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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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平等协商的质量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

通过推行平等协商制度,使行政与工会(职工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企业重大经营方针、目标、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内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以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发挥经营者和劳动者两个积极性,顺利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第三条加强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于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平等协商的组织机构1、按照有关规定及人数对等原则,由行政和工会双方组成平等协商委员会,并在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由行政与工会各推荐7—11人对等组成,其中工会一方代表由工会主席、副主席、女工委主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2名职工代表组成。

工会主席或书面委托人为工会首席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人为行政首席代表。

工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平等协商。

3、参加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行政方面由公司总经理推荐审定,工会一方由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通过,双方协商成员产生后,由党政工组织联合发文公布。

双方协商成员需替补时按各自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五条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1、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1.1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及协商的事项。

1.2要求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3对协商规则等程序及注意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4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就协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提出建议,进行陈述,表示赞成或否决。

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2.1一方代表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对方代表应给予答复。

5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5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1(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职工方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帮助依法实施监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三一文库()/合同范文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9日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劳动标准;(二)劳动纪律;(三)集体合同期限;(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2005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协商代表第三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四章集体合同订立第五章集体合同履行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八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劳动合同中制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3、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签订和履行情况。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

平等协商1、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2、平等协商内容: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还包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保护、合同期限等。

3、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协商代表.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4、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工会的,由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5、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满。

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及关系人都必须按照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加强监督与检查,保证合同条款的全面落实。

一、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的主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时间、地点、方法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集体合同签约人双方实现各自权利、义务和目标的过程。

只有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双方的目标才能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才能落实。

如果只重视集体合同的签订,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得不到履行,再好的集体合同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当事人的权利和目标也无法实现。

同时,集体合同得不到履行,还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给企业、社会和国家造成损害。

因此,搞好集体合同的履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全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般性原则。

这些原则是:1.全面履行原则。

即当事人双方除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方式及设备与设施的数量、质量等各项要求履行义务。

2.实际履行原则。

即除法律和集体合同另有规定或客观条件变化已不能履行者外,当事人双方要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用履行另外的义务代替约定应履行的义务。

当一方违反集体合同时,只要另一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违约方仍应继续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

即当事人双方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以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当事人双方只有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由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一致的,这就需要当事人在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积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

(二)集体合同的履行办法履行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如何正确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具体时如何履行、集体合同关系人对集体合同的履行。

1.依据原则正确履行集体合同。

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

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

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和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职工,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享受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集体合同争议依法协调和处理。

第七条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帮助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的履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指导、帮助和督促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1.为了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据全总《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2.集体合同生效后即可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

公司行政与职工双方各选派四名代表参加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主任由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其它行政副职领导)和公司工会主席担任。

3.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本细则第二条确定新的成员。

4.监督检查委员会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4.1 宣传、解释集体合同条款;
4.2 监督检查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4.3 协商解决集体合同履行中的争议问题;
4.4 集体合同期满,对对方履约情况审计。

5. 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坚持日常检察和年终集中检查相结合。

年终检查结果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通报。

6. 监督检查委员会双方成员由于对集体合同违约认定发生分歧时,应在党委的协调下及时进行协商,达成共识,确保集体合同正常履行。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行政为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职工劳动、生产条件的改善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协议,为了使集体合同履行兑现,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集体各同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1、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产生和组成: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公司法人代表、行政代表、工会法人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双方法人一方或委托人担任,行政代表由法人指派,职工代表由工会法人通过民_____主协商选派。

2、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的条件和要求:应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劳动业务,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劳动法,法规知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领导小组由工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1、集体合同条款的具体贯彻执行情况;2、集体合同条款的修改情况;3、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情况;4、合同未尽事宜的情况;5、双方确认需要监督检查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的原则1、依法的原则。

监督检查从程序到内容都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依章的原则。

监督检查要依据集体合同条款和合同未尽事宜协商的内容,以及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3、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的原则。

小组成员法律地位平等,享有权利平等,都有义务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合同共事,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小组成员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顾全大局的基础上认识和解决问题。

5、互通情报的原则。

公司法人代表组织有关人员或工会法人代表组织监督检查有关人员对合同检查履行的情况,应各自互通情报,以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集体合同的落实兑现。

6、当事人回避的原则。

当群众投诉,涉及到监督检查小组某一成员,应进行回避。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1、问题提出。

A: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定期组织职工代表依照集体合同条款落实执行情况。

B: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收到单位或个人投诉和反映后,组织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深入了解事情真_____相和始末,并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集体合同管理办法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集体合同管理办法。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在集体合同签订之后,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的一种制度。

