业余存款及中间业务营销按《客户经理薪酬考核办法》B类客户经理考核计算确定。
四、事后监督中心员工每月预发岗位绩效薪酬的5%,其余岗位绩效薪酬于次年初结清,业绩绩效薪酬次月统计折算后计发。
五、事后监督中心提取员工岗位绩效薪酬的5%用于考核,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人要组织考核小组根据《农村合作银行规范化服务检查和奖罚办法》和各岗位的岗位责任制考核细则,每月对员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质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银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事中事后监督工作是我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是对柜台交易流程的重要补充,是进一步防范结算风险的监督保障体系。
第二条事中监督工作由各网点根据总行统一设定的事中监督范围自行开展。
分行负责网点事中监督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事后监督采取总行统一领导、分行集中监督的方式进行。
由总行负责制订我行事后监督业务的基本制度,督促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事后监督范围。
各分(支)行的事后监督部门负责在总行确定的事后监督范围之上根据本行情况进行补充,并负责事后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四条事后监督体系由网点柜台经理、分行事后监督人员构成,通过xxxxxx银行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及图形前端事后监督系统(以下简称后督系统)对柜台业务进行监督控制。
第五条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由所属一级分行负责管理。
一级分行需按照总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并指导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
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由一级分行代为监督或自行监督两种模式。
如由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自行监督,一级分行则需按季到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对其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一级分行可随时通过图形前端系统、监督管理平台查看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的事后监督情况。
第二章事中事后监督人员的配备第六条按照我行事后监督体系的构成方式,分行的事后监督业务由网点和分行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和后督系统共同完成。
其中监控系统分行后督管理员及分行后督员角色由现有分行事后监督人员担任;后督系统中的事中监督角色由网点柜员或柜台经理担任,分行管理员及分行后督员角色由现有分行事后监督人员担任。
第七条分行后督(包括二级分行及异地支行)应由独立于被督机构的非前台柜员担任,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环境,并配备必需的终端机、电脑、验印系统等硬件设备,以保证事后监督的顺利进行。
各行应根据本行监督范围和业务量大小配备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范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为了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我公司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实现。
具体制度如下:一、事中监督管理1. 设立工作检查小组:每个部门设立专门的工作检查小组,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 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每个部门在每年初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并向上级汇报,上级根据工作目标和计划分配工作任务。
3. 每月工作汇报:每个部门在每月底向上级汇报本月的工作进展,包括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4. 工作督导:上级对下级的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解决。
5. 工作流程管理:制定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工作的执行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工作按照流程进行。
6. 内部协作机制:建立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和合作,促进信息的共享和问题的解决。
7. 奖惩措施: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出色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批评和纠正。
二、事后监督管理1. 定期汇总评估:每季度对全公司的工作进行汇总评估,对工作成果和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 设置问卷调查:定期向员工发送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了解员工对工作环境和管理措施的满意度,并根据调查结果改进工作管理。
3. 举办经验交流会: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邀请优秀员工和团队分享工作经验和管理方法,促进学习和提高。
4. 建立档案系统:建立员工工作档案系统,记录工作表现和职业发展情况,为员工的奖惩和升迁提供依据。
5. 绩效考核: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结果给予员工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通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我们公司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员工也能得到及时的反馈和指导,提高工作能力和主动性。
我们相信,制度的执行将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提供有力保障。
联社会计事后监督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联社会计事后监督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计事后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辖区信用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计政策、法规、制度及相关会计业务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会计事项发生后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薄、报表以及会计业务处理过程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督工作采用集中监督的形式。
