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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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银监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行为日益增多,对银行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股权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要在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同时,从构建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维护银行健康运行的角度,将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范畴,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二、商业银行要抓紧完善本行股权质押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出台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范本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
三、商业银行要通过完善章程等方式,对股东质押银行股权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落实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商业银行应在章程中明确以下内容:(一)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意见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cd2f322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79.png)
在当今经济社会中,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借款人同时享有被质押股权的基本权益。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加强股权质押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增强资本实力,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进行全面评估。
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在深度上的意义。
股权质押是商业银行融资的一种方式,借助于股权质押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支持商业银行的业务扩张。
另股权质押还能够促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资本实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利于提高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在广度上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意见。
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出台更加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规范股权质押业务的开展,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另商业银行自身也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股权质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管,确保股权质押业务的稳健运行。
在文章中,我个人认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是符合当前金融市场需求的举措。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商业银行在做好传统业务的需要不断创新,寻求更多的发展机遇。
加强股权质押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增强资本实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在文章的结尾,通过本文的阐述,我对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意见有了更加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我认为加强股权质押需要在政策法规的支持下,加强银行的内部控制,同时也需要商业银行自身积极探索和创新。
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股权质押业务的健康发展,为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贡献力量。
通过深入挖掘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意见,我对这一主题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也对相关业务有了更清晰的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给您带来有益的参考,也期待未来更多的探讨和交流。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可以为银行提供额外的资金来源,同时也有助于增强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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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c2f933d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25.png)
XX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和《XX商业银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指本行股东作为出质人,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股权质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第三条股权质押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履行事前备案、董事会审议(如需)程序。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股权质押管理体系,规范股权质押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完善备案要素、风险评估和后续跟踪等管理措施。
第二章股权质押管理第五条本行股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质押:(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本行质押的;(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三)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四)股份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股权处分权利的;(五)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六)涉及重复质押的;(七)按照监管要求出质前应向本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质押的情形。
第六条股东办理本行股权质押后,其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第七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质押时间、质押股权数、质押期限、质权人、被质押股权涉诉、冻结、抵债、拍卖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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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营造支持和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文中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除政策性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文中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认定的企业。
第二条商业银行要确立金融服务科技的意识,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科技产业发展,实现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对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一)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二)担负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三)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以及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项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四)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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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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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及股权质押等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第9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修订)》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和质押等。
第四条本行股份权属变更后的持有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向本行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方式等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股东办理股份权属变更和股份质押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份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股权证和股东名册第六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采取一户一证制。
股权证仅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证明,不得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追索权利的证明。
第七条本行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八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载明本行全称、股东名称、股份数额、股权证编号等。
本行股金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六)法律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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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为稳妥有序做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经证监会令第183号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申报文件(一)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备案文件(以下统称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文件报送前,证券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申报事项符合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文件报送后,在审批或备案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
