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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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ⅩⅩ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定义与种类

第一条货权质押业务(以下简称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法人自有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生产或流通领域中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的对货物的所有权。我行对质押物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保证货物流转回笼的资金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融资。

第三条货押业务主要模式按质押标的可分为:仓单质押和动产质押;按融资发放时质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可分为:现货质押和未来货权质押;按监管方式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

第二章管理模式及业务分工

第四条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策略组建货押中心或者货押业务专职团队负责货押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五条货押业务实行归口管理、集中作业的运行模式。

第六条货押业务实行业务方案审批制。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客户管理部门按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向授信审批部门报送授信材料。

第七条货押业务主要涉及贸易金融部、客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及风险管理等部门。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总、分行贸易金融部职责

1、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分行上报货押业务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业务培训;负责拟定货物监管机构准入标准,并对其进行选择与评价;全行货押业务统计和业务分析;货押业务检查及不良情况跟踪。

2、分行贸易金融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货押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对辖属各经营机构的货押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同客户经理设计货押业务方案;督促落实已批准的业务方案;对辖属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及货押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研究并提出货押业务新产品建议;负责货押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审核业务文件合规性、准备货押业务方案材料等工作;对每个客户的货押业务

运作进行实时跟踪、监督,管理货押业务质押物的日常出质、赎货及业务登记;统计及分析货押业务的情况,报送相关报表;分行货押业务所属行业信息的搜集和风险提示。

第九条客户管理部门负责货押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业务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对授信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对货押业务进行核查库管理,跟踪客户经营情况等。

第十条信贷审批部门负责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规定对客户进行授信审批。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控制及对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在开展货押业务时,各分行应根据分行情况对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和细化。

第三章货押业务授信管理要求

第一节货押业务的授信原则

第十三条货押业务授信只能用于客户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用于确定真实的贸易合同,不得用于期货或股票的炒作、投资,也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货押业务的授信金额,应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相匹配;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货押业务的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70%,经办机构须按照货物品种、生产厂家及品牌、客户经营能力的不同,合理谨慎地确定质押率。质押率由审批部门最终审定。

第十六条质押率的计算公式为:质押率=授信敞口÷质押货物总值。

第二节客户、质押物的特定要求

第十七条在我行办理货押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贸易企业: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行业经验两年以上、无不良资信记录,或我行认可的核心生产厂商的分销商;专业进出口公司需无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状况;

(2)生产加工企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主导产品销售顺利、应收帐款周转速度和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或我行认可的核心生产厂商的配套厂家。

第十八条货押业务项下的动产、仓单、提单等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客户(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

(2)无其它抵、质押行为;

(3)不存在产权或其他法律纠纷。

第十九条办理货押业务的商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正常经营周转中的短期存货,有良好流通变现能力;

(2)货物通用性强,有成熟交易市场,有通畅销售渠道,价格易于确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

(3)货物质量稳定,易于仓储、保管、计量,不易变质、损毁,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

(4)货物本身适销对路,市场需求旺盛,供货商实力雄厚,技术水平较高,在行业内具有品牌优势;

(5) 质量和价格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应提供我行认可的质量检验及价格认定材料。

第三节业务操作方案审批

第二十条货押业务方案由总分行货押中心分级审批,对于需总行审批的货押业务方案,分行应提交以下文件:

(1)货押业务方案审批表/备案表(附件1);

(2)货押业务调查报告(附件2);

(3)总行货押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分行申请变更经总行审批同意的货押业务操作方案时,应提交货押业务方案变更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于符合总行授权条件由分行自行审批的货押业务方案,在项目授信获批后,分行须提交货押业务方案审批表/备案表(附件1)上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于货押业务授信已获审批,但又提出对原货押业务方案进行变更,按以下要求操作:

(1)货押方案变更内容涉及:在授信项目出现风险预警条件下,为加强我行风险保障而增加质押物的;监管人在总行认定的监管机构之间变更或由分行认定的监管机构变更为总行认定监管机构;分行只需报总行备案,无需报原授信审批机构审批:

(2)货押方案变更内容涉及:质押物品种、操作模式、监管人、监管地点、监管模式、货权形式、延长赎货期、授信品种、未来货权项下收款人、提高质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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