由各单位(即:各信用社、直属分社、营业部、下同)集中人力对其所辖营业网点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必须坚持人员、空间、时间上的三分离。
人员上,会计事后监督设专人专职,事后监督审查人员与会计出纳柜台操作人员不得相互替岗;空间上,事后监督工作区和会计出纳柜台工作区严格分离;时间上,会计事后监督审核会计出纳柜台业务为事后核查,于收到凭证后的次(工作)日审核完毕(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与会计复核工作不能相互替代,各营业网点必须加强柜台凭证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第五条:各单位下设专职会计事后监督员,统一进行辖属所有营业网点的会计事后监督工作。
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由各单位总会计管理(未设总会计的由分管副主任管理),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辅导。
第六条: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热爱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二、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
三、业务素质好,须具备三年以上信用社会计实际工作经验,业务全面熟练,熟悉会计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检查分析能力。
第三章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及操作程序第七条:会计事后监督的具体内容:一、会计凭证的审查:1、审查凭证使用是否正确,日期、金额是否有误,印章是否齐全,票据背书是否正确,并逐张加盖事后监督员名章。
2、对采取折角或折叠验印方式的信用社检查柜台会计人员是否审核了票据印鉴,但对票据印鉴可以不进行再次复核。
3、审查结清的储蓄手工底卡上是否加盖“结清”戳记,提前支取的是否加盖了“提前支取”戳记,“现金收付讫章”是否有存入、支取日期。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的事后监督管理行为,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户为中心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管行为。
第三条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应当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提示和惩罚措施相结合。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四条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应当由国务院银行监管机构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银行行为监督,规范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制定银行监管规章,公开银行监管信息。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银行违规行为治理,加强银行道德风险管控,保障金融安全和市场稳定。
第七条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金融稳定和市场秩序。
第三章银行事后监管的要求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合理控制风险。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各种业务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确保风险可控、业务合规。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告警机制,及时发现、预警和控制风险,配合监管机构开展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保护制度,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和满意度。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主动开展风险提示工作,及时向客户公布业务风险,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发现和处置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
第四章监督执行第十四条银行监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加强监管,如行政处罚、监管指导、信息公开、法律诉讼等。
第十五条银行监管机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保障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
第十六条银行监管机构应当在信息公开上实现透明化和公示化,提升监管机构公信力,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银行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银行对全辖前台业务事后监督及柜面业务检查的考核办法模版
银行对全辖前台业务事后监督及柜面业务检查的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对我行前台业务事后监督及会计核算日常业务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客观评价各支行的业务核算质量和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整体推进所辖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总行制定颁发的有关商业银行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所辖各支行。
第四条本办法考核内容分两部分:一是对各支行前台业务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前台业务的核算质量和业务规范性问题,事后监督人员通过对前台业务凭证、票据的审查和监督,发现账务核算、内外账往来及表外等相关业务问题并进行考核。
二是将日常对支行的柜面业务检查情况也纳入考核范畴,主要是对各支行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银企对账、账户管理、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人民币收付及反假管理等有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从中发现前台业务处理中存在问题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和处理:1责令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罚款;4其它处理。
第六条在实施本办法时必须按照严格规范、公正透明的考核原则。
第二章对前台业务的考核第七条总行会计管理部事后监督中心,负责对各支行前台业务的核算质量进行集中统一监督与考核(通过日常审查票据发现问题)。
