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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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行为,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有效化解企业用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工是指经组织统一招聘,经过体检、培训、安全考试等环节达标的,并在有限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及认可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办理合法用工手续的人员。
二、劳务派遣工考核
1、基层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限公司文件规定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工台账,并要成立劳务派遣
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对劳务派遣工考核至少半年应开展一次,一年内至少两次。有条件的单位(项目部)可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考核。
3、在施工现场,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的劳务派遣工,列入考核范围。
4、考核原则:以实际完成工作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以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施工一线安全生产、作业效率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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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核指标应着重依据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完成工作的数量、工作质量、工作创新、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持证上岗等方面作为考核指标。
6、劳务派遣工的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工资待遇由
两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也称奖金)。基本工资经过
有关考核评定程序后,按照劳务派遣工等级对应的核准权限分
别由基层单位或有限公司认定。
7、依据考核结果,对劳务派遣工能力水平认定相应设立八
个等级档位,每一等级档位对应不同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
和绩效工资(也称奖金)。一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800元;二级
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1000元;三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1200
元;四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1400元;五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
资:1600元;六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1800元;七级档位对应的
基本工资:2000元;八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2200元,同时在
各个等级之间设立半个层级,对应中间档的基本工资标准(月基
本工资为下档与上档对应的基本工资之和的二分之一);绩效工
资由各基层单位自行核定,但应结合个人工作能力适当拉开差
距,即:低等级档位人员的绩效工资应控制在高一等级档位人员
绩效工资的70%以内。
8、劳务派遣工初次评定等级,由基层各单位具体组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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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考核指标,按照“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经过严格规范的
考核程序,并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复后执行。初次核定
劳务派遣工等级应控制在一级至五级范围内,初次核定时不设
中间档基本工资标准(月基本工资)。
9、工作不满 6 个月的劳务派遣工,不列入考核范围,其基本
工资暂按每月 600 元标准支付,绩效工资一般不高于劳务派遣
工一级水平人员绩效工资的 70%。
10、劳务派遣工晋升六、七、八等级档位必须由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组织,经过严格规范的考核程序,再做出等级和对应的
基本工资核定工作。
三、劳务派遣工个人等级的晋升、降低和辞退淘汰
1、劳务派遣工的考核评定分为理论成绩评定、实做成绩评
定及综合评价成绩三个部分。三个部分各自独立考核评定,最后
计算出平均分。
2、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
85 分(含)至 100 分的为优秀,71 分至 84 分的为良好,70 分至
60 分为及格,59 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可按
优秀 10%以内、良好 25-35%、合格 25-35%、不合格 10-20%的分
布比例掌握。具体指标比例将由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当年
各基层单位(项目部)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平均人数具体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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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结果应与劳务派遣工工资等级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次数在2次(含2次)以上的,列入等级晋
升1个层级的对象,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执行新的标准;年度内考核结果连续2次为“合格”的人员保持原层级不变;年度内考核结果连续2次为“不合格”的人员列入下降一个层级的对象,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执行新的标准。年度内考核结果中有1次为“不合格”人员列入下降半个层级的对象。
4、工作满3年以上,且在评先年度内被考核为“优秀”的次数超过2次(含2次)以上的劳务派遣工,作为有限公司年度评选优秀劳务工的前提条件。连续两年被评选为有限公司优秀劳务工的,经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考核,可上报集团公司通过录用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
5、工作满3年以上,且连续2年被考核为“优秀”的次数超过4次(含4次)以上的劳务派遣工,作为推荐有限公司年度评选优秀劳务工的前提条件。
6、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次数在4次(含4次)以上的劳务工,在上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应坚决予以淘汰和辞退。
7、经过连续2年考核,等级仍然停留在一级水平层次的劳务派遣工,在上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各基层单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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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部)应坚决予以淘汰和清退。
8、等级评定为六级及以上等级的劳务派遣工,实行每两年一次的考核。
9、各基层单位(项目部)要将劳务派遣工考核的结果及时上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不上报的视为未进行考核。
四、特殊情况工资支付办法
1、因基层单位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经精确预测需停工在6个月及以上更长时间的,所用的劳务派遣工在本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范围内不能调剂使用,经上报并在有限公司范围内也无法调剂使用的,基层单位要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联系,将劳务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停止支付一切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因项目停工在6个月以内的,劳务派遣工在息工放假期间只支付其等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75%。
3、各单位要严格加强劳务派遣工的日常考勤及各种请休假行为的管理。严格执行有限公司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详细登记其考勤记录,严肃员工请休假制度。审批事假各基层单位不能超过有限公司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在实际所休的事假天数当中,不支付任何工资。对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劳务派遣工,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应坚决予以淘汰和清退。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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