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一、关于受让方资格的问题
一、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之“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之“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之“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之“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之“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二、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
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
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之“一、加强股权管理”之“(二)加强股东资质审核。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入股前明确告知本行股权管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14
•【文号】银监发〔2013〕43号
•【施行日期】2013.1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3〕43号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行为日益增多,对银行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股权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要在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同时,从构建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维护银行健康运行的角度,将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范畴,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二、商业银行要抓紧完善本行股权质押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出台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范本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
三、商业银行要通过完善章程等方式,对股东质押银行股权的行为提出规范
要求,落实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商业银行应在章程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
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1.26
•【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
•【施行日期】2014.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附件1: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冏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
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
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
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
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1.05
•【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8.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1号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1月5日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
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行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他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他行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他行股权质押向本行申请融资的行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他行股权包含他行上市流通股权和他行非上市流通股权。
第三条他行股权质押融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货币信贷政策;
(三)符合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
(四)授信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五)最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
(六)本行授信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资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函;
(四)股权所属银行盖章的上一年度已审计财务报告;
(五)股权所属银行最近一次增资扩股的相关资料;
(六)质押股权若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资料,同时还需提供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股权发行人(行)国有股总额的50%的证明文件;
大股东对中小商业银行股权质押风险案例分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王静娅
股权质押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 权,是股权持有人通过将股权标的物 质押给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融资 的债务行为,它具有杠杆效应。在我 国金融市场上,股权质押以其操作简 单、易变现等特点,成为股东财务融 资的重要策略之,另一方面,由于非 上市中小商业银行的持股企业存在股 权难转让、难变现及特殊股权机制, 这些原因致使股权质押在我国非上市 中小商业银行中形成重要的市场现 象。对非上市中小商业银行高比例频 繁股权质押融资相伴而来的是银行信 贷风险的显露,所出现的债务违约等 多重因素开始显现,亦诱发了股权质 押风险的暴露,从而导致中小商业银 行等质权人出现流动性问题、声誉问 题或遭受损失,影响到中小商业银行 的公司治理和稳健经营,这一现象引 发监管层、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同关 注。就目前国内学者研究来看,主要 从控制权转移代理成本,信号传递等 角度探究了股权质押风险、经济后果 和对审计师决策的影响。
研究不难发现,大股东股权质押与非 上市中小商业银行信息质量高度相 关,大股东股权质押显著降低了分析 师预测质量。可以预期,大股东的股 权质押会降低商业银行信息质量,增 加非上市中小商业银行综合风险,对 未来经营预测的准确度下降,预测分 析分歧度将会显著提升。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对案例分析和本文的研究可
1.要深入挖掘股东背景,依法合 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并遵守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和农商银行的 公司章程均对农商银行股东出资入股 及股权质押管理与转让等方面都做出 了明确要求,《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 补充资本工作方案》明确指出要建立 健全透明高效、相互制衡、适应中小 银行特点的公司治理机制,《关于未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
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10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0号
•【施行日期】2021.09.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00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监管工作,规范股东承诺事项,提升股东承诺约束力,夯实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基础,推动建立重诺守信的金融从业规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作出并履行承诺。股东承诺可分为声明类、合规类、尽责类三类。声明类承诺指股东对过去或现在某项事实状态的确认或声明,如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近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合规类承诺指股东对未来依法合规开展某项活动的承诺,如不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规范开展关联交易、规范股权
质押、规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股权等。尽责类承诺指股东对未来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承诺,包括风险救助承诺和根据其他监管要求作出的承诺。其中,风险救助承诺指股东在必要时配合实施风险救助措施的承诺,如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和配合实施恢复处置计划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
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3.15
•【文号】银监办发[2005]60号
•【施行日期】2005.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
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60号2005年3月15日)安徽银监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授信有关问题的请示》(皖银监发〔2005〕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对其拥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可以依法设定质押,并以此办理质押贷款。但是,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物。
二、商业银行股东对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设定质押,不属于银监会的审批事项,无须经银监会审批。
三、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虽不必经银监会审批,但是鉴于质押权人在实现质押权时可能涉及股权转让,你局应提示拟接受股权质押的贷款银行在作质押授信决策时严格审查质押人的还款能力,考虑股权拍卖、变卖时受让人的投资入股资格要求对实现质押权的影响,并充分评估其自身是否能被银监会批准受让相关股权。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
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冏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
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
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
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
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7
篇】
此次检查范围跨度为一年半。主要是被查机构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依据实际状况适当追溯和延长。
检查内容包括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标准性和透亮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立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展利益输送、并表治理规定执行状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状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治理方法》(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状况。
《通知》规定,对以上两个方法公布后新发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主要问题定性及查处参考依据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310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文件的出炉说明“严监管”依旧在根据原规划推动,政策定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
针对作为本次整治严查内容之一的关联交易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甚至由于削减了信息不对称还有利于降低交易本钱,所以监管不会一棒子打死关联交易,只不过要精准识别正值和不正值的关联交易特别难。
对于股权获得合规性与资金真实性问题,业界坦陈,股权治理中有各种绕开监管的猫腻行为,许多行犯难以取证,所以难以绝迹。不过,严监管的态度、高压的信号都是特别重要的,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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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8〕49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为贯彻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关于股东报告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和要求
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报告材料目录
(一)关于股东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基本登记信息、行业信息、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企业状态等,是否被采取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二)关于股东穿透信息和证明材料。股权结构,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
(三)关于股东入股信息和证明材料。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比例,入股资金来源;股东及其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
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12
•【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9.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2号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9年7月12日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
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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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
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5]60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废止一批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3.15
【实施日期】2005.03.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60号 2005年3月15日)
安徽银监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授信有关问题的请示》(皖银监发〔2005〕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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