第八条前台业务出现的各类差错和问题分为三类。
(1)日常管理性差错;(2)业务性差错:包括一类差错、二类差错、三类差错;(3)人为性差错和违规问题。
第九条日常管理性差错:即日常管理不严出现的差错,给予经济处罚每笔5元。
一、被监督的网点不按时报送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下午五点前报送)。
二、监督资料的传送没有指定专人办理,并且不严格履行登记、交接、签收手续。
三、装订成册的凭证资料出现缺失或增多现象。
银行事后监督差错认定考核办法
银行事后监督差错认定考核办法银行事后监督差错认定考核办法为增强我行工作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基础工作质量,力争实现“业务操作零差错”的工作目标,我行将制定《事后监督差错认定考核管理办法》,提高工作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差错率逐步降低,基础工作质量进一步得到提高,规避业务风险,从而推动全行整体工作全面发展。
第一章总则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被监督的营业机构及事后监督中心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行为的处罚、处理。
以确保ⅹⅹ银行事后监督差错认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障监督工作秩序,促进事后监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事后监督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事后监督差错认定及处罚(一)差错提出:业务监督员每日监督工作中发现差错或疑问,即填写《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其中差错及疑问内容要详细进行记录。
(二)集中讨论:事后监督中心成员集中对每日监督中发现的差错集中进行讨论,依据国家相关的现行金融政策、法规及省联社现行规章、制度,并结合《事后监督差错认定标准》进行综合确认,无疑义的认定为业务差错;经集中讨论后,仍无法准确判断存有疑问的问题,则以查询方式下发。
(三)统一签发:每日监督出的业务差错及疑问经集中讨论后,对当日已认定的差错及未认定的疑问由监督人员填写《差错查询书》,由监督主管签字确认后统一签发。
对当日已认定差错的,在《差错查询书》上标明认定差错标准,“差错内容”、“更改要求”;对当日存在疑问而不能立即认定差错的,在《差错查询书》写明:“查询内容”、“查询要求”,待查复定性。
签发《差错查询书》时,要认真按格式详细填写,根据集中讨论后的结果填写差错类型,注明考核标准,对于“差错内容”、“更改要求”、“查询内容”、“查询要求”等项的填写,语言表述要精练、准确,意思表达要清晰、明了。
(四)书面审核初审:监督主管依据当日监督员工作底稿进行初审,审核差错及疑问是否有疏漏。
复审:监督主管审核无异议后,由全体事后监督人员对《差错查询书》的差错判定、定性准确、书写规范、语言逻辑、编号连续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无疑异签章下发营业机构;若有疑问即咨询ⅹⅹ银行会计部门。
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计事后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辖区信用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计政策、法规、制度及相关会计业务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会计事项发生后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薄、报表以及会计业务处理过程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督工作采用集中监督的形式。
由各单位(即:各信用社、直属分社、营业部、下同)集中人力对其所辖营业网点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必须坚持人员、空间、时间上的三分离。
人员上,会计事后监督设专人专职,事后监督审查人员与会计出纳柜台操作人员不得相互替岗;空间上,事后监督工作区和会计出纳柜台工作区严格分离;时间上,会计事后监督审核会计出纳柜台业务为事后核查,于收到凭证后的次(工作)日审核完毕(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与会计复核工作不能相互替代,各营业网点必须加强柜台凭证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第五条:各单位下设专职会计事后监督员,统一进行辖属所有营业网点的会计事后监督工作。
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由各单位总会计管理(未设总会计的由分管副主任管理),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辅导。
第六条: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热爱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二、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
三、业务素质好,须具备三年以上信用社会计实际工作经验,业务全面熟练,熟悉会计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检查分析能力。
第三章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及操作程序第七条:会计事后监督的具体内容:一、会计凭证的审查:1、审查凭证使用是否正确,日期、金额是否有误,印章是否齐全,票据背书是否正确,并逐张加盖事后监督员名章。
2、对采取折角或折叠验印方式的信用社检查柜台会计人员是否审核了票据印鉴,但对票据印鉴可以不进行再次复核。
3、审查结清的储蓄手工底卡上是否加盖“结清”戳记,提前支取的是否加盖了“提前支取”戳记,“现金收付讫章”是否有存入、支取日期。
信用社(银行)事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最新
信用社(银行)事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日常业务事后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范经济案件发生,根据省网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35条禁令》,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柜员制的业务网点设置事后监督岗位,由委派会计和网点负责人兼任,每天采取翻看传票的方式,必要时查看其他会计资料,对前一日全部业务进行事后监督,并对监督、审核过的会计凭证和经济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条事后监督以揭露和防范各类案件,审查资金的来龙去脉为重点,坚持对各项业务发生的连续性和全面性进行事后监督。
第二章事后监督职责第四条信用社及网点事后监督的职责如下:(一)按日监督本网点会计业务凭证、各类流水及相关会计资料。
(二)全面监督审核信用社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按时完成监督任务。
(三)加强对特殊业务的监督,包括:挂失、查询、当日抹帐、隔日冲帐、大额汇款、异地授权、扣划存款、应解汇款等业务。
(四)对已审查出的各类业务差错督促纠正。
(五)发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信用社主任汇报,重大问题可直接向联社汇报。
