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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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答辩状

相互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日常各方均负有合理范围的容忍和给予对方便利的义务。

二、经协商,乙方认识到该楼东端空间为相邻居民共用通道,也是甲方通往各自小底屋的历史通道。

甲方考虑到双方相互间邻里关系及乙方常年从事经营活动杂物较多,同意乙方提出的在该区域适当位置留足供甲方和本楼其他居民宽度不少于1米、视觉相对规则的通行空间并保证日常整洁畅通,其他甲方表示不再予以计较。

三、乙方承诺,协议签订后,维持新留出的通行间距范围内的畅通,不得在该范围内有堆放杂物、拴养猫狗、倾倒污水等所有故意阻碍甲方通行的行为,如临时短时间内确有急需,应及时征得甲方同意或谅解。

四、甲方承诺,协议签订后,不得有无故向乙方院内丢弃垃圾、损毁乙方通行间距范围外物品及其他影响乙方正常生活的行为,以上行为如被乙方发现,行为当事人应向乙方赔礼道歉并清除垃圾及赔偿损毁物品,承担附带造成的全部责任。

五、甲乙双方共同承诺,纠纷化解后,邻里之间应友好相处。

日后遇到类似相邻纠纷时,不能动辄恶言相向辱骂对方,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应及时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和睦相处。

如有违约,则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违约方需承担对方诉讼所需的相关费用。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各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在居委会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调解方(签章):

日期:20XX年9月3日

邻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高世平,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同心村。

因上诉人侯友平诉高世平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侯友平上诉理由及我认为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提出答辩如下:

1、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经常为家务琐事殴打、虐待、侮辱上诉人,不是事实。

被上诉人没有打过上诉人,更谈不上什么家庭暴力。

反之是,上诉人经常因一些琐事在家大吵大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一年多来,上诉人每次见到被上诉人的家人就破口大骂,被上诉人的妹妹每次回来上诉人就骂其妹妹没用,没有资格说公道话,骂其母亲没有用,养的崽也没用,骂的脏话、侮辱性的话非常难听。

上诉人身上的皮肤之伤是其在外撒泼时,被上诉人进行劝阻、拖拽其回家无意造成的,不存在殴打所致。

这些都是可以到当地调查的事实。

2、双方的共同财产被上诉人均已平分给了上诉人,并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说的未平分给上诉人。

2011年度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毛收人25000元,减去种子、农药、肥料、17000元,剩下8000元,再减去生活及人情开支3000元,剩下5000元,被上诉人分给上诉人2300元。

这是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到证明的,所以不存在还要被上诉人额外补偿上诉人的情况。

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15000元纯属不合理请求。

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的一年多里,上诉人经常在家无理取闹。

生活期间,被上诉人为邻里帮点小忙,上诉

人都找被上诉人吵闹。

在农村,下雨天不能下地做农活,上诉人同几个村民打点小牌娱乐一下,上诉人都不肯,说必须下地做事,还骂被上诉人孤老,还向派出所报警,每次下雨都是这样,不准被上诉人休息。

上诉人还曾向被上诉人得父亲索要5000元钱,声称如不给钱,就别想要孙子或孙女,让被上诉人无后。

这些都可以在当地得到证实。

被上诉人就是在这样痛苦、无奈、威胁、担心受怕中度过的这一年多的婚姻生活,其心理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被上诉人的精神损失远大于上诉人,又何来向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理由?

4、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只是为家庭琐事争吵,只要双方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和好是有可能的,所以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一审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不当。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认识到结婚时间短,双方缺少了解,婚后,上诉人的劣性逐渐暴露出来,被告为家庭琐事天天找原告吵闹,不得安宁,无法共同生活。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得婚姻可以说是一种买卖婚姻,上诉人结婚不是目的,目的是榨取钱财,到时走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没有真正的感情,这种没有感情的欺骗婚姻是难以维持的。

也正如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四、五款规定,对无可挽救,变成了死亡的婚姻,应予以判决准许离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不当,应当双准许双方离婚,特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变更原审法院的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邻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汉族,自由职业,。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购房时间,接房时间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其余事项均与事实不符,并对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三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表示知晓并了解。

但在委托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无故成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被告存在疑问,双方无法律效力的约可签,哪来违约,希望被答辩人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67条其实已明确了物业可以直接起诉小区欠费业主的前提要件是:

1、小区已成立了业委会;

2、业委会已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了验收并确认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业委会已明确督促业主在一定期限内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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