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门楼牌号业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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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门楼牌号业务须知
一、办事依据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府令第226号)。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
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建筑物包含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单位院落、商业楼宇、城中村、单栋建筑、临街一楼商铺、地面无相连建筑的地下建筑物等。
(一)申请新编设门楼牌。
1.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及商铺,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
2.经批准建造的临时性建筑物及商铺,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
3.经批准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地面无相连建筑),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
(二)申请变更门楼牌。
因城市改造、路型变化、道路延伸、道路更名以及门楼牌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需变更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人可以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门楼牌号。
(三)申请补办门楼牌。
门楼牌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建筑物所有人可以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门楼牌。
(四)申请注销门楼牌。
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
三、申请材料
(一)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门楼牌号申请表》一份(本人填写或系统打印);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证明或者国家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复印件一份并核验原件;
3.规划部门核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二份(缩印为A3纸大小)并核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并核验原件;
5.单位委托书一份(内容包含证明工作关系和同意前往意见)。(投资建设的个人申请时不需要提供)
(二)经批准建造的临街商铺,商铺所有人应当在商铺投入使用前到商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门楼牌号申请表》一份(本人填写或系统打印);
2.商铺房地产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商铺管理人使用人可以凭商铺所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管理权证明代为申请办理;
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并核验原件。
(三)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门楼牌号申请表》一份(本人填写或系统打印);
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并核验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并核验原件;
4.单位委托书一份(内容包含证明工作关系和同意前往意见)。(投资建设的个人申请时不需提供)
(四)经批准建造的临时临街商铺,所有人应当在商铺投入使用前到商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