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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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
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 (水保 [2011]504号)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的深入开展,相继有一批水土保持工程被评定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
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这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发挥水土保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的重要意义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物质基础。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有力支撑和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对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当前水土保持工作仍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集中地体现在我国水土流失防治现状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尚有很大差距,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仍亟待加强,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破坏现象仍然存在,水土保持体制机制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有较大差距等。为此,迫切需要各级水利部门按照生态文明的理念和要求,抓好和树立起一批新的水土保持生态文明样板,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国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建设工作。开展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就是进一步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理念创新、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更为有效的防治模式,营造良好的水土保持工作氛围,推动水土保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
二、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的类型和评定标准
为适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中的“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城市”统一调整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综合治理工程”,同时新增“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类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改称“生产建设项目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
“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综合治理工程”以县(市)域为单元进行考核评估,“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以小流域(或流域片)为单元进行考核评估,“生产建设项目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以项目为单元进行考核评估。各类生态文明工程的评定标准见附件1~3。
三、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的申报,评估与管理
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的创建工作实行建设单位自主创建、自愿申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推荐,水利部专家评估、认定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申报条件。凡满足下述申报条件并达到相应评定标准的工程,均可向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生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水利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报文件、生态文明工程创建规划或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总结报告及其他材料。创建单位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1.申报单位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水土保持工作体系健全,防治目标明确,防治责任落实;
2.申报单位有相关的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规划或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了实施;
3.申报单位能自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进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布局合理,措施配置科学,区域生态环境良好,示范作用显著;
4.申报单位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土保持规章制度健全,职责分明、监管规范到位。近三年内无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和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省级初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依照生态文明工程申报条件和评定标准,对申报的生态文明工程进行初评。对通过省级初评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利部提出推荐意见,并附送申报材料。
(三)部级评估。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经省级初评的生态文明工程和直接报送水利部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水利部。
(四)审核认定。水利部对通过评估的生态文明工程进行审核,经公示后向社会发布,确定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
(五)考核管理。对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水利部将依据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通过以奖代补、重点宣传等形式予以奖励。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对成果不能巩固或不能继续发挥示范作用的,不再认定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
四、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的重要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有效开展,从而更好地推动和带动面上工作。要积极引导和建立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推动生态文明工程建设的机制,形成多部门参与配合、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工程的良好氛围。
(二)搞好科学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编制生态文明工程创建规划,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原则,扎实有序推进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要统筹做好与水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的衔接,努力提高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的整体效应。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本地区五年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对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生态建设项目的衔接和协调,并充分依靠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快生态文明工程创建进程。中央和地方各类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都要向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倾斜。对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中央水土保持资金将优先予以支持。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生态文明工程创建扩大水土保持行业的社会影响,推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土保持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水土保持、支持水土保持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检查指导。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工程的指导检查,不断巩固和提高生态文明工程成果,及时总结经验,创新防治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水利部办公厅
2014年7月16日
来源: /fg/detail532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