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确保集体合同的落实,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促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下面就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进行____字的详细介绍。

一、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的背景和作用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的形成是为了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者的权益易受侵害。

因此,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可以防止和纠正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监督检查,确保集体合同的正确执行和落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通过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3. 促进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可以促使劳资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进行平等协商,达到共同认可的结果。

4. 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通过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能够确保劳工的合理权益,提高劳资双方的工作积极性,进而促使企业的稳定发展。

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的主体和监督内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的主体包括组织者、执法部门和劳动者代表。

组织者可以是工会、劳动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

执法部门可以是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劳动者代表可以是工会、员工代表组织、劳动者代表大会等。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是否有涉及违法行为,如是否存在超时工作、不合理加班、薪酬不等问题等。

2. 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无合理福利待遇等问题。

3. 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监督检查是否存在劳动保护不到位、工作环境卫生不合格、安全设施缺失等问题。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雇主及雇主代表组织。 小企业的主体为以进行集体协商为目的的区域性 行业性企业联合会组织。
职工一方的主体:本单位全体职工,或全体 职工依照法定程度选举推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 1、职工协商代表及产生
一般可由工会选派,经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会 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确认;也可以由工 会提名候选人,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
二是确定协商议题。协商议题可以由工会或企业方 起草,也可以由双方指派代表组成起草小组共同完成。 工会在确定协商议题时,需要抓好三个环节:
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使 议题充分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
议题筛选。将职工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结合现行政 策和企业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协商议题。
法定义务: ❖ 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
收买、欺骗等行为;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密。
7、集体协商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参加集体协商; 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
情况并征求意见;
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广泛性就是要有各方面的代表。一般应由工会 委员会有关成员和一般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 员和一线工人等。
全面性,要求选派的职工协商代表,不仅要具 备胜任的素质条件,还要兼顾其语言表达能力和文 字写作能力及不同性格的相互补充,以便充分发挥 每个职工协商代表的长处,保证平等协商取得好的 效果。
4、协商代表委托及角色定位
➢ 在制定方案时,要明确协商的目的性。为签订 综合性集体合同,协商内容应以确定劳动标准为主; 为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以专门问题 为主;为解决与职工具体利益方面的其他问题而进 行的协商,内容应以多数职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 题为主。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条例范⽂ 集体合同条例是为了建⽴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为,维护职⼯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建⽴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为,维护职⼯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

第四条 企业依法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致、维护正常⽣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具有约束⼒。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与职⼯个⼈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应当⾃觉履⾏集体合同,提⾼职业技能,执⾏劳动安全卫⽣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会组织建⽴劳动关系三⽅协调机制,坚持三⽅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利益。

第⼋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

地⽅⼯会和产业⼯会指导、帮助职⼯⼀⽅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进⾏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集体合同。

第⼆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劳动标准; (⼆)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条 前条(⼀)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劳动报酬,包括⼯资标准、最低⼯资、⼯资⽀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资标准等; (⼆)⼯作时间,包括⽇⼯作时间、周⼯作时间、延长⼯作时间、夜班⼯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年休假标准、不能实⾏标准⼯时的职⼯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养⽼、医疗、⼯伤、失业、⽣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 (五)劳动安全与卫⽣,包括劳动安全卫⽣、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种⼈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监督检查等; (六)职⼯教育与培训,包括职⼯上岗前、⼯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职⼯和未成年⼯特殊保护。

北京市集体合同规定

北京市集体合同规定

北京市集体合同规定在北京签订集体合同要注意什么?当然是不违反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了。

下面跟一起去了解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吧。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集体协商代表第七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八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九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派。

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是在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企业工会、职工群众以及上级工会等有关方面对已生效的集体合同进行检查,督促其全面履行的行为。

第二条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通过双方互通信息,并对集体合同做出必要的变更和修订,使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三条为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7日内, 由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或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由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各派等额代表组成。

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第五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具体组织下开展日常监督活动,并制定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具体检查办法。

第六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或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将合同执行情况向职代会、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第七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合同每年一般检查一次。

第八条企业在集体合同正式签订的一周内由企业主指派代表、职工推选代表 3-5 人组成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集体合同的青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双方,通过召开协商会议解决。

第九条企业工会与企业应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联合监查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对于集体合同中带有经常性和周期性的问题,如工作时间、工资、劳动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应当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于集体合行期间容易出现的问题,可组织不定期检查;对于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即组织专门检查。