发起设立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应当重新报送申请。
申报文件包括基本类、主体类、专项类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基本类文件是指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均适用的申报文件,具体如下:1.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
2.相关主体就申报事项已经履行完备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3.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图以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4.相关主体对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承诺行为事先约定处理措施的文件。
(三)主体类文件是指证明证券公司股东、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应条件或要求的文件,具体如下:1.背景资料,包括注册证书,证券或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入股证券公司的说明与承诺,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如有)申报表等。
银行规范性文件列表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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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93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144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设立办事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10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电子银行协调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0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5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7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54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中要综合考虑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7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募担保人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17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台《港、澳)资企业投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21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49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2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13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316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坚决纠正股份制商业银行虚增存款等不良行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20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合社解散清算公告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344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信贷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394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5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54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65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国信用卡机构驻华代表处合规性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81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87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业务准入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23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应否协助公安机关扣划存款问题的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27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34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0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结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6〕1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c6ac39de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2c.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银监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立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涉及银监会监管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等39件规章(附件1),继续有效。
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493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继续有效。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继续适用。
四、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2件规章(附件4),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等8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5),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6),不再适用。
以上清理结果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1.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1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1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1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1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20.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2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2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5号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26.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大股东对中小商业银行股权质押风险案例分析
![大股东对中小商业银行股权质押风险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658c6c44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90.png)
王静娅
股权质押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 权,是股权持有人通过将股权标的物 质押给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融资 的债务行为,它具有杠杆效应。在我 国金融市场上,股权质押以其操作简 单、易变现等特点,成为股东财务融 资的重要策略之,另一方面,由于非 上市中小商业银行的持股企业存在股 权难转让、难变现及特殊股权机制, 这些原因致使股权质押在我国非上市 中小商业银行中形成重要的市场现 象。对非上市中小商业银行高比例频 繁股权质押融资相伴而来的是银行信 贷风险的显露,所出现的债务违约等 多重因素开始显现,亦诱发了股权质 押风险的暴露,从而导致中小商业银 行等质权人出现流动性问题、声誉问 题或遭受损失,影响到中小商业银行 的公司治理和稳健经营,这一现象引 发监管层、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同关 注。就目前国内学者研究来看,主要 从控制权转移代理成本,信号传递等 角度探究了股权质押风险、经济后果 和对审计师决策的影响。
CASE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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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风险。为防范道德 风险,应严禁在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 过程中引入“黑名单”企业及其最终 受益人受限的主体投资入股。
4.非上市中小商业银行应重视公 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增强自 身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众 多研究发现,大股东组成结构与持股 比例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信 息质量有着较大的影响。不同的公司 治理维度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财务 风险的影响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独 立董事比例、股权集中度、内部制衡 度越高,管理层倾向于监督,董事持 股比例、高管持股比例、高管薪酬越 高,管理层越倾向于合谋。非上市中 小银行应重视和完善股权结构,合理 确定股权占比,重视股东多元化,严 格规范银行股权事务管理。大股东发 生股权质押行为,往往是发生了财务 约束,并伴随着融资能力较差的信 号。股权质押贷款的违约可能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对公 司既定战略的实施、后续的经营和公 司治理结构产生负面影响,使得中小 商业银行未来经营面临较大的不确定 性,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可持 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大股东股权质 押一旦发生控制权转移,对中小商业 银行的经营管理团队、董事会决策、 业务发展方向都将发生较大程度的调 整,股东的收益难以得到保障,银行 财务风险上升。一些学者认为较高的 董事持股比例会强化董事与公司的利 益一致性,从而会弱化董事对控股股 东的监督,股权质押对商业银行风险 的激化作用,在独立董事比例较高时 会受到约束。因此,商业银行应通过 自身调查,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 及其最终受益人受限主体各方作为自 身的关联方,建立关联名单,实施动 态管理,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 承诺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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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0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做好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监管工作,规范股东承诺事项,提升股东承诺约束力,夯实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基础,推动建立重诺守信的金融从业规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作出并履行承诺。