第三章会计凭证的监督第五条是否按规定使用业务凭证,会计凭证及附件是否完整;是否使用虚假或无效凭证办理业务;业务凭证印章是否齐全,日期、金额是否有误,票据背书是否正确。
第六条会计凭证是否按照规定顺序排列,交易凭证是否与各柜员的当日流水账核对相符,各种凭证附带装订的打印资料是否齐全。
第七条柜员表外收付明细表与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使用、作废情况是否核对相符。
第八条作废单证是否加盖“作废”戳记,是否将号码剪掉粘贴在柜员表外收付明细表上,是否附在正确业务的复式记账凭证后。
第九条早、中、晚三碰库清单是否按规定保管,晚碰库清单是否有换人核对签字。
第十条当日抹账业务有无异常现象,是否与相应作废凭证一一对应;抹账、隔日冲帐、积数调整类业务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签字。
第十一条现金调剂单是否由调剂柜员及授权人签字确认。
信用社银行事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事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事后监督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操作系统》的特点和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市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实行集中联社统一办公,由联社统一领导和管理。
三条、事后监督工作应以揭露和防范各类案件,审查资金的来龙去脉为重点。
坚持对各项业务发生的连续性和全面性进行事后监督为原则。
四条、信用社综合业务操作系统联网机构,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建设五条、事后监督人员的配备,由联社在全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按以下条件选聘,将业务方面熟练,工作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有事业心,熟练计算机业务的优秀信用社员工充实到事后监督队伍:、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坚持原则,工作认真,廉洁自律,恪尽职守,敢于揭露一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热爱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勇于开拓,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掌握一定的业务监督技能,善于发现农村信用社前台综合业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信用社从事主要业务岗位工作5年以上,业务熟练,能胜任事后监督工作。
、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的文字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熟练操作计算机。
六条、事后监督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第三章信用社事后监督的任务七条、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监督信用社各种帐务的处理、资金收付及划转的真实、正确、合法性。
监督信用社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记载与反映是否真实。
八条、履行监督职责,严把帐务、凭证质量关,杜绝、堵塞一切差错和漏洞,防范各类经济案件发生。
九条、事后监督人员应定期组织学习业务和计算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监督水平。
第四章事后监督操作人员的分工协作原则十条根据各信用社业务量的大小,把全辖15个信用社(部)会计资料分成六等份,实行“三定”管理办法,即:“定人、定社、定责任”;对所监督社的会计资料定期轮换监督,三个月轮换一次。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XX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切实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的各项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前台业务人员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事后监督基本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与网点的业务操作及核算相分离,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兼任网点的账务核算。
(二)全面性原则。
事后监督的范围必须涵盖所有前台业务,包括全面审核交易的准确性,记账传票和相关附件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三)有效性原则。
事后监督工作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操作人员不得拥有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
对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及时性原则。
事后监督要坚持序时、及时监督原则。
(五)历史性原则。
事后监督应以原始业务凭证、业务报表作为审核依据,监督的原始凭证及业务报表不得更改。
(六)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运营管理部是事后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未设置运营管理部门的分行,分行财务部门负责对本级及所辖支行的经营业务进行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应独立于网点营业机构,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环境,并配备必需的计算机设备,以保证事后监督的进行。
事后监督人员配置要求:(一)事后监督设置监督部门主管、监督员。
(二)各行应根据监督业务量的大小配置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不得以人员编制有限为由,而减少事后监督人员的配置。
监督部门主管可由运营部门管理人员或分行财务部门人员兼任。
第五条对一个营业网点的全天交易应由同一名监督员进行监督,同一名事后监督人员对同一营业网点连续监督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第六条岗位职责(一)事后监督主管1.制订、完善监督流程。
2.建立事后监督员与营业网点的对应监督关系。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厦人社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5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27日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信用条例》)、《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评价监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严重失信人名单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事后监管评价信息采集汇总等工作。
