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1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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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

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

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

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

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

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二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交纳税款罪”。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各国立法时会吸取国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原则及有关法律规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使国际法对国内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税收法律关系有四个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固定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纳税人和国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只要纳税人不中断税法规定应纳税的行为,税法不发生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就将一直延续下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双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1.征税主体

(1)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也可以是履行征税职责的财政机关、海关。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3.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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