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协调走向_协调_制约_中国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发展趋势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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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调走向 协调+制约

中国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发展趋势探讨

王贵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北京!100089)

摘要:权力运行的普遍性原理是存在的。考察西方宪制的历史可以发现,国家机构间的相互关系一直强调相互制约,而协调的关系也渐渐得到了重视。我国的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则是过分地强调了协调,制约机制十分薄弱,这违背了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应在协调的同时加强制约。

关键词:协调;制约;国家机构

中图分类号:D 921 DF 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5)09-0068-06

!!历史的发展总是有其相似之处。在这世界上,普适性的原理总是存在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向相反的方向运行而渐趋融合就是明显一例。权力制约或曰分权的精神在西方国家已经生根发芽并结出累累硕果。现今的西方宪政又在逐渐强调协调。制约与协调已成为两大主题。我们认为这种现象是具有普适性的。本文将在中央国家机构层面探讨中国国家机构的走向问题。

一、西方国家机构间相互关系的演变:合一 分权制衡 制约并兼重协调

最初产生的国家机构其 职能 (当时并没有职能的观念)是单一的。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机构的职能逐渐多元化,但这多元化的职能却是由合一的机构来执行的。在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又逐渐演化出了政府职能的思想,演化出了混合均衡的政体理论。在此基础上又逐渐演化成了分权和制衡的理论。分权制衡几乎成了西方政治制度的主要支柱,并成为一个永恒的话题。

国家机构间的对抗性机制在古希腊城邦以及古罗马的政治实践当中均有所体现。诸如将执政官一分为二;如果没有议事会,公民大会就不能制定法律;法律须由陪审法庭在具体的案件中解释和运用;保民官拥有否决行政官员惩罚权的权威等等。∀1#

这些都可以说具有了对抗性机制的典型要素。同时期的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认为, 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

∀2#

氏三分说表面上看与近代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相似,以至于有许多学者认为是对分权学说的表述。∀3#

其实,亚氏这里只是描述了当时政府的职能而已。 他并不认为这三种职能应该体现于不同的机构之中,更不用说通过这三种职能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这种安排就能起到控制权力的作用了。 ∀4#但亚氏确实表达了法律应该统管一切,行政和公民只负责执行的观点。亚氏的这种发现对后世影响深远,经玻里比阿(公元前203-120)、西塞罗(公元前106-43)等人的发展,最终出现了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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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第九期!

京社会科学!

分权学说的历史萌芽。机构职能相对分离并赋予不同的机构行使。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分权学说和政治实践时断时续,出现了马西里乌斯、马基雅维里等著名政治思想家和诸如 威尼斯神话 之类的伟大实践。应该说一直到洛克为止西方的分权学说基本上一直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分立。洛克(1632-1704)的可贵之处在于他在立法权执行权之外发现了与纯粹执行法律的执行权有所区别的国家的对外权(联盟权),并且将分权学说以非常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他认为,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5#在此之前,在爱德华&科克(1552-1643)大法官等人的努力下,英国的法院地位明显上升。这使得法国的伟大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最终确定了近代分权学说的模式。孟氏指出,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他把第二种权力权力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称为司法权力(第一次实现了由执行权的旧用法向一种新的裁判权的转变)。并认为,三种权力应赋予不同的人或机关,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6#孟德斯鸠不仅强调权力应该分立,而且强调了制衡关系的存在。∀7#这种制衡的思想来源于古代先哲一直崇尚的混合政体理论(君主、贵族、共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对应于共和制、君主制和贵族制。三种权力之间相互对立彼此箝制。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理论至此已经确立起来。虽然三权之间绝对分立还是相对分立,见仁见智各有不同,但分权制衡 已经变成了一种关于立宪政府的普适标准 。∀8#

孟氏分权学说是对17世纪英国政治实践和理论的总结,并将其提到一个新的普遍性的宪法原则的高度。英国按照分权原则所建立的君主立宪制,

由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确定

下来。它既限制了王权,又保留了王权,立法与行

政不能完全合一,也不能完全分立。到18世纪前

期,两党制和内阁制在英国最后形成。国王作为国

家元首在形式上代表国家。行政权逐步转移到内

阁首相和大臣手中,内阁有下院多数党党魁组织,

向下议院负责,实行了责任内阁制。这是议会与政

府之间的关系。议会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法院必

须无条件地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但可以根据自己

的法律意识和有关公平正义的观念解释法律,只是

不能否定议会法律而已。政府与法院的关系是行

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对英国而言,立法与行政功

能纠缠在一起,使得人们经常产生误解。其实, 如

果立法机构的地位最高,而代议政府在议会两院中

又都拥有多数,那就尤其危险。 ∀9#但事实并非如

此,行政官员只占议会的十八分之一左右。虽然近

代英国宪制受到内阁首相权力上升、压力集团之类

因数的影响,但分权制衡原则仍然得到了维护。

在美国,虽然有人曾无情地嘲讽了英国的制衡

政体∀10#,但在制宪会议前夕,分权制衡已在各州有

了充分的实践。 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部门 ;

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应该分立,以至没有一个人

能同时行使其中一个以上的权力 ,∀11#成了美国制

宪会议的指导思想。1787年美国宪法充分体现了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思想。总统行使行政权,国会

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种权力由三种独

立的机构分享。并且 每一个部门对他部门的事物

都有发言权,每一个部门在与他部门的合作中保持

独立,以便处理自己的事物。正是通过在政治上相

互独立的三部门的权力的混合,制衡学说才具有实

际效用。 ∀12#美国的这种政体虽然在其产生之后发

生了一些变化,诸如全国性政党的成长、总统对立

法的影响,但总体上分权制衡仍未发生变化。水门

事件、克林顿总统遭弹劾都是典型的例证。

孟氏的分权学说在北美开花结果之后,在其故

乡法国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和实践。1789年∋人权

宣言(第16条规定, 凡人权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

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1791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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