第三条以下三类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一)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二)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三)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情况。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年度考核,司法局在每年的年末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所属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4、建立执业档案。
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备案事项、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2、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3、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4、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1、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3、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5、对检查情况总结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1、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责令限期整改。
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2、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部门名称:邢台市桥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情况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工商贸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情况;(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取得及保持情况;(五)安全设备完好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二)随机暗访抽查;(三)举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汇报;(二)查阅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制度、台帐及其它资料;(三)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情况。
亮证检查查阅安全生产资料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检查结果企业落实发现的安全问题执法人员复查安全问题。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责令企业改正安全问题;(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设备设施、工具、器材、产品和场所实施强制措施;(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企业存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改正的给予停电、停止供应火工品、撤职作业人员等措施。
对区有关部门及乡(镇办)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一)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乡(镇办)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政策落实情况;(三)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情况;(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建设情况;(五)上级交办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度考核(二)适时安全生产调度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汇报(二)查阅有关安全生产材料(三)抽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听取汇报查阅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抽查生产经营单位综合评价六、监督检查处理(一)通报考核结果;(二)提出安全生产指导意见;(三)对发现的问题要求落实并反馈。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4)死亡人存款的支取是否有相应法律文书及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5)冻结、止付、扣划业务及解冻是否有经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6)公司及个人非授权类贷款放款时是否有总行放款中心的放款通知。
(7)其他按规定需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
监督审核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合规性。
1、审核收付款业务有无户现象。
(2)审核会计分录的对转依据是否合规。
(3)审核有无柜员、复核员、授权人代码或签章。
4、审核交易清单等凭证的附件是否真实、完整、正确。
(1)大额提现是否有经有权人审批的《重庆银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
(2)书面挂失、密码挂失是否有挂失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挂失是否有经核实或公证的存款人委托书。
(二)事后监督员岗位主要职责
1、监督各项业务处理程序的正确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监督和纠正各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发挥预警作用。
3、监督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定期向部门反馈信息,并针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全行业务活动组织管理和核算质量的全面提高。
2、各类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核算是否正确。
3、外币找零折成人民币支付,核算是否正确。
4、外币兑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算是否正确。