第十一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监督检查集体司的履行情况,督促各部门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方,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进行协商,督促企业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总工发[1995]12号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总工发[1995]12号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正文:----------------------------------------------------------------------------------------------------------------------------------------------------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总工发〔199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工会。

上级工会依照本办法对企业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四条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二)平等合作;(三)协商一致;(四)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五)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六条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平等协商第七条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五)职工民主管理;(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唐山市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唐山市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唐山市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唐山市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中、省属驻唐各用人单位:现将《唐山市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12日唐山市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其他事项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条集体合同审查是集体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签订、续订的集体合同应当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二章材料申报第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工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工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业中的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职工为本,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第三条工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会组织。

二、监督内容第四条工会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情况;(二)企业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三)企业执行劳动报酬、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劳动条件情况;(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五)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工会应当对企业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监督方式第六条工会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一)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听取企业行政方面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进行巡视检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条件等情况;(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四)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者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五)支持职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程序第七条工会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二)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与企业行政方面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四)对协商不一致的问题,向上级工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协调处理;(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企业纠正。

五、责任与奖惩第八条工会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第九条工会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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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4版第52号)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王超
2014年9月4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
版本起草人部门
主任
制度建设
办公室
分管领
导审核
制度建设
领导小组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审日期
2014何枫王悦刚全体成员王

全体成员


- 2014.9 2015.9









解释
部门
政工部(工会办)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工团管理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
(政工【2014】第22号)
1 目的
保证集体合同有效履行,建立正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是指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已生效的集体合同以检查的形式进行督促的行为。

4 职责
4.1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组
4.1.1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组是集体合同检查监督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各专业委员会主
任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资部、政工部负责人组成。

4.1.2负责公司系统集体合同检查监督的全面管理。

4.2监督检查工作组
4.2.1 在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组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组长由政工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资部、财务部、政工部相关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

4.2.2 负责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基层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帮助、指导、督促、考核。

4.3 政工部(工会办)
4.3.1 负责组织对公司系统各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4.3.2负责指导协调基层工会组织解决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3.3负责参加监督检查组的职工代表提名,并按照相关
程序选举产生。

5 检查形式与处理
5.1 检查形式
5.1.1 监督检查组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为集体合同全部条款的落实情况,重点是集体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条款。

5.1.2 监督检查工作时,采取专题汇报、征求意见、问卷调查、交换意见、现场检查、谈话等形式。

5.1.3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中,部分条款内容的检查与专业委员会的检查合并进行。

5.1.4 监督检查组检查后,应在集体协商会议上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协商双方代表报告;在年终检查后,应在集体协商会议报告的同时,将书面报告提交集体合同领导组和公司党组。

5.2 问题的处理
5.2.1 监督检查组在检查工作中,如果发现有的单位未履行
或未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又无正当理由时,要向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写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查时间,以督促全面履行集体合同。

不予整改的,监督检查组要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5.2.2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及时上报集体合同领导组予以协调处理。

5.2.3 监督检查组在检查工作时,如发现有关条款因理解不一致造成的问题或在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现需补充、完善、修改或增加的条款,均应报集体合同领导组,通过集体协商予以确定。

补充、完善、修改、增加集体合同条款时,必须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进行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5.2.4 监督检查组有权对积极履行集体合同有关条款的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行政给予奖励。

有权对未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相关条款的单位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考核。

情节严重者,对单位要结合文明单位评比、模范职工之家评比挂钩考核,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结合考核
评比进行考核。

6 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6.1 主要风险
6.1.1 集体合同条款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引发不稳定事件。

6.1.2 集体合同的全部条款不能有效落实,导致职工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影响职工工作积极性。

6.1.3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不能深入细致进行,导致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引发职工不满情绪,造成工作被动。

6.1.4 本条例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造成执行中产生偏差。

6.1.5 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各基层单位理解偏差造成执行偏差。

6.2关键控制
6.2.1 公司各单位每年召开职代会前,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对《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组织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条款进行逐项审订,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集体合同到期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续签下一轮集体合同。

6.2.2各单位工会组织每年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时,要对集体合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并进行职工满意度测评,如连续两次整改均达不到60%以上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考核或调离岗位。

6.2.3 公司每年组织对各单位集体合同落实情况的抽查,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对集体合同条款落实较差的单位,在公司职代会上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公司年度综合考评中进行考核。

6.2.4 每年定期对照上级制度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确保制
度条款的时效性,在未修订制度期间如上级制度发生变化,以上级规定为准。

6.2.5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各基层单位如存在理解偏差,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并在下次修订过程中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回顾一次,最长三年修订一次。

7附则
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办法由政工部(工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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