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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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讲_票据保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第60讲_票据保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第3单元票据法基础知识考点19:票据保证(★★★)(P415)1.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018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提示】虽然不成立票据保证,但保证合同已经依法订立,保证人应当依照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附条件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保证的效力(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提示】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包括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顺序上,也是一致的。

如果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由于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则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果以特定的背书人作为被保证人,则持票人不得对保证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只能对其行使追索权。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提示1】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那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2】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例如,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无权代理、欺诈、胁迫等,则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

当然,即使票据保证有效,可以对保证人主张票据保证责任的,只能是票据权利人,即“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

票据追索权名词解释

票据追索权名词解释

票据追索权名词解释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另外,票据追索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
1、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顺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

(1)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深度解析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函的那些权!

深度解析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函的那些权!

深度解析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函的那些权!第一部分:追索权的概念票据双重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之所以为双重请求权,目的在于保护票据权利人,使取得票据的人都能有权利保障,以利于票据的流通。

但在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部分追索权的贴现。

追索权定义: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二部分:为什么要“免追索函”?对于银行:免追索函可以隐藏资产规模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办理票据贴现后就可将资产负债表内的应收票据转至表外的或有债务,但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逐步趋同,国家财政部在2003年《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4年《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中则按照票据贴现协议是否附追索权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

凡贴现协议中企业负有被追索责任的,相关的“应收票据”不能从资产负债表中转销,须同时另以“银行借款”列支;贴现协议中已列明应收票据风险由贴现银行承担的,企业不负有被追索责任的,相关的“应收票据”可以从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销。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票据贴现不附追索权后可以起到优化企业资产负债表结构及经营成果,如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应收票据坏帐准备计提从而提高当期利润等作用。

通俗讲即:票据资产占用银行的信贷规模和风险资产。

根据银监会规定转贴现要占用银行25%的风险资产,通过互签免追索协议就能释放占用的这部分风险资产。

票据追索权大白话解释

票据追索权大白话解释

票据追索权大白话解释在咱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听到“票据”这个词。

票据呢,就像是一种特殊的“支付凭证”,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而在票据的世界里,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叫做“票据追索权”。

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来好好讲讲这个票据追索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咱们先来说说什么是票据。

票据常见的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比如说,您和别人做生意,对方给您开了一张汇票,承诺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会给您一笔钱,这张汇票就是一个票据。

那什么是票据追索权呢?简单来说,就是当拿着票据去收钱的时候,如果遇到了问题,收不到钱,您有权向其他人去要这笔钱。

比如说,您手里有一张汇票,到期了您去找付款人要钱,结果付款人说没钱,或者干脆不理您。

这时候,您别着急,您有票据追索权,您可以找这张汇票上的其他相关人员,比如背书人、保证人等等,让他们来给您付钱。

为什么要有票据追索权呢?这就好比您去买东西,商家给了您一张凭证,说凭这个以后能拿到货。

结果到时候商家不给您货,您总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吧?得有个办法让您能挽回损失,票据追索权就是这么个保障。

那票据追索权具体是怎么行使的呢?首先,您得保证您手里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没有过期,也没有什么瑕疵。

然后,当您被拒绝付款或者付款人出现了其他问题,您得赶紧通知那些您能追索的人,告诉他们您要行使追索权。

通知完了,接下来就是要钱啦。

您可以要求他们支付票据上的金额,还有因为没按时给钱给您造成的损失,比如利息什么的。

再来说说票据追索权的对象。

一般来说,除了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都可能成为您追索的对象。

背书人呢,就是在票据背面签字,把票据转让给别人的人。

保证人就是给这张票据做担保的人。

比如说,A 给您开了一张汇票,然后 A 把这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了 B,B 又转让给了您。

结果到期您拿不到钱,您不仅可以找 A 要钱,还可以找 B 要钱。

还有啊,票据追索权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不同的票据,时间限制还不太一样。

您要是超过了这个时间才去行使追索权,那可能就麻烦了,甚至有可能就没法追索了。

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哪些
1、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对人方面,包括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对物方面,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承兑银行公布实施的利率计算利息;追索费用。

