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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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技术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
[来源:教育技术学院 | 作者:liuyuan | 时间:2009-09-22 21:46:14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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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2008年版本)
教育技术学院教育技术学专业(代码: 040110 )
(一级学科:教育学)
本专业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博士学位授予权
一、培养目标与学习年限
培养目标
1.博士生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德智体全面发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具有坚实的教育技术学理论基础,系统掌握教育技术学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信息技术并能熟练地将其应用于教育之中,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通过三年的培养,博士生要具备相应的科研与实践能力:
科研能力
(1)能够熟练地查找和阅读与本学科相关的中外文图书资料和学术刊物。熟知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以及研究前沿的重大课题。
(2)能够准确、充分地运用中外文资料,能独立地撰写符合文法规范的文献阅读报告或选题报告,能够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能够独立进行本专业重大研究课题的选题,承担并能独立完成省市或部、委级科研项目。
实践能力
(1)能够独立开设本专业本科生的基础课和选修课,并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2)能够撰写省市、部委级的科研项目申请书。独立对教育技术专业撰写有分量、有独立见解的评论文章。
(3)能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进行学术讨论,发表有见解的观点和评论。
(4)能够利用外语直接进行基本的学术交流及讨论。
毕业后可以胜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教学媒体开发或有关专业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教育领域中有重大意义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2.硕士生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德智体全面发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并具有较扎实的教育技术学方面的理论基础,掌握信息技术并能熟练地将其应用于教育之中,系统掌握教育技术学专业知识,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通过三年的培养,硕士生要具备相应的科研与实践能力:
科研能力
(1)能够独立地查找和阅读与本学科相关的中外文图书资料和学术刊物。了解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以及研究前沿的重大课题。
(2)能独立撰写符合文法规范的文献阅读报告或选题报告。
(3)能够参加导师或相关课题项目的研究工作和实践过程,能够独立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实践能力
(1)能够承担本科生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
(2)能够撰写有选题意义的教育技术方面的项目申请书以及学术论文。
(3)能够主动参加本专业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
毕业后可以胜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教学媒体开发或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能够参加并完成教育领域中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课题。
培养年限:
1.硕士生
硕士生学习年限为3年。按规定修满学分、成绩合格、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
2.博士生
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北京地区的定向、委托培养在职博士生的学习年限可以为4年。硕博连读生、本科直博生学习年限为5年。
二、专业研究方向
三、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1.硕士生
总学分:36分。
注明: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培养处组织开设,除一外为小语种的研究生必修二外英语以外,其他研究生可以不修公共选修课,如选修,每人累计不超过3门。下同。
2.博士生
总学分:13学分。
课程类别科目和门数最低学分要求公共课政治1门、外语1门7学分
学位基础课1门3学分
学位专业课1门3学分
3.港澳台研究生总学分要求与普通研究生相同,免修公共政治课。
4.外国留学研究生免修公共政治和外语课,必修“中国概况”(2学分),硕士生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博士生不低于11学分。
四、培养方式与考核方式
1.硕士生培养与中期考核的基本要求
硕士生课程学习安排在前三学期完成,中期考核应在第三学期末完成,考核的结果将作为硕博连读候选人选拔的重要依据。中期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撰写论文阶段。
2.博士生培养与考核的基本要求
博士生课程学习安排在第一学年完成,中期考核应在第三学期末完成。
五、学位论文与论文答辩
1. 硕士生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类型可以多样化,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既可以是基础研究,也可以是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等。鼓励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通过调查研究,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并提供可行性方案。论文字数一般不超过3万字。
2.博士生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应反映出博士生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专业创造性研究工作和实际应用工作的能力。博士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必须发表与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具体要求由各学科制定。
六、课程一览表与主要参考书目
1.硕士生课程
注明:硕士生课程应安排在前三学期完成,其中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应安排在前两学期分秋季、春季较为固定地开设。“上课学期”用1、2标注,如两学期都开设,填写“1和2”。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学分,专业选修课为2学分,每学分对应18学时,即3学分=54学时,2学分=36学时,1学分=18学时。院系可以自主设置模块化课程,规定相应的学分和学时。
2.博士生课程
注明:博士生课程应安排在第一学年完成。
课程内容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