股东承诺可分为声明类、合规类、尽责类三类。
声明类承诺指股东对过去或现在某项事实状态的确认或声明,如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近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合规类承诺指股东对未来依法合规开展某项活动的承诺,如不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规范开展关联交易、规范股权质押、规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股权等。
尽责类承诺指股东对未来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承诺,包括风险救助承诺和根据其他监管要求作出的承诺。
其中,风险救助承诺指股东在必要时配合实施风险救助措施的承诺,如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和配合实施恢复处置计划等。
二、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承诺内容要准确、规范、可执行,超比例持股股东减持承诺等可明确时限的承诺应尽量明确承诺履行时限,不得使用“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三、企业法人类主要股东作出的承诺要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内部审批程序。
四、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实作出承诺,切实履行承诺,积极配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股东承诺评估。
银行股权被质押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银行股权被质押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586c13d3be1e650e53ea9904.png)
银行股权被质押可能产生的影响及解决措施随着经济新常态持续和疫情影响,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出现流动性紧张,随时可能因为资金链断裂导致经营无法维系。
而很多持有银行股权的企业会选择将其持有的银行股权进行质押融资。
在阿里司法拍卖上,有12734宗银行股权拍卖,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有5697宗,500万元以上的有2233宗,1000万元以上的有1318宗。
股权拍卖中小至数千,大至上亿元的拍卖都有,其中九江银行1250万股(价值1亿元人民币)股权被拍卖,中原银行1000股(价值2300元人民币)股权被拍卖。
被拍卖的股权绝大多数为中小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这种现象的发生可能有几种原因:一是中小银行股权流动性差,变现能力不强,很多股东购买股权资产后,大量资金被占用,为缓解资金压力,只有选择股权质押融资。
二是中小银行股权价格不透明,虽然银行可以计算每股净资产,但是在没有做全面清产核资的情况下,股权价格难以精准,而市场预期可以参考的定价因素除了每股净资产和历年分红比例,就是对银行未来发展的信心。
对于众多银行股东的债权人来说,并不愿意接受被质押的股权。
三是银行机构作为股东其他银行的股东有资质要求。
目前股权质押的主要融资方式是向其他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一旦贷款无法归还,取得质押权的银行短期直接持有他行股权将需要向两家银行所在地监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持有,而后续如果要处置该股权,还需要再次向监管部门申请。
增加了处置难度。
基于以上原因,涉及到中小银行股权质押的债务纠纷,很多采取了司法拍卖的方式。
而这样的现象对于中小银行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一是导致银行股权不稳定,被质押股权可能会被冻结或司法拍卖,银行的股权作为特殊金融资产,对持有者的资质有严格的行业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无法与民法典等法律对抗,可能导致不符合参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持有银行股权。
从而对银行股权保持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削弱银行资本对风险的抵补和吸纳损失作用,股本金是银行的最核心资本,是银行经营困难时的减震器,大量的股权被质押,实际上变相将股本金的功能冻结,弱化了其吸收损失的能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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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
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3.15
•【文号】银监办发[2005]60号
•【施行日期】2005.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
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60号2005年3月15日)安徽银监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授信有关问题的请示》(皖银监发〔2005〕1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对其拥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可以依法设定质押,并以此办理质押贷款。
但是,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物。
二、商业银行股东对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设定质押,不属于银监会的审批事项,无须经银监会审批。
三、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虽不必经银监会审批,但是鉴于质押权人在实现质押权时可能涉及股权转让,你局应提示拟接受股权质押的贷款银行在作质押授信决策时严格审查质押人的还款能力,考虑股权拍卖、变卖时受让人的投资入股资格要求对实现质押权的影响,并充分评估其自身是否能被银监会批准受让相关股权。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69b782b90c69ec3d5bb7550.png)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19f53f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77.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为贯彻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关于股东报告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报告材料目录(一)关于股东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基本登记信息、行业信息、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企业状态等,是否被采取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二)关于股东穿透信息和证明材料。
股权结构,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
(三)关于股东入股信息和证明材料。
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比例,入股资金来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
(四)关联交易信息。
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股东集团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信息。
(五)股权状态信息。
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的商业银行资本或股份是否被质押或冻结,是否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1105b11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f9.png)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7月12日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除外);(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三)具有熟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八)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允;(九)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负面案件;(十)银保监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21bb30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47.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3•【文号】银监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厅、经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落实国家节能低碳发展战略,促进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能效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月13日能效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适用本指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依据本指引开展与能效信贷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能效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贷融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的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服务领域及重点项目第五条能效信贷业务的重点服务领域包括:(一)工业节能,主要涉及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照明等重点行业;(二)建筑节能,主要涉及既有和新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集中供热、供冷系统节能设备及系统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三)交通运输节能,主要涉及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城市交通等行业;(四)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其他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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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
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5]60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废止一批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3.15
【实施日期】2005.03.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60号 2005年3月15日)
安徽银监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授信有关问题的请示》(皖银监发〔2005〕1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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