2、如果是行使再追索权,再追索权的再追索金额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再追索权人已清偿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承兑银行公布实施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对于票据权利种类的划分,可分为理论上的标准与实务上的标准。

依照票据法理论,可将票据权利分为: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而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可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是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票据法赋予持票人两种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在本文中将简要阐述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虽然体现在同一张票据上,但无论从行使的顺序和行使条件、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权利的对方当事人的范围、权利的消灭时效都不相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追索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票据权利人,也可以是履行了清偿义务的被追索人,而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最后持票人。

2、行使对象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票据上的付款人,而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则包括除付款人之外的其他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权人可自由地向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

3、权利行使的时间不同,追索权既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前行使,也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后行使,而付款请求权只能在票据到期后才能行使。

4、行使的次序不同。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所以付款请求权被称为第一票据权利。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有两个结果,一是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付款请求权二道满足,票据关系消灭,无从发生追索权。

二是持票人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或有无法实现之虞,则可行使追索权,因此追索权是第二次票据权利。

5、行使条件不同。

付款请求权是无条件的票据权利。

而追索权的行使则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条件发生时方可行使。

6、行使次数不同。

付款请求权行使一次得到满足后,即行消灭。

而追索权则可以多次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获得被追索人的清偿后,追索权并未消灭,而是移转给被追索人,由被追索人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称为第二次追索权人。

追索权可以像这样逐次移转,直到最后债务人清偿后,整个票据关系消灭,追索权才会消灭。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银行汇票的特殊规定、本票的特殊规定、支票的特殊规定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银行汇票的特殊规定、本票的特殊规定、支票的特殊规定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条件
①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A.甲公司 B.乙银行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 日内
到期日起2年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出票之日起1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银行本票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票据法律制度分则
付款请求权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票据追索和操作流程

票据追索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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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标准-1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陕西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标准-1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陕西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标准-16(总分84.5,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法律规范中,效力最低的是( )。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规章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规章是国务院各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某企业一月14日签发了一张3个月的商业汇票,说汇票的到期日应为( )。

A.4月13日B.4月14日C.4月15日D.4月16日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4.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 )足额付款。

A.见票当日B.见票后2日内C.见票后3日内D.见票后10日内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支票的办理要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故A选项正确。

5.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A.委托人B.受托人C.单位负责人D.会计机构负责人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予以扣减的是( )。

票据追索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票据追索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票据追索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概念票据贴现根据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在贴现协议中约定,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

而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完全意义上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票据权利,以及附条件的背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票据法》第四条:“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其中,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请求内容,除了包括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外,持票人还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二、相关要件(一)追索权的效力持票人获得追索权,便会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效力。

追索权行使的顺序,可以分为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和再追索权的效力。

1、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票据法第68条对其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1)选择追索权,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因票据债务人的先后受到限制,可以对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也不得因此拒绝承担义务。

(2)变更追索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行使过追索权,还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其他票据债务人不能因为开始未被选定为被追索对象而解除责任或进行抗辩。

这里强调的是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各个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以追索的金额负全部清偿责任,不能主张仅负部分清偿责任或由全体债务人及部分债务人平均分担,也不得以票据债务人之间有其他债务可以抵消来进行抗辩;另一方面,票据债务人之一进行清偿后,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直至出票人为止,前手人也要对后手人承担连带责任。

国际商法-票据法

国际商法-票据法

背书的注意事项


1、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完成; 2、背书转让票据时,必须就票据金额的 全部予以背书; 3、背书人在背书时可以记载“不得转让”
例如:
A(出票人)
B(收款人) D E
c F
加注禁 止转让
(三)承兑
1、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 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承兑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 3、承兑应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 由承兑人签章。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 承兑。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 、 票 据 欺 诈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票据欺诈行为
出票人在出票时 作虚假记载、 骗取财物 冒用他人票据、故意 使用过期或作废 票据,骗取财物 付、出、持票人恶意 串通,实施前六项 行为之一
伪造、变造票据
故意使用 伪造、变造的票据
签发空头支票 或故意签发 与实际不符的支票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 的汇票、本票, 骗取资金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念
依法发行的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 券。
(二)票据种类