5、外币储蓄境内转账仅限于本人账户间转账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审核是否有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6、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是否有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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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惠民村镇银行
会计事后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内部管理,充分发挥会计集中监督职能和第二道防线作用,有效防范和杜绝会计重大差错事故,确保我行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所有会计核算单位。
第三条考核依据:根据大安惠民村镇银行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我行具体工作实际,将会计差错分为一般性差错、较严重差错、严重差错三大类(详见附件)。
除支行提出申诉的差错外,均以《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书》认定的差错为考核依据,各支行无权自行认定差错。
《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书》必须按时送达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考核方式:一是会计核算中心对事后监督情况以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为单位,实行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并纳入年终会计综合考评;二是对差错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分一般性、较严重、严重差错不同标准予以处罚,对差错率低、核算规范、无事故、无案件的,年终奖励500-1000元。
第五条处罚标准:日常监督一般性差错20元∕笔;较严重差错100元∕笔;严重差错200元∕笔。
对监督出的差错未认真整改的,对同一柜员发生同一类型差错3次以上,从第4次起,按原差错加1倍处罚,对严重差错还应按商业银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事后监督人员的考核:①在正常情况下,事后监督员应监督出而未监督出的差错,按各支行差错考核标准同等处罚;②事后监督员对发现的问题有意掩盖、袒护、包庇,重大问题不及时向主管负责人反映的,按严重差错处罚。
第七条差错申诉:各支行会计人员对事后监督认定的差错如有异议,可在“差错通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由支行向会计核算中心提出申诉,并填写《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见附件)一式三联,统一报送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核算中心在收到《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后,由领导指定专人对申诉进行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支行及事后监督返回核查结论。
第八条差错申诉的条件:各支行会计人员对事后监督认定的差错提出异议,必须在“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的申诉理由栏处,填写申诉内容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制度等相关内容(指制度、政策等的具体条款),否则所提申诉一律不于受理。
第九条处罚方式:各支行按照总行会计核算中心按季通报的差错,扣收差错责任人罚款,由各支行财会部负责人扣收,在每季度末
后的10日内,统一缴纳总行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开出统一收据,集中专户存储,用予年终会计综合考评和奖励日常核算质量较好的营业网点。
第十条本办法由大安惠民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大安惠民村镇银行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
2、大安惠民村镇银行会计差错考核分类标准;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大安惠民村镇银行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
2、受理部门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返还结论;
3、申诉理由必须有相关制度、政策等的具体条款支持。
大安惠民村镇银行
会计差错考核分类标准
一、一般性差错:
1、记帐凭证要素不全;
2、漏盖经办人员名章;
3、漏盖或错盖除经办人名章以外的会计印章;
4、凭证允许修改处修改不规范;
5、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截角;
6、财务支出缺原始单据或原始单据不符合规定;
7、凭证帐号、户名与记帐帐号、户名不符;
8、凭证应有附件的无附件;
9、验资户、单位定期存款销户资金未按规定转出;
10、传票金额与科目日结单金额不符;
11、现金支票无背书或背书不规范;
12、代发工资无单位工资清单;
13、漏收、少收、多收工本费、手续费、邮电费;
14、会计凭证使用错误;
15、储蓄存、取款凭条无客户签名或取款凭条客户签名与帐户户名不一致;
16、建立客户信息不合规;
17、重要空白凭证销号与实际使用不符;
18、有流水无凭证、有凭证无流水的帐务;
19、手工填制、改动记帐凭证和存单、存折;
20、存折收回未破坏磁条信息;
21、错列费用科目;
22、支票未使用规定墨水填写;
23、当天业务整理完毕后,最迟不得超过隔天上午10点30前送到。
24、其他。
二、较严重差错
1、所有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凭证未按规定折角验印;
2、受理无效凭证(含过期或远期、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大小写金额
更改或不符、无印鉴的票据);
3、记帐串户(未造成资金损失的);
4、会计科目或子科目使用错误;
5、凭证金额与记帐金额不符;
6、已上交的传票中缺少原始凭证或记帐凭证;
7、挂失重开单(折)未收回客户持有的挂失凭证;
8、对公存款帐户修改支付条件无相关手续;
9、开立空头存折帐户;
10、错用利率;
11、利息或复息计算错误;
12、冲帐、调整存、贷款积数无原因,无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13、使用已作删除记号的客户信息;
14、当日发生冲销业务;
15、抵、质押物转入或转出无信贷部门手续;
16、办理不允许通兑的会计业务;
17、同城与异地结算业务交易使用错误;
18、授权业务未按规定授权;
19、更换预留印鉴或结算户销户手续不合规;
20、挂帐无原因;
21、开立账户未进行身份信息联网核查,未留存身份证件的;
22、其他。
三、严重差错
1、使用手工存折或手工存单;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3、营业收入不入帐、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
4、任意硬改、挖补会计凭证;
5、记帐串户(造成资金损失的);
6、擅自调增、调减计息积数;
7、办理空头汇款;
8、对已受理的票据业务,隔日受理付款方单方退款、退票业务;
9、冻结、解冻无手续或手续不全;
10、无原因限期不整改的按严重差错处理;
11、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