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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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经营风险,减少失误,保障集团和所属各公司或项目的权益不受侵害,提高信誉和经济效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并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及所属公司或项目(全资和控股)或虽不控股但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公司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集团及属下公司或项目范围内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合同。

第四条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协议或非正式书面协议。禁止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行为。

第二章合同签订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循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六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七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各公司或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但须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无权或越权行为人所订立的合同由该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八条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必须由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士出具指导意见。

第三章合同的洽谈

第九条合同由具有洽谈权的人与对方进行洽谈。洽谈权由各公司或项目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并报集团法律部备案。

第十条在合同洽谈前,经办人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以及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签约部门无法核实的,可请求法律部予以协助。合同签订时应核实有关资料原件,并保存复印件或授权资料原件。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必要时,还应对合同双方收发函送达地址与方式予以约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重大、大额合同的前期洽谈,应就所洽谈内容制作备忘录或相关记录,备忘录、洽谈记录由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有些合同应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申请公证部门公证。

第四章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前应经过审核批准。

(一)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或项目的一般合同由各公司或项目负责人自行审批后签署,必要时可征询集团法律部意见;重要、大额合同应提交集团法律部、预结算部及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查。

(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项目,对外签订合同应报集团法律部审批后方可订立。(三)合同提交法律部审查时,应提前一周提交合同的基础文本及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证明资料和洽谈记录原件。

(四)涉及到工程造价或外付款的合同报集团预结算部审核时,应将合同的定价依据或相关的报价施工方案作为合同附件一同报批。

第十五条重要、大额合同应经相关的专业部门评审,并由合同评审部门对合同效力、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前款所称的一般合同,重要、大额合同的含义是:

(一)一般合同是指在各公司或项目经营范围内为从事正常经营业务所签订的合同;(二)重要合同是指资产收购合同、重大合作经营合同、公司兼并合同、股份转让合同、担保合同、其他对公司或项目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以及履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

(三)大额合同是指涉及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合同,亦可由各公司或项目根据运行中的实际情况设定金额数并报集团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在正式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应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签约代表当面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

(二)签署的时间、地点完整;

(三)合同文本分页清楚并由双方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八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公司或项目和有关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履

行合同的条款。应当重点注意几个方面:

(一)履行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时效性,防止出现违约现象。若出现问题应及时调整,化解风险;

(二)加强验收手续。无论是货物贸易、服务、咨询,还是工程竣工等均应严格验收手续,对质量、数量等应依合同条款严格把关,同时保留验收资料原件。

(三)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各合同履行部门在收到对方的信函、文书或数据电文后,必须及时收集、整理、保存资料原件并做好备案工作。(四)合同履行部门应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尤其是对提供服务的合同必须根据合同内容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事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获取证据,并按照合同规定以公司或项目的名义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当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或报集团法律部及时处理,并与对方协商解决。

(六)非依合同原定方式的付款应将变更理由、说明书或通知报集团法律部审查。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无法逾越的困难或障碍,而不得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从保护公司或项目的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把握。

(一)当事人双方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如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并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的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中止与恢复都须有说明书或书面通知报集团法律部。

(四)对于合同的终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交合同专管员保存。

(五)若经相关部门备案或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均应重新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公证。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以友好协商为主,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的事实为依据,保护我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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