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所包括的种类有不 同的规定。
法国德国: 汇票、本票两种 英美等国: 汇票与本票属于票据,支票归 属于汇票的范畴。 日 本: 汇票、本票、支票。 中 国: 汇票、本票、支票。
2.出票地
7.收款人名称。
(3)种类:
1、出票人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2、附商业票据
光票
跟单汇票
3、付款日期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远期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4、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法

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本章导读】本章主要涉及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在复习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为1-3分左右。

票据法的内容比较有特殊性且技术性较强,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对于本章,大家应当重点掌握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汇票的相关知识点。

本章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考查了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分值为3分,与2009年考试一样。

与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相比,今年的大纲没有变化。

考点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第二顺序权利,前者行使被拒,才可以行使后者。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出票人要将票据交给收款人,可以采用当场交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

第三,依照《票据法》第5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来说,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才能发生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意义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作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者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依照《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货物、劳务和无形财产),只有因税收、继承和赠与这三种情况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可以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票据法

票据法

汇票 记载 事项
back
绝对 记载 事项 相对记 载事项
不影响 票据效力
缺 一 票 据 无 无记载 效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当事人的所有权利义务都是依票据上所记载 的内容来确定的,离开了票据所记载的内容,票 据当事人不再具有其他权利义务 。
甲-------------------------------乙 签发一张1000元的汇票 思考:甲乙之间的合同标的为10000元,是否可 以用合同来证明票据金额应当为10000元呢?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析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 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 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 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 款人的,三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 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 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永固房地 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 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 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 合格,不同意付款。 请问: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关系当事人、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
若丙将汇票背书给丁但没有签章, 丁取得汇票后又背书给戊。此时谁是汇 票上的债务人?
案例分析:
该出票行为仅在甲、乙之间无效。该汇票仍 然有效;因为甲的出票行为只欠缺实质要件但具 备形式要件,所以汇票仍然有效。 因出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 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并导致整张票据无效 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 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 甲、乙、丁

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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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文档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在票据法上,持票人需先向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未获满足时,才可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将追索权与民法上的债权进行分析比较,也能更好地理解追索权的性质和其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

一、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也称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负担付款义务的人主要是主债务人,包括:本票中的出票人、汇票中的承兑人和保付支票中的保付人。

除主债人之外,持票人还可向另外一些人请求付款,如票据交换所、担当付款人等。

综合比较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的概念可知,二者均为票据权利,是同一的票据债权在不同阶段、不同条件下表现出的不同形式,追索权即为付款请求权的转化物(转化形式)。

二者虽有本质上的一致,但他们在行使主体和对象、行使顺序、行使条件、作用和时效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行使顺序不同。

付款请求权是基本权利,是第一顺序的权利,当该权利不获实现,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法律赋予持票人以追索权,以保证票据权利的顺利实现。

追索权是补充权利,是第二顺序的权利,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追索权亦随之消灭;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因法定事由无法实现时,持票人方可实现追索权。

(二)行使主体与对象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最后持票人,而追索权的主体既包括最后持票人,还包括背书人、票据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承担付款义务的关系人。

(三)行使条件不同。

付款请求权是无条件的权利,持票人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时间行使即可。

远期票据待票据到期日即可行使,即期票据持票人可随时行使。

而追索权的行使一般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情形发生时,即具备追索权的要件时方可行使。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商事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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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2002年) 46.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可以对下列哪些⼈⾏使追索权? A.前⼿背书⼈ B.付款⼈ C.保证⼈ D.出票⼈ 答案及解析:CD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可以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使追索权。

”票据的付款⼈是付款请求权的⾏使对象,⽽⾮追索权的⾏使对象,因此B是错误的。

47.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本票包括银⾏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为出票⼈、付款⼈和收款⼈ C.⽀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记载村款⽇期 D.⽀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及解析:CD 《票据法》第91条规定:“⽀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记载付款⽇期。

另⾏记载付款⽇期的,该记载⽆效。

”因此,C正确。

《票据法》第94条第1款规定:“⽀票的背书、付款⾏为和追索权的⾏使,除本章规定外,适⽤本法第⼆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因此,D正确。

我国《票据法》只允许签发银⾏本票,⽽不允许签发商业本票。

《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签发的,⾃⼰在见票时⽆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本票。

”因此,A不正确。

本票是⾃⼰付款,所以,本票的基本当事⼈只有两⼈:出票⼈与收款⼈,⽽⽆付款⼈,B不正确。

48.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哪些必须经全体合伙⼈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家企业提供担保 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答案及解析:ABCD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以外的⼈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概述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票据这种支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票据这种实物相伴而生的就是票据权利,正确认识与票据权利相关的各项制度对于我们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笔者拟从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种类,取得原则和救济方式几个方面来对票据权利进行简单介绍。

关键词:票据权利种类取得原则救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票据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专门调整票据行为的法律。

这部票据法的制定,总结了我国应用票据的实践经验,还借鉴了国外票据法律的成功经验。

它对规范票据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部法律中也不乏对票据权利的规定。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者无法偿付账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的的特征具体说来有四点:1,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

普通债权的标的,可为物品交付、劳务提供、价款或酬金的支付等,而且不同标的的债权,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如本应支付酬金但无资金的,可以相当交换价值的物品抵债。

票据权利,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绝不可以有任何变通。

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一般金钱债权,如借贷所生借款偿还请求权,价款或酬金给付请求权等,均为有因金钱债权,债务人若能证明债权不存在或无效,虽有借贷合同或买卖、劳务等合同的书面形式,法律也不能强制债务人给付金钱。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有哪些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有哪些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有哪些票据是有追索权的,既然要追索肯定是会有相关的对象,如果没有对象怎么向对方追索呢。

那么,票据追索权的对象有哪些?大部分人对于票据追索权的对象不了解,导致拿着票据也不知道找谁去拿钱,我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一开始我们就谈到,追索权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

这不仅表现在设立该项制度本身,还表现在行使该项制度中法律对保护持票人权益所创造的尽可能多的便利。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对于追索权对象的确定上,法律允许任意选择和变更。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

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

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

会计继续教育——票据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票据管理

一、单选题1、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自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通知的期限是( )。

A、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B、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5日内C、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7日内D、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10日内【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2、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规定。

A、财政部B、印钞总公司C、人民银行D、税务总局【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人民银行规定。

3、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不包括()。

A、出票人B、付款人C、背书人D、收款人【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4、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是()。

A、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B、出票人单位公章C、出票人法定代表人的签章D、出票人单位公章加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对受让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B、出票人仍需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背书的相关规定。

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6、见票即付汇票的持票人在出票日起()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限制规定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限制规定

票据追索权⾏使的限制规定票据是可以进⾏背书转让的,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追索权的问题,那么对于票据追索权⾏使的限制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追索权限制是指持票⼈为汇票出票⼈的,对其前⼿⽆追索权。

持票⼈为汇票背书⼈的,对其后⼿⽆追索权。

在持票⼈为出票⼈时,因为出票⼈是票据债务的最终债务⼈,所以如果票据出票⼈持票,则其不享有票据的追索权。

因为根据票据法中的⼀般原理,只有后⼿可以向前⼿要求⾏使追索权,⽽其前⼿是不能向后⼿要求⾏使追索权的,所以由于出票⼈是⼀般的票据债务⼈前⼿,则其不能够再次⾏使票据的追索权了。

如此类推,如果持票⼈的背书⼈的,则背书⼈对于其后⼿是没有追索权的。

因为背书⼈的后⼿没有承担对其前⼿的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六⼗⼀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汇票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

在发⽣上述情形之⼀的,持票⼈可以⾏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汇票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

在发⽣上述情形之⼀的,持票⼈可以⾏使追索权。

如果持票⼈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的过错,应由持票⼈⾃⾏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的追索权。

追索权的发⽣除了构成前述实质条件之外,还须具备⼀定的形式条件。

这⼀形式条件即是持票⼈⾏使追索权必须履⾏⼀定的保全⼿续⽽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保全⼿续包括:第⼀,在法定提⽰期限提⽰承兑或提⽰付款;第⼆,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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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追索权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

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

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

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

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哪些
一开始我们就谈到,追索权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

这不仅表现在设立该项制度本身,还表现在行使该项制度中法律对保护持票人权益所创造的尽可能多的便利。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对于追索权对象的确定上,法
律允许任意选择和